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为财产:旅游背景下云南Y村撒尼人的户籍身份、产权话语和村落组织更迭

2021-04-20 03:01史艳兰
关键词:石林产权景区

史艳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传统社会,土地是衡量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基础,是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石[1]4。对土地的研究必然伴随着对“财产”“产权”的讨论(1)在人类学早期作品中,马林诺夫斯基、格鲁克曼和弗斯等人使用“property”(财产、财产权、产权)和“ownership”(所有权)来分析殖民地的土地权属问题。。不同时代背景下,土地的含义、价值以及人地关系等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英国人类学家麦克法兰认为,如果说英国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是基于“农民社会”(2)麦克法兰通过对英国个人主义的溯源,并不认同雷德菲尔德、沃尔夫等提出的13—18世纪英格兰在处于经典农民社会的分段,但英格兰基于农民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向资本主义现代社会的发展却是共识,这其中,土地产权是变革的一个重要因素。见麦克法兰著.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管可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向资本主义社会的成功转型,那么,以土地为基础的家庭财产权或者说私人财产权的确立是英国资本主义先行于法国等欧洲国家的关键[2]1。随着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到来,新自由主义以及家庭财产私有化制度使得土地权、财产的范围以及个人与土地、个人与他人的关系都发生了变化。那么,在中国,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前提下,面对现代性的冲击,农民传统的土地观念发生了什么变化?人们将采取怎样的行动来达成对土地的诉求?这样的变化对于形塑人、物和社会行动有怎样的关系?本研究以云南一个少数民族村落Y村为田野点,呈现旅游发展背景下Y村人与地方政府关于户籍身份、土地流转、产权话语以及农村基层组织更迭的纠葛。面对危机,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形成的关于农民户籍身份、土地、农村基层组织的捆绑关系成为农民维系生存保障的“复合产权”。

一、人类学视野中的土地财产和产权研究

人类学发展伊始,许多人类学家都对土地财产和产权有过重要的论述或相关的民族志研究。马林诺夫斯基在特罗布里恩岛(Trobriand)就已看到当地原住民的财产和所有权问题,并强调从地方亲属制度、神话基础、观念体系等对其进行理解[3]。利奇通过在锡兰(今斯里兰卡)农村的田野调查,指出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关系决定亲属关系,亲属结构是描述财产关系的一种方式[4]。此外,巴特分析了斯瓦特巴坦人土地权利与政治权力的网络关系[5],格鲁克曼研究了非洲土地权属授权机制[6]。这些研究把土地产权视为一种社会关系(3)英国人类学家布洛赫明确指出将产权关系视为社会关系的研究视角;周歆红把产权研究进行分类,认为“将产权视为社会关系”已成为产权的三个研究路径之一。见Maurice Bloch.Property and the End of Affinity.In Maurice Bloch ed.Marxist Analyses and Social Anthropology.London: Routledge,1975。周歆红.西方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社会学研究,2016(2):218。此外,将土地财产与宗族、妇女、农民等因素的制度安排与社会变迁联系起来也成为同一时期诸多研究的特点。见Maurice Freedman. 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 London: Athlone Press, 1958;John L. MaCreery. Women’s Property Rights and Dowry in China and South Asia. Ethnology, 1976(2):163-174。,沿着这一脉络,怎样处理土地、财产的关系成为今天人们思考人与物、人与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点[7]。如臧得顺以藏村为例,认为农村地权深嵌在社会关系之中,附着在土地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认识土地问题的本质与核心[8]。可以说,土地与传统社会的关系为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地关系提供了基础,对于认识与处理当下不断脱嵌的人地关系提供了启示。但对于现代性背景下的土地利用和土地观念变迁,其提供的解释力有限。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以各种形式推进以及新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的扩张,加之东欧和苏联的社会剧变,人类学家开始关注社会主义与财产的关系问题。如后社会主义转型过程中集体财产的私有化过程[9-11]。这其中,学者集中讨论了不同国家在引入“私有财产”改变集体主义财产制度的后果。詹姆斯(Deborah James)探讨了南非土地改革中人们在土地改革计划中如何通过塑造“财产/公民身份”复合体来实现自己的权利(4)人们的土地获取不是通过人与土地之间的直接联系,而是通过其与各种权力持有者的关系来调解,如酋长或不同类型的经纪人,农村边缘地区较贫穷的南非人甚至选择与领导者或“大人物”结盟。此外,新自由主义政策使原先的国家福利成为“责任”转移到一些社群中,而黑人社群又缺乏必要的资源,因此私有化并未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见Deborah James. Gaining Ground? ‘Rights’ and ‘Property’ in South African Land Reform. Abingdon, Oxford & New York: Routledge-Cavendish, 2007:14。[12]。斯尼斯(David Sneath)认为,集体财产私有化给蒙古牧民带来剧烈的冲击和阵痛,由此引发人们对私有化适用性的质疑和反思。在此过程中,蒙古人往往采用游牧主义中的文化传统进行调试。此外,土地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使得蒙古开始发展出公共和私人土地权利之间的新关系[13]161-179。汉恩(C. M. Hann)通过对匈牙利不同时期土地产权关系的梳理和探究,阐释了社会转型过程中复杂的人地关系进程[14]。

