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社会组织发展的价值向度与推进路径

2021-05-14 13:24宿玥
党政干部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会治理

宿玥

[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开创了新境界。社会组织不仅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部分,还贯穿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全过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通过获得更明确的角色定位、更科学的党建引领、更完善的政策支持、更健康的生态空间能够突破自身“内卷化”发展困境,从而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和社会组织跨越式发展的共赢。

[关键词]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组织;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3-0075-06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新理念的提出,标志着党中央对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研究提升到新高度,对发展布局作出了新谋划。此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2]。作为社会治理重要主体的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如何通过价值定位、制度吸纳、资源整合、系统升级获得新的发展支持,同时加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亟待理论阐释和实践指导。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理路

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展示了社会中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在目标一致、命运与共的前提下,进行平等参与、民主决策并共享成果的全过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基础、组织体系、运作过程诸多要素的高度凝练。“人人有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前提,以共同追求凝聚共识,促进行动;“人人尽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保障,以共同参与落实权利,提升效能;“人人享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以共享发展促进公平,增添动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明确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路径,也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解决方案。

1.社会治理共同体以人民主体性为价值逻辑,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深度体现。作为生产力的第一要素,人是推动历史进步、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人民的主体性不仅体现在人民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实践性和能动性,更体现在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正当性。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构建,就是公民在不同领域形成各类共同体的过程,这些共同体在改善自身生存条件的同时也在促进社会整体进步,让每个人都享受到社会发展成果。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一以贯之坚持人民立场,“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3],这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也是责任担当。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主体性为旨归的价值追求。

2.社会治理共同体以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为理论逻辑,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是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结晶,它在对社会治理一般规律不断深化与拓展的基础上,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历史国情、改革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我国的治理体系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相互让渡支援、功能互补搭配[4],我国的国家治理理论就是以“国家—社会”关系为基础,对现代国家治理理念进行了创新与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的实践应答,“共同”二字体现出国家和社会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带来的互相促进的发展结果有利于实现有活力有秩序的社会治理目标。

3.社会治理共同体以中国特色社会治理之路的探索为历史逻辑,是根植于我国历史传统并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依靠官民融合、简约行政与多元化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的模式”[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总体上采用的是党委统一领导,以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进行专业化管控的社会管理模式,但在人力资源相对匮乏的一些领域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如在维护社会治安领域,新中国成立初期群众自发组织的防护队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素质较高,价值多元,并具有较强责任感的社会新兴群体不断壮大,日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经济发展领域,他们通过组成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结构;在社会发展领域,他们热衷于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关心社会民生问题,在推进民主政治进程、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科学化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表明,“有效的国家治理,是通过合理范围内的国家权力运作、社会自治的有效展开以及二者的相互配合与合作来实现的”[6],所以,政府通过“行政吸纳政治”“行政吸纳社会”[7],将多元主体逐步吸纳到国家治理的发展过程,是顺势而为,更是倒逼转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吸纳”正向“融合”发展的动态进程,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力度、参与广度、参与深度、主体之间的黏合度都在增强,這有利于减少阻力、凝聚力量、激发活力,把全面深化改革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4.社会治理共同体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实践逻辑,是确保“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力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且成为全党的战略任务。在党带领人民通过改革推进社会主义事业伟大飞跃的进程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了转变,社会问题和民生需求多元复杂。同时,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国内环境复杂多变,特别是面对公共危机事件,需要运用系统思维整合资源、综合应对,才能转危为安,保持稳定大局。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是应对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挑战的重要载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价值向度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贯穿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运行、保障、评价等过程。

1.社會组织为“人人有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夯实价值基底,强化使命意识。“人人有责”强调社会多元主体“公共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唤醒和养成,特别是对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认同。社会组织泛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8]。一些学者将这类组织界定为“价值卫士”“促进者”[9]173,以强调这类组织受使命意识驱动、靠志愿服务支持。可见,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基础是对公共利益认同的责任意识。这种责任意识以尊重信任为基石,以参与合作为方式,以互利共赢为目标,这也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追求。社会组织的大力发展具有感召和示范作用,将参与、奉献、互助、信任等志愿文化和公共精神向社会进行传播推广,从而改变仅仅依赖政府提供基本秩序保护和解决公共事务的普遍社会心理,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建构价值认同。

