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近代营造制度在工程实践中的体现
——解读聚兴诚银行民国维修档案

2021-05-19 02:58
华中建筑 2021年5期
关键词:建筑师重庆市重庆

侯 实

梁智勇

1 研究缘起

聚兴诚银行旧址是2013年公布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庆抗战金融机构旧址群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该建筑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12号,建于1915年—1916年间,建筑面积5544.5m2,为地上4层(局部5层)、地下一层(局部地下二层防空洞)的近代建筑。该建筑结构较为复杂,采用西方古典主义横三段竖三段的构图,具有20世纪初典型的中西合璧式建筑风格,是当年重庆城最高大最新式的建筑之一[1](图1)。

在该大楼启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之际,笔者查阅了重庆市档案馆馆藏所有的“聚兴诚银行档案”文献,共129691条,内容涉及聚兴诚银行开办期间的往来文书、信函、债券、工程记录等。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楼的建造及维修历史,且进行科学地修缮,重点查阅了与建造修缮相关的工程档案。虽然尚未查到始建时的档案文献,但发现了1941年的《林森路总行被炸房屋修补工程卷》(以下简称“1941年《修补工程卷》”)和1946年《整修林森路行屋被炸部分工程卷》(以下简称“1946年《整修工程卷》”)①。

图1 根据历史照片和档案复原的聚兴诚银行外观

图2 聚兴诚银行总行1941年修补被炸部分示意图

图3 聚兴诚银行总行1946年整修被炸部分示意图

以上两份档案文件虽不完整,但内容涉及面广,不仅有设计师与设计图纸,还有营造厂和投标比选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做法等,较为完整地还原了聚兴诚银行大楼在民国时期两次重要修缮的工程实施过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重庆近代建筑营造制度在工程实践中的运用。

2 “聚兴诚银行档案”内容

2.1 1941年修补工程档案

1941年《修补工程卷》包括:①工务局提取执照收据乙件;②修理费用总价表乙纸;③修理合同及说明书草稿乙份;④吉林营造厂承包合同乙份;⑤吉林营造厂估价单乙份;⑥购料发票10张;⑦油漆工料估价单乙份;⑧油漆工料承包单乙份;⑨修补图样全套;⑩基泰工程司检查报告书全份;⑪简单修理说明书草稿乙份;⑫其他营造厂估价单(未采用者)4份。全部共计12套①。

1940年前后,聚兴诚银行大楼在日军的空袭中被炸弹击中,大楼最北角被炸毁,1941年进行了修补,其目的在于临时性的修补,以资利用。因为战争尚未结束,轰炸仍在进行之中,随时面临着再次被炸的危险,所以只是将残留的墙体进行拆砌、修补和加平顶,并未恢复建筑旧观(图2)。

2.2 1946年整修工程档案

1946年《整修工程卷》包括:①渝工务局监理查勘表一份(35-7-3);②基泰工程司渝业26#函一件(35-6-27);③验收砖墙加减工作工方单一纸(35-8-17);④加增工价签呈一份(35-9-13);⑤洪发利加做工程账单一份(35-8-28);⑥洪发利包约范围外增加工程账一份(35-9-13);⑦合同、估价单、修整大厦蓝图等一份(35-5-18)①。

1946年,随着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驻渝机构整体回迁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计划迁出聚兴诚银行大楼,银行委派总管理处开始着手对被炸毁的部分及年久失修处进行彻底修复。本次整修工程共包括:修复被炸部分;二层采用钢骨洋灰替换已被蚁蛀的木梁;三四层修复门窗地板;屋顶修复晒坝;修复电梯;修复部分外墙6部分内容。

“查修整行屋之目的,在求房屋之安全与出租以后之利润,如果修整意义而与上述目的相接近者,自应加以修整”②。由于经费紧张的缘故,“在本行负荷能力相当薄弱时,对于不能利殖之修建工程,自当暂从缓办”②,故本次整修恢复了被炸毁的最北角,但坡屋面、穹顶和电梯等部分内容仍未修复(图3)。

