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救人溺亡后家属上演“民告官”,哪些人要担责

2021-05-21 08:34张旭凡
新传奇 2021年17期
关键词:水利局许昌市建安

张旭凡

2013年5月21日下午,河南省许昌市榆林乡后樊庄村的三名好友——樊恩、汪齐与樊晓在河边看别人钓鱼,汪齐不小心掉入河中的深水坑,樊恩立即跳下水救人,而樊曉则跑回村呼救。待樊晓带人来到河边时,两人已经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樊恩的家属将许昌市建安区水利局告上法庭,认为该水利局没有认真履行河道保护责任,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志,负有失职责任,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河道作为防洪、泄洪河道,严禁下河游泳、玩耍,樊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溺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能够认识到因水域复杂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案发时段内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应承担一定过失。最终法院认定建安区水利局对樊恩的死亡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损失6.6万余元。

随后,樊恩家属又将同村村民樊仓、樊林告上法庭,认为樊恩的溺亡是由二人的违法抽砂造成,要求其承担剩余80%的侵权赔偿责任。身为“第三人”的樊仓、樊林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倘若樊恩的死亡是因樊仓、樊林的行为造成,那么水利局有权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而非樊恩的亲属提出起诉主张。再者,樊恩死亡的损害后果由自身行为所致,与采砂行为不具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擅自下河游泳,其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且樊恩自小在河边长大,对此更应明知。最终,法院驳回了樊恩家属的诉讼请求。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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