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国犯罪学研究述评

2021-05-10 07:11王瑞山
犯罪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犯罪学学报期刊

王瑞山

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迎接未来。2021伊始,犯罪学研究要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产出更多更有质量的研究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必要对过去1年的研究成果进行一个“盘点”,为理清犯罪学研究的发展现状并就研究方向做出合理展望。这样的犯罪学研究年度“盘点”工作在学术界并不鲜见,例如,武强军、王敏远对1999年犯罪学研究的回顾,王牧、赵宝成对2006年犯罪学研究的述评等,他们高屋建瓴地对1年中犯罪学研究成果进行了评述,但对样本的界定和选择并不清晰,论述的内容也各有侧重。〔1〕参见王牧、赵宝成:《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发展的历史机遇——2006年犯罪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第183—192页;吴强军、王敏远:《犯罪学研究述评》,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第112—117页。犯罪学研究年度综述符合一般文献综述的范式,即“一份对以往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研究报告”“总结以往研究获得的成果、研究方法,通过讨论与对话分析新研究问题的基础”。〔2〕仇立平:《社会研究方法》(第二版),重庆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4页。因此,我国犯罪学研究年度综述要解决的问题是:过去1年我国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成果有哪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主要有哪些?犯罪学研究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有哪些?本文拟以中国知网(https://www.cnki.net/)检索平台所载犯罪学研究期刊论文为主要考察对象,〔3〕中国知网网址:https://www.cnki.net,检索日期截至2021年1月31日。以文献分析的方法,试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

一、样本选择及其结构形态

样本选择的恰当性是研究科学性的前提。如何将2020年犯罪学研究成果中有代表性的论文检索出来,是本研究的关键。

(一)样本选择

学术研究重在创新,学术研究综述的样本选择不仅要反映研究成果的全貌,而且反映有质量研究成果的全貌,因此,本文采取判断抽样的方式,〔4〕判断抽样为非概率抽样方法之一,也称为主观抽样或立意抽样,它是由研究者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抽取样本,常用于质性研究。参见仇立平:《社会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8—170页。力求做到研究样本质和量的统一。质的方面主要考虑文章的学术价值,这一点主要以来源期刊的质量为参考,尽量选择核心期刊和学术评价较高、影响较大的犯罪学专业期刊作为来源期刊;量的方面,要根据当前检索条件、当前犯罪学专业期刊在期刊评价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研究资源来确定。这里所说的犯罪学专业期刊是指以犯罪研究为题名的期刊和开设犯罪研究专栏的期刊,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检索,前者有《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4种,后者有《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警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等23个公安类院校学报(详见表1),〔5〕当然,还有一些公安学期刊,如《公安学研究》《政法学刊》《公安海警学院学报》《贵州警察学院学报》《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无犯罪研究相关栏目;《新疆警察学院学报》在中国知网上无该刊近1年,也无影响因子评价;《公安研究》聚焦公安工作,设有“犯罪问题研究”栏目,但自2014年6月以后中国知网没有收录该刊,也没有复合影响因子评价。以上信息均是通过中国知网“期刊导航”检索平台逐条检索,最后访问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共计27种期刊。在27种犯罪学专门期刊中,《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核心期刊,〔6〕这里的核心期刊标准包括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17年版)(以下简称“北大核心”)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2019-2020)”(以下简称“南大核心”)。因此,如果仅仅检索核心期刊,只能检索到一小部分犯罪学专业期刊的论文,绝大多数的犯罪学研究被排斥在外,这很大程度上影响研究样本的代表性。因此,本研究的样本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表1 近1年开设犯罪研究相关栏目的期刊〔7〕

一是核心期刊来源的犯罪学论文。在确定核心期刊犯罪学论文检索前,笔者在中国知网进行了初步检索,直接以“犯罪学研究”“犯罪学(D917)” 为检索条件所得结果分别为7和13,显然与丰富的犯罪学研究成果不相称;进而扩大检索范围,以“犯罪”为主题进行检索所得核心期刊论文数量1509,因为它包含刑法学、传媒学、文学等学科与犯罪相关的论文,经逐一筛选,犯罪学论文有114篇。考虑到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和学术表达的习惯,这里将越轨行为的研究成果也进行了考察。通过中国知网检索以“越轨”为主题的核心期刊论文,结果有26个,符合犯罪学研究范式的有5个。这样,2020年中国知网所载、来源为核心期刊的犯罪学论文共有119篇。

这些论文的来源期刊分布比较分散,其中,刊登犯罪学研究论文数量前三位的分别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3篇)、《地理科学进展》(7篇)和《中国青年社会科学》(4)篇,共计24篇,仅约占全部的20%。除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这本公安学类期刊外,整体上来看,犯罪学研究来源的核心期刊主要是五个类型:法学类期刊、政治学类期刊、社会学类期刊、综合性学报、地理规划类期刊(详见图1),其他还有教育类、计算机类、环境科学类、历史类、数学类等领域的期刊。

图1 2020年核心期刊来源犯罪学论文分布

二是一般期刊来源的犯罪学论文。犯罪学研究论文一般期刊来源方面,是指来自上述犯罪学专门研究期刊中的一般期刊,但并非全部。笔者将其以中国学术期刊网的“复合影响因子”为依据进行排名,〔8〕说明:中国知网《中国监狱学刊》没有其影响因子评价。把排名为前10名的期刊作为考察对象,它们是《青少年犯罪问题》《山东警察学院学报》《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湖北警察学院学报》《犯罪研究》《公安学刊》《北京警察学院学报》《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和《河南警察学院学报》。笔者对这些刊物2020年刊登文献逐一考察,〔9〕说明:截至2021年1月31日,中国知网上《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犯罪研究》均只有2020年1—5期(全年共6期),《北京警察学院学报》仅检索到第11期(全年共12期),线下获得《犯罪研究》第6期。筛选出犯罪学研究论文113篇(详见图2)。

图2 一般期刊犯罪学研究论文分布

综上,本文研究样本为上述119篇核心期刊论文和113篇非核心期刊论文,共计232篇。

(二)样本构成特征

从作者群体的职称来看,在注明职称或身份的160人次的核心期刊论文作者中,〔10〕说明:论文作者为2人及以下的全部计算在内,论文作者为3人及以上,计算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为同一人的仅计算该作者,如果未注明通讯作者的,计算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核心期刊犯罪学论文作者共185人次,其中,25人次未注明作者职称或身份。正高职称有57人次(其中教授54人次、研究员2人次、正高级工程师1人次),副高职称39人次(其中副教授34人次,副研究员3人次、高级工程师2人次),中级职称22人次(其中讲师21人次,实验师1人次),博士生16人次,硕士生17人次。在注明职称或身份的151人次的一般期刊论文作者中,〔11〕一般期刊犯罪学论文作者共162人次,其中,11人次未注明作者职称或身份。正高职称29人次(其中教授25人次,研究员4人次),副高职称33人次(副教授30人次,副研究员2人次,高级工程师1人次),中级职称22人次(讲师20人次,实验师1人次,教官1人次),博士生9人次,硕士生35人次,本科生2人次。对比可见,高级职称群体在核心期刊来源犯罪学论文作者群体中的占比(60%)明显高于一般期刊(41%),而硕士生占比明显低于一般期刊,可见,前者整体学术水平要高于后者。一般期刊来源犯罪学论文作者中有一成多的公检法干警,说明其作者群体更加多元,研究内容更倾向于实务。

