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国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以及中、日、韩、澳、新共15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标志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下一步待RCEP成员国完成各自国内审批程序后即可生效。此举标志着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取得重大突破,我国与自贸伙伴贸易覆盖率增加至35%左右,大大提升我国自贸区网络的“含金量”。本文重点分析RCEP协议签订对中日贸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RCEP的主要内容
RCEP整合并拓展了15个国家之间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内容,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统一了区域内规则。RCEP共有20个章节,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自然人临时移动四个方面的市场开放,纳入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竞争与合作、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等议题内容。RCEP核心在于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人员流动方面的市场开放,尤其在关税上取得重大突破,给予“渐进式”零关税政策。
在RCEP签署之前,全球主要的区域性自贸区包括:美加墨自由贸易区(USMCA)、欧盟(EU),以及同样覆盖广泛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对比CPTPP等协定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有企业规则方面的规定,RCEP的条款更为柔和、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总体来看,RCEP在市场开放、知识产权等领域较WTO标准有所提高,但不及CPTPP、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等高标准协定。RCEP在广度和深度上均较WTO有所拓展。例如RCEP在投资领域的规则丰富程度远超WTO,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较WTO更为深入,贸易开放度90%也较WTO的85%更高。但由于涵盖的成员国发展差异较大,决定了RCEP无法达到TPP、CPTPP等协定的高标准。CPTPP在RCEP签署前是亚洲最大自贸协定,保留了其框架下成员国之间要达到99%货物零关税(日本为95%)、零市场准入壁垒、零补贴的三零标准,在知识产权、劳动和环境、竞争、国有企业、互联网规则和数字经济等规则均设定了高标准,且不存在10年的过渡期。而RCEP除贸易开放度不及CPTPP外,也不包含劳动或环境章节,还保留了一定的农产品配额。
二、RCEP对中日贸易的影响分析
RCEP最重大的意义在于,中日首次建立直接的自贸区关系,标志着中日自贸关系实现历史性突破,这也是我国首次与世界前十的经济体签署自贸协定。中国和日本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位于世界第二和第三名,且双边贸易发展规模巨大,中日分别是对方第一大和第四大贸易伙伴。根据申万宏源研究数据,2019年中国对日本出口中,机电音像设备及零件(22.5%)、机械制品(18.5%)、针织服装(3.5%)排名相对靠前;中国对日本进口中,机电音像设备及零件(25.4%)、机械制品(21.2%)排名前两位,汽车、光学仪器、塑料等紧随其后。在“RCEP+CPTPP”框架下,中日贸易关系或起到全球贸易的稳定器作用。
(一)有利于深度释放中日货物贸易潜能
纺织服装类、化学制品对日出口可能迎来较快增长。日本方面,在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已经免除进口关税的前提下,此次重点增加对于农产品、食品、服装和化学制品的关税减免。具体来说,中国对日本出口规模最大的两类商品(机电音像设备及零件、机械制品)—日本的进口关税极低,多数类目已经为零关税,RCEP下也已无明显的关税下调。而我国对日本出口的第三大类商品—纺织服装类,原先多数面临日本征收8%—11%左右的进口关税,而日方在RCEP下承诺逐步下调,直至16年以后将纺织服装类进口关税下降至零。
我国中高端工业制品进口来源有望得到坚实保障。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既有的平均关税水平高于日本,所以在RCEP框架下我国关税税率下调、直至降至零关税的空间更大,更有利于我国自日本增加进口而非增加出口。目前,中国对日本工业产品的零关税比例约8%。根据RCEP约定,中国将在协定框架下分阶段对大约86%日本工业制品免除进口关税,主要涉及化工品、光学产品、橡胶制品、钢铁制品、发动机零件以及汽车零部件。从这个角度来看,RCEP对我国的更大意义在于我国工业生产所需的一些工业中间品和成品,通过RCEP框架下我国进口关税的进一步下调,能够从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得到进口来源的更坚实保障。
RCEP也将为国内消费者带来更多消费选择。中日自贸关系建立后,关税降低,许多日本产品,以及采用了日本进口零部件的产品价格有望下调,消费者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便利。另一方面,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电商平台等,也将在双边贸易的便利化中获得巨大市场机会。
(二)中日在RCEP框架下仍存在较大降税空间
目前,与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比,中日两国相对慎重,主要体现在降税税目数量相对有限、长过渡期产品较多,这也侧面体现了双方博弈的激烈程度。大量敏感度较高的产品,如中国对日本出口的蔬菜、水果以及牛肉等未能得进入降税安排。同样,日本的核心汽车零部件、电子元器件以及化工产品得到的降税安排也相对有限。未来,中日双方在RCEP框架以及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中继续试探性的摸索前进,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以中日两国都很关注的汽车产业为例,整车及整车“5大件”所涉降税红利将在长期范围内得以释放,短期内效果并不明显。2018年,我国发布公告将部分整车进口关税税率从20%—25%下调至15%、部分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税率从8%—25%下调至6%,从此次RCEP公布降稅计划来看,短期内大部分税率仍高于此水平,长期来看可能会在15—20年内降低至较低关税水平,从而真正释放RCEP的汽车贸易红利。
(三)有利于两国投资和服务贸易产生新突破
