王瑞山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猥亵儿童犯罪是故意对儿童以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2019年猥亵儿童犯罪人数大幅上升,高居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三位(前两位分别是强奸、寻衅滋事)。(1)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2388人、3282人、5124人,2018年、2019年同比分别上升37.44%、56.1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EB/OL]. (2020-06-01)[2020-07-07].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2006/t20200601_463698.shtml#2.其中,利用网络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所涉被害人不受地域的限制,比传统的猥亵儿童犯罪,危害更为广泛。我国上网儿童的年龄较低、群体庞大,(2)2016年,据腾讯公司发布的《儿童安全上网指引报告》显示,九成以上儿童接触并熟练使用互联网,近一半的儿童首次上网年龄不高于5岁。参见:《儿童安全上网指引报告》发布 ,超半数儿童5岁前就触网[EB/OL].(2016-06-01)[2020-07-07].http://news.cnr.cn/native/gd/20160601/t20160601_522294961.shtml.另,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总数已达9.04亿,19岁以下网民占全体网民的19.3%,超过1.74亿;10岁以下的小网民占3.9%,超过3500万。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20-04-28)[2020-07-07].http://www.cac.gov.cn/2020-04/27/c_1589535470378587.htm.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的发生概率很高,已受到司法机关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2018年5月29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8年10月19日)、《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9年12月20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起强奸、猥亵儿童典型案例》(2019年7月24日)中,均有利用网络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案例。刑事司法是保护儿童性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法彻底弥补犯罪对受害人带来的身心伤害。所以,面对日趋高发的网络猥亵儿童犯罪,加强其行为发生规律的研究探索、寻找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更加重要。
当前学术界对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的犯罪学研究比较薄弱。(3)2020年7月5日通过中国知网数据平台以“网络猥亵儿童”“猥亵儿童”为篇名关键词进行高级检索,中国知网认定的核心期刊论文仅有5篇,且皆为刑法研究角度。参见:袁野.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定性[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4);王英.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之司法实务疑难问题解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4);阮齐林.猥亵儿童犯罪基本问题再研究[J].人民检察,2015(22);刘焱.嫖宿幼女罪分解归入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及立法修订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12(5);詹菊生.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J].人民司法,2010(20).传统的犯罪学研究聚焦犯罪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需要对犯罪人社会经历、心理认知、经济条件、家庭、交友等方面信息进行收集,这种研究的必要性自不待言,但有远水难解近渴之虞,因为这种研究提出的对策实施起来难度太大、耗时太长,如促进公民性心理的健康发展、不良性观念的改变等。20世纪70年代,环境犯罪学兴起,它继承了古典犯罪学学派的理性传统,将犯罪研究的目标从犯罪人转移到犯罪行为,从犯罪发生的时空背景来理解犯罪。环境犯罪学认为:“犯罪行为必须被理解为犯罪人、被害人、犯罪目标和特定时空背景下的法律之间的汇合。”[1]环境犯罪学旨在发现犯罪形态,以解释即时情境对它们的影响,并从这些解释中总结规律来预测即将出现的犯罪问题以及预防对策[2]。实践证明,通过抑制情境性的犯罪机会来聚焦犯罪的近因,可以快速且有时会大幅度地减少犯罪[3-4]。