图3 核心期刊犯罪学论文作者身份〔12〕

图4 一般期刊犯罪学论文作者身份

从作者发文量来看,〔13〕本段所说的发表论文是指作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陈鹏、柳林各发表犯罪学论文4篇(核心期刊),金鸿浩发表犯罪学论文4篇(核心期刊和一般期刊各2篇),莫洪宪发表犯罪学论文3篇(核心期刊2篇,一般期刊1篇);发表犯罪学论文2篇的有张小虎、单勇、王燕飞、杜建军、于阳、陈涛共6人;共计27篇,仅占全部样本的11.6%。

从作者单位来看,依据核心期刊犯罪学论文发文数量,前三名的单位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发文16篇为第一名,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均发文5篇并列为第二名,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广州大学均发文4篇并列第三名(详见图5)。依据一般期刊犯罪学发文数量,前三名的单位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均发文11篇并列第一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均发文9篇并列第二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文5篇第三名(详见图6)。从总体上来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发文量较多,是中国犯罪学研究的重镇(详见图7)。

图5 核心期刊发文数前三名的单位及作者人次

图6 一般期刊发文数前三名的单位及作者人次

图7 样本中发文数前5名的单位及其作者人次

从研究主题来看,〔14〕这里将犯罪学研究范畴划分为犯罪学本体研究、犯罪现象研究、犯罪原因研究、犯罪对策研究、类罪研究等五个部分。如果将类罪研究除外,〔15〕这里所说的类罪是指某一种类的犯罪。考察类罪研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类罪的分类方法不一。例如,诈骗犯罪、盗窃犯罪、杀人犯罪等都是按照犯罪手段来划分的犯罪类型;青少年犯罪、老年人犯罪是按照犯罪人年龄来划分的犯罪类型;女性犯罪、男性犯罪是按照犯罪人性别来划分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和线下犯罪是按照犯罪发生的场域或手段来划分的犯罪类型;毒品犯罪、涉枪支犯罪则是从犯罪涉及的物品(违禁品)来划分的犯罪类型等。这里以犯罪手段分类为主、综合上述分类,根据样本主题进行编码、统计。二是类罪的研究既包括类罪的现象、原因、防控对策等某一个方面或多方面的研究,也包括相应的历史研究(参见张明富、张丽芬:《明代宗室攘夺财物的犯罪学研究》,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和比较的研究(参见邓丛、何勤华:《美国毒品规制中非裔人群再犯罪的闭合困境——从“毒品战争”到“非裔人群的监狱”》,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20年第5期)。关于犯罪学本体研究的有8篇、犯罪现象研究15篇、犯罪原因研究7篇、犯罪对策研究15篇,约占全部样本的20%。可见,80%成以上的研究都是以具体犯罪类型来进行犯罪学研究的,以青少年犯罪研究为例(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校园犯罪研究等),专门进行青少年犯罪现象研究5篇、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12篇、青少年犯罪对策研究7篇,对青少年犯罪现象、原因和对策的综合研究有9篇;因为分类标准不同,还有类罪之间的交叉研究,如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包括青少年涉毒犯罪5篇、青少年暴力犯罪4篇。因此,在接下来的研究内容梳理中,按照犯罪学本体研究、犯罪现象研究、犯罪原因研究、犯罪对策研究四个模块进行,类罪研究的内容至少包含该类犯罪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之一部分,可以将其分别纳入上述相应的模块中。类罪研究总体上比较分散,以犯罪手段为分类标准来看,样本聚焦恐怖犯罪、涉毒品类犯罪、诈骗犯罪、腐败犯罪、黑恶犯罪(详见图8),合计约占样本整体的34%,约占类罪研究的42%。

图8 类罪研究中最受关注的5种

二、关于犯罪学本体的研究

犯罪学本体研究包括犯罪、犯罪学等基本概念、犯罪学的价值与功能、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学学科的研究等。样本中关于犯罪学本体研究的数量较少,讨论的问题比较分散,互相之间没有形成讨论,基本可以总结为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完善和犯罪学研究方法两个主题。

(一)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完善

样本对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研究主要聚焦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具体犯罪治理的理论回应;第二个层面是整个知识体系的理论检视和完善。

关于第一个层面的研究仅有两篇论文:一是姜敏提出犯罪学要注意“预防型犯罪”带来的挑战,进行“事前”犯罪学的研究。他认为,相对于传统刑法对犯罪的界定是实害结果或行为出现后的“事后”形态,“预防型犯罪”是“实害结果或行为出现之前的风险行为。因此,“事后惩罚型”犯罪视野下的犯罪学知识体系不能很好地解释预防型犯罪及其各个要素,其固守的传统研究范畴不能深度解析预防性立法并提供应有的立法参考和指导。〔16〕参见姜敏:《为刑法立法提供参考和指导的研究较少》,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期,第83—97页。二是佘杰新对农村犯罪学的研究。他认为,“传统犯罪学或城市犯罪学无法为农村犯罪问题提供有力解释,我国应在借鉴社会学学科研究成果和国外农村犯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尽快构建农村犯罪学知识体系”。〔17〕佘杰新:《农村犯罪学的理论建构——基于国内外农村犯罪研究学术史之考察》,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第5—13页。而我国农村犯罪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加大农村犯罪学研究力度,注重实证,形成农村犯罪治理之特殊理论模式和具体对策。

姜敏提出的“事前”犯罪学研究就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在英美国家兴起的环境犯罪学,〔18〕关于预防刑法与环境犯罪学之间的关系已受到学者关注。参见黎宏:《情境犯罪学与预防刑法观》,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第15—28页。它是在传统犯罪学面临社会经济发展而犯罪高发的困境下受到重视,在近半个世纪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并在21世纪初出现了以其为理论基础的犯罪科学。〔19〕参见王瑞山:《犯罪科学的界定及其与犯罪学的关系》,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1—11页。我国环境犯罪学研究现在正处于繁荣发展的阶段,研究方法也从最初的理论研究为主到近几年以实证研究为主,而且实证研究方法由最初的描述性统计逐渐演变成了多样的统计学方法以及空间分析方法,在犯罪现象描述、犯罪原因解释、犯罪预防策略、警用犯罪热点预测等领域均取得了一定成果。〔20〕参见李映男、代孟良:《我国环境犯罪学研究回顾与思考——基于文献计量方法的分析》,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6期,第76—94页。佘杰新提出的农村犯罪学概念对拥有广大农村和农民的中国社会来讲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环境犯罪学兴起的背景下,农村的犯罪情境与城市大有不同,犯罪解释的理论可以共享,但具体犯罪问题在农村和城市可能形成完全不同的解释图景,因此,在推动乡村振兴的当下,对农村这个独特情境的强调对中国社会的犯罪治理具有现实意义,农村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特的研究领域,将进一步丰富犯罪学知识体系。