2.社会组织为“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创新参与机制。“人人尽责”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保证各方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并实现相对均衡。没有经过组织化的治理主体是零散的、治理过程是碎片化的,治理效果是不尽如人意的,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社会组织,有助于公民实现参与意愿、规范参与行为、完善参与渠道、降低参与成本与风险,从而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实现社会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例如,社会组织的政策参与过程,就是通过公开讨论、有序争辩、互动博弈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治理主体的参与能力得到提高,为社会治理共同体通过规范的程序、完善的制度落实责任奠定基础。再如,社会组织具有的“创新优势、贴近基层优势、灵活优势、效率优势”[10]146,使其成为城乡基层治理的排头兵,无论是“老娘舅”“和事佬”等发挥调处作用的社会组织,还是“居民议事会”“民生议事堂”等发挥协商作用的社会组织,其本质都是守望相助、利益攸关的共同体,他们通过沟通对话、妥协包容、相互得利的自治活动不但化解了社会矛盾,促成共同行动,还不断加强了对共同体的心理认同及情感归属,所以,社会组织有力推动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是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基层落实落细的开拓者。

3.社会组织为“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基础保障,推动共生共赢。“人人享有”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转化为共享实践的现实体现,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获得不竭发展动力的关键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3],人民群众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趋势与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享有的公共服务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现象同时出现。在解决社会主要矛盾问题上,社会组织能够承担重要的历史使命。一方面,政府资源有限,而社会组织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截至2018年底,“全国志愿服务组织已超过1.2万家,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汇集的实名志愿者已经超过了1亿人,系统中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2亿小时,社会贡献价值超过180亿元”[11]。可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对推动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基于分担治理成本和评估治理效能的考量,社会组织不仅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参与者,而且在专业化的公共服务领域,如扶贫、教育、医疗、环保、文化、助残等领域,具有比政府更显著的优势,社会组织切实提升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例如,2015年起,深圳市为每个社区配比200万来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12]188,社区社会组织围绕居民迫切服务需求,成为提供民生微实事服务的主要供应方。可见,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人人享有”的重要践行者,它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出发点与落脚点的一致,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可持续发展汇聚动能。

三、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有效路径

1.以树立“共同体”理念为前提。正确认识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社会组织,要先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凝聚共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13]148。所以,要坚持辩证思维,从大视角、大格局明确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理念。首先,社会治理是双方而不是一方。经济体制由计划转向市场是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的客观基础,也是政府单一主体走向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的必然要求,这是社会发展的自主性规律,否认、忽视这一规律,将为社会安全埋下隐患。其次,社会治理是双向而不是单向。“自上而下”到“自下自上”体现了治理方式由单向管控到双向互动的变化,这种运行方式是社会治理过程科学化的必然演进。最后,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社会组织是有畏有为、不是为所欲为。针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生逻辑和制度环境,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治理不能缺位,治理代表着引导与规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明确方向、提供空间。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辩证思维能力,跳出政府和社会你强我弱、此消彼长的博弈思维局限,破除“一管就死”和“一哄而上”的发展怪圈,避免意识形态潜在风险和薄弱环节,实现从严管理和大力支持有机统一,以此确保社会组织在相对宽松活跃的社会空间里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以开展党建引领社会组织为方向。党建工作不仅助力社会组织提升其组织力,也为其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扩充接口和渠道。“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3],发展壮大社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决定》规定,“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1],既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体系进行了说明,也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明确了方向。一方面,开展社会组织党建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新兴阶层和群体的重要桥梁,是夯实党执政之基、巩固基层政权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离不开党组织总体布局,搭建平台,调配资源,政策支持。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只有不断壮大社会组织的党员队伍并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做实,才能以点带面,促进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具体来说,一是持续提高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覆盖率,发挥党组织把关定向作用;二是通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党建的规范化建设,发挥“以评促建”作用,特别是在社会组织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中,科学设置党建工作分值,从定性和定量两个维度引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实效;三是结合社会组织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党建活动,例如,将党建活动嵌入到社会组织的特色活动中,借助“互联网+党建”模式扩大社会组织党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从而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此外,社会组织自身要提高对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只有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党的领导,把自身发展和党建工作契合起来,才能内强管理、外拓空间,谋求自身更大的发展。

