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中南民族大学 中国城市民族宗教事务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不同的政党形态与政党体制对多族群国家有着不同的影响。学者们通常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党形态以单一族群政党为主,这些单一族群政党为了攫取各自族群的支持,会在政治宣传中使用煽动性、冲突性言论,由此产生政治离心力进而引发族群冲突,给新兴民主带来致命伤害[1]。与此相反,多族群政党的政治立场通常更为温和,为了顾及政治联盟内不同族群的利益,多族群政党通常不会采取过激的宣传手段,因此具有较强的向心作用。不同政党形态与政党体制对多族群国家具有不同的政治效果,但同样是多族群国家,为何有些国家占主导的是多族群政党,而其他国家以单一族群政党为主?在同一国家内部,为何有些政党的策略是建构多族群政党,而有些政党却选择组建单一族群政党?本文尝试从族群因素、制度因素、精英关系、权力地位、国际干预等视角来回答上述问题。
随着二战后原有殖民体系的瓦解,大批被殖民国家作为新兴民族国家出现在世界舞台上。然而独立建国后不久,不少国家都产生了国家治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如贪污腐败泛滥、治理水平低下、政治文化幻灭等,其中最严重的当属族群冲突。其原因在于,大多数新兴国家都属于后发多族群(民族)国家,其内部的族群分野常常因引入多党竞争而政治化,在有些国家甚至导致内战与种族屠杀。在此背景下,后殖民时代的族群政治逐渐成为显学,围绕族群冲突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产生了大量的跨国及国别研究。
许多学者注意到,对于这些后发多族群国家的国家建构而言,除了实现暴力垄断、组建官僚机构、司法机构等措施之外,有效的政党建构也是必不可少的政治选项。这是因为在族群的利益表达与平衡方面,现代政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政党负责将不同族群的利益需求输入政治体系,并通过政治体系实现族群间利益的妥协与平衡。也有学者注意到,很多后发国家缺乏充分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致使其政党建构缺乏坚实的阶级基础。因此在这些国家中,政党的社会基础并非像西欧先发国家那样建立在阶级分野之上,而常常沿着既有的族群分野展开,产生了“一个族群,一个政党”现象,最典型的如非洲的尼日利亚。在尼日利亚第一共和国时期(1960-1965),三大政党“尼日利亚喀麦隆全国会议”(NCNC)、“行动小组”(AG)、“北方人民大会”(NPC)分别以东部的伊博人、西部的约鲁巴人、北部的豪萨人为基础组建。这些以族群分野而非以阶级分野为基础进行组织和动员的政党被学者们界定为族群型政党[2]291。
政党政治的族群化及由此产生的族群型政党给这些民主基础本就脆弱的国家带来致命后果。在这些多族群国家,不同地区的族群之间常常存在宗教、语言、文化习俗等诸多差异,甚至是严重的分歧与对立,而自由竞争的选举体制为大打族群牌的候选人打开了大门。各政党候选人为赢得选举胜利,通常会有意识地诉诸族群情感与族群议题。一旦政党之间的竞争围绕族群分野展开,族群问题就会被带入政治中心,由此引发的族群冲突不仅威胁新生的民主体制,而且可能引发整个社会体系的动荡。族群型政党加剧族群冲突的关键在于“族群竞价机制”,即族群型政党的领导精英为了本人或群体的利益,常常在选举中提出过高的要求,最终破坏了民族团结并导致民主崩溃甚至种族隔离制度[3]。 尼日利亚第一共和国(1960-1965)的崩溃,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其三大族群政党相互倾轧,彼此之间恶性竞争导致政治失序,最终致使民主体制为军人政变所推翻。
族群型政党的产生及其恶性竞争,给新兴国家的民主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然而,也有些多族群国家摆脱了上述陷阱。这些国家虽然存在多元族群,但其政党建构并未以单一族群为基础展开,出现“一个族群,一个政党”的现象。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非族群型政党占据主导地位,即主要政党之间的竞争在族群性之外的维度展开,如独立后至军事政变之前这段时期的菲律宾(1946-1972)。菲律宾属于族群分裂的社会,但在1972年军事戒严法实施之前的26年里,菲律宾的主要政党之间的竞争并没有沿着族群分野展开[2]302-303,轮流执政的两大政党——国民党和自由党两党都不属于族群型政党。
其二是多族群政党占据主导地位,如非洲的赞比亚。虽然同为后发多族群国家,但该国的大多数政党都属于多族群政党,这些政党都建立在多族群之上,以单一族群为动员基础的政党极少存在。不仅执政党如此,甚至该国的反对党通常也采取跨族群的动员策略,而避免像其他国家那样倾向于诉诸单一族群动员[4]。多族群政党(或政党联盟)被认为具有较强的整合与稳定作用,因为多族群政党(或政党联盟)倾向于采取包容性战略,最大可能地从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吸收支持者,而不是将自己的政治基础建立在某个特定族群之上。
