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曦
【案例】2018年4月25日深夜,高某驾驶小轿车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小轿车会车时,因高某未关闭远光灯,导致吴某视觉障碍,致吴某驾驶的机动车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高某的小轿车在A保险公司上了交强险。请问,本案的賠偿责任如何划分?
【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某在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给对面车辆造成了视觉障碍,致使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是高某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高某直接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