科尼什(Derek B. Cornish)和克拉克(Ronald V. Clarke)提出的理性选择理论是环境犯罪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犯罪学研究焦点变革时期,它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以犯罪发生当时“环境”(environment)为关注点的认识方式。这个“环境”既包括日常生活的环境、生活方式、动机、需求和诱因,也包括作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例如,犯罪者倾向于选择有后门、有遮蔽物、孤立于其他人家、缺乏邻里监护、没有报警和视频监控设施、无人在家的房屋,犯罪目标的这些特征构成一套固定的“机会线索”[5]。理性选择理论提出了犯罪卷入决策和犯罪事件决策,前者包括初始阶段决策、继续阶段决策和停止犯罪阶段决策,而后者主要集中于那些在实现犯罪目标过程中起阻止或促进作用的情境因素[6]。为了帮助分析犯罪事件决策过程,科尼什从认知心理学中借用了脚本的概念提出了犯罪脚本(crime scripts)概念,开发了一个更系统的框架来捕捉犯罪行为体、设备、地点和成功完成犯罪所需的活动,一步一步地描述犯罪人实施特定犯罪所使用的程序,以帮助分析犯罪事件决策过程[7]。
犯罪脚本是一种可以更详细地了解复杂的犯罪形态并设计预防措施的创新性犯罪分析方法。犯罪脚本有利于识别犯罪实施过程的每个阶段及其所做的决定和行动,以及犯罪人员清单、道具和合适的地点,这都是每一步的有效行动所必需的[8]。例如,在一个郊区入室盗窃犯罪的脚本中,一个有现金需求的人、遇到犯罪的机会和一个合适目标,可能导致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准备可能包括准备破门而入的工具和用于逃跑的车辆,接下来编造一个貌似真实的理由进入社区,选择一所房子进入(在理论上讲,进入这所房子盗窃,回报丰厚而成本和风险低)。进入房子后,开始搜索,迅速锁定目标,取出目标物品,在避免被邻居或路人看到的情况下放到车上。然后,盗窃分子可能在销赃变现之前把赃物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最后把它运到买主那里换取现金。这样的犯罪脚本不仅适用于相对简单的犯罪行为,也适用于更为复杂的犯罪行为,许多犯罪脚本可以被合并,如在哪里盗窃车辆和枪支以用于抢劫、伤害或杀死目击证人,后将掠夺的东西拿去销赃等[9]。犯罪脚本本身也易于随着新的经验资料而发展,同时为犯罪人决策提供进一步的依据,它反映了犯罪活动及其理性的、目的性本质,并为犯罪任务实施过程提供了详细的解读。这样,像是将军在战场上拿到了敌军的作战计划,获得犯罪脚本就是知晓了犯罪人的犯罪计划,为犯罪控制提供了直接依据。
本文拟运用犯罪脚本分析方法,解析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必要步骤,展示完整的犯罪行动和决策顺序,捕捉犯罪过程的连续细节,寻找更全面的可能干预点,以期设计具有持久减少犯罪效果的预防策略。
界定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是研究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现象的前提,为研究样本的选择提供了依据,否则,模糊的概念会使得样本选择无所适从。
网络猥亵儿童行为一词中,核心是猥亵,网络、儿童只是从发生场域和行为对象两个方面对猥亵行为进行限定。因此,这里围绕猥亵、网络、儿童这几个方面来界定网络猥亵儿童行为。
猥亵是奸淫之外的性侵犯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将奸淫幼女的行为定性为强奸罪,猥亵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取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的奸淫之外的性侵犯行为。学者阮齐林指出,性侵犯行为是以普通成年人性观念为标准认为的具有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包括:(1)对儿童性器官或性敏感部位的侵犯;(2)对儿童实施常识意义的性行为,如鸡奸、手淫、(与男童)性交、以性器官或性敏感部位磨蹭儿童身体等;(3)使儿童自行实施前述行为或观看自己或他人实施的性行为[10]。依据现有法律,猥亵行为并不都是犯罪,对成年对象来说,只有犯罪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实施猥亵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来说,因其尚未形成健全的性同意能力和防范意识,需要特别保护,因此猥亵行为不需要强制方式就构成犯罪。