上述研究表明,在土地所有权实践中,土地产权变更不是从私有化到集体化,从去集体化到私有化的简单进程。如汉恩描述了匈牙利农民在土地所有制变更中的适应方式(利用合作社作为缓冲)以及由此产生的关于土地产权的实践。在此过程中,人们的社会行动似乎已经脱离了对纯粹的土地所有权的捍卫。一方面,它涉及对本国土地产权改革的应对,这一般是政治和制度层面的,人们只能顺应,很难改变;另一方面,它也体现出地方对新自由主义和全球化经济的响应和融入。总体而言,土地产权首先必须遵从本国的政治和法律体制,在其框架之下进行调整。此外,在不同时期,土地怎样满足人的诉求是一个复杂而又多面的问题,还涉及对产权以及土地产权的界定和拓展。如在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背景下,土地与传统的财产关系似乎渐行渐远,但在远离的过程中,土地对于人们财产诉求的达成又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运用怎样的方式来捍卫其财产,不同文化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而,通过对东欧去集体化与家庭土地关系的研究,汉恩建议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产权[14]302,299-320。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农作物种植(crop booms)运动[15]。在此背景下,集体土地所有制被认为是农业资本主义环境下保障遏制土地商业化对生计和社区带来威胁的一项重要文化制度,并在一些亚洲国家被实践。塔尼亚·李(Tania Murray Li)的研究探讨了与地方性有关的集体的、不可剥夺的土地保有制度与防止小规模农民通过土地出售和债务而被零碎地剥夺的努力之间的联系[16]。新自由主义还促进了新的产权形式的出现以及人们产权观念的改变。一方面,财产的范围逐渐超越土地等传统形式(5)有人类学家关注原住民利用“西方产权话语”来争取或保护自身权益; 也有人类学家研究知识产权运动如何从国家或国际的法律领域转移到地方和日常生活的话语中,探究文化遗产的权利要求过程和新利益群体的形成。此外,产权话语也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官员所使用, 以期望通过支持私有产权而获得国外援助,或者用其增加选举资本。参见周歆红.西方人类学产权研究的三种路径.社会学研究,2016(2)。;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等旧的财产形式被运用到新的环境中,产生了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新争论[17]。在这种意识形态中,财产关系和权利被赋予新的意义,财产意识被进一步强化[18]。由此衍生出关于土地产权话语的研究和讨论。伊丽莎白(Elizabeth Povinelli)通过澳大利亚不同原住民对控制和使用同一土地的主张,展示了地方冲突成为政治斗争工具的财产话语。在伊丽莎白等的研究基础上,汉弗莱和凯瑟琳(Humphrey Caroline and Katherine Verdery)等将产权话语研究进行了提炼,反思性地提出,新自由主义产权话语在何时或何种情境下被使用?哪些组织或个人在使用?对于哪些社会目的之达成特别有效?由此出现什么结果或伴随何种社会进程?[19]11-12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受福柯话语论影响,产权话语研究不仅强调话语对主体及现实世界的建构,而且也力图揭示话语背后权力与知识的共生关系。因而,人们使用何种产权语言、为何使用、如何使用以及达成何种社会文化效应等成为当下产权话语研究的重点。

在中国,集体主义所有制虽然明确了土地的产权归属,但土地使用仍具有“规则不确定性”[20]的特点。这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介入土地使用权的管理[21]236-239。陈柏峰认为,在各方角力基础上,地权实践形态形塑了一种“混搭”的地权结构[22]。张小军提出“复合产权”概念,将之视为经济产权、社会产权、文化产权、政治产权和象征产权等的复合体[23-24]。

上述研究对于中国的土地财产和产权研究具有文化或理论方法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中国的人地关系和土地产权实践完全不同于西方及东欧国家的发展轨迹,资本主义的渗透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土地集体化与私人化的路径只能关照不同案例的某一面,均不能很好地解释中国人地关系、土地产权中既有的自身特点和复杂现象。因此,需要更多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个案研究来丰富人地关系和土地产权研究。本研究拟从现代性背景下人们对土地的财产诉求出发,以旅游背景下的村落搬迁为导索,就地方政府、村民各方呈现的土地产权话语展开讨论,在经历地方冲突后,又戏剧般地在村委会、居委会的更迭中沉寂。本研究试图挖掘的问题如下:(1)从土地产权延伸的产权话语怎样被地方政府和农民使用?(2)土地财产和产权观念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当地人在集体主义产权背景下怎样利用以实现自身的“类产权”[25]120诉求(6)申静等认为“农民是以一种 ‘类所有者’ 的身份来行使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的”。从农民对土地收益的剩余控制权、对自己承包的小块土地的长期稳定的排他性使用权,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的规定等方面看,都足以形成这样的看法,即与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不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实则带有产权的性质,我们有理由认为农民是以一种“类所有者”的身份来行使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的。参见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1)。?(3)土地、户籍身份、农村基层组织等构建农村的要素对维系土地产权话语具有怎样的作用和意义?