因此,从族群维度来看,后发多族群国家出现了两次分化。按照政党的动员基础是否是族群性为基础,可以将其分为族群化的政党体制与非族群化的政党体制,前者由族群型政党主导,后者则主要由非族群型政党主导(如菲律宾);按照族群型政党是以单一族群政党为主还是以多族群政党为主,可以将族群化的政党体制进一步分为单一族群政党为主的政党体制(如尼日利亚第一共和国)和多族群政党为主的政党体制(如赞比亚和印度)。
在唐纳德·霍洛维茨的开创性研究之前,学术界通常按照政党的意识形态对政党进行分类,将不同政党放在从左到右的意识形态光谱上[5]。这样的政党类型学侧重于对欧洲(尤其是西欧)政党现实形态的概括,一旦将其应用到非西方社会——尤其是尚未实现工业化的后发国家,其局限立即凸显。在这样的社会中,族群、部落、宗教、语言等社会分野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常常要超过以阶级分野为基础的意识形态分歧。因此,如何研究那些族群分野凸显的后发国家政党与政党体制,是比较政治研究者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其中基础的工作是如何对这些国家的政党和政党体制进行有效的分类,因为没有有效的分类就无法进行后续的深入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唐纳德·霍洛维茨做出了开创性贡献。他按照政党的族群属性,将政党划分为族群型政党、多族群型政党与非族群型政党[2]298-302。按照他的标准,如果一个政党从某个特定族群获得压倒性支持,并以维护该族群的利益为目标,那么该党就是(单一)族群政党;如果一个政党在组织上涵盖了处于冲突中的两个(及以上)族群,那么这个政党就是多族群政党。而对于非族群政党,霍洛维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
霍洛维茨的奠基性工作启发了很多学者,他们在霍洛维茨的基础上,依据族群属性对政党进行了创新性分类。范·科特以拉丁美洲的土著印第安人为基础,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族群型政党:单一族群型政党、土著排他型政党、基于土著型政党[6]。单一族群型政党是声称代表某一特定族群利益的政党,其含义与霍洛维茨的族群型政党差别不大。土著排他型政党是只代表土著群体利益的政党。而基于土著型政党在代表土著利益的同时,也吸纳那些支持土著利益的非土著群体。这样划分的现实依据在于,拉美印第安人作为一个独特的族群,其内部同样存在着语言、部族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亚族群。因此单一族群型政党与土著排他型政党的区别在于,前者只是以某个国家中印第安人的某个亚族群为政治基础,而后者则以某个国家中的全部印第安人为基础,而不包括其他非印第安族群。基于土著型政党的包容性更大,因为印第安人在拉美各国中的人口处于绝对少数,不少印第安人政党实际上也向非印第安人开放,由此就形成了此类政党。
霍洛维茨与范·科特对政党所作的类型学划分具有开创性贡献,但他们所提出的相关概念缺乏有效的操作性,尤其是将其应用到具体的国别研究或比较研究时,其局限性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比如,霍洛维茨认为单一族群型政党需要从某一特定族群获得压倒性支持,但多大比例的投票支持才算是“压倒性支持”?是过半还是超过三分之二?霍洛维茨实际并未给出清晰的界定标准。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詹姆斯·斯卡里特给出了更具操作化的定义。他将(单一)族群型政党的门槛设定为90%,即只有当一个政党的支持率有90%及以上来自某个特定族群时,这个政党才真正属于(单一)族群型政党。如果这个数字在67%以下,那么该政党就不属于族群型政党,可能是非族群政党。如果这一数字介于67%与90%之间,那么这样的政党属于潜在的族群型政党。潜在的族群型政党可能接近于(单一)族群型政党,也可能接近于多族群政党,要判断其最终的归属无法仅凭数字的支持率,而是需要引入其他的指标,如政党领袖的角色、政党所推选的候选人数量、政党在选举中的明确诉求等[4]。
在霍洛维茨与斯卡里特的族群型政党概念的基础上,尼克·奇斯曼与罗伯特·福特同样按照政党的族群属性对政党进行分类,并对指标进行进一步细化。他们将政党分为族群型政党、潜在的族群型政党、存在主导族群的多族群政党、不存在主导族群的多族群政党、非族群型政党等五种类型。每类政党来自某个族群的支持率范围分别是,族群型政党为85%-100%,潜在的族群型政党为66.6%-85%,存在主导族群的多族群政党为50%-66.6%,不存在主导族群的多族群政党为33.3%-50%,非族群型政党为小于33.3%[7]。
