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课程思政教学实践

2021-05-24 18:31王燕
南北桥 2021年15期
关键词:温情税法保护

王燕

【摘    要】高等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心系祖国、心系国家建设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因此,高校教师在将专业学科知识传授给学生的同时,还应时刻注重学生爱国情怀的培养。在税法课程长时间的教学过程中,笔者深深感受到国家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祖国的方针政策是密不可分的。结合税法课程的特征和税法从教的些许经验,在此总结梳理了税法课程思政的一些方法,以期能为课程思政建设提供一些素材。

【关键词】税法  实体税  课程思政  保护  温情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21.15.096

一、税法课程简介

国家建设离不开财政支出,而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每个企业、每个人都和税息息相关,为了保障税收的良好执行,有必要事先以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即税法产生的原因)。因此,税法需要涵盖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其内容多、规定细,所以很多人称税法为“碎法”。

《税法》课程内容涵盖了目前我国现行的18个实体税法和3个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在教学中我们所选用的CPA税法教材依据上述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单行税种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予以介绍。授课对象为会计学院大二学生,课时为每周三学时,学生前导课程有经济法、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学生在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和财务知识的基础上学习税法知识相对轻松。在其中应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法构成要素进行重点讲授。

二、课程育人目标

税法教育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不仅具备坚实的税收法律知识,还具备坚定的爱国理念,使学生能够真正理解中国特色税法理论体系,具备社会主义税收法律意识,只有如此,学生方能具有涉税处理综合能力,并真正成长为国家建设发展的中流砥柱。

(一)坚实的税收法律知识

通过《税法》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成为具备一定涉税法律知识、涉税业务处理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学生应能清晰判断纳税人的哪些行为、哪些资产、哪些所得需要负担纳税义务;如果负担,纳税人应在何时、何地向谁缴纳税款;针对应缴纳的税款又如何确定其计税依据;如何选择适用税率(征收率);如何选择正确的计算办法;针对该纳税义务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学生能够为其服务的对象(企业或个人)正确地核算并及时缴纳其应负担的税额,同时使纳税企业享受应有的权益。

(二)坚定的爱国情怀

与此同时,授课教师应注重学生爱国情怀的培养,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基于中国的国情,结合诸多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经济业务的实际进行分析,让学生理解我国税收的目的,理解税收的政策传导作用,体味税收惠及于民的根本。使“纳税光荣”的思想根植于学生心中,让“依法纳税”在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得到良好的执行和无限传播,为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稳步前进提供涉税服务保障。

三、课程思政融入

作为一名税法专业课程教师,其自身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读懂税法背后的故事,能够清晰表述税法、税收中渗透的国计民生问题,让学生的爱国情怀伴随着税收法律知识的学习油然而生。通过自身的教育工作,在细微点滴之处让学生感受到税法课程学习的价值,在专业知识的背后感受国家的强大和温情,感受国家政策的坚定性、公平性。结合税法课程各阶段的学习,实现润物无声、潜移默化、循序渐进、根深蒂固的思政教学效果。

(一)开篇引入

开篇奠定学习基础,明确税法学习的目的,明确税收征收的目的,树立正确的学习方向。《税法》课程第一章为税法总论,在总论中教师必然要阐明“税法的概念”,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采用反问的方式。

首先向学生抛出问题1:国家为什么要制定税法?学生必然回答:为了收税。

教师继续追问问题2:是的,制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是国家为了更有效地收税,那么国家为什么要收税呢?针对这个问题,学生会回答:为了财政支出。

进而教师予以肯定和引申:是的,为了财政支出,国家需要税收,为了提高税收征收的效果,则国家需要制定税收法律制度(税法)为税收奠定基础。我们在座的各位学生今天能够安心地坐在教室里学习,老师能够专心站在讲台上讲课,我们都能够放心地出行、自由地交友,甚至足不出户就能及时获取各种信息和资源,这些与国家对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国防、交通等的财政投入密不可分。可见税收为迅速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为满足公共需要、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通过这样的开篇引入方式,一方面让学生明白税法的概念,另一方面让学生理解税法背后的国家力量:国富民强、国泰民安。

(二)润物无声

根据我国各实体税在财政收入的占比情况,在教学中予以相应的侧重。前四大税收分别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首当其冲的便是增值税。增值税涵盖了我国所有的经济形式,分布于所有行业,在教学中安排的课时也是最多的。在增值税的学习中学生能够真正理解税法的要素,体味到国家通过税法对各经济体的保护和对民生的保护。