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对象是儿童,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中的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主要考虑到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性侵害行为有一定的判断力,在其同意猥亵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一些学者对这一观点展开了讨论,认为应当扩大猥亵儿童犯罪中“儿童”的年龄范围至16周岁以下甚至18周岁以下,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11-12]。本文仍以现行司法实践所采用的14周岁以下这个范围为准。
网络,即互联网,是指猥亵儿童行为发生的手段和场域。结合现有司法案例,网络猥亵儿童行为主要表现有三种:第一种是“线上猥亵型”,即犯罪人利用互联网与被害人联系并通过网络传输工具实施猥亵行为,这是最“纯粹”的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此种犯罪形式,犯罪人与被害人多为陌生关系,现实生活没有交集,是犯罪人通过网络传输声、像达到犯罪目的的非接触式猥亵行为,(4)也有学者为了强调这种非接触性,称之为“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参见:袁野.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定性[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4):12-20.如“四川李某案”。(5)犯罪人李某一直在QQ兴趣部落中发布招聘童星信息,然后再以考核、上课为由诱骗未满14周岁的吴某、陈某、张某1、张某2四名儿童拍摄私密部位、裸体照片,录制自渎、跳舞等行为的视频,用于自己心理满足和手淫。详见裁判文书(2018)川1681刑初64号,本文简称“四川李某案”。第二种是“线上认识型”,即犯罪人利用网络在“线上”认识或引诱儿童见面,在“线下”实施身体接触性的猥亵行为,如“四川蒲某某案”。(6)犯罪人蒲某某通过QQ网络交流平台认识被害人成某某(男,13岁)、枉某某(男,12岁),在明知被害人成某某系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通过财物诱惑的方式,分别对被害人在宾馆、小汽车内用搂抱、手摸生殖器的方式进行猥亵。详见裁判文书(2017)川0522刑初41号,本文简称“四川蒲某某案”。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13]。这种猥亵行为与第一种相比,就是没有在“线上”实施猥亵行为。第三种是“混合型”,即犯罪人对受害人既进行“线上”的猥亵,又进行“线下”的猥亵,兼具前两种形态。常见的是先“线上”后“线下”,如“福建郑某某案”(7)详见裁判文书(2017)闽0205刑初586号,本文简称“福建郑某某案”。“贵州张某案”(8)详见裁判文书(2019)黔0303刑初414号,本文简称“贵州张某案”。等。
综上,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工具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奸淫以外的性侵犯行为。这里不妨将所有利用网络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现象称为广义的网络猥亵儿童行为,而将“线上猥亵型”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称为狭义的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本文研究的对象是狭义的网络猥亵儿童行为。
犯罪脚本可以基于单个犯罪事件或单个罪犯,或者包含多个犯罪[14],用于创建犯罪脚本的数据来源有多种,包括调查、访谈记录或回顾法院裁决案例[15]。本文拟以公开的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的已判决案件为例,主要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猥亵儿童罪”“网络”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检索日期2020年7月5日),共获得案例68例,经过逐案筛选,符合狭义的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有18例。此外,还有本次检索结果中没有但官方媒体报道的已判决案例4例,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案例(检例第43号)中武汉骆某猥亵儿童案(以下简称“湖北骆某案”)[16]、正义网报道的辽宁首例社交网络猥亵儿童案——何某猥亵儿童案(以下简称“辽宁何某案”)[1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南京蒋成飞猥亵儿童案(以下简称“江苏蒋某某案”)[18]、河南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报道的桑某猥亵儿童案(以下简称“河南桑某案”)[19]。上述22例是本文用来进行犯罪脚本分析的主要样本。