从上述文献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族群维度对政党所做的类型划分,基本上都是受到霍洛维茨的启发,是在霍氏类型学基础上的细化发展。以霍氏的类型为基础,可以发现这些类型学与霍氏类型之间的继承与发展关系(见表1)。虽然学者们用不同的量化指标对政党进行了分类,但他们都强调了(单一)族群型政党、多族群型政党、非族群型政党之间的区分。与非族群型政党相比,单一族群政党与多族群政党在多民族国家更为常见,因此解释单一族群型政党与多族群政党的形态分化显得尤为必要。
表1 基于族群维度的政党建构类型及其对应关系
通过上述的类型学梳理后可以发现,单一族群政党与多族群政党之间的分化构成了后发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现实。要解释的问题在于,同样是后发多族群国家,为何有些国家主导的政党形态更多是多族群政党,而其他国家的政党形态主要是单一族群政党?在同一国家内部,为何有些政党的策略是建构多族群政党,而有些却选择组建单一族群的政党?
从现实来看,每个多族群国家中不同政党体制的形成,不仅受到族群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因素的影响。概而言之,形成后发多族群国家中不同政党形态的因素至少包括以下五个。
第一,族群结构的因素。族群结构是影响政党建构的直接因素,族群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与族群的地理分布状态,会直接影响政党的建构策略。首先,按照不同族群的人口数量比例,可以将某个社会的族群结构分为一族独大型、多族并立(均势)型。一族独大型的社会通常存在一个人数居多的族群,而多族并立(均势)型则不存在人口居多的族群[7]。在一族独大型社会中,人数居多的族群通常有强烈的动机诉诸族群动员,将人口数量上的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建立以本族群为基础的独大型政党或政党联盟。例如,马来西亚主导型政党(以“巫统”为核心的国民阵线)的形成,实际上就离不开马来人在马来西亚的族群优势。而多族并立型社会中,各族群之间不存在主导性的族群,每个族群倾向于建构自己族群的政党,由此形成单一族群政党为主的政党形态。例如,英国北爱尔兰地区的新芬党与民主统一党,分别以天主教徒组成的民族派与新教徒组成的联合派等两大族群为社会基础,而多族群政党在该地区难以形成。
当然,族群的多样性与政党体制的碎片化也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即一个政治体系中政党的数量并非简单地随着族群的多样性的升高而增多。克里斯多夫·雷蒙德发现,如果族群多样性维持在适中的水平区间,政党数量可能随着族群多元性提高而增加,即每个族群都有单独建党的动机;如果一个国家族群过于多元反而会降低政党的数量,这时每个族群会因为自身力量的弱小而自发地选择建立跨族群的政党[8]。
其次,族群人口的地理分布情况同样影响政党的建构策略。如果某个少数族群聚集居住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则比较容易形成单一族群政党,因为区域内的人口优势很容易转化为政治优势;如果族群的分布呈现碎片化的分布状态,即每个地区都由不同的族群构成,每个族群又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这种情形比较容易形成多族群型政党[9]。
第二,政治制度的因素。除族群结构之外,政治制度在政党的建构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离心型的政治制度相比,向心型的政治制度更有利于塑造多族群政党。很多国家通过宪法、选举法与政党法等“制度工程学”措施促进多族群政党的出现和跨族群活动,比如斐济在1997年通过的宪法中,就包含着促进跨族群合作的选举和立法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不同地区的支持才能具备参选资格,以打破其狭隘的地区主义。俄罗斯的《政党法》也明确规定,合法注册的政党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在俄罗斯联邦一半以上主体拥有地区组织,且该政党在每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内只能建立一个地区组织;成员不得少于1万名,且在一半以上联邦主体的地区组织的党员数不得少于100名,在其余联邦主体的地区组织的党员数不得少于50名。这样的制度措施实际上更有利于多族群政党或非族群政党的建构。
除了正向的诱导性制度措施之外,还有很多国家直接通过法律规定禁止成立单一族群政党,对现存的单一族群型政党予以取缔或限制,禁止其动员与宣传。据马泰斯·博加兹等学者统计,在撒哈拉以南的48个国家中,有近40个国家在宪法、政党法、选举法中写入了对基于身份、地区认同的特殊主义政党的管制条款,对地区型、族群型、部落型和宗教型的政党进行法律管控[10]。在这样的制度限制下,单一族群政党实际上就缺乏合法的制度空间,大多数政党只能采取跨族群的动员与吸纳策略来建构多族群政党。