第二个层面的研究有王燕飞对新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完善的研究。〔21〕参见王燕飞:《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检讨与重构》,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第80—93页。他认为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存在着诸多问题:内在的专业槽尚没有完全形成,内部结构不均衡、理论层次定位不合理、知识体系不完整不匀称不自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知识建构路径简单而偏狭,两者没有形成内在的良性互动结合;知识体系封闭,缺乏开放性与融通力。因此,应在本体犯罪学、理论犯罪学、实证犯罪学三种视角下进行“分层”解构,通过类型化、语境化、个别化模式加以整合,型构出中西融合、具有中国特色、开放性的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当前,学术界关于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对其进行历史的考察和讨论是很有必要的。

(二)犯罪学研究方法

俗话说,劈柴不照纹、累死劈柴人。好的方法可以使工作事半功倍,犯罪学研究亦是如此。犯罪学研究方法一直是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热门话题。〔22〕从近10年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讨论来看,不乏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参见王志强:《中国近代犯罪学研究方法的镜像逻辑》,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1—15页;曾赟:《犯罪学中的定性与定量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第91—101页;王良顺:《犯罪学研究对象及之于研究路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106—112页;杨方泉:《犯罪学研究范式之我见》,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第39—43页;王志强:《论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及其科学实证逻辑》,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35—49页;于阳:《提升犯罪学实证研究水平》,载《理论探讨》2012年第2期,第142—144页;刘晓梅:《犯罪学研究方法小议》,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6期,第74—76页;蒋帛婷:《犯罪学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反思与检视》,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35—37、58页。样本中关于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成果不多,主要可分两个层面:

一是从宏观层面来看犯罪学学科的研究路径。周奕澄认为,未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应当坚持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相融合,建构以本体犯罪学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多学科视角下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之路径。〔23〕参见周奕澄:《近二十余年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之流变与反思》,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第57—67页。阮重骏认为应当通过完善犯罪数据的共享制度、建立稳定的犯罪数据库以保障犯罪数据的获取,加强实证方法和技术的应用,推动对策评估并提高评估研究的科学性,将研究视角从宏观转向微观层面,相关性研究转向因果研究,提升实证研究的应用价值。〔24〕参见阮重骏:《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回顾与思考——基于文献计量方法的分析与评估》,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第85—97页。

二是从微观层面看具体研究方法的实施。孔一对运用参与观察研究方法研究接触性犯罪过程中如何进入犯罪亚文化群体的“投名状”机制进行了分析,发现被研究者可能会因为在惩罚性事件中的良好表现“瞬间进入”次文化群体圈子,或者通过熟人引荐进入当地人的日常生活领域,再在与当地人长期交往互动中建立信任关系。〔25〕参见孔一:《参与观察次文化群体中的“投名状”——兼论接触性犯罪研究的道义抉择》,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第1—7页。显然,该研究针对研究方法操作的技术层面,是方法中的“方法”。

上述可见,关于犯罪学本体的研究是“独语”式的,成果较少、内容分散,缺乏聚焦某一主题的学术对话。

三、关于犯罪现象的研究

犯罪现象是通过对客观犯罪事实的观察、感受所得,是对社会中犯罪事实所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和联系的抽象概括。〔26〕参见应培礼主编:《犯罪学通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9页。样本对犯罪现象的研究聚焦在犯罪现象的结构分析和动态分析。

(一)犯罪现象结构要素的分析

犯罪现象结构要素的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包括对犯罪人、被害人、犯罪时空、犯罪方法、犯罪危害、犯罪趋势等方面的分析。通过犯罪要素的分析,从而形成我们对犯罪的“第一印象”,这是进一步分析犯罪的基础。

一是关于犯罪人的年龄段研究。这是犯罪学上的传统话题,早在十九世纪,犯罪统计学派的凯特勒(Adolphe Quetelet)和盖里(Andre Michel Guerry)分别得出犯罪的高发年龄是25~30岁和20~30岁。〔27〕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7、69页。四川省监狱管理课题组发现女性的犯罪年龄高发于36~50岁(占比46.2%),其次为26~35岁,占比达 28.2%,尤其值得关注的是,51~60岁呈显著上升趋势,而18~25岁呈显著下降趋势。〔28〕参见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监狱女犯构成及改造问题研究——以S省为例》,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4期,第51-60页。邱格屏和李伟明研究发现:盗窃犯罪人在30岁之前倾向选择入室(或商业场所)盗窃,30岁后更多选择街面、公共交通工具等领域实施盗窃,而当年龄超过50岁之后,基本不选择入室盗窃。盗窃类型因年龄而变化的原因是个人能力随着年龄而下降导致其无法满足盗窃类型外部情境的要求,只能选择对于身体能力依赖较小的盗窃犯罪类型。〔29〕参见邱格屏、李伟明:《情境视野下盗窃犯罪人年龄因素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6期,第41—49。

二是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地域分布研究。早在2014年年初,互联网上就出现了一张《中国犯罪之乡地图》,〔30〕参见《中国犯罪之乡地图》,载自凤凰网财经频道,https://finance.ifeng.com/c/7jwYxSZgD02,2021年2月10日访问。虽有人批评这样会导致地域歧视,〔31〕参见徐洪长:《犯罪之乡地图引争议,难逃“污名化”指责》,载中国经济网, http://views.ce.cn/view/ent/201 401/15/t20140115_2130717.shtml,2021年2月10日访问。但从犯罪学角度来看,这是典型的犯罪现象的测量结果。朱冠宇、陈鹏研究发现,在2005~2014年间,参与北京市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北京籍犯罪人的影响力逐渐下降,而河北籍犯罪人的影响力逐渐上升;犯罪人地域关系网络的凝聚子群结构逐渐发生两极分化,出现了少数共同犯罪关系异常密切的犯罪人地域子群结构。〔32〕参见朱冠宇、陈鹏:《基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地域关系网络的空间演化及其影响因素——以北京市诈骗案件为例》,载《地理科学进展》2020年第5期,第792—803页。而且,北京市盗窃类和抢劫类案件中犯罪人地域关联模式均具有集聚性、等级性和不均衡性,存在着一些具有枢纽地位、较高犯罪活跃度的地域性群体及核心地域圈层;在相似性的基础上,抢劫案件中犯罪人地域关系的集聚性和不均衡性要比入室盗窃案件更显著。〔33〕参见朱冠宇、陈鹏:《犯罪人跨地域共同犯罪关系网络的构建及其复杂特征研究》,载《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20年第18期,第120—131页。