犯罪脚本分析聚焦的是犯罪行为的决策步骤,不同于传统犯罪学围绕犯罪人进行犯罪原因的分析,在研究资料的要求上也不尽相同。尽管司法案例作为犯罪学及刑事司法研究样本具有明显的不足,例如,由于犯罪黑数的存在,有很多案件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系统,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样本的代表性;对犯罪人、被害人信息揭示过于简单,不足以分析其犯罪性或受害性;对犯罪事件的记录不正确、缺乏细节或关注事件的某些方面等。但是,用它们做犯罪脚本的分析依旧具有合理性,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裁判文书对犯罪事实有较为完整的描述。裁判文书对犯罪的法律事实有一个以证据链为基础的梳理,作为裁判依据,它包含了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诸要素和发生过程。这些都是与犯罪脚本内容极为相似的,如犯罪人需要哪些条件、如何一步一步地实施犯罪、被害人如何反应等。
二是裁判文书的数据资料克服了传统犯罪学及刑事司法研究中访谈或问卷等其他数据收集程序中存在的许多固有问题。例如,在访谈过程中,由于受访者的视角不同,他们回忆事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能存在偏差,特别是在犯罪事件发生一段时间后。相比之下,法院裁判文书是以法官和陪审员认为真实的证据为依据,在提交法庭之前经过了严格的法律审查,并以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词等多种证据来源为依据。与单一来源的信息相比,裁判文书提供了一个更全面的图景,因为来自某个特定来源的潜在偏见会被其他证据所抵消[20]。
三是裁判文书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具有可访问性,其公开性减轻了研究者对保密性和匿名性的伦理压力。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维护公序良俗等伦理原则是学术研究的重要操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已经就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公开内容的方式等作出了规定,考虑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问题,研究者可以公开使用裁判文书的内容,而不具有保密的伦理压力。同时,裁判文书网仅需实名注册即可登录免费使用,其他研究者均可以查阅相关研究资料,检验相关研究成果。
具体地说,犯罪脚本首先是通过分析每个案件每个阶段涉及的参与者、资源和决策来着手编写的,然后,识别并比较每个脚本中的模式和共同点,形成该类型案件的脚本[15]。具体到研究中,首先按照科尼什提出的通用脚本[21]整理分析样本信息,内容包括犯罪准备、寻找目标、实施、持续与终止等;然后将这些信息逐渐合并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脚本。研究发现,完整的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包括四个阶段(见图1)。
图1 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的犯罪脚本
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准备阶段包括工具、场所的准备和安全策略设计。
从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实施工具来看,硬件方面包括电脑(台式和便携式)、手机、存储设施(U盘或移动硬盘)等。一些犯罪人仅利用一部手机就完成了犯罪,有的使用了台式电脑,或手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U盘、移动硬盘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工具相结合的方式。这些手机、电脑都具备接入互联网的功能,同时,还安装有方便互动功能的网络交友软件,如QQ、微信等。几乎所有的犯罪人实施猥亵儿童行为所使用的软件都是QQ聊天软件。当然,犯罪人还需要有QQ、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账户,这个账户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别人的。还有的利用游戏频道的互动区域发布诱惑信息,因此还需要相关的游戏软件。当然,发布诱惑或欺骗信息的渠道很多,除了一些互动社交平台,还可以利用一些视频播放中的弹幕功能。
