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然 仇艺臻
摘 要:出口信用险是出口国政府为外贸企业提供的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例如破产、拖欠和拒收等)导致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如果卖家因为上述原因不能如期收款,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至于保险公司如何向买家追偿以及能否追回货款,与出口商无关。在我国承担这一重要政策性扶持角色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也正因为出口信用险保障的是卖方利益,所以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中信保的资信对出口商巧妙设局,实施真实的业务诈骗,这对我国出口商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警示和针对性的思考。
关键词: 出口信用险; 出口诈骗;邓白氏;进口安全申报
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双方从资金安全和周转率等角度考虑,普遍希望加快交易速度;进口商希望尽少占用资金,出口商希望缩短收汇时间,保障货款安全,因此实务中电汇的使用频率远大于信用证。但电汇是商业信用,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有时需要通过投保出口信用险来加以控制。贸易诈骗在现实业务中的发生概率相对较低,但正是这样使很多出口商忽略了对买家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于是有些狡猾的骗子就利用中信保的品牌信誉,骗取卖方的信任来实施自己的诈骗计划,下面看一个真实的代表性案例。
一、CE案例的主要过程
(一)资信调查与签约
2016年9月20日,一个来自美国Consumer Electronics公司(简称CE)的买家John联系国内A公司,报盘2000套计算机配件,采用CIF术语,总货值超过20万美元,价格和利润都很有竞争力,A报价后John很快确认了价格,但提出货物要发往不同地区,结算方式希望做放账,即先发货后付款,付款条件为装船后30天。为了打消A的顾虑,John表示自己企业信誉良好,可以通過网络查证。
A公司考虑到远期付款的风险性,于是通过往来邮件的附带网址查到了CE主页,证实这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业内公司。A随后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协助调查买家资信情况,中信保委托了美国征信和信用管理的知名企业“邓白氏”完成评估并出具了相关报告。
CE公司于1999年成立于美国的威斯康辛州,信用等级良好。付款准时指数为77,按照邓白氏的评价体系即付款到期后延迟付款的平均日期7-8天,和很多买家在付款日到期后仍会拖延一至两月相比,CE的付款信用度可谓非常优秀,中信保对此表示认可,A公司据此确认了付款方式。
随后John要求将货物分成两批,一个整箱发往非洲的坦桑尼亚,剩余货物通过拼箱发往美国费城。CIF由卖方安排运输,同一客户的货分批出运至不同国家并不奇怪,这时A公司认为有了客户确认,有了对买家专业的资信调查,自己也投保了出口信用险,整笔交易的风险完全可控。几天后John让A出具售货确认书,并于10月10日盖章确认了合同生效,剩下的环节就是按计划生产备货、出运通关、寄单结汇等正常程序。
(二)进口清关前发现诈骗
货物装运前John发来指示,要求提单收货人显示为位于威斯康辛州的CE公司总部,通知人为其本人,地址在田纳西州。详见如下:
Consignee:Consumer Electronics, llc 801 Carlson Elsbway, Bite 400
Wisconsin, MN 46332, Tel:+132xxxxxxxx/+001-262-xxxx
Notify Party:John Ddlback 2432 Erin Way Memphis Tennessee37501 USA
A公司按计划于11月19日和23日将货物从宁波发往坦桑尼亚的达累斯萨拉姆港和费城,并按照指示制作提单,根据航程到达累斯萨拉姆大约需要38天,到费城大约30天。美国海关规定从2009年开始所有输美货物在进口前必须先完成“10+2”的进口安全申报(Importer Security Filing,简称ISF),ISF要求进口商(10项申报)和船公司(2项申报)在装船前24小时内通过AMS(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 自动舱单系统)将数据通过EDI传输至海关以供审核,否则就有可能面临数千美元的罚款。因此通常的惯例是出口商在开船前将具体的ISF信息先告知买家,买家也会据此即时申报,以免遗漏。
一般来说运往美国的货物如果到港前进口商还没有收到申报材料的话,都会提醒卖家及时提供。但在本案中CE公司却有些反常,虽然出口方在出运后立即提供了全套单据,但其却一直没有行动,直到12月18日在货代告知A公司还没有进行ISF申报后,John才在A提醒下将申报号码和申报成功的详情页抄送给A。到了12月23日,John 发来邮件,要求A将本批货的两份提单直接邮寄到他在田纳西州的地址,同时说明即将进入圣诞假期,公司没有人收单据,寄到家里可以及时签收并寄往坦桑尼亚。A对此毫不怀疑,按照要求和地址完成了寄单。