三是犯罪时空分布研究。犯罪热点(hotspot),即犯罪高发地点。随着犯罪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热点警务成为当前警务的一种重要策略。2014年互联网出现的《上海反扒地图》展示了上海扒窃高发的热点,就是热点警务的典型一例。〔34〕《大数据反扒:上海官方“反扒地图”出炉》,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video/2014-04/05/c_126359 975.htm,2021年2月10日访问。郭雅琪、陈鹏关于北京市抢劫犯罪热点研究发现,有些热点地区案件犯罪人特征在一致性程度上高于环境类特征,表明热点的形成源于犯罪人在热点区域内重复作案的可能性较大;而有的地区案件环境类特征在一致性程度上高于犯罪人特征,表明该热点的形成为不同犯罪人在热点区域内集中作案的可能性较高。〔35〕参见郭雅琪、陈鹏:《基于时空临近重复效应的犯罪热点特征及成因分析——以北京市抢劫案件为例》,载《地理科学进展》2020年第5期,第804—814页。于阳等人发现,在一天中,美国的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高峰值集中在上学日的下午3点和晚上8点以及非上学日的晚上9点;而在中国,青少年财产犯罪的高峰值为凌晨的1点至2点,以及晚上21点以后;美国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在空间上表现出城市边缘化分布规律,中国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在空间上有集中在商业区、城市交通枢纽与重要干线和城市老居住区与中心街道的分布规律;中美两国的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在空间上都呈现出外来人口聚集地犯罪率高和人口流动密集区犯罪率高的分布规律。〔36〕于阳等:《中美城市青少年财产犯罪的时空分布与防范对策》,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第54—61页。

上述对犯罪要素特征的研究不仅总结了犯罪人、犯罪时空的特征,还对其背后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对犯罪预防实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当然,样本中还有大量对特定犯罪类型的研究基本都涉及该类犯罪现象特征的研究,例如,张远煌等人对中国的犯罪企业家群体的年龄、学历、性别等要素特征的归纳;〔37〕张远煌等:《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6期,第1—46页。杨江澜等人对女性青少年吸毒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青少年女性吸毒行为、生存状态及吸毒前后的个人、家庭和社会变化等方面的特征。〔38〕参见杨江澜:《青少年女性吸毒的状况和特征分析报告》,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1期,第18—23、43页。

(二)犯罪趋势与犯罪预测研究

犯罪趋势及犯罪预测是对未来犯罪的研究。近10年来,靳高风教授和他的团队等人每年对上1年犯罪形势进行总结,并对下1年犯罪趋势作出预测,已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一道靓丽风景。2020年也是如此。他们认为,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下降,最主要的犯罪类型仍是侵财犯罪,大量黑恶势力犯罪、网络犯罪、暴力袭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和被害问题持续受到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交易走私犯罪因疫情走进公众视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改变了社会运行的正常轨道,疫情期间犯罪数量大幅减少,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犯罪有所增加;随着经济社会秩序的逐步恢复,犯罪数量会逐步增多。〔39〕参见靳高风、郭一霖、李昂霖:《疫情防控背景下中国犯罪形势变化与趋势——2019—2020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1—9页。

犯罪预测是犯罪学研究中公认的难题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犯罪预测研究“边缘”且“萧条”,研究技术水平较低、研究成果实用性不强。〔40〕参见赵军:《我国犯罪预测及其研究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对“中国知网”的内容分析》,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55—160页。随着大数据的采集和应用,犯罪预测的研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除了上述采用观察、归纳的方法对犯罪趋势进行的研判,还有一些学者注意到新技术在犯罪预测中的应用。例如,胡向阳、丁寒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构建犯罪预测的应用路径进行了探索;〔41〕参见胡向阳、丁寒:《人工智能犯罪预测》,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第5—11页。郑永红以微观经济学供需理论为依据,对毒品问题指数及预测进行了研究;〔42〕参见郑永红:《毒品问题指数及预测》,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第12—18页。朱小波、次晋芳使用美国芝加哥的犯罪数据对改进PSO-BP神经网络算法在一般盗窃犯罪预测的应用研究;〔43〕参见朱小波、次晋芳:《基于改进PSO_BP神经网络算法在一般盗窃犯罪预测中的应用》,载《计算机应用及软件》2020年第1期,第37—42、75页。颜靖华、侯苗苗基于LSTM网络对中国北方某大型城市日盗窃犯罪数量变化趋势的预测研究;〔44〕参见颜靖华、侯苗苗:《基于LSTM网络的盗窃犯罪时间序列预测研究》,载《数据分析与知识发现》2020年第11期,第84—91页。魏新蕾、闫金尧等关于融合距离、面积、人口等社会环境因素的TWCS算法对犯罪分布的预测研究。〔45〕参见魏新蕾、闫金尧、石拓、张园:《基于转移概率矩阵自学习的犯罪分布预测》,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98—104页。当然,基于个人隐私和自由保护的视角,张蓓蓓提出要对大数据时代的犯罪预测持审慎态度。〔46〕参见张蓓蓓:《大数据时代下犯罪预测的应用与限制研究》,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1期,第16—23页。

上述可见,犯罪趋势研究方面缺乏对我国犯罪趋势的长期研究,特别是对趋势成因的解释研究;犯罪预测研究虽然引入了大数据技术和一些算法工具,但局限于我国犯罪数据获取或公开的困难,很难有较大的突破。

四、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

犯罪原因研究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现有的犯罪原因理论通常可以分为个体、社会、情境三个视角,但对具体犯罪现象的解释中既有从某个单一视角的研究,也有整合多个视角的研究(详见表2)。