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发生在虚拟场所——特定的网络社交平台,它实现了包含有猥亵内容的语言、声音、视频、照片的传递。但仅仅有网络社交平台是不够的,就犯罪人而言,如果仅仅是观看、发布指令,利用手机和无线网络随时随地即可进行,但为了获得性满足或防止被发现,有一些犯罪人是在独处的空间中实施猥亵行为的。例如,“江苏乔某某案”(9)详见裁判文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182号,本文简称“江苏乔某某案”。中,犯罪人在线实施猥亵时,一边观看视频里受害人按照自己的指令脱光衣服、抚摸隐私部位,一边自己也脱了衣服做出淫秽行为。再如,“天津孙某某案”(10)详见裁判文书(2019)津0101刑初174号,本文简称“天津孙某某案”。的犯罪人交代:“要来这些图片、视频,我就是在线看,一边看一边手淫……”。当然,这也需要犯罪被害人具备一定的场所条件(如独立房间),才能按照犯罪人的要求“配合”完成猥亵行为。
安全策略的设计也是准备阶段的一项主要内容。一般而言,几乎所有的犯罪人都会尽力逃避被发现的风险,网络猥亵儿童的犯罪人也是如此。除了利用网络聊天技术本身的私密性,网络猥亵儿童犯罪人通常采用的安全策略包括:(1)利用匿名。样本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是使用QQ聊天软件实施。QQ聊天软件的注册管理现在虽然比较严格了,但一些未经实名认证的旧账户依然可以登录、使用,而且即使实名认证也只有后台管理者才知道用户真实信息,用户在聊天时使用昵称等非真实姓名,对方并不知道其真实身份。同时,犯罪人也可以通过购买他人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实施犯罪。匿名性给了犯罪人极大的安全感,是网络犯罪中常见的安全策略。(2)独立空间。从安全隐蔽的角度考虑,犯罪人会选择在独立空间中实施犯罪行为,多在自己的房间内。
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目标是社交软件的个别儿童用户或用户群。虽然明确了目标,但犯罪人并不认识具体的目标,所以,采用不同的策略与被害人建立联系是犯罪实施的第一个步骤。在有的案件中,寻找目标和建立联系是两个分开的步骤,而有的案件中两者是一体的。前者我们称之为“分开模式”,后者我们称之为“结合模式”。
在“分开模式”中,犯罪人根据年龄和性别筛选结果来添加好友。例如,“浙江周某某案”(11)详见裁判文书(2018)浙1081刑初345号,本文简称“浙江周某某案”。中犯罪人“通过QQ在网上查找10周岁至14周岁左右的未成年人进行视频聊天”。再如,“福建郑某某案”中犯罪人“在网络上搜索未成年女性,选定作案目标后以女性QQ号加其好友”。通过QQ聊天软件加陌生未成年人为好友并不是很困难,这种模式就像普通的网络交友一样,可能在一般人看来加个QQ好友没关系,聊不来可以不理他(或她),甚至可以直接删除,但犯罪人寻找并主动添加未成年人为好友是带有犯罪动机的。
在“结合模式”中,犯罪人通常采取一定的利诱、欺骗策略吸引未成年人,像发布广告一样诱惑性地“征集”或“招募”未成年好友。利诱策略是犯罪人给出一定的利益赠予承诺来吸引未成年人,如在特定聊天群里发布“要红包的加我”、在特定游戏频道中发布“需要赠送游戏道具的加我QQ”等。欺骗的典型策略是犯罪人冒充“星探”谎称“童星招募”,吸引未成年人。例如,“天津孙某某案”的犯罪人坦言:“用QQ软件,冒充星探在各种群里发布广告,会有小女孩加我,我利用她们想出名的想法,骗得对方信任,最后骗得她们的裸照”;“发布广告也是在成员都是小孩的群里,我选择的都是不懂事的未成年女孩,容易骗,我只关注年龄,不关注地域,全国各地哪里的女孩都有”。
通过这些途径,犯罪人与犯罪目标建立了联系,成了网络好友,为犯罪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在非直接接触的情况下,犯罪人不能采取直接身体强制的方式来实施猥亵,需要犯罪目标“配合”做出一些裸露身体隐私以及其他令犯罪人得到性满足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是不会做出这些举动的,犯罪人往往利用受害人心智未成熟的特点,运用诱惑、欺骗、胁迫等策略手段使受害人完成这些行为。
诱惑主要表现为在聊天过程中发红包、赠送Q币或游戏装备等方式引诱被害人做出脱衣、裸聊、自慰等动作。面对诱惑,有的当事人由于年幼无知就按照犯罪人的要求做了,致使初次猥亵顺利实施。犯罪人往往在实施初次猥亵的同时进行拍照、录视频等,这些都成为后续猥亵的要挟材料。
欺骗主要表现为犯罪人假冒一定的身份为猥亵行为提供借口,例如,冒充童星招聘公司的代表或女性工作人员以检查应试者(受害人)三围(“天津孙某某案”)、对其进行训练(“安徽马某案”(12)详见裁判文书(2019)皖0621刑初602号,本文简称“安徽马某案”。)等为借口要求受害者提供裸照、视频,在视频中按照犯罪人要求展示隐私部位;冒充生理课老师进行视频教学诱骗幼女与其裸聊(“江苏乔某某案”(13)详见裁判文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182号,本文简称“江苏乔某某案”。);冒充抖音工作人员欺骗被害人说自己可以让其在抖音上火(“江苏沈某案”(14)详见裁判文书(2019)苏0106刑初148号,本文简称“江苏沈某案”。)等等。欺骗过程中实施猥亵看起来没有上述发红包、赠送游戏币等看似交易的方式诱惑被害人那么简单,某种程度上需要一定的技巧性。例如,“天津孙某某案”中,一被害人陈述被诱骗的一步步经过:“她(犯罪人冒充女招聘)说给我面试,让我给她发素颜照、自我介绍、走秀和跳舞的视频,她问我的三围情况,我说不知道,她说让我按照要求做些动作拍成视频给她,说有软件可以测出三围。上面穿内衣,下面穿丝袜,不穿内裤,发给她之后,她说软件识别不了,要求我把衣服全脱掉,再拍视频给她。我开始不同意,她又说了中途放弃,她会受处分,公司也会看到我的聊天记录、视频、照片,我怕别人看到,就按要求拍了裸照和没穿衣服的视频给她。她多次以不合格为借口,要求我发了很多次。”
