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离原则适用研究

2021-04-23 22:18彭程
艺术科技 2021年24期
关键词:实用功能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普通文学和艺术作品,在保有艺术美学价值的同时融合了工业产品的属性。适用分离原则的二元结构以及物理上和观念上的分离标准,将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相互分离,从而保障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现。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分离原则;艺术功能;实用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4-0-03

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物质需要以及对艺术作品的精神需求不断加深,实用艺术作品同时具备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日益获得人们的喜爱。由于创作者的不断努力,实用艺术作品的种类和样式日渐丰富,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与此同时,剽窃艺术创作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侵权案件不仅给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维权成本,也不断破坏着欣欣向荣的实用艺术作品市场环境,因此,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势在必行。应适用分离原则,将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予以著作权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对实用艺术作品及创作者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

1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辨析

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个综合词汇,概括了多种兼具艺术与实用价值的艺术贡献作品,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共同构成了实用艺术作品的两个侧面。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是美学艺术与工业产品深度融合的产物,兼具审美意义和实用价值两大属性,充分体现了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价值内涵。而美术作品则更强调纯粹的美学价值,实用价值是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最显著的特点。美术作品多用于收藏与欣赏,其艺术价值具有更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同一幅美术作品,不同的人會产生不同的艺术共鸣,或相见恨晚,或不值一瞥,很难有一个明确且普遍适用的审美标准。而实用艺术作品则兼顾艺术表达与实用功能这两个方面,创作者将大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同工业产品有机结合,从而生产出具有实用价值的产品,更易获得众多消费者的接纳。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第一价值是实用,第二价值是美感。

实用艺术作品也不同于工艺美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即人们常说的工艺品,主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制作的各色小物件,工艺美术作品将制作者的创意、审美通过材质、技巧等手段巧妙融入在一起,形成独具美感和实用功能的作品。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工艺美术作品从不缺席,伟大的劳动人民将其智慧与巧思凝聚在一件件精美的工艺美术作品之中,筑成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万里长城。相较于实用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多为手工艺制作,充分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与民族特色。尽管实用艺术作品与工艺美术作品都具有艺术性与实用性,但工艺美术作品更侧重于手工制作的传统工艺生产,而实用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大工业大机械生产的特点。

2 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内涵

思想与表达分离原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思想本身不在保护范围内,思想和表达之间相互分离。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离原则基于思想与表达分离原则,思想与表达分离原则明确了抽象思想与具体表达之间的边界,从而指明了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范围。该处所指的“思想”泛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有三种类型。

一是基础元素,如文学作品中基础的遣词造句规则,影视作品中基础的运镜方式和叙事手法等。这些作品构成元素基础简单,被普遍使用,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抽象内容,人们对艺术作品中所蕴含的思想内涵的认知,在脑海中会经过由具体到抽象的演变,在接受艺术作品具体的表达形式后,会逐渐抽象出深层次的理解,该抽象的理解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范畴。三是解决方案,即作品中所包含的解决方案、操作方法、技术手段等内容,也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范畴[1]。

分离原则是思想与表达分离原则外延的延伸,思想与表达分离原则要求艺术作品中的抽象思想与具体表达相互独立且分离,著作权法未对艺术作品中独立的抽象思想部分予以保护,仅保护符合独创性的具体表达。基于此,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离原则将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其中,实用功能对应抽象思想范畴,属于作者创作该作品的主观意图,存在于作者的思想之中,实用功能对应上述思想类型的第三类,是一种解决方案。

同时,基于分离原则,将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相互分离和独立,其中的艺术功能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不将两者独立出来就对实用艺术作品加以保护,便不可避免地将其中的实用功能一并纳入保护范畴,导致创作者可通过该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行技术上的垄断,不仅违背了思想与表达分离原则,也不利于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3 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离原则适用问题

3.1 实用艺术作品分离原则适用的二元结构

实用艺术作品侵权案件中适用分离原则早已屡见不鲜,但纵观案例判决中的分离原则适用情况,可以看到我国司法实践在现阶段对分离原则内涵的理解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尚未精准把握分离原则的内涵,在原则适用中出现偏差。

实用艺术作品分离原则的适用由二元结构构成,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通过物理上的分离或观念上的分离将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相互分离,第二层次是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彼此独立[2]。我国司法实践有关分离原则适用的案件中往往直接进入第二层次而跳过第一层次,忽视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功能的分离特征。

在法院认定作品艺术性的实践中,首先是认定该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具有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其次判断该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能否独立存在。若该艺术功能能够独立存在且满足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则可认定该作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

然而,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功能能否分离和是否独立存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是一对动态的结合体,判断两者能否相互分离,需要考量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在分离了实用功能之后是否受到影响,艺术功能是否受到实用功能的限制和制约,而判断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是否独立存在不需要考量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如一件实用艺术作品拥有精美的图案设计,但该图案设计与该作品的实用功能动态捆绑,倘若剥离了该图案设计,原作品的实用功能便不复存在。此时,即便该图案设计可以独立存在,也不能认定该作品的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可以相互分离。因此,在司法路径中,若跳过第一层次直接进入第二层次,则打破了分离原则两阶层的二元立体适用结构,陷入一元平面结构的判定困境,分离原则的适用可能性便无从谈起。