表2 犯罪原因研究视角构成

在犯罪原因的单一视角中,样本内容主要聚焦个体原因、社会原因、情境原因三个领域。一是犯罪的个体原因研究。主要研究有在押犯中不同类别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调查〔47〕参见邵晓顺:《不同类别犯罪人犯罪心理调查研究——以Z省监狱服刑罪犯为样本》,载《公安学刊》2020年第5期,第77—86页。、无差别伤害犯罪人的心理原因分析〔48〕参见郭风娇:《无差别杀人案件的犯罪心理探究——基于76起案例的分析》,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1期,第42—48页。、未成年犯罪人决策风格研究〔49〕参见张萌、吕川、付有志:《未成年犯罪人决策风格研究——基于与普通未成年人和成年犯罪人的对比》,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21—28页。、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的心理特征分析〔50〕参见张萌:《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的心理特征分析报告》,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1期,第10—17页。、不同主体特征(性别、年龄、籍贯、作案次数)的犯罪人空间出行行为存在差异〔51〕参见侯超、陈鹏、曾昭龙等:《不同主体特征的犯罪人空间出行行为分析》,载《地理科学进展》2020年第4期,第602—613页。等。二是犯罪的社会原因研究。样本中对犯罪的社会原因考察聚焦在社会资本与犯罪的关系,例如,金江等人认为人口多样性通过削弱社会信任水平导致犯罪率的上升,〔52〕参见金江、施劲养、朱立博:《源于身份的隔阂:人口多样性、社会信任与犯罪》,载《社会》2020年4期,第191—216页。李嘉琦、王薇认为社会资本弱以及高风险的生活方式会使人更容易同时成为犯罪人与被害人,〔53〕参见李嘉琦、王薇:《社会资本与生活方式视角下的犯罪与被害重叠研究》,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1期,第24—32页。常进锋、陈国栋从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54〕参见常进锋、陈国栋:《结构化理论: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新视角》,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第43—51页。三是犯罪的情境原因研究。环境犯罪学成为我国犯罪学知识体系新的增长点,样本中有多篇论文聚焦犯罪的情境因素。例如,张春霞、柳林等人研究发现建成环境在影响ZG市星级酒店被盗的机会和成本方面作用显著;〔55〕参见张春霞、周素红、柳林等:《建成环境对星级酒店内被盗的影响——以ZG市中心城区为例》,载《地理科学进展》2020年第5期,第829—840页。柳林等人基于“潜在受害者”因素对街道街面接触型犯罪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发现街面接触型犯罪案件存在时空的集聚性;〔56〕参见柳林、梁斯毅、宋广文:《基于潜在受害者动态时空分布的街面接触型犯罪研究》,载《地球信息科学学报》2020年第4期,第887—897页。常进锋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与社会时间和空间密切相关:累积性时间、突发性时间和选择性时间影响着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家庭的空间生产、学校的空间生产、社会的空间生产以及犯罪地点的空间规训盲点是促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57〕参见常进锋:《时空社会学: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新视角》,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第134—140页。

在犯罪原因研究的整合视角中,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个体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结合。个体和社会的二元论是我国犯罪学中最常见的原因分析框架。样本中多篇论文依据不同的研究对象对同伴交往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越轨同伴与青少年犯罪正相关,但从其作用机制来看,仅有越轨同伴交往这个社会因素是不够的,还有道德推脱、神经质人格等心理因素的中介作用。〔58〕参见赵卫国、王奕丁、姜雯宁、李鑫辉:《越轨同伴交往与男性犯罪青少年攻击行为的关系个有调节的中介模型》,载《中国特殊教育》2020年第11期,第62—69页;沙晶莹、夏培芳:《同伴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影响——有中介的调节模型》,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12—18页;李蒙蒙、甘雄、金鑫:《父母婚姻冲突与青少年网络游戏成瘾-越轨同伴交往和神经质的多重中介作用》,载《中国临床心理学》2020年第2期,第355—358页。还有于阳关于青少年弑亲行为的原因分析〔59〕参见于阳:《青少年弑亲行为的主要特征、成因分析与防治对策——基于2010—2019年的31起典型案件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1期,第68—79页。、郭开元关于青少年吸毒行为的原因分析〔60〕参见郭开元:《青少年吸毒行为的现状、影响因素和预防对策研究报告》,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1期,第4—17页。、独狼倾向(导致社会排斥)与职场越轨行为的相关性分析〔61〕独狼倾向是一种工作心理偏好,指的是个体在与他人共事时倾向于独自设定工作目标和制定相关决策,对于团队工作进程缺乏必要的耐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认为他人的效率低于自己且较少重视他人想法的一种认知与行为状态,其典型的特点为高工作卷入度、低组织承诺等。参见张绿漪、蒋昀洁、钱佳蓉、蒋春燕:《独狼倾向与职场越轨——社会排斥视角》,载《科研管理》2020年第9期,第178—186页。、许书萍对青少年冰毒吸食者复吸原因的调查〔62〕该研究发现“女性”“有其他犯罪行为”“初吸年龄”“吸毒年限”“戒毒效能感低”和“家庭支持不足”这六个因素显著地预测了青少年的复吸行为。参见许书萍:《青少年冰毒吸食者复吸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5期,第69—77页。等,均是从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相结合的视角来进行。二是社会因素与情境因素的结合。样本中有3例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研究很好地说明了这一情形。研究发现,拐卖儿童犯罪高发在特定地区,而在这些情境因素的背后是教育水平、城乡收入差距、生育政策、流动人口等社会经济因素在发挥影响。〔63〕参见刘玲、李钢、薛淑艳等:《四川省拐卖儿童犯罪的时空演变过程及影响因素分析》,载《地理科学进展》2020年第5期,第853—865页;李光一、李海萍、白晓琼:《基于GIS的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时空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载《河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56—67页;薛淑艳、李钢、马雪瑶等:《贵州省拐卖儿童犯罪的多维时空格局及影响因素研究》,载《地理研究》2020年第7期,第1691—1706页。三是个体因素与情境因素的结合。顾海艳从个体因素(网店追求非法利益、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情境因素(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不力、受害人不报案、执法打击力度不够)对网络刷单诈骗行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64〕参见顾海艳:《网络刷单引发的诈骗行为及其防控措施》,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22—28页。龙冬平、柳林等人发现街头抢劫者在“前后案件”的犯罪间隔越临近、“前案件”犯罪出行距离越短以及“前案件”未当场被捕的条件下,返回到先前抢劫区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65〕参见龙冬平、柳林、陈建国等:《街头抢劫者前犯罪经历对其后作案地选择的影响》,载《地理科学进展》2020年第5期,第815—828页。四是个体因素、社会因素与情境因素的结合。例如,马路瑶从个体因素、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因素)、情境因素多角度分析了暴力伤医行为的原因。〔66〕参见马路瑶:《暴力伤医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对策——以97个暴力伤医犯罪相关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第64—77页。但样本中这种研究不多。

上述可见,犯罪原因研究大多数聚焦特定样本,为犯罪防控和罪犯矫正工作提供了依据。但研究选题较为分散,很难形成对同一主题的学术讨论。从犯罪类型上看,对于传统接触型犯罪关注较多,对网络犯罪和新技术犯罪的原因研究较少。