在增值税的学习中,我们必然要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規模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11号规定,当前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足15万元的,免交增值税。可见,此优惠政策有益于多种形式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在保障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充分带动了就业的机会。

而作为纳税主体的一般纳税人,在讲授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在教学过程中首先要求学生自行查找适用税率及适用范围。而后询问:增值税的税率是否只有基本税率的13%?有低税率吗?哪些商品适用低税率9%?除此之外,哪些行业也可以适用低税率。经过引导,学生即可发现并非所有的商品在销售时均适用13%的基本税率,针对保证民生的粮食、自来水、天然气、食盐等,保护农业生产的饲料、化肥、农机等,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等产品在销售时可适用低税率9%。正是由于允许一般纳税人享受低税率纳税的机会,方使转嫁给这些民生产品的消费者税负降低。同时为了保障“营改增”的稳步推进,保证“营改增”的企业税负只降不增,针对该类企业所属行业划分分别适用低税率9%,甚至6%,从而实现税收对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通过增值税的学习,在润物无声的教育中学生感受到了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保护作用。

(三)潜移默化

作为第二大税收来源的企业所得税,其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税”必然是学习的重点。税法教师可以站在中级财务会计教师的立场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应纳税所得额”与中财教师带领我们计算的“会计利润”是否一致?在学生疑虑之际,一张纳税申报表能够轻松给出否定的答案。之后教师继续追问:为什么两者不相符呢?其实,这个问题才是我们抛砖引玉的真正目的:会计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核算“会计主体”的所得,而所得税法却是站在国家的角度核算“纳税人”的所得。企业在运营中符合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费用,税法并非完全认可,比如业务招待费,在觥筹交错之中难免有超常规支出,因此限定标准十分严苛,为其本身的60%,是营业收入的0.5%;与其相反的是研发支出,无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却可加计扣除75%,甚至针对制造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13号指出,其可加计100%扣除。与研发支出一样可以加计扣除的还有企业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也可加计100%扣除。

针对所得税不仅仅在税基上予以优惠,在税额上也予以了激励:针对企业购入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直接予以10%的抵免。

在企业所得税的学习过程中,在潜移默化之间学生感受到了国家对科研的重视,对残疾人的温情,对吃喝玩乐滋生腐败的打击,对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态度。

(四)循序渐进

消费税与增值税存在相似之处,在商品的特定流转环节,针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征收,并且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的一道税,需要学生特别关注的是消费税征税对象相对增值税要狭窄很多,仅针对一些奢侈品(贵重首饰、高档化妆品、高档手表等)、能源消耗品(小汽车、成品油、摩托车等)、有害身体健康产品(烟酒)等征收消费税。

针对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教师可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实体税基本都有优惠政策,为什么在教材上没有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呢?学生会很快结合消费税的特征予以回答: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对环境、对身心、对资源有害的产品一般是不会实施优惠政策的。教师继续提出第二个问题:在哪种特殊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享受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呢?学生结合增值税的知识回答:捐赠,符合要求的定向捐赠。显然,通过学习,在消费税一章中学生已经能够学以致用,利用其所学的知识一方面能够说明消费税征收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又能结合我国国情和身边的事情提出回馈社会方可享受的消费税优惠政策。

(五)根深蒂固

个税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期望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为国家的发展强大做出自己微弱的贡献。伴随着个税的改革我们也感受到国家对我们每个个体的关注,感受到国家的温情脉脉,让我们的爱国情怀根深蒂固。在学习个人所得税之前,教师可以要求学生调查一下其家庭成员的工资和个税缴纳情况。在讲授过程中引入我国个税的改革发展历程:征收模式的变迁、生计费扣除标准的逐步提高、专项附加扣除的出现等,这些变化一方面让我们看到了祖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让我们感受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思想的具体落實——在个税计算时不仅考虑到了我们自身发展的需求,还考虑到了老人和孩子,甚至是房租和房贷,这些细微的政策正是我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戴新颖.高校《税法》课程实践教学思考[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34):185.

[2]杨悦辰,孟杰,贺凯旋.浅谈课程思政在《税法》课程中的应用[J].经济管理文摘,2020,No.759(21):193-194.

[3]卢振兴,杨贵兴.税法课程思政建设的内涵及实施路径——以应用型本科高校为例[J].投资与合作,2020,No.354(05):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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