实用艺术作品艺术功能的“独立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相互分离”的前提条件,这便使司法实践中出现直接跳过第一层次径直判断第二层次的情况。此外,忽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的动态关系,也是分离原则适用出现问题的原因。法院不论是辨析认定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还是通过“艺术性”“实用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四要件判断,其实质都是有关实用艺术作品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的判断,往往会忽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限制和制约关系。

3.2 实用艺术作品分离原则的分离标准

关于实用艺术作品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的分离标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区分较为模糊,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实用艺术作品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物理上和观念上的分离同分离原则适用的两阶层路径一样,在判断上也存在递进的先后关系。不同于观念上的分离标准,若一个衣柜加以精美图案的修饰,则很方便对其进行物理上的区分。

相较之下,物理上的分离标准更加明晰,易于把握,便于判断。但是并非所有的实用艺术作品都存在显而易见的物理区隔,都能够从物理上简单分离。若设计师将衣柜设计成艺术化处理的动物造型,则很难进行简单的分离,不能用物理上的分离判断标准一概而论,此时需要进行观念上的分离。对于某些实用艺术作品,倘若使用物理上的分离标准分离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则可能导致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被不断缩小,无法实现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使用观念上的分离标准有利于弥补物理分离的不足。总而言之,观念层面的分离标准是对物理层面分离标准不足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但在物理上的分离标准已经将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分离之后,便不能再使用观念分离的标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在適用分离原则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时,未明确区分物理上的分离标准和观念上的分离标准,造成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错误认定,因此法官在判断实用艺术作品时应当具备将两个分离标准严格区分适用的思维。

4 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离原则适用构想

4.1 联系独创性判断的实用艺术作品分离原则适用

思想与表达分离原则是实用艺术作品分离原则的理论基础,思想与表达分离对于作品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理,分离原则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

并非所有剥离出来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都能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应当遵循分离原则适用的二元结构,第一步先从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两个维度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得出是或否的判断。接下来判断艺术功能独立的可能性,而艺术功能独立存在并不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最后一步。思想与表达分离原则通过抽离艺术作品中的思想部分,从而对其中符合独创性的表达内容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判断作品是否符合独创性是是否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的最后一步,同时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独创性的符合判断是艺术作品能否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终极大门,不符合独创性要求的艺术作品同已经剥离出去的思想一样,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领域也是一样,其中的艺术功能所表现出来的艺术价值同样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通过组合拳的形式,对层层筛选出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进行分离原则的判断后,分离出来的具有独立特征的艺术功能同样需要进行独创性符合的判断,倘若同样符合独创性要求,则该实用艺术作品便可以进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大门,完整的判断流程就此完成[3]。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与普通艺术作品有着较高的相似度。若仅仅用著作权法的独创性符合进行判断,不仅缺乏著作权判断的法律基础,而且因为尚未剔除包裹在实用艺术作品艺术功能中的实用功能部分,无法对其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若仅适用分离原则进行判断,则会扩大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造成滥用法律保护的现象出现。

4.2 实用艺术作品分离标准的具体适用

实用艺术作品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的分离标准包括物理上的分离标准和观念上的分离标准,观念上的分离标准在物理分离标准难以发挥作用时予以补充判断。物理上的分离标准判断起来相对方便,此时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有着明确的区分界限,仅需要对两者进行物理层面的剥离。若一件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能够在物理上被剥离,独立于实用功能而存在,并且两者分离后互相不产生影响,分离出来的艺术功能具有美学价值,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则该实用艺术作品便可以进行物理分离。

相较于物理上的分离标准,观念上的分离标准更加依赖判断者的主观能动性,此时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和实用功能或区分不够明确,或深度融合在一起,该标准具有抽象和不确定的特点,因此,更需要明确具体的判断方法。首先,根据分离原则,实用艺术作品中的实用功能应当分离且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仅须判断出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部分并将其移除,剩下的便是其艺术功能部分。

然而并非所有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都具有艺术价值,艺术作品最显著的价值在于美感,通过与观赏者的审美共鸣,从而将艺术作品中内含的美感传递给观赏者。此外,因为审美的不同,对艺术作品的认定更是见仁见智。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部分,法官不能采用专业艺术家的视角判断,而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判断。

要判断分离出来的艺术部分是否与实用功能相互影响。因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与实用功能在物理层面深度融合在一起,无法进行简单的区分,便需要考量通过观念将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功能分离后是否受到实用功能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表现为实用功能对分离后的艺术功能的限制乃至破坏。一旦进行观念分离,艺术功能中的艺术美感展示就会受到限制或是部分破坏,则不能将两者视为可以分离。

5 结语

实用艺术作品同为文学和艺术作品大范畴内的概念,应当在著作权法中予以保护。不同于普通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在保留艺术功能的基础上融入了实用功能,其内涵更加丰富,同时也应当适用分离原则强化实用艺术作品在著作权法领域内的保护,层层剥离和筛选出其中具有著作权法保护价值的艺术功能部分,从而保障实用艺术作品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9-69.

[2] 宋戈.实用艺术作品分离规则的适用:以合并原则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8(2):26-33.

[3] 罗瀚.家具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认定路径[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21(2):81-84.

作者简介:彭程(1997—),男,河南郑州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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