胁迫是以加害受害人等事项对受害人进行威胁,使其心里感到害怕,不得不按照加害人的指示做出相应的行为。少数犯罪人通过聊天直接进行言语恐吓,如“辽宁何某案”“四川樊某某案”(15)详见裁判文书(2018)川13刑终232号,本文简称“四川樊某某案”。中犯罪人给被害儿童发送黄色短片,并扬言如果不按照要求模仿片中动作,就实施报复。还有将在以往聊天中获得的受害人的生活照修改为裸照,以将其散播到网络上为威胁,迫使受害人以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按照其指令裸露身体隐私部位,作出自我猥亵动作供其观看等。
案例显示,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有单独使用一种策略的,更多的是综合使用上述策略,特别是在后续猥亵行为中,往往使用初次猥亵中获得的受害人裸照、视频等资料进行胁迫。
从案例中可见,鲜有犯罪人自动终止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往往是事发后被动终止。猥亵行为持续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曝光初次猥亵所获取的受害人裸照、性暴露视频等资料为“把柄”,要挟受害人继续遭受其网络猥亵或线下见面,对受害人造成持续伤害。例如,“浙江周某某案”中犯罪人对3名被害人的猥亵持续时间分别长达4年至5年。
另一种是犯罪人采用同样的手法猥亵不同的受害人。例如,“山西颜某某案”(16)详见裁判文书(2019)晋01刑终734号,本文简称“山西颜某某案”。中犯罪人利用QQ聊天软件冒充老师和医生,以体检的名义诱骗多地的31名未成年女学生向其暴露隐私部位,供其观看并录制;“上海曲某某案”(17)详见裁判文书(2018)沪0113刑初456号,本文简称“上海曲某某案”。中犯罪人谎称童星招募工作人员在线猥亵11名儿童。
猥亵行为案发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一是受害人在被猥亵后意识到自己被骗,断然拒绝犯罪人的持续猥亵并告知父母,然后父母报警,警察介入,持续猥亵终止,如“辽宁何某案”。二是持续猥亵行为加剧了受害人的痛苦,一些受害人不堪其扰,身心出现异常甚至自杀,老师、父母察觉受害人的异常表现后询问得知情况,然后父母报警,犯罪人因被抓获而终止犯罪,如“浙江漏某某案”。(18)详见裁判文书(2019)浙0411刑初515号,本文简称“浙江漏某某案”。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的样本都是司法案例,那些自行终止的网络猥亵行为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因此我们也无从得知。
当然,上述分析是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基本脚本,明确了犯罪发生的主要决策点,也明确了犯罪防控的干预点,为我们设计犯罪预防策略提供参考。
这里根据犯罪脚本的每个阶段探讨相应的防控策略,因为初次猥亵阶段和持续猥亵阶段都是犯罪实施阶段,防控策略也基本相同,所以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防控策略着眼于以下三个阶段:
在犯罪准备阶段,犯罪人所需要的硬件条件与一般网络生活无异,不需要额外的工具,我们很难通过犯罪工具来识别潜在的犯罪人;不过,我们可以从犯罪人的安全策略入手,尽量消除网络平台的匿名性。
一是落实网络用户的实名制,加强用户信息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网络服务平台的管理。QQ、微信等软件运营方已经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但QQ聊天软件有许多没有实名认证的老用户,如一些用邮箱注册的用户,仍可以登录、使用QQ聊天功能。因此,加强用户信息管理单纯依靠软件运营方是不够的,毕竟用户的多少关系到平台企业的利益,因此在规范管理方面需要监管部门的推动。
二是推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公开制度。鉴于性犯罪的特殊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已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或地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通行的做法。(19)20世纪40年代美国加州开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进行信息登记,之后美国相继颁布了《雅各伯威特灵法案》(1994)、联邦《梅根法案》(1996)、《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与安全法》(2006)。