第三,权力地位的因素。所谓权力地位,是指一个政党是处于执政地位还是在野地位。一般来讲,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有更多的动力建构多族群政党或政党联盟,而在野的政党更倾向于建构单一族群政党。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为了获得和维持权力,更有可能去吸纳不同的族群力量,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因此更倾向于形成多族群政党。这些政党的领袖更倾向于将自己看作是整个国家而非某一(些)族群的领导者。与此相反,在选举中失败的反对党领袖,由于无法在全国层面挑战执政党,很可能会将政治中心下移,通过对本族群所属的地盘进行动员,来确保自身的政治权力[7]。
此外,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更容易利用国家的公共资源,通过族群庇护关系拉拢其他族群建立执政联盟。而处于在野地位的政党,由于缺乏利用国家资源的机会,因此也就难以建立跨族群的广泛联盟。对于某个处于在野地位的族群型政党来说,唯一可能的机会就是在未来加入执政党主导的执政联盟,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何非洲的政党体制大都是主导党体制[11]。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非洲的赞比亚。赞比亚的特殊之处在于,该国作为多族群国家自独立以来,主要执政党以及反对党基本上都是多族群政党,单一族群政党基本上没有生存空间[4]。这说明即使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多族群国家,族群动员与族群投票也并非是必然现象。而赞比亚之所以能够避免单一族群政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政治精英主动选择有关,由此也就引出了政治精英在建构政党与调控族群关系方面的主动作用。
第四,政治精英的因素。除了族群结构和政治制度之外,政治精英作为相对自主的行动者,在建构政党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结构性约束。对于多族群社会来说,各族群要在同一国家之内实现和平共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领导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度规则是存在的,但规则本身不能自动确保自身的成功,制度规则能否落地生效在相当程度上依赖运转规则的人,尤其是领导人。领导活动的本质就是创造有效的追随者,并带领追随者去创造未来。因此领导的个人意愿与行为选择,常常成为影响族群关系的重要变量。
按照邓肯·莫罗的总结,多族群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实上有三种行动策略可供选择:对抗、管控与缓解、协商安排[12]。对抗是指政治领导人强调各自族群利益的优先性,通过族群身份的动员来实现自己狭隘的政治经济利益,比如南斯拉夫的米洛舍维奇对塞尔维亚族群意识的动员;管控与缓解是指在相互竞争的族群之间进行有效的合作;协商是指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有效的安排。皮帕·诺里斯概括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策略:横跨与绑定。横跨党通过利益凝聚和创造交叉性认同的方式,将异质性的民众(具有不同信念和族群身份)团结起来形成松散而变动的联盟;绑定党则将自身的选民基础局限在较小的范围,致力于代表和促进特定群体的利益,营造出紧密的社会网络和强烈的边界意识[13]。
葛罗·埃尔特曼与马提亚斯·贝斯窦认为,族群多元性对后发国家中政党建构的不利影响,在现实中并没有理论设想的那样严重。他们以非洲为例来对此加以说明,多数非洲国家都是多族群国家,但这些国家的政党制度不是碎片化的多党制而是主导党制或独大党制,主导党或独大党通常都是多族群政党。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各族群的政治精英经过计算后发现,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在选举中形成多数获胜联盟[14]。换言之,对于各族群的政治精英来说,建构多族群政党的收益要大于各族群单独组建政党的收益,因此其理性的行为结果就是选择合作而非对抗。