到了2017年1月5日,A收到了John的通知,表示运往坦桑尼亚的拼箱货已经抵港,但不能通关,因为缺少一份必需的清关检测证明。John要求A马上寄送。就在准备文件的过程中,1月8日A突然收到CE公司另一位署名Jack的邮件,信中告知A他们收到了来自中国一个整箱货柜的到港通知,但检查后发现该批货并不是他们公司订购的,换言之CE与A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A得知后非常吃惊,通过仔细的核实后证实了Jack确实是CE的正式人员,而之前化名John的买家与真实的CE毫无关联。业务进展至此变得清晰起来,这是一例假冒买家的诈骗活动,Jack检查后也告知A,骗子制作了假的网站,骗子提供给A公司的域名是Electronic.com,但真正的主页是Electronics.com,两者相差一个s,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熟悉或者不仔细查看的话的确很难发现。
二、A公司的后续处理
原来承运人在货物抵港前见收货人仍未办理ISF(之前John提供的申报成功材料是假信息),就根据提单信息通知了真正的Consumer Electronics,CE公司核实后如实转告,A才发现自己掉进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里。这里要注意的是整笔交易虽然都是John在冒充CE,但流程上是没有问题的,假如交易正常完成,卖家就被骗了,不可能收到货款,而且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已经寄出,这意味着A公司有可能面临货款两失的巨大风险。危机之时A想到了中信保,于是立即报案,申请立案赔偿。 但让A吃惊的是中信保给出了非常意外的回复,“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赔付”。理由是出口信用险承保的是买家的商业信用风险,虽然卖家投了保,但是这笔真实的交易对象不是Consumer Electronics而是John自己(CE公司的盖章等都是伪造的);该风险的核心也不是信用问题,是诈骗,而商业诈骗并不在出口信用险的承保范围内,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A万分着急,立刻与船公司协商如何控制货物,幸运的是到目前为止两批货物都还没有被提走。在坦桑尼亚的拼箱货因为没有检测证明无法进口;另一批整箱货由于抵达费城后就被发现了骗局,货物也没有通关,所以暂时都是安全的。只是正本提单在骗子手中,法律上还掌握着货权,货也提不出来。最后A只能采用非常措施,向船公司声明货物提单因遗失而作废,由承运人在舱单系统中修改后,骗子手中的正本提单就失效了。实务中如果遇到提单遗失的情况,通常做法是货主声明作废,随后再由发货人指定具体收货人,再向承运人申请做电放,至于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提交担保证明等要求,每家承运人要求各不相同。此案中A公司为了解冻货物做电放也属无奈,代价是向承运人缴纳近2倍货款约合200余万人民币的保证金且冻结期在1年以上。
事情进展到此,骗子后面的任何举动,比如相关的付款证明以及仿造的银行水单等行为就没有意义了,结果总算不是太糟,虽然要占用很大一部分资金,但毕竟保住了货物,避免了货款两失。
三、本案存在的漏洞分析
本案中的诈骗方非常了解卖家心里,充分利用了卖家对出口信用险的认可,使其放松了警惕,进而再诱使卖家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允许自己把货物先行提走。试想假如货物全部发往坦桑尼亚,骗局就难以被及时发现,因为达累斯萨拉姆没有ISF体系,即使要提供检测证明,但只要不被发现,骗子完全可以从A处获得,这样就是一个非常完美的诈骗过程。这个骗局之所以在关键时刻被识破,主要是因为骗子不够了解美国防恐体系下的清关特点。回顾整个交易过程,其中的不合理之处其实很多,对于当时显露出来的任何一个疑问,A如果能认真对待,把模棱两可的细节搞清楚,可能就不至于等到货物发出并且到港后再因为骗子的不熟练才发现如此严重的问题,实务中货物是否发出而引起地风险程度对出口商而言是完全不一样的。纵观案例的整个过程,主要漏洞有以下几处:
其一,提单收货人CE公司在威斯康辛州,骗子John的邮件地址也是该州,但是对通知人的要求却是写其个人,且地址在中南部的田纳西州。这里有两个主要疑问:第一,通常情况下提单通知人要么和收货人一致,要么是指定的目的地代理,一般不会有由第三方当事人作为独立通知人,即使有也基本存在于老客、熟客的中间商交易,而且事前谈判中都会明确告知。所以本案中对于A公司来说是有理由表示疑问并且向买家进一步寻求解释的,但A并没有这样做。第二是通知人John的地址与CE公司不一致,那么提单上要求显示的John到底是谁,是一直保持联系的John本人还是另有其人,也值得进一步了解清楚。
其二,作为信誉良好的买家,却不按时完成本国的ISF程序,虽然可以理解因为事多而遗漏,但真实的CE公司作为一个成熟的电子企业,内部分工应当比较清晰,应该有专人办理进口手续,出现货即将到港而进口安全申报未办的概率是极低的,也是不应该的。而且即便确实忘记了,被提醒后补办从时间上也来得及;货物本身不存在走私、假冒等违规问题,所以清关不是难事,毕竟要到圣诞假期后才能提货。所以按常理买家回复卖家已经申报即可,没必要通过具体行为来使对方相信;如同FOB中买家自行办理保险一样,同样也无需告知卖家,如果出运后买家主动告知已经办理保险,反而会让卖家觉得奇怪,因为这是买家自己的事,与卖家毫无关联。所以本案中卖家仅仅是善意地提醒,并不是责任,买家也没有义务去证明什么,如果因为没有申报导致罚款,更与卖家无关。