3 重庆的建筑管理机构与建筑规则

3.1 1937年前的重庆城市管理

1911年辛亥革命后,同盟会重庆支部于12月在重庆成立了蜀军政府,由行政部任命同盟会会员李和阳为‘监司’,负责建设方面的工作,设有行政部实业科;1913年3月实业科调整机构改名为巴县实业劝学所[2]10。聚兴诚银行大楼的始建年代当在这一时期,重庆尚未形成完善的城市建设和建筑管理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近代重庆城市建设管理始于1921年刘湘主政重庆时期。为了改变重庆城市建设落后的状况,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重庆商埠督办处,任命杨森兼任督办,后改为市政公所;1926年6月,又改为商埠督办公署,下设工务处,主管城市建设;1927年11月,商埠督办公署改为市政厅,任命潘文华为市长,原工务处改为市工务局;1929年市政厅改成市政府;1932年4月,将各局均改为处;1935年7月,张必果接任市长,工务处改成工务科。

1926年—1935年,重庆政局稳定,城市规划与建设卓有成效,颁布的城市建设法规多集中于道路建设。此后,为控制施工质量和城市建设,“经四川省建设厅的同意,省长刘湘于1936年4月批准下发文件,颁布了《重庆市承办营造工程暂行规则》《市工务局审定建筑图说明暂行规则》《重庆市营造业登记领照暂行章程》和《建筑工程费支付规程》等建筑审查发照制度”[3]101。

3.2 1937年后的重庆城市管理

1937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在渝期间,以国民政府名义颁布了一些国家层面的重要建筑法规。比如1938年12月,国民政府制定和颁布了第一部建筑类主干法《建筑法》[4],后于1944年9月修正颁布;作为《建筑法》的配套法规,分别颁布了涉及营造业管理的《管理营造业规则》(1939年2月)、设计技术人员的《建筑师管理规则》(1944年12月)及建筑技术规范的《建筑技术规则》(1945年2月)这3个方面法规[5]。

图4 重庆市工务局针对聚兴诚项目的监理查勘表 (1946年)

图5 基泰工程司关颂声写给聚兴诚银行济邦襄理的 信件(1946年)

图6 大中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聚兴诚银行修补工程的 估价单(1941年)

1939年重庆被升为直辖市,此时重庆市工务局的科室已经非常全面,下设建筑管理科、工务科、行政科、公用科、技术室等。其管理职能包括:公有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私有建筑督导,营造厂商等级、审查管理,道路、桥梁、涵洞、堡坎、隧道、码头、堤岸、沟渠、公墓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的修建和维护,还有交通运输和公用事业[2]11。

重庆市颁布的建筑类法规最重要的是1941年5月的《重庆市建筑规则》,全文共500条[6]。抗战时期,重庆市颁布的建筑类法规还有:《重庆市工务局请领建筑执照规则》(1939年2月)、《重庆市工务局营造业登记章程》(1939年8月)、《重庆市政府工程管理规则》(1940年1月)、《重庆市工程招标规则》(1940年1月)、《重庆市工务局验收工程施行细则》(1940年3月)。此外,为了应对日军对重庆的空袭造成的火灾等破坏,还颁布了《重庆市防空疏散区域房屋建筑暂行规则》(1939年5月)、《非常时期重庆市建筑补充规则》(1940年)。

3.3 聚兴诚银行工程中涉及的建筑管理

1938年《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公有建筑经核定或决定后,应由起造机关将建筑计划工程图样及说明书,并声叙核定或决定经过,及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项,向市县主管建筑机构请发建筑执照”[4]。第九条规定“私有建筑应由起造人备具建筑申请书,连同建筑计划工程图样及说明书,呈由市县主管建筑机关核定之”[4]。