中日两国间投资流动有望更加顺畅。在投资方面,RCEP中也包含了促进多边、双边投资的内容。中日之间的相互投资,特别是日本对华投资发展较快,但也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波动较大。RCEP协定的签署会使日本对华直接投资更加顺畅、更加平稳。另外,从相互投资的角度来看,日本对华直接投资的规模很大,累计总额已经接近1200亿美元,而中国的对日直接投资约为40亿美元,处于相当不平衡的状态。RCEP协定签署后,或有助于日本市场,特别是吸引外资的市场进一步开放,有利于扩大中国对日投资,解决中日之间相互投资不平衡的问题。
两国服务贸易合作有望取得更多进展。服务贸易方面,日本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轉化为负面清单。中方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RCEP的协定中涉及的服务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金融、数字贸易等议题,在这样一个大的框架下,中日经贸在服务业领域可能会产生新突破。比如在金融市场的开放、康养产业的合作、数字经济方面的标准对接等。
(四)有利于两国引领构建更大区域的经贸新格局
有助于推动形成更加稳定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日本是CPTPP最终促成协议签署的重要成员国,加之中国、日本同在RCEP框架内首次建立了直接的自贸协定关系,中日贸易关系在未来的全球贸易关系中的重要性有望进一步凸显。这种重要性,不仅是一些商品类别进口关税的互惠下调,而更多是围绕商品、服务贸易、投资、技术研发等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的各个方面,能够形成相互促进、强化协同格局的一种可能性。不断深化的中日”贸易—投资—技术”合作关系,对于中日两国,乃至亚洲市场、全球市场供应链稳定,都具有战略意义。在CPTPP和RCEP框架联系之下,更紧密的中国—日本贸易关系有望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起到更为重要的稳定器作用,进而促进供应链、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和发展。
为推进中日韩自贸区建设打下良好基础。RCEP协定签署后,中日韩FTA谈判中的许多障碍都可以得到相应参照,有助于实现谈判合作突破。在15个国家组成的RCEP中,中日韩三国的经济总量超过了80%。中国、日本和韩国分别与东盟有自贸协定,合作的中心在东盟,但由于东盟本身的经济规模不够大,在区域合作中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在RCEP框架下,中日韩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加深,东亚区域合作将从过去的辐条型合作转向一体化合作的方向,可为未来在整个地区建设更高级的合作模式打下了良好基础。
有助于整合规则标准,打造亚太经济新引擎。RCEP将整合成员间规则与标准,促进彼此间贸易投资、深化产业链合作,打造亚洲经济新引擎,助力全球经贸发展。RCEP的基础是4个“10+1”协定,即此前东盟和中、日、韩、“澳+新”这4个团体分别签署的双边协定,但其中以“原产地规则”为代表的诸多条款都有差别。RCEP在规则标准上实现了“10+5”的统一,降低了贸易成本和风险。此外,原产地规则常作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武器,规则统一后,类似贸易保护行为成本将更大,各国贸易规则有望更加公平、合理、透明,从而提升区域一体化水平。
三、相关对策建议
RCEP是在全球经济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以及全球去全球化、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现象越来越明显,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推行各种贸易限制措施以强化本地市场保护的大环境下,亚洲主要经济体在危机中主动求变,消除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促进投资便利化和自由化的重要举措。通过RCEP搭建了中日之间的双边贸易合作约定,使得亚洲市场可以更加紧密合作,释放了双方谋求更深层次合作的信号。面向未来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前优化跨境产业链供应链
此次RCEP涉及15个国家,其与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存在重叠的关系,特别是对从事中日贸易的企业而言,可以充分考虑RCEP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巧妙利用原产地规则,特别是累积规则、“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制度等交易流程和物流安排进行规划,在亚太范围内优化产业链分工和供应链布局,最大程度享受RCEP政策红利。
(二)重视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的结合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的结合逐渐紧密,企业的转让定价操作在海关稽查中越来越多的被海关所关注。RCEP的签署必然会增加区域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建议相关企业提高对转让定价的重视,特别是需要平衡海关和税务机关从转让定价角度对于进出口价格的关注,确保企业在合规经营的同时,利用转让定价筹划对区域价值计算的影响,结合不同国家的比较优势,降低最终品生产成本,构建高效分工体系。
(三)提高进出口产品HS code管理合规性
HS code(《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基础单元,也直接关系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原产地规则适用的准确性,同时考虑到原产地规则的特点,各进出口商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产品HS code的准确性也同样影响到最终进出口产品原产地资格的确认。RCEP也明确指出进口缔约方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口货物的原产资格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措施正在制定中),因此建议广大经营者对进出口产品HS code准确性进行审阅,并加强对上游供应商产品管理,建立专门的HS code内部审批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外部核查相结合的制度,避免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及后续享受降税安排造成影响。
(四)积极参与税政调研工作
就部分涉及中日跨境货物贸易的产业而言,考虑到部分进口货物未被纳入降税产品清单,或降税幅度较低,建议相关企业充分重视税政调研工作。积极参与税政调研意见征集工作,通过企业自身、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力量,反映企业诉求和心声,提出税率调整、增设暂定税率、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建议,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