其三,John要求提单越过公司直接寄给个人,理由是放假。虽然美国圣诞假期跨度较长,一般从12月下旬至第二年1月上旬,但是公司放假,John作为员工却不放假?这点并不符合美国人的工作习惯,而且John居住的田纳西州靠近美国南部,工作地点在中北部的威斯康辛,中间距离上千公里,那么他到底在哪里工作?现实中有很多交易的买卖双方面并没有见过面,自然也不会去关心对方的很多细节,但恰恰就是细节反而能提出不同的疑问,如果John居家办公,那么每次联系为何留的是公司电话?如果是在公司,提单上的通知人为什么要写田纳西的地址?这和收货人地址相差太远了,美国地广人稀,基本是不会存在中国员工中的居住和工作地分离的情况,这些问题如果仔细思考就会觉得是有异常,至少应该正常询问。
其四,交易过程中未提供CE公司的订单。按照美国的商业习惯,一般都是以订单(Order)形式下单,如卖方确认,就按订单操作,如果不确认,买家就会取消,很少会签订正式合同,笔者曾见过一张最简单的订单是进口商仅仅在一张碎纸上写了两个货号的数量和金额。退一步说即使签约,欧美式的习惯是签字,中国式的习惯是盖章,这是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交易习惯。CE并非是华人背景的公司,但谈判时John(当时代表CE)不使用自己国家的签字习惯,这就更有些违背常规了。
四、CE案例对出口商的警示
上述分析的可疑之处早就显现出来,但是A公司没有重视,一方面被骗子有诱惑力的报价吸引,另一方面对出口信用险的了解也不透彻,潜意识上觉得只要投保就万事大吉,这点在实际中尤为普遍。本例中如果骗子的专业性更强一点,准备工作再充分一些,比如在提单通知人填写的是事先联系好的通关代理,并要求代理先联系承运人;或者在通知人一栏写自己的电话,在收货人栏不留任何联系方式,又或者直接要求作指示性抬头(To order)等等,如此一来到货通知就不太会直接通知到真正的CE,而只能联系骗子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这样骗局就很难被发现。整个骗局中买家所有的行为都非常逼真,但是没想到弄巧成拙,提单上过于具体的要求把自己曝光。骗子一来对ISF不够了解,二來认为有提单就可以提货,按惯例承运人并不知道提单是否寄给买家,提单上的收货人也未必一定就是交易的实际当事人(也可能是中间商),通常会先联系通知人,所以把骗局做的真实一点也没事,可以说骗局的设计精心合理,给出口商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主要的警示有以下三点:
第一,出口商要提高警惕,重视风险。国际贸易基于商业信用,理论上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交易风险,出口商如果接受货到付款方式需要非常谨慎。而对于新买家,有问题就应当了解清楚,而不是考虑什么面子或者仅凭几次谈判就建立起来的所谓信任。如果交易真实但存在陷阱,或者本质就是骗局的话,那么在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与常理不符的地方,作为专业的出口商应当明白,对方如果要想掩盖各种不合理或者使卖方相信自己,就一定会找出各种理由,但是既然是假的或者是有漏洞,那么圆谎一处就有可能出现另一处,越解释反而越不容易表达清楚,最后真实的动机也会随之一点点暴露。
第二,保险只是避损的方法之一,即使经验丰富的出口商也不能把交易风险的防控全部寄予他人,特别是在心理上。中信保自身信誉度是可靠的,但保险不是万能的,保险条款和理赔条件非常专业和复杂,出口商的专长在贸易本身,在信用险的内容和细节上往往并不明白其中的很多关窍。所以出口商要认识到自己才是交易的核心,只有做好全面整体的控制,才能真正避免在交易中上当,如果把希望习惯性地寄托于他人,这种思维定式肯定是错误的。
第三,总结经验,了解不同的贸易诈骗形式。很多出口商从业至今并未遇到过诈骗事件,但这不意味着以后的交易就一直安全。前几年常出现的诈骗手法是通过骗取或破解客户的邮箱密码,盗取信息,然后伪装成客户两头联系;或者诱使进口商付款至骗子账户,再让出口方将货物发给假的收货人,这一招也曾骗倒过不少企业。再比如通过假信用证或者软条款实施诈骗的案例也时有发生,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未来交易中的货款收付环节是否会部分或全部通过第三方支付来完成,在线支付是否会出现新的骗局(这方面在国内不同领域中都常有发生)等等,都是值得出口商进一步重视和掌握的内容。
五、总结
这起利用出口信用险影响力实施诈骗的例子很有代表性。为了保障收款安全,预付全款和信用证是最有效的方式,但目前预付款多采用部分预付的形式,信用证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低,在买方市场为主导的大背景下,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方式也慢慢增多,放账的时间越来越长,出口商急于成交的心里很容易被利用,未来出口商应当充分利用出口信用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同时更需要提高自身警觉度,坚决杜绝交易中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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