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丹 张弛
摘 要:随着新时期国际社会的发展,以及各个国家对于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我国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和相关法治建设的工作急需重视起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够为环境诉讼案件提供关键性证据,以保证案件中权责的明确。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在我国仍然处于一个初级的发展阶段,相对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较少,法律建设仍需要完善。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发展,进行不断的探索,促进相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环境污染;司法鉴定;评估制度
前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大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经济水平的发展,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这也就导致了新时期环保纠纷案件的增多,所以,我国对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技术的更新等就要更加重视。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是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我国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地进行专家的组织,用以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工作,这项重要举措从根本上促进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机构的资质也得到了保障。
1新时期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司法现状
新时期,在我国的鉴定工作发展中,关于相关案件的审判涉及到了许多的专业技术问题,这些专业技术问题则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人员进行检测、实验模拟等相关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解决。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不可能对于所有的技术都有充分的了解,所以对于专业机构的需求就出现了,对于环境损害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与评估,并且需要提供真实的评估报告,以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在新时期的环境损害司法检定工作中,委托人一般是法院以及原告,在评估主体中,进行鉴定评估的主体一般来自于多个部门,可能是社会鉴定机构、行政机关下属监测站、资产评估公司等等。而进行评估的内容一般有污染物的排放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到恢复原状,此期间的,服务性功能的损失等,其中涉及到最多的就是对于环境污染损害数额的鉴定[1]。其他方面也会对污染情况、污染物性质、排污责任的划分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相应的评估。
但是,在我国,相关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存在着收费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情况,高昂的费用成为了相关案件中,法院委托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首要问题。这就要求,相关的司法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个鉴定机构进行彻查,确立合理规范的收费标准与原则,对于各个鉴定机构的专业资质也要开展相应的检查。
2新时期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监管的缺失
在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虽然分两批,推荐了共计31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并对鉴定机构的工作给予了相应的指导。但是,国家层面上的司法鉴定评估制度并没有进行及时而有效地建立,这就导致相关的司法鉴定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在环境污染损害的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方位较广、影响因素较多,所以对于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要求就比较高[2]。在进行鉴定评估时,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损失的结果做出精准的评估。但是,由于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了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侧重点不同,相关的鉴定评估工作进展不一致,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由此产生。由于外部监管的缺失,对于环境损害案件的定损定责较为困难。
2.2鉴定评估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已经出台的法律中来看,对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性的阐释,没有专门针对相应司法鉴定评估的法律。而在相关的司法体系或规章制度中,都是局限于某个领域的司法鉴定评估,如《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在具体执行上的约束力度较弱。这就导致了真正符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要求的机构较少,鉴定的意见公信力不足。
3新时期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的完善对策
3.1加强对于机构的监管力度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直接影响到相关权责的确认、环境损害结果的确认等等,所以,我国一定要加强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以及合理性。从国家层面,将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提高,将监管部门进行单独的设置,保障监管的公平公正。同时对于相应考核机制的构建也要提上日程,明确指出司法鉴定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拥有的权力以及自身的义务,将责任意识渗透进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的工作之中。对于行业的自律、舆论的监督、行政的处罚、经济上的惩处等相应监管系统的构建一定要加快速度,从根本上加强对于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
3.2完善鉴定评估法律体系以及机构体系
法律体系的完善是要站在国家发展的角度进行的,全国人大以及常务委员会要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法律进行针对性地建立,将鉴定评估的相关要求与标准进行规范而统一的制定,将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主体、性质、适用范围以及概念等进行明确的规定[3]。当然,相关对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系问题也要重视,一方面就是监管的机构应该进行专门的设定,以保证监督的针对性以及专业性,另一方面就是对诉前鉴定制度的推行,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且具备固定难、不确定性强、证据采集困难等特点,为了让案件更顺利地解决,对于诉前坚定制度的推行势在必行。
结论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自然环境的发展形势较为严峻,关于环境污染损害问题的纠纷在逐渐增多。所以,对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的完善一定要引起重视,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以及准入标准一定要加强,对司法鉴定评估的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机构体系建设也一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來实行。加强国家行政司法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对机构监管工作的辅助作用,不断提升专业评估机构的公信力,促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蒋亚娟,肖歌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21(3):11.
[2]隋鑫.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难点探讨[J].北方环境,2020,32(5):22-23.
[3]胡浩.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综述[J].生态环境与保护,20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