五、关于犯罪对策的研究

样本中对犯罪对策的研究包括整体犯罪防控模式的研究,也有专门对某一类型犯罪防控的研究,还有对重新犯罪的研究,以及对犯罪预防评估的研究。

一是治理理念和模式。单勇论述了犯罪技术治理的理论内涵和价值权衡界定,深刻剖析了治理权力随数据监控走向集中和技术赋权助力民众参与两个面向存在的非均衡性及其导致的算法歧视、隐私弱化、数字鸿沟等问题,并进行了应对思考。〔67〕参见单勇:《犯罪之技术治理的理论内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第103—116页;单勇:《犯罪之技术治理的价值权衡—以数据正义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第185—205页。赵小勇认为,区块链时代应通过法律与技术的双重重构重塑犯罪治理根基,既需要区块链技术主动维护现有法律规制秩序,为外部监管的介入提供技术环境,又需要现行法律对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价值保持宽容态度,建立适应区块链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在法律和技术层面加强国际合作,减小区块链“分布式”特征对链上犯罪管辖的不利影响。〔68〕参见赵小勇:《法律与技术如何相处——区块链时代犯罪治理模式的双重重构》,载《青年》2020年第9期,第149—160页。江溯针对网络犯罪治理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当前的网络犯罪治理模式可归入公力模式,其缺陷在于过于强调执法机构在网络犯罪治理中的能动性,容易造成网络犯罪治理过于追求监管有效性而忽视整体效益最大化,应当借鉴公私合营模式来合理解决公私部门在应对网络犯罪危机中的紧张关系。〔69〕参见江溯:《论网络犯罪治理的公私合营模式》,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第38—52页。王勇认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应采取轻轻重重的理念,其实现路径在于:废除收容教养制度,但将其惩罚性措施融入到专门学校之中;轻轻的实现路径在于,将少年法庭从“专门化”提升到 “专业化”的新阶段。〔70〕参见王勇:《论轻轻重重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理念》,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3期,第136—145页。

二是犯罪防控的策略研究。样本主要讨论了五种犯罪预防策略:一是刑罚威慑策略。吴雨豪对我国36年来犯罪与刑罚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历史考察,发现刑罚的各个维度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均没有威慑效力,而对一些非暴力的财产犯罪,刑罚确定性则具有稳定而显著的威慑效力;在刑罚严厉性的维度中,仅有提高收监率可以低程度地增加威慑效力,而提高重刑率不但不能起到遏制效果,反而会对许多类型的犯罪起到促进作用。〔71〕参见吴雨豪:《刑罚威慑的理论重构与实证检验》,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第117—137页。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自古典犯罪学以来的刑罚威慑理论。二是社会治理策略。张小虎认为中国社会结构治理是犯罪防控的治本之策,〔72〕参见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治理——犯罪防控的治本之策》,载《学术交流》2020年第1期,第15—24页。杜建军等人的研究发现,低保救助制度降低了贫困群体犯罪的概率、进而降低中国犯罪率。〔73〕参见杜建军、刘立佳、徐吟川:《低保救助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分析——基于227个城市数据的经验研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年第2期,第57—66页。刘博敏等人研究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的增加会降低犯罪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可支配收入和贫富差距的中介效应对犯罪率产生重要影响。〔74〕参见刘博敏、杜建军、汤新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基于190个城市的经验研究》,载《社会保障研究》2020年第4期,第21—30页。熊贵彬研究发现,社会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降低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风险,但是主要通过帮扶或调节情绪改善其沮丧焦虑状态所致。〔75〕参见熊贵彬:《社会工作:管理模式与有效预防重新犯罪分析——基于十省市社区矫正调查》,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86—94页。程捷认为教育性制裁的选择和执行应该秉持个别化和弹性原则,注意避免因适用教育性制裁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标签化效果,同时完善程序化设计。〔76〕参见程捷:《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教育性制裁——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为参照》,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第126—134页。三是情境预防策略。王科奇、王嘉仪以CPTED(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理论和城市“易犯罪”空间理论为支撑,提出可减弱居民被害恐惧感的防卫安全设计策略。〔77〕参见王科奇、王嘉仪:《减弱“被害恐惧感”视角下长春市半封闭住区防卫安全设计研究》,载《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555—562页。杨庆等人以城市规划学和犯罪地理学为基础,使用CPTED理论为已建成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校园空间提出了优化设计和改造设计策略。〔78〕参见杨庆、李菡芸、俞壹通等:《遏制高校校园犯罪的规划策略研究——以云南大学呈贡校区为例》,载《云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第S2期,第105—114页。王益对古徽州建筑的犯罪预防设计进行了考察,〔79〕参见王益:《从犯罪预防看徽州古村落的空间结构特征》,载《城市规划》2020年第12期,第87—94页。曾敏玲等人对法国广场设计中的情境预防经验进行了引介。〔80〕参见曾敏玲、毛媛媛、廖良:《“问题修复”和“提前介入”:法国广场设计中对环境犯罪预防的探索及其启示》,载《国际城市规划》2020年第3期,第128—136页。四是合规策略。企业的合规治理正成为一种新的犯罪治理策略,其理念是直接追诉并强化个人刑事责任,以合规计划为条件暂缓或放弃追诉企业。从外在运行路径来看,它是一种协商治理模式,从内在原理上则体现了特殊预防理论。〔81〕参见马明亮:《作为犯罪治理方式的企业合规》,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第168—181页。师索对犯罪控制合规性建构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广义的合规机制这个概念,用来探索犯罪控制的内容构建。〔82〕参见师索:《犯罪控制合规性建构的基础理论研究》,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第16—27页。五是综合防控策略。与犯罪原因分析相对应,犯罪防控往往是综合施策,这主要是在具体的类罪研究中。例如,柳林、马忠红提出,从重点人员矫正和管控、日常防控、重点行业监管、摧毁保护伞、彻查“黑财”等多种策略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83〕参见柳林、马忠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基本特征及治理路径》,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17—29页。王小光对英国青少年反社会行为控制体系进行了检讨,认为治理青少年反社会行为不仅依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应综合运用恢复性措施。〔84〕参见王小光:《英国反社会行为控制体系的形成与反思》,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5期,第85—94页。

三是犯罪预防评估研究。犯罪防控模式和策略的最终落脚地是防控效果,但样本中对犯罪预防评估的研究仅有3例:刘博敏等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进行了评估;〔85〕参见刘博敏、杜建军、汤加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基于190个城市的经验研究》,载《社会保障研究》2020年第4期,第21—30页。杜建军等人对低保救助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进行了评估;〔86〕参见杜建军、刘立佳、徐吟川:《低保救助制度对犯罪率的影响分析——基于227个城市数据的经验研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年第2期,第57—66页。柳林等人对警用视频监控这种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了评估。〔87〕参见柳林、李璐、周翰林等:《警用视频监控的犯罪转移和效益扩散——以苏州市姑苏区为例》,载《地理科学》2020年第10期,第1601—1609页。

上述可见,对犯罪防控模式研究中,技术治理及其引起的问题受到关注,特别是其带来的社会参与进一步弱化值得思考;犯罪治理策略中,选题分布较分散,没有形成对特定问题的讨论,合规治理的兴起成为企业犯罪治理新话题,它将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犯罪预防评估研究相对比较薄弱,这对积累科学有效的犯罪预防措施是不利的。