查阅聚兴诚银行各个时期的建筑档案,其中有不少因不符合重庆市工务局的管理而被处罚和停工的记录。1942年6月,区工务管理处曾向聚兴诚银行下达过《取缔查勘表》,原因是在聚兴诚银行屋顶露台上“搭建分板木屋”“约27平公方”(27m2),取缔方式为“拟局函通知停工,办理请照手续”③。在1943年10月,为林森路宿舍修理工程的执照问题,重庆市工务局还让聚兴诚银行交纳了罚款④。1946年7月,重庆市工务局向聚兴诚银行寄送了《重庆市工务局监理查勘表》,因“无照施工”,擅自在建筑物上加高一层(实为修补被炸之部分),“拟通知停工补照”①(图4)。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工务局在对于建筑营造的施工执照管理,对图纸的审核上,确实把关较严格,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重庆的近代营造业。

4 聚兴诚银行档案中的建筑师与监工

4.1 1941年的建筑师

1941年修补工程的设计图纸并不完整和正规,图纸内容仅为需要修补的建筑之一角,很多图用铅笔绘制,并有修改的痕迹,图纸没有图框图签,在空白位置注明了“聚兴诚银行房地产管理委员会设计组”。由此而见,由于本次修补具有临时性,没有聘用专门建筑师,档案目录里的“基泰工程司检查报告书全份”并没有找到,因此无从判断基泰工程司在此项目中的角色。

1938年《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建筑物之设计建筑师,应以依法登记之建筑科或土木工程科工业技师或技副为限,但造价在三千元以下之建筑物不在此限。前项工业技副担任设计值建筑物以造价三万元以下者为限”[4]。也就是说,1941年的聚兴诚银行在没有建筑师参与下实施的,盖因当时正属日军大轰炸最激烈之时,且修补工程带有一定临时性所致。

4.2 1946年的建筑师与监工

1946年整修工程有完整和规范的设计图纸,图框栏为“基泰工程司”,并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图纸为蓝图。基泰工程司1937年11月由天津迁到重庆,1938年初,基泰总所在渝开业。重庆市档案馆馆藏的聚兴诚银行整修工程图纸有缺失,但仍能看出当年修缮的主要内容,每个房间内均标有地板、天花、墙壁等各部分处理方法的索引字母编号,增加的钢结构构件专门绘制了大样图。除图纸外,另有详细的《工程做法说明书》。

1941年与1946年两次修缮工程,聚兴诚银行方面的负责人均为余济邦襄理。1946年的基泰工程司由关颂声、朱彬、杨廷宝主持,关于聚兴诚银行整修工程设计,关颂声还曾亲自写信给聚兴诚银行的济邦襄理①(图5)。

1946年《整修合同》规定“承包人自愿遵照基泰工程司(以下简称“建筑师”)所计划之图样上有红线部分,及做法说明书内有关部分承办该项工程,供给该工程中之一切工料,按照图样及做法说明书,暨建筑师学会规定之建筑章程内所载各条,切实履行。所有工程进行悉由建筑师及业主或业主代表人监督之”①。

表1 1941年修补工程营造厂报价表

从该工程的施工合同可以看出,基泰工程司还承担了该项目的“监工”一职,合同落款为聚兴诚银行、基泰工程司、洪发利机器营造厂三方共同签署。民国时期,工程监造人员一般分为3类:一是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称为“工程顾问”“顾问工程师”;二是由设计方委派,一般称为“监工”“监造”;三是由营造厂委派,早期称“看工”,后期称“监工”[7]267。1944年的《建筑师管理规则》中关于执业与取费的规定“建筑师受委托办理事件,得与委托人确定收取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九之公费,但仅设计绘图而不监工时,其取费率应减百分之二。”[7]269说明建筑师监工乃是民国时的惯常做法,不含监工者设计费率会降低,这与现在独立的工程监理制度不同,更像是欧美国家一直沿用的建筑师负责制。