之后,韩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也相继出台性犯罪人信息登记、公告制度。我国浙江省慈溪市已在尝试实施该制度并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比较严重的性侵犯罪和再犯风险性较高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进行信息公开。此制度要立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并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库、信息公开专门网站,以利于相应类型的犯罪防控。
三是监管与儿童群体互动的群体。《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13条明确: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推进网络社交服务平台开发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软件应用模式。通过建立社交软件的儿童专用模式,有利于区分与该群体互动的用户,对一些异动用户进行静态信息筛查和聊天信息抽查,增加犯罪人被发现的风险。
四是采取技术措施监控特定用户。根据犯罪脚本,犯罪人往往采取赠送游戏币、发红包、招童星等方式进行利诱、欺骗儿童,因此,网络社交服务平台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出现这些关键词的聊天内容进行监控,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当然,如果确立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公开制度,网络社交软件要对用户中有前科的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进行识别,定期检查其聊天对象群体和内容,以防重新犯罪。
五是强化互联网社交服务平台的责任。在网络猥亵儿童行为发生过程中,互联网社交服务平台成为犯罪人和受害人的第三方,在它提供的信息传递服务中犯罪人实现了犯罪目的。显然,如果该平台能够尽到监管义务,例如,对用户注册和使用的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加强对可疑用户的检查等,会增加犯罪人被发现的风险,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种策略符合第三方警务的核心概念,即警务部门综合运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与市场监管规则和法律等手段,促使(或迫使)第三方承担起更多的犯罪控制职责[22]。针对网络猥亵儿童行为,互联网特别是网络社交服务平台应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避免儿童成为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的目标、不轻易同犯罪人建立联系,需要儿童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还需要成年人(父母或家人)的适当帮助。毕竟,儿童比较幼稚且充满好奇心,容易轻信别人。
一是对儿童的互联网生活要适当监管。信息时代,回避互联网的使用是无益的,也是不现实的。互联网生活拓展了儿童的认知视野,方便了学习资源的获得,但同时也为犯罪人提供了机会。因此,在老师和家长的指导下,儿童使用互联网终端进行网上学习、娱乐是有益的,但对于儿童使用社交软件,监护人要予以监管。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保护策略:(1)在儿童所使用的手机、电脑(包括平板电脑)等互联网终端中非必要使用(如学习群、班级群、亲友群等)则不必安装社交软件,如有安装,也要对其交友、使用时间(特别是单独使用时)进行相应的限制设置,并定期检查、严格管理。(2)儿童使用互联网终端时要位于一个开放的空间,如客厅、门开启的房间等。(3)晚上睡觉后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互联网终端应放置在客厅等公共区域。
二是提高儿童的性侵害防范能力。性教育是关系儿童一生健康和幸福的教育。“性教育包括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性知识、培养学生对性积极美好的态度及价值观、增强学生在性方面做正确决策的技能等多方面的内容。”[23]其中,预防性侵害教育是性教育的一部分。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明确规定,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促进学校性教育和儿童性健康水平的提高。家长和学校要认识到性教育的重要性,保障儿童的学习条件和学习效果。儿童有了科学的性知识和正确的性观念,有利于进行性侵害预防。学校可以在校园安全教育中将预防性侵犯与预防其他安全风险(如预防校园欺凌等)一起进行,采用适合儿童的教育方式,进行相关的防范技巧训练。