六、总结和讨论

通过上述梳理,笔者认为,2020年犯罪学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一定程度上回应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犯罪治理立法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疫情防控等犯罪治理实践的热点问题,但也存在很多值得研究的空间,甚至是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一)2020年犯罪学研究的总结

笔者认为,2020年犯罪学研究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犯罪学本体研究方面,主要对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一是犯罪学要对当前预防型刑事立法和农村犯罪治理理论需求的回应,发展环境犯罪学和农村犯罪学。二是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的完善建议,即从本体犯罪学、理论犯罪学和应用犯罪学三个层面建构中西融合、具有中国特色、开放性的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三是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回顾和具体研究方法的实践探讨。总体上来讲,犯罪学本体研究成果较少且主题分散。

犯罪现象研究方面,主要对两个问题进行了讨论:一是对犯罪人、犯罪时空特征等犯罪结构要素进行了研究,包括大量的类罪的研究中对特定犯罪现象的结构要素的特征分析;二是对犯罪趋势和犯罪预测进行了研究,强调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要素在犯罪预测中的作用。总体上来讲,犯罪现象的研究内容比较丰富,但缺乏对我国长期犯罪趋势的实证研究及科学解释,对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成果较少。

犯罪原因研究方面,样本从个体、社会、情境三个视角以及整合视角来解释犯罪现象,其中,个体视角方面多为心理学角度而鲜有生理学角度的研究,整合视角多为个体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结合而其他整合视角较少。从研究对象来看,对传统的接触型犯罪关注较多,对网络犯罪的原因研究较少。

犯罪对策研究方面,主要讨论了犯罪防控理念和模式、犯罪防控策略、犯罪防控评估等,其中,当代犯罪治理的技术介入所形成的新模式和伦理问题引起了关注;犯罪防控策略中在刑罚策略、社会治理、情境预防之外,合规策略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犯罪防控评估受重视程度不够。

(二)犯罪学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早在十年前,严励教授就提出“犯罪学何以贫困化”的话题,〔88〕参见严励:《犯罪学何以贫困化》,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42—50页。对犯罪学研究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显学地位”到21世纪的日渐贫乏进行思考。毋庸讳言,犯罪学研究仍需继续加强,而且是多学科参与、全方位提升犯罪学研究水平。这里仅依据本研究考察所见,讨论犯罪学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从研究内容上看,要补齐“短板”,加强重点。这里的“短板”是2020年犯罪学研究中的短板,它是以样本中所占的比重为依据的,主要有犯罪学本体研究、犯罪被害人研究、犯罪趋势研究、犯罪生物学研究、犯罪防控的评估研究、犯罪学比较研究、历史犯罪学研究等方面。加强重点是指比较急需的犯罪学专题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环境犯罪学研究。环境犯罪学聚焦犯罪行为,与聚焦犯罪人的传统犯罪学研究范式不同。尽管传统的犯罪学研究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犯罪学研究范式的转换,环境犯罪学的研究成为犯罪学新的知识增长点。无论是预防型立法,还是技术治理,均需要环境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来支撑,犯罪学研究也必将回应这一需求。样本中来自“地理规划类”的犯罪学论文多属于环境犯罪学的范畴,这改变了人们对犯罪学研究主要来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传统印象。除了继续加强现有研究外,积极借鉴国外环境犯罪学中较为成熟的理论成果,推动我国环境犯罪学的研究和应用。近些年来,已经有一些环境犯罪学的著作被翻译引进,〔89〕例如,[美]雷切尔·博巴·桑托斯:《犯罪制图与犯罪分析》,金诚、郑滋椀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英]Spencer Chainey、Lisa Tompson:《犯罪制图案例分析:实践与研究》,陈鹏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美]Timothy D.Crowe:《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第3版)》,陈鹏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英]Spencer Chainey、[美]Jerry Ratcliffe:《地理信息系统与犯罪制图》,陈鹏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但集中在犯罪制图,尚未见到《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90〕Paul Brantingham and Patricia. Brantingham (eds.),Enviromental Criminology, 2nded. Prospect Heights,IL: Waveland Press,1991.《classics in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91〕Martin A. Andresen,Paul J. Brantingham and J. Bryan Kinney. Classics in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CRC Press,2010.《crime and everyday Life》〔92〕Marcus Felson and Mary A. Eckert. Crime and Everyday Life,5ed, Sage Publications, Inc,2015.《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and crime analysis》〔93〕WORTLEY R and MAZEROLLE L (eds.). 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and crime analysis. Devon:Willan Publishing,2008:4.等环境犯罪学基础理论著作的译介。

二是犯罪趋势研究。犯罪现象研究中,仅有靳高风等人的1篇文章讨论2020年的犯罪趋势,它是基于2019年的犯罪形势进行的分析。犯罪趋势的研究和犯罪学本身一样古老,对一个国家或地区一段时期内犯罪趋势的了解是认识犯罪规律、制定刑事政策的重要基础。美国司法部的研究机构全美司法中心(NIJ,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在2012年资助美国国家科学院、工学院和医学院(The National Academies of Science, Engineering and Medicine)联合建立一个犯罪趋势圆桌会议(Roundtable on Crime Trends),〔94〕该圆桌会议一年举行两次,聚集了犯罪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政策分析人士、公共卫生学者和刑事司法实务人员,会议主席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University of Missouri-St-Louis)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系教授理查德·罗森菲尔德(Richard Rosenfeld)。参见https://sites.nationalacademies.org/DBASSE/CLAJ/CurrentProjects/DBASSE_081065,2021年1月31日访问。来评价犯罪趋势的研究和现有解释的充分性,以解决那些没有得到充分研究或现有研究结果相互矛盾或不确定的问题。中国学者曾对改革开放后的犯罪增长进行过热烈的讨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围绕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正比论”“同步论”“反比论”“代价论”“远正近负论”等观点;〔95〕参见赵宝成,《现代化对犯罪的影响》,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27—32页;周路:《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的关系及其中介——再论“远正近负效应论”》,载《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第61—64页。另一个方面是分析犯罪增长的原因,集中体现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变迁背景和经济因素(特别是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与犯罪率的关系。〔96〕参见罗煜、冯玉军:《犯罪与现代化——法律经济分析的宏观视角》,载《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85—105页;陈屹立、张卫国:《收入不平等、国民教育与中国的暴力犯罪——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证研究》,载《制度经济学研究》2010年第4期,第1—25页;吴一平、芮萌:《收入分配不平等对刑事犯罪的影响》,载《经济学(季刊)》2010年第1期,第291—310页。进入21世纪以后,个别犯罪的刑事发案率开始下降,〔97〕这里是依据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数和当年全国人口为依据所计算的犯罪率。到2015年年底,我国的刑事发案率出现了拐点,2016年转为下降,直到目前。为什么下降?与犯罪为什么增长一样,同样需要犯罪学研究给出解释。

