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信号产品“走出去”专利侵权风险防范化解研究

2021-05-13 07:59周士伟谢作铖
铁路通信信号工程技术 2021年4期
关键词:走出去检索布局

周士伟,谢作铖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70)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更加突出高水平对外开放,注重对外互联互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国际互联互通,深化交通运输开放合作”,对当前国内国际新形势下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进一步推动我国铁路建设、装备、运输等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进程提出更高要求。未来铁路仍将是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网络的重要依托,机遇与挑战并存,而由于我国铁路通信信号企业相较国际同行业大型企业而言,走出去战略启动较晚,所以向海外输出铁路通信信号产品技术时,需更加注重海外专利侵权风险防控。

1 海外专利侵权风险概述

目前,国际主流列控系统包括日本新干线列控系统、欧洲列控系统ETCS、美国列控系统PTC、中国列控系统CTCS 等。当前国内的CTCS-2、CTCS-3 系统已较为成熟,其中CTCS-3 系统结构主要包括:轨道电路、应答器、列控中心、车载设备、无线闭塞中心、GSM-R 网络等。但由于CTCS是在参照ETCS 基础上结合国内铁路运输特点、信号制式制定,总体来说起步较晚,国际化程度有一定差距。而目前国际信号行业巨头公司在列车自动防护系统、计算机联锁系统、无线闭塞中心系统、地面设备等方面均有自主产品,在海外专利布局上也各有侧重。如仅以“铁路、速度、距离、监测”等为关键词检索分析几个竞争对手在铁路速度监控、测距测速技术领域专利布局情况,得出专利布局情况如表1、2、3、4 所示。

表1 西门子专利布局情况表Tab.1 Siemens patent layout table

表2 庞巴迪专利布局情况表Tab.2 Bombardier patent layout table

可见,上述竞争对手的专利主要分布于欧盟、美 国、 加 拿 大、澳大利亚等地区。而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国内铁路通信信号企业的产品即使在国内获得专利权,出口时仍可能侵犯其他权利人在目标国就有关技术申请的专利权。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相同侵权行为与等同侵权行为两种类型。以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列车运行控制方法、装置、车载设备及列控系统有权”发明专利(专利号CN101941452B)为例,其中车载设备由控制装置、控制选取装置、状态信息接收装置、控制判断装置构成,包含6 个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第三方产品的技术方案也覆盖这6 个技术特征,则构成最典型的相同侵权。如果其他第三方产品仅对其中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且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可以联想到的,如通过电子硬件、计算机软件或二者结合来实现有关单元及算法步骤,则构成最典型的等同侵权。一旦被确认专利侵权,根据不同国家专利侵权的立法情况,可能承担赔偿权利人损失、销毁侵权产品等民事责任,扣押、没收侵权产品、禁止进入该地区市场等行政处罚,甚至还有面临刑事处罚的不利后果。如在2017 年西门子在美国诉西屋制动(Siemens vs Wabtec)专利侵权一案中,西屋制动因涉嫌侵犯西门子的列车安全与控制不同方面的13 项专利,最终被判决向西门子赔偿约670 万美元,为侵权行为付出了高昂代价。因此国内铁路通信信号企业在向海外输出产品时,应当注意出口目标国当地同类产品的专利情况,避免落入竞争对手“专利陷阱”。

表3 阿尔斯通专利布局情况表Tab.3 Alstom patent layout table

表4 日立专利布局情况表Tab.4 Hitachi patent layout table

2 海外专利侵权风险防范化解策略

本文结合国际专利制度特点与海外专利侵权风险防范实践,从“事前防范预警、事中协同处理、事后总结提升”3 个方面提出专利侵权风险防控化解应对策略。

2.1 事前防范预警

1)海外专利布局与申请

根据专利权的地域性特性,国内铁路通信信号企业应注重海外专利布局,以“竞争对手已布局专利的外围专利、企业自身优势技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为侧重点确定布局方向,并充分利用有关国际公约、区域专利制度及时申请专利抢占先机。

2)专利预警与应对预案

产品出口专利预警主要工作流程包括:a.数据检索与筛选:对出口产品进行技术分解,确定检索范围、时间区间与检索式,筛选出疑似相关且法律状态为有效或待授权的专利;b.数据对比分析:将出口产品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逐一比对,筛选出技术特征相同或近似的专利;c.专利侵权分析:根据目标国专利法律体系的侵权判定规则,筛选出具有侵权风险的专利;d.从提出公众意见、授权异议、专利无效、规避设计、外围专利布局、专利交叉许可、反向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等角度出发,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应对预案。