犯罪人与目标儿童建立联系以后,如果儿童能够及时将自己的网络活动内容与父母交流,就会比较有利于发现被害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即使已经发生了猥亵行为(包括初次猥亵和持续猥亵),被害儿童如能够与父母、老师、朋友及时交流,也能尽早制止被害。这就需要父母(或其他家人)、老师与儿童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能够畅所欲言地交流。同时,刑事司法机关要积极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以预防、发现、制止、惩罚犯罪。
一是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只有良好的亲子关系,才有良好的亲子沟通,儿童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才能更积极地求助于父母。亲子关系是家庭教养方式的核心体现,是把社会观念、行为方式、社会规范传递给子女的途径,从而影响孩子的自我感知。培养和维系良好亲子关系的策略包括[24]:(1)定时亲子沟通。如每周保证一定的时间量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可以是随机的(用于情感交流),也可以是事先设计的(了解子女情况)。建议定期进行设计好的沟通,使孩子信任父母,很乐意说出自己的想法或困惑,表达个人主张。(2)尊重儿童的人格。父母在帮助、管理、指导处于青少年早期的子女时,要尊重他们的独立人格,以免造成双方心理疏离、不信任或子女有畏惧感等,不利于亲子沟通。(3)鼓励儿童表达。亲子沟通是双向的,除了让子女了解父母的想法、态度、情感外,也要让子女把自己的想法、态度、情感传递给父母。因此,父母要鼓励儿童表达,同时做到耐心倾听,而且要包容孩子的一些奇怪的甚至错误的想法、看法,之后可以讨论的方式与孩子交换意见,不要简单地否定。不可否认,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因此父母在利用新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不要忽视与孩子的直接情感交流。
二是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从受害儿童的年龄看,他们基本在8岁至14岁,处于小学的后半段和初中的前半段。儿童有大量的时间在学校里,如果有一些情绪的异常,老师也容易知晓,如“浙江漏某某案”。当然,如果受害儿童能及时向老师反映受害情况则更有利于制止犯罪,减轻被害,这就需要学校和老师采取一些策略增进师生关系:(1)学校和老师不能仅把学生作为监管的对象,要尊重他们的独立人格,与他们平等地交流。(2)班主任老师要定期与学生沟通,增进了解。(3)老师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增进学生对老师的信任,使学生愿意与老师交流。
三是提高刑事司法系统打击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的效率。影响刑罚威慑功能的要素包括刑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和及时性[25]。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猥亵儿童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而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要靠刑事司法系统的能力和效率来实现。根据犯罪脚本分析,网络猥亵儿童犯罪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通常犯罪被发现时后果已经比较严重了。因此,有必要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对网络社交平台进行阵地控制、诱惑侦查以获取线索,及时控制犯罪。
根据日常活动理论,有犯罪动机的人、犯罪机会、犯罪目标是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缺一则不能发生。通过犯罪脚本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人实施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时的决策关键点,采取相应措施来抑制犯罪机会、保护犯罪目标,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性侵害行为是一类与人的本能联系密切的行为,虽然有一些犯罪人是源于满足自己的性好奇或缓解自己的性压抑,但从更多的案例来看是犯罪人的变态性需求。这些问题的产生多来自生理、心理的原因,需要更加广泛的犯罪学研究来揭示犯罪人的犯罪性,促进公民养成健康的性心理或矫治不良的性心理,最大限度减少潜在犯罪人。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实现对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