三是细化不同群体青少年犯罪的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始终是犯罪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尽管,样本中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有33篇,但鲜有根据社会背景对青少年进行细化研究的。青少年处在一个特定的生命历程阶段,其社会背景和成长经历对其人格塑造、就业就学、社会交往影响较大,犯罪风险也因而不同,在犯罪学研究时要加以区分。其实,就是加强发展犯罪学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国外有学者将移民青少年分为童年移民青少年(childhood immigrants)和移民二代(children of immigrants),将这两个群体的犯罪情况与本地青少年进行比较研究。〔98〕童年移民青少年是指出生在外国、父母也是外国人的青少年,样本选择是12岁及12岁以前移民的青少年,把出生在瑞典但父母为移民的称为移民二代。Hallsten M., Szulkin. R. and Sarnecki J.. Crime as a Price on Inequality? The Gap in Registered Crime Between Childhood Imaigrants, Children of Immigrants and Children of Native Swedes,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2013(53):p.456—481.国内犯罪研究中虽有学者关注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民工二代、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但这些概念还不能清晰说明青少年的生命历程。〔99〕参见王瑞山、许蔓莉:《犯罪研究中流动青少年概念的多维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5期,第71—79页。笔者曾对流动青少年不同维度的界定进行了梳理,也尝试对城市流动未成年人和本地籍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分别进行考察和比较,〔100〕参见王瑞山:《当前我国城市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及发展式预防——以2013—2017年S市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为例》,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10—18页;王瑞山:《城市本地籍未成年人犯罪生成及遏制实证分析》,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第103—113、187页。但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犯罪学研究中要进一步加强不同群体青少年的研究,以利于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的精细化。

四是加强网络技术犯罪及新行业中的犯罪风险研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提高了生产力,还会催生新的行业,为犯罪人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机会,也为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方法。如何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就需要加强对新技术新行业领域犯罪的研究。相对于传统犯罪手段来说,网络技术、电信技术对犯罪效果具有扩大效应。以诈骗为例,传统的一对一诈骗手段和电信诈骗就像捕鱼中的使用鱼叉和渔网的区别,传统犯罪手段在特定时空内害人有限,现在借助网络电信技术,瞬间可以完成对成千上万人实施。类罪研究中,有少数学者关注了人工智能技术〔101〕参见单美静:《隐私窃取及其防范——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思考》,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5期,第8—15页。、区块链技术〔102〕等新技术带来的犯罪风险,〔103〕还有个别学者聚焦了快递行业〔104〕参见贾健:《快递行业犯罪治理问题研究——以重庆市五年内快递行业发生的482个犯罪案例为样本》,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110—119页;贾健、杨琪琪:《快递犯罪的治理研究——何以实现快递安全》,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第61—68页。、跨境电商〔105〕参见金泽刚:《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类型演变与犯罪危机预防》,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1期,第4—16页。、互联网经济〔106〕参见马方、王玉龙:《跨境电商领域走私犯罪风险及其防治对策》,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第62—68页。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犯罪风险。显然,这些研究数量比较少,很难形成讨论,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且,科学技术、行业发展日新月异,需要犯罪学人时刻关注新的犯罪风险和问题作出预判和预案。

从研究方法上看,我们要注意研究方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加学术交流和讨论,努力提高犯罪学研究的质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要选择合适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样本选择时就已经看到犯罪学研究的困境:犯罪学研究期刊不少,但学术影响力不高,其刊登的犯罪学研究成果质量也不高。来自一般期刊的113篇论文中,近一半(56篇)使用简单分析、缺乏依据。因为犯罪学研究涉及多个学科,研究方法不一,分析工具也不同,我们要根据不同的研究类型选择科学的研究方法,无论是质性研究,还是量化分析,皆应使所论言之有据,结论令人信服。

二是要加强资料搜集。公开披露的犯罪统计的官方资料有限,这是制约当前犯罪研究的一大瓶颈,但我们并非无所作为,要力所能及地进行资料搜集。除了常用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法律年鉴披露的官方统计数据,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公开为犯罪学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素材,样本中多篇论文就以此为研究资料。〔107〕参见李莉莎:《遏制论视野下高校腐败犯罪大数据分析——2007至2019年高校腐败犯罪的实证》,载《兰州学刊》2020年第8期,第90—100页。然而,这些材料披露了案件的事实经过,比较适合整理犯罪行为的要素特征和用于发现问题的初步调查,但对案件事实之外的信息披露较少,用它来分析犯罪原因具有很大的不足,还需进一步的资料搜集。

三是加强跨学科的犯罪研究和交流。通过上述对犯罪原因研究和犯罪对策研究的梳理可见,犯罪学研究不再局限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环境犯罪学理论从犯罪行为情境解释犯罪的发生,进而为通过环境规划、工程科技、计算机技术等来解释和抑制犯罪提供可能。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应重视理工科学知识运用于犯罪解释和防控,需要加强跨学科的研究和交流,来丰富犯罪学知识体系。

七、结语

王燕飞曾对犯罪学研究综述进行了“综述”,指出了当代犯罪学研究综述中“变色、变调、变质”问题,其中指出当前犯罪学研究年度综述的“随意”“低调”“腐败变质”等弊端。〔108〕王燕飞:《犯罪学研究综述漫谈》,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4期,第112—115页。笔者虽学力有限,但以此弊为戒,面对主题宏大的犯罪学研究,样本选择上追求范围清楚、具有代表性,以增强其信度和效度;内容梳理上以样本文本分析和统计为依据,述多作少,力求客观。本文基本反映出2020年犯罪学研究的面貌,为进一步的犯罪学研究提供镜鉴,丰富以证据为基础的犯罪防控策略,为新时期我国犯罪治理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促进我国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当然,本文研究具有以下明显的不足:一是样本选择局限。本文仅选择期刊中的犯罪学论文,尚有犯罪学著作、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报刊媒体上的犯罪学理论文章以及境外关于中国犯罪学的研究等学术资源,这就使得本文考察的全面性不足。二是没有对研究方法进行详细的评价。犯罪学研究涉及学科较多,研究方法不一,难以做出较为细致的分类梳理,仅从“是否言之有据”这一简单标准加以考察,并在研究展望中提出相应的观点。三是犯罪学进一步研究的展望受笔者眼界的局限。本文仅对2020年犯罪学研究进行梳理,是一个横断面研究,缺乏纵向的比较深度,很难作出犯罪学研究趋势的判断,因此,犯罪学进一步研究方向的展望还要依赖笔者对2020年以前犯罪学研究的了解,受到笔者眼界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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