5 聚兴诚银行档案体现的招投标规则

5.1 1941年营造厂间的竞争

1941年修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吉林营造厂,档案中一共出现了5家竞争的施工单位,其他4家未中标的分别是洪发利机器营造厂、新蜀营造厂、华南建筑公司与大中建筑股份有限公司。5家营造厂的报价单均列出了工程量、单价及总价,报价日期从7月6日至10月16日,有2家单位还进行了两轮报价。每家单位报价时间的不一致,说明当时并未进行统一的工程招标(图6)。

每家单位报价相差很大,最高报价约为最低报价的4倍,最终的结果是以报价最低的吉林营造厂中标,签订的合同价格又在报价基础下进一步下调(图7)。各家报价相差如此大的原因:一是缺乏统一定额和市场指导价,单就砌筑砖墙一项来看,报价最低者为法币396元/英平方(约法币42.6元/m2)⑤,最高者为法币12 50元/英平方(约法币134.5元/m2);二是项目为修补被炸部分,工程量较难计算准确,所以总价出现较大差异(表1)。对于未包含在合同内的工程,比如油漆不含在吉林营造厂的合同包价内,由业主另请李荣盛漆铺开列估价单,估价为法币2720元,订立合同时,油漆用料不变,总价被砍到法币2500元①。

5.2 1946年的物价飞涨

1946年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洪发利机器营造厂”。该厂前身是德国人在汉口开设的机器厂,1935年开始进入重庆市场,1937年迁往重庆,承包了四川和重庆较大的银行、机关、工厂、官邸等建筑工程,是当时全国4大营造厂之一。洪发利机器营造厂与重庆金融界长期保持良好关系,故两次维修中均有其参与竞争或中标。

1946年《整修工程卷》中只有洪发利营造厂一家单位的资料,暂时无从考证当时的招标方式。洪发利机器营造厂于1946年5月18日所报的工程估价单为国币38 342 060元,最终合同价为国币3 600万元。工程造价从1941年的法币4.5万元,到1946年已飞速提升到国币3 600万元,虽然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较多,但也由此可以看出国民政府后期物价的飞涨和货币的贬值(图8)。

5.3 重庆市工程招标规则的变化

1940年的《重庆市工程招标规则》:“招标公告应刊登本府指定之日报三家以上,其期间距开标日期至少为两星期,但遇有特殊情形经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中标以最低价为标准,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呈准本府以次低者为中标或再行招标。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填具保证单,觅取本市殷实商店为保证人,保证人须签名盖章,担负一切保证责任。中标人于签订合同时,应向经办机关缴纳包价百分之六押金,为履行合同之保证押金,于工程完竣验收为式后,无息发还,如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之全部或一部时,经办机关将押金没收之”⑥。

由此可见,民国时期的招标与今天并无太大差别,各报名参与竞标单位均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领图费”(即手续费)和“押标费”(即投标保证金),中标之后签订合同时还要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并寻找担保人,如1941年《修补合同及说明书》后领附有《修造总行包工担保书》,担保人为“永昌王余继经理”。

图7 吉林营造厂与聚兴诚银行签订的贴有印花税票的 合同(1941年)

对于政府工程而言,管理更加严格,专门制定了《重庆市政府工程管理规则》:“工程在三万元以上者,以招标方式招商承办,其招标规则另订之。工程在五千元以上不及三万元者由经办机关以比价或招标方式招商承办,唯须请工程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派员协议或监标。”⑥而对于民间营造活动较为宽松。如聚兴诚银行1941年的修补工程,就并未进行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比价,各单位的报价时间前后相差3个月。