2.2 事中协同处理

专利权人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前,通常会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收函企业应及时审慎处理,协同专利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专利侵权诉讼律师,积极表达谈判意愿,同步分析侵权可能性、对方专利稳定性:侵权可能性低则不予理会或正面回应,如对方依然发出警告而又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考虑以确认不侵权之诉反击。侵权可能性大但专利稳定性较低的,考虑与对方协商和解(和解形式包括购买许可、交叉许可等)或申请专利无效。侵权可能性大且专利稳定性较高的,则考虑与对方协商和解或者采取规避设计等措施。

申请宣告对方专利无效系一种较为彻底的应对措施,但由于成本高昂等原因需审慎采取。作申请专利无效的准备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分析目标国专利法律规定,确定申请专利无效的主体资格要求。以国外主体为例,其在我国不得直接申请专利无效,需委托我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所以在作专利无效程序预案时,应提前筛选目标国几家优秀的律所或代理机构,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建立代理关系,因为通常律所或代理机构在代理前需要做利益冲突检索、服务对价谈判、合同签订等流程,若紧急情况发生时才筛选相应机构,可能贻误时机。分析确定申请专利无效采取的理由。以在国内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为例,可采取的理由主要包括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来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等。宣告专利无效请求的审查和审理程序。目前世界各国关于专利侵权与无效案件的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模式与同一法院一并审理模式,故应提前研究熟悉目标国申请专利无效的审查和审理程序,特别是程序时限、程序流程,倒排时间计划和提起时机,确保通过拉长无效诉讼战线来拖延侵权诉讼的实体审理,实现“以打促谈”策略目的。

专利侵权诉讼的诉讼策略上通常包括主动起诉与被动应诉。主动起诉具体实施路径包括:一是根据自身专利储备情况针对对方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促使双方谈判和解;二是根据事前专利预警工作时制定的无效宣告预案,提起宣告专利无效程序,同时考虑部分施行区域专利制度地区,如案件在欧盟且有跨境特征,则根据《布鲁塞尔条例》向审判时间较长的国家发起程序,从而后受理对方起诉侵权的法院将不得不拒绝管辖,由此达到延长审判时间的效果。被动应诉时企业可以考虑使用的抗辩理由通常有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时效抗辩、不侵权抗辩、权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免责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等,可根据拟采用的抗辩理由积极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2.3 事后总结提升

铁路通信信号产品“走出去”无疑会遭受不确定的阻力,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企业应时刻总结提升,增强防范化解海外专利侵权风险能力。若被诉侵权或遭受其他调查、处罚的,应“以案促改”,避免再次落入“专利陷阱”;若尚未承担有关不利后果的,应总结有关海外专利侵权风险管理经验,转化为管理流程与制度,同时保持对竞争对手的国际专利侵权诉讼的关注,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提升海外专利风险管理能力。

3 海外专利侵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铁路通信信号产品“从容走出去”,应当构建三“化”一“性”的海外专利侵权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制度化。构建海外专利侵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体系应促进海外专利布局战略、专利检索分析挖掘、研发过程(项目立项、实施、海外专利申请)三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时应注意与企业自身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融合,针对海外专利侵权风险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应对策略并定期监测。

二是信息化。建立与企业科研、生产相关的专利数据库,专利数据库可以选择企业自建或外部采购,并且充分利用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作用:1)在研发立项阶段,对本领域专利情况进行检索,提炼专利信息数据,分析技术发展路线、最新技术趋势、竞争对手专利布局等情况,为技术空白点的发现、规避设计的思路提供依据;2)在项目实施阶段,保持动态收集、分析、监控不同竞争对手在本领域海外市场的专利申请、授权情况,不断调整技术研发、专利布局方向;3)在产品出口前后,针对该系列产品涉及的风险专利定期监测其授权及法律效力状态,同时用于检索分析评价有关风险专利无效性的公开文献,为制定海外专利侵权风险应对策略提供依据。

三是专业化。培育一支具有管理海外专利侵权风险能力的专门队伍。设立专门部门、人员岗位处理专利布局、检索与分析、申请、预警、无效、诉讼等事宜。通过定期培训、建立定向联系人机制、参加研发项目会议等形式,加强专职人员对本企业产品特征、技术原理的充分了解,提升专利检索分析能力,熟悉海外专利申请、无效、诉讼业务流程。

四是全员性。通过宣传培训整体提升企业领导人、科研人员的海外专利侵权风险防范意识,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工作中注重加强协同联动(在企业尚不具备检索分析、判断侵权能力时,企业部门延伸至外部机构),如市场部门分析竞争对手,研发部门分解技术,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专利分析,财务部门等提供相关协助。同时构建自上而下管理结构,确保在跨部门协调工作遇障碍时,有决策层推动进行。各部门负有专利管理职责人员建立联络机制,参与研发项目组日常会议,促进职能管理者了解研发动态、项目技术特点,技术人员则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及时调整研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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