也有学者则以摩尔多瓦为例,详细展示了政治领导者的战略选择,如何使摩尔多瓦的政党体系避免族群化的结局[15]。在与摩尔多瓦类似的东欧国家中,保加利亚与罗马尼亚实际上都出现了以少数族群为基础组建的政党,并且这些政党在选举中表现不凡。摩尔多瓦则没有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在于政治家们在建构政党的过程中普遍采取建立多族群政党的方式,无论是政党的政治纲领还是成员的招募,都面向多群族而非单一族群,这样的战略选择没有给单一族群政党的出现留下政治空间。詹姆斯·斯卡瑞特则展示了非洲国家赞比亚案例。与很多非洲国家不同的是,作为多族群国家的赞比亚自取得独立以来,其国内主要政党(无论是执政还是在野)基本都是多族群政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该国政治领导层战略选择的结果[4]。
第五,国际援助的因素。为了促进新兴民主国家顺利实现民主转型和民主巩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设立了各种国际援助项目。这些援助项目包含的资助范围非常广泛,促进公民社会的成熟、对媒体的捐助、对政治精英的培训等。由于政党在转型与巩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政党的国际援助就成为这些国际援助项目的关注点之一。据统计,对政党的国际援助资金每年约为2亿美元,在国际民主支持计划中大约占到了5%-7%[16]。
政党的国际援助计划主要由发达国家的国家组织发起和实施,其目的是帮助那些新兴民主国家或有缺陷的民主国家的政党建设,具体的目标包括提升政党的组织能力、提升政党在民主选举中的竞争力、促进政党内部的民主化、促使政党间实现和平竞争、提升政党对妇女和少数族群的吸纳能力,等等[17]。对多族群国家来说,打破族群间僵化的区隔是实现民主平稳运行的关键,因此政党国际援助的重要目的自然就包括了抑制单一族群型政党的形成,同时促进多族群政党的出现。
对于后发多族群国家来说,经济上的后发性与族群上的多元性,构成其政党建构的不利因素。经济上后发性的制约作用体现为,由于缺乏充分的工业化与城市化,社会结构的阶级分化不明显,致使西欧式的“以阶级为基础的政党”难以生根发芽,这实际上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后发国家的制度模仿或制度移植难以成功;族群“多元性”的制约作用体现为,沿着族群分野进行政治动员的单一族群政党极易生成,并对政治体系与政治秩序产生威胁。在上述双重不利条件的基础上,后发多族群国家政党建构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在抑制单一族群政党出现的同时促进多族群型政党的出现。
事实上,经济上的后发性与政治上的族群性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经济上的落后通常与较低的识字率和教育程度、较低的地位流动与地理流动、较低的城市化水平等联系在一起,这些因素往往会固化人们初始的血缘、地缘、族群等的认同。从西欧先发国家的政治发展历程来看,由于经济发展具有重塑作用,一切非经济因素都会被经济因素所吸收。马克思结合西欧的现代化历程,对此作了极为精彩的说明:“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增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18]
一旦社会的结构分野不再以族群、宗教等作为基础,而是转化为以阶级分野为基础,政党间的政治妥协的空间就会获得极大提升。政治学家罗伯特·奥尔福德通过对英美政党体系的研究发现,在阶级分野之上的政党体制中,矛盾双方更容易实现妥协,因而冲突更容易得到有效化解。道理很简单,阶级冲突是围绕着物质利益的分配而展开的,实质上就是谁得的多些、谁得的少些的问题,比如资方的薪酬条件是每小时10元、每天工作10小时,而劳方的要求是每小时30元、每天工作6小时,那么最后就极有可能以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8小时的条件实现妥协[19]。与此不同的是,如果政党分野的社会基础是建立在身份之上,比如宗教分野、族群分野,那么实现妥协的可能性就会极大降低,因为宗教、族群之间的分歧,常常并非得多得少的利益问题,而是善恶、对错的原则问题和身份归属问题。
以西欧先发国家的政治发展历程作为参照,后发多族群国家的政治发展前景如何?具体到政党层面,其政党形态是否会随着经济发展实现从单一族群政党到多族群政党、再到非族群型政党(如西欧的阶级型政党)的转换?有调查发现,非洲赞比亚的农村与城市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投票行为模式,农村地区的居民更多地是依据族群归属进行投票,而城市居民则认为他们是根据政党的纲领进行投票。尽管城市的受访者并不能准确地说明政党之间的纲领差异,上述调查结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城市居民已经开始试图摆脱族群投票行为[11]。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经济发展会通过提高受教育水平、改变社会结构、促进人口流动等深层逻辑,来改变人们的政治认识与政治行为。不过,族群认同本身是极为复杂的现象,经济发展如何改变族群认同也必将会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