3.以优化制度体系为保证。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社会组织,关键是健全体制机制,革故鼎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从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下对社会组织发展进行顶层设计,并从法律、政策层面积极构建“数量众多、覆盖广泛、结构合理、治理规范、作用突出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14]42,但在具体推进落实中,“政策环境的核心逻辑存在多元导向而难以系统整合”[15],即地方政府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动力与可能发展失控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压力同时并存,这使得社会组织政策的针对性、具体性、可操作性不强,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准入难、监管弱、依赖性强、公共性不足、专业能力较差、内卷化[16]倾向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前亟须完善社会组织的机制。一是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在政治参与环节,将社会组织政治参与纳入既有的政治参与框架中,特别是拓宽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17]等领域的常态化的政治参与渠道;在利益表达环节,重点是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凡涉及社会组织领域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决策都要提前向社会主动公示;在决策参与环节,重点落实重大决策征询社会组织意见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智库作用,提高重大决策透明度和社会组织参与度,从而为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做好铺垫。二是社会组织培育机制。持续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实现登记与管理无缝对接;完善并创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在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各自责任、做好供需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筛选、规范购买、全程监管;依托群团组织,特别是党的群团组织,以提供“枢纽式”管理为主,发挥引领、整合、服务功能,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服务平台,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三是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更大范围推广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为主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扩大评估结果在日常管理、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优奖励、信用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加速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此外,各项机制之间要形成有效的链接,实现责任明确、环环相扣的链条式运作,从而完善社会组织的生态系统。

4.以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为重点。社区作为共同利益群体的物质和精神家园,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缩影,是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18],“十四五”时期要继续“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2]。社区治理共同体是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角,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切入点,而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治理共同体中最具活力、创新力的构成要素[19],发扬社区社会组织的灵活性、亲民性、便捷性、专业性等优势,发挥其在化解基层矛盾、引领社区志愿服务、培养居民自治、营造社区文化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可以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水平。近几年,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创新层出不穷并取得实效,基本上都是遵循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核心理念并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创新主体或改革载体,如上海市探索的“班长工程”,北京市推广的“三社联动”模式,浙江省坚持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及“三治融合”,广州市创新的“公益创投”等。通过对这些因地制宜的基层创新案例和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复制推广,再上升为制度规定,可以为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做好前瞻性探索。

5.以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为驱动。政府的外部支持是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外因,最终要靠社会组织之间的支持系统和社会组织自身的造血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首先,从整体来说,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已初步构建了一个各归其位、各尽其责、优势互补、整合协同的生态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支持型社会组织以及支持型社会组织协作网络的快速发展引人注目。支持型社会组织以大家帮大家的理念开展的“人才支持、资源链接、项目对接”[12]38等活动,对社会组织起到了帮扶、助推作用,所以,推动支持型社会组织发展对构建健康的社会组织生态系统尤为重要。其次,从个体来说,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发力:一是强化组织使命和愿景,要不断巩固组织成员基于公共性和社會责任的价值认同[20]277,同时,还应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下明确新时代赋予社会组织的新使命,增强责任担当,发挥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健全社会组织以章程为中心的治理结构,保障治理结构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运转协调,完善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保护社会组织财产的完整、安全、规范,优化社会组织人事制度,在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离职等各个环节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此外,还要丰富组织内部关于民主议事、信息公开、奖励惩戒等方面的制度,从而提高社会组织自律能力。最后,互联网重塑了社会组织的“沟通结构、资源配置结构、管理结构”[21],社会组织要主动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以“互联网+社会组织”形式推动工作模式的转型升级和创新,例如,借助互联网提高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发挥公益慈善、自愿服务引领社会风尚的积极作用;依托公信力较高的政府信息平台或第三方数据平台及时公开社会组织活动信息,以便公众查询,发挥公众的网络监督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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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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