与今天相比,民国时期的工程招标制度主要差异在于:招标中建筑师的话语权和参与度远高于现在。投标评判分“硬标”与“软标”两种,所谓“硬标”即选报价最低者为承包商;所谓“软标”则在比价基础上,由业主方会同建筑师对各营造厂的信誉、既往成就、技术水平、资金状况等进行全面考察后再商定得标人[7]275。前者如本例中1941年聚兴诚银行修补工程,后者如1943年基泰工程司代理市民医院工程投标,就“为减少商家不顾事实,互相倾压之行为,拟不予登报,就成绩优良各商,投标竞赛”,但该文件由卫生局长报市政府,并经市长亲自批准,才能照办⑦。软标法有助于排除恶意低价竞争,但同时也导致各种灰色地带的产生,民国时期的施工招标也曾是乱象频发。

6 聚兴诚银行的施工合同条款解读

图8 洪发利机器营造厂对聚兴诚银行整修工程的 估价单(1946年)

1936年《重庆市承办营造工程暂行规则》规定,营造契约内应载明下列规定之事项:①承办之种类;②承办之事项;③营造图样及工料说明;④承办价或单价数目及付款时期手续;⑤有无价外奖励或价内处罚之条件;⑥开工竣工之期限;⑦工人因工作手上或死亡,应由承办人抚恤;⑧其他双方协定之条件;⑨保证人之姓名住址并签名盖章;⑩主雇双方签名盖章[2]329。

1941年与1946年修缮工程均留下来了完整的工程合同,基本符合上述规定之要求。对比两份合同,对于工期、付款方式、增加工程、验收保管的分析如下。

(1)合同工期

1941年《修补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开工及完工期间 于本合同签订后第一天为开工日期,限四十晴天完工(雨天及警报天按常例方法计算扣除),逾限按日罚法币一百元整”①。1946年《整修合同》规定“承包人自愿于民国卅五年六月一日起,在九十晴天以前,将本合同内所包括各项工程全部建造完竣,倘逾一天,承包人愿付违约金国币二万元正”①。

1941年合同规定为工期为40晴天,由于战争原因,雨天及警报天均须扣除,而1946年合同规定工期为90晴天,二者逾期均要罚款,与现行的工程合同工期的规定基本一致。

(2)付款方式

1941年《修补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包价分五期发给计:第一期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全部材料费,所有材料均于一次内购定后,但所购各种材料须经甲方验收后,由甲方直接付给卖货者,以后甲方不再代付材料费,此代付之费用于总包价内扣除,并于开工时由甲方酌量付给乙方十日内之伙食费用;第二期 于开工后十日,按验收工作数量付款;第三期 于开工后廿日,按验收工作数量付款;第四期 于开工后卅日,按验收工作数量付款;第末期 于全部工程完成验收后付款。”①1946年《整修合同》规定“本合同工料款之分期给付规定如下:第一期 订立合同,由业主对保后,付百分之八十;第二期 墙身砌至第二层楼面及二层楼搁栅安置完后,付百分之五;第三期 墙身砌至第三层楼面及三层楼搁栅安置完后,付百分之五;第四期 屋面及女儿墙做好,新加架梁及工役饭厅木大料换好,付百分之五;第五期 全部完成,经业主及建筑师验收后,付百分之五。”①。

1941年与1946年的合同均采用分5期付款的方式。1941年,业主先支付所有材料费及10日人工费,以后每次根据验收进度付款。1946年,业主先支付80%工程款,以后每次根据进度,支付5%,不留质保金。相比较于现行的工程付款方式,民国时期的条款更人性化,营造厂基本无需为工程垫付资金。

(3)增减工程

1941年《修补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增减工程——本工程甲方有增减之权,如所作数量与乙方估价单内有出入时,得照投标时单价计算增减之”①。1946年《整修合同》规定“以后如有增减之工程,按照原开之核实单价办理”①。

