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李 轩
某新造船在PSC检查中,被发现机舱脱险通道门的识别符号贴错(如图1),PSC检查官怀疑该防火门的等级不满足防火控制图和公约的要求,最后导致PSC缺陷(如图2)。
图1
图2
船舶防火控制图作为检验和验收的必备文件,主要内容有每层甲板的控制站、各级防火分隔围蔽的各级防火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喷水装置、消防器材、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等设施的细目,以及各通风系统的位置,包括风机、挡火闸、遥控关闭装置、应急通道,还有船舶所配备的各种救生设备和位置,是随船存放的十分重要的一份图纸,也是船舶在危险情况下作为逃生的指导性图纸。防火控制图一直是验船师、PSC检查官重点检查的对象,新造船检验过程中,现场验船师按防火控制图逐个核对船上张贴的识别符号。但是在一次TOC检验中,笔者发现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的张贴范围和数量都有不同。由此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船上是否要张贴防火控制图中所有的识别符号?如果前文所述船不张贴防火门的识别符号,能不能避免PSC缺陷呢?
首先,在SOLAS公约第II-1章15.2.1条规定了防火控制图应该包含的内容:该图应清晰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 B”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连同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喷水器装置、灭火设备和各舱室、甲板等的出入通道以及通风系统的细节,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的通风机识别号码的细节。
其次,防火控制图按IMO A.952(23)和A.1116(30)决议的要求来制作和审核。在A.1116(30)决议中的第4条,表明在制定防火控制图时,视具体情况共同使用A.1116(30)和A.952(23)的识别符号;第2条表明船上应按SOLAS第II-2和III章的要求张贴识别符号,识别符号应该满足A.1116(30)和A.952(23)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SOLAS第II-2和III章的要求进行梳理。
1、通过《脱险通道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督促各缔约国政府使船厂、船东、船舶经营人、船长、岸基消防人员和海上人命安全相关的其他方注意并在SOLAS第II-2和III章框架内使用上述脱险通道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
3、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保持本决议的审议并在必要时予以修正;
4、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这些脱险通道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应对于在2019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或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在SOLAS第II-2和/或III章范围内经过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的船舶(如适用)生效,并在制定SOLAS第II-2/15.2.4条要求的船舶防火控制图视具体情况与A.952(23)决议共同使用。
在中文版的SOLAS公约中关于符号张贴的要求分三类,分别为标识、标记和标志。
公约第II-2章10.10.3.1条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在有永久性清晰标记且易于到达的位置,以备随时取用。
公约第III章20.10条救生设备的容器、支架、搁架及其他类似存放装置的位置,应用符号加以标记,表明该位置存放的设备及用途。
公约第II-2章13.3.2.5.1条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应在脱险通道所有各点(包括拐弯和交叉处),用位于甲板以上不超过300 mm的照明或荧光条指示装置予以标示。此标示必须使乘客能够辨认脱险通道并易于识别脱险出口。如果使用电力照明,应由应急电源供电,并应布置成任何单个灯的故障或一个照明条的切除不会导致标示失效。此外,脱险路线的标志和消防设备位置的标识应采用荧光材料或用照明标示。
第II-2章 15.2.4.2条一套防火控制图或含有防火控制图小册子的副本应永久存放于甲板室外标有明显标志的风雨密盒中,供岸上消防人员使用。
SOLAS公约第III章9.2.3条应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操纵器上或附近设置告示或标志,其应:①有示意图说明操纵器的用途及此项设备的操作程序,并告知有关须知或注意事项;②在应急照明条件下易于看清;和③使用符合本组织建议案的符号。
SOLAS第III章11.5条通往集合站与登乘站的通道、梯道和出口应予照明。该照明系统应能根据情况由第II-1/42 或II-1/43条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此外,并且作为第II-2/13.3.2.5.1条要求的标志的一部分,通往集合站的路线应按本组织为此用途而提出的建议案用集合站的符号标明。
SOLAS第II-1章13.7.1条从船上每一通常有人的处所至集合站均应设有脱险通道。脱险通道的布置应尽可能提供通往集合站的最直接通道,并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用符号标出。通过前文的分析和梳理SOLAS公约的要求,可以了解到,其一,公约没有要求船上张贴防火控制图中所有的识别符号;其二,我们现场检验的新造船,船上贴的识别符号远大于公约的要求,很多是为了船东、船员的个性化要求贴上去,故而,现场检验中要加强对识别符号的核对,确保已张贴符号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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