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一般是买方预付部分货款,买方收到货物之后经验收没有质量问题后,在一定期限内付清余款。但是,在不少交易当中,当卖方向买方主张剩余货款时,买方却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从司法实践来看,买方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大多是想达到赖账、打折扣或拖延支付的目的,很可能并非是真正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不能仅凭口头上的表达,就认定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余款,而是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针对买方主张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拖欠货款的情况,卖方该如何应对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2017年4月,某镜架公司(甲方)与某经销公司(乙方)法人代表陈某全,签订了《经销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品牌眼镜的经销单位,授信经销单位付款方式:首次批量进货按货款的60%付款,剩余40%货款可作为授信资金使用,授信资金由经销公司(乙方)提出书面申请。授信期6个月,从到货之日算起,授信到期乙方必须无条件结清余款,否则按信用销售管理办法上浮结算价或扣除返利和服务费。同时,乙方在甲方提供的《信用销售办法》上签字,该办法第八条约定信用款在发货之日起6个月内结清,经销单位结清信用款后,方可申请下一年度信用销售;第九条约定对2017年12月底前未能结清信用款的经销单位,除降低信用等级外,另追加未结清信用款额10%的滞纳金。
2017年4月,乙方向甲方购进货品350220元,双方的合同订单确认表上载明,截至2017年12月,甲方向乙方供应的货品总价款为541500元,扣去乙方已支付的350220元,乙方尚欠余款191280元。后来,乙方以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甲方追讨未果,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成案。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系乙方主张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该案中,原告某镜架公司于2017年4月已经将货品交付买受人,乙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公司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甲方提出质量问题。乙方、陈某全出具的控诉状等证据均是在甲方起诉后提出的。因乙方、陈某全未能举证证明其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甲方主张产品质量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甲方提供的货品应视为符合质量约定。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陈某全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剩余40%的货款,未能在2017年12月底前结清信用款的另追加未结清信用款额10%的滞纳金。因此,甲方主张乙方、陈某全付清货款191280元及支付19128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全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方剩余货款191280元及19128元违约金。
该案中,镜架公司与经销公司在《经销协议》中并未约定检验期间,经销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货物,但未能举证证明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向镜架公司主张产品质量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经销公司收到货品已经有几年的时间,因此货品理应视为符合质量约定。所以,经销公司以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经销应向镜架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针对买方主张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拖欠货款的情况,卖方应当做好两点应对工作:
首先,卖方要确认买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在验收期限内,如果过了验收期限,则视为质量合格,上述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买方此时不得再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其次,卖方要认真核查货物是否真的存在质量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以免将来司法程序中的被动,如果经核查货物并没有问题,则买方可能是想赖账、打折扣或拖延付款的目的。
卖方在确认货物没有问题之后,对于买方恶意的拖欠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运用司法途径追讨货款。当然,如果确实是属于质量问题的并且也未过验收期限的,卖方也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