增减工程,即工程签证制度。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发生增减,1941年与1946年均规定,增减工程,根据原投标时的单价,按实际工程数量核定,与现行的方式基本一致。但在1946年的整修工程档案中,发现大量的增减工程单据,《加增工程签呈》载“因系修补旧屋,因而牵引至各有关及相连之房屋甚多,因此发生加增工程不少”①。“查所开加增数量均与实做者相符,惟所开单价概为新市价(比照原包价有高30%、50%、100%不等)①。说明1946年以后的国民政府的货币制度已失效,物价上涨太快,洪发利机器营造厂1946年8月28日的《聚兴诚银行加做工程账单》总价为国币33 636 482.50元,根据聚兴诚银行的意见,9月13日的《聚兴诚银行包约范围外增加工程账》总价为国币25 100 308.50元,占到原合同价的近70%。

(4)验收保管

1941年《修补合同及说明书》规定“成品验收——每10日由甲方按方尺验收一次,凡经验收之成品及其他材料,如遇空袭及人力不能抵抗之损害时,应由甲方完全负责”①。1946年《整修合同》规定“承包人对于承造之工程,以及工场上一切建筑材料应付完全保管之责任,在全部工程未交业主验收以前,倘有被窃或焚毁以及其他一切意外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与业主无涉”①。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验收以及成品保管的责任问题,1946年合同规定在交付之前,均由营造商负全责保管,但1941年由于战争的特殊原因,每10日验收一次并将成品交由业主负责的约定,能有效避免营造厂因战争轰炸而蒙受的损失。国民政府还曾制定过针对战争损失财产的赔偿办法,比如《重庆市第一类所得税列支空袭损失办法》⑧,也让经营者因空袭而造成的损失减少。

结语

重庆的城市开埠及近代建筑发展远落后于上海等沿海城市,聚兴诚银行大楼是重庆较早的一栋中西合璧风格的大楼,是重庆建筑近代化进程中的典型代表。民国时期由于日军轰炸后造成了较大的损坏,1941年和1946年经过两次维修,分别处于战争期间和战后的恢复期。

两次修缮留下的翔实的档案资料,可以为我们厘清在陪都时期重庆的建筑法规如何影响当时的工程实践,同时也可以从管理者、建筑师、营造商、工程合同等多方面为我们提供一个研究重庆近代建筑营造制度的典型案例。

资料来源:

图4~5,8:《整修林森路行屋被炸部分工程卷》);

图6~7:《林森路总行被炸房屋修补工程卷》;

表1:根据“聚兴诚银行档案”《林森路总行被炸房屋修补工程卷》整理;

文中其余图片均为作者自绘。

注释

① 聚兴诚银行档案01988卷.关于修补聚兴诚银行所属林森路被炸房屋工程的执照收据、总价表、说明书草稿、合同、估价单等.重庆:重庆市档案馆。

② 聚兴诚银行档案00140卷.关于修整聚兴诚银行总管理处林森路行屋并造送估价单的函.重庆:重庆市档案馆,1946。

③ 聚兴诚银行档案00196卷.关于请告知工程师报送林森路房屋设计图致聚兴诚银行的函.重庆:重庆市档案馆,1942。

④ 聚兴诚银行档案00110卷.关于请即交纳林森路宿舍工程罚款致聚兴诚银行的函.重庆:重庆市档案馆,1943。

⑤ 关于抄发工程管理规则及工程招标规则给内外各属的训令、指令(附规则).重庆:重庆市档案馆,1940。

⑥ “英平方”为民国时期普遍使用的面积单位,《关于修补聚兴诚银行所属林森路被炸房屋工程的执照收据、总价表、说明书草稿、合同、估价单等》中1941年和1946年的报价中均用到“英平方”作为面积单位,目前已不使用。根据1941年图纸上的长度和面积尺寸换算,“1英平方=100平方英尺”。

⑦ 关于基泰工程司代理市民医院工程投标的呈、指令. 重庆:重庆市档案馆.1943。

⑧ 关于修改轰炸损失申报办法致聚兴诚银行的通知. 重庆:重庆市档案馆.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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