二、云南Y村的旅游发展与土地流转

Y村旅游发展的起点与石林景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特殊的政治外交意义密不可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旅游经济在云南的蓬勃发展,Y村人既受益于旅游带来的实惠,但同时也付出了农业土地被全面征(租)用的代价,将生计捆绑于石林景区。

(一)石林景区及Y村旅游发展简史

石林成为景区并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始于20世纪30年代。然而,很长一段时间,前往石林的游人十分稀少。二战结束后,旅游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题,世界各国旅游业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但是,对新中国而言,国情限制了人们的旅游需求。中国旅游景区的任务主要是配合外交工作需要,接待来华的国际友人,旅游景区的政治和外交意义超过经济意义[26]492-493。由于独特的地貌景观,石林成为当时国家政治、外交的重要舞台(7)1954年,苏联代表团游览石林,这是外国团队首次游览石林。之后,南斯拉夫青年代表团游览石林,缅甸、越南、老挝等国也派代表游览石林。1954年日内瓦会议和1955年万隆会议后,新中国外交工作局面逐步打开,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不断增加,来华旅游人数逐年增多,游客大多数来自苏联、东欧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1971年中美建交后,西方各国及日本等国也相继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欧美及东南亚各国的游客由中国国际旅行社组织,相继到石林观光游览,各国政要,均系中国政府安排。见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编.石林志.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62页。。鉴于此,云南省政府在当地增设了与县政府(时为路南彝族自治县政府,1998年后更名为石林彝族自治县)同等行政级别的石林景区管理处。

石林景区的对外交往活动开始对Y村撒尼人的日常生活产生影响。由于毗邻景区,Y村的传统撒尼刺绣受到外宾的喜爱。但当时撒尼村民没有“做生意”的观念,刺绣多由周边汉族人收购后卖给游客。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受国家改革开放政策鼓励,个体经济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活力。一时间,景区内、外杂乱纷呈,游客、小贩如织,车水马龙。Y村村民对旅游经济的涉入仍不多,日常生计仍以务农为主。受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影响[27],旅游开始在中国蓬勃发展,特别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下,石林景区个体私营经济逐渐繁荣。Y村人逐渐意识到搞旅游的好处,开始模仿汉族人向游客兜售刺绣,部分年轻人也兼营外币兑换业务。其后,Y村村民加入到为游客照相、出租民房给外地人做生意、出租撒尼民族服饰等旅游生计中。如今,Y村95%的适龄劳动者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石林景区旅游经营活动中,出租衣服、照相、当导游成为Y村生计的重要方式。

(二)石林旅游发展与Y村土地流转

由于石林景区的政治外交意义,Y村至1982年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8)由于石林景区承担政治外交接待工作,地方政府刻意将Y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时间向后延长。这样,当外宾来石林景区参观的时候,就可以看到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体经济体制。,但是,在此之前,村里已经出现土地被征用的情况。1978年,石林旅游服务公司在石林景区建房需要土地,时任副县长前往Y村开展土地征用动员。据说,生产队长普树文(9)文中名字已做化名处理。眼看村内较肥沃的土地被占,便与副县长商讨:“农民主要靠的就是土地,我们一年交那么多的公余粮,现在又要占我们比较好的这部分土地,要征地的话可不可以把我们的公余粮免了!否则我们日子怎么过。”

在那时,说是动员,其实更是下达命令。地方政府认为以国家名义,对集体土地是有处置权的。一听生产队长讨价还价,副县长批评道,“土地是你们私人的吗,土地是国家的!怕是现在监狱看守所缺人,把你送进去得了!”普树文继续诉苦:“把公余粮免了,让我们的老百姓过上好日子。蹲监狱我也愿意了。”蹲监狱是玩笑话,不过,此后Y村的公余粮真的被免除了。包产到户后,地方税务局觉得Y村的情况不合理,“你们不交公粮的话,余粮要交点的嘛!”普树文等人回应,“要交的话去找副县长!”就此,村里的公余粮上交全部被免除。在计划经济年代,公余粮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副县长能答应这看似“过分”的要求,应该说,这和中国人世代延续下来的土地捆绑关系密切相关,“在农村,土地就是人们生活的根本!”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Y村土地流转的开始。此后,随着景区旅游设施的建设和拓展,Y村农业耕地陆续被征用或租用。据村民回忆,1980年代大致有370亩土地被征用,1990年代以来,Y村又经历五次大规模的土地征用或租用过程。以下是笔者找到的2001—2007年Y村有详细协议的土地被征用、租用记录。

表1 2001—2007年Y村被征用、租用土地及补偿金额

可以看到,仅2001—2007年就超过800亩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全村土地承包总量不过1 100亩左右。据2013年统计,Y村已有超过1 000亩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许多家庭已经没有可耕种的土地。目前,所剩无几的土地如果分到个人,人均土地只有0.1~0.2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是Y村民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且由于土地与现行户籍制度的捆绑关系,许多村民在户籍身份上先后进行了“农转非”。

三、土地流转与Y村基层组织变迁

村民户籍身份变更与Y村近40年的土地流转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及全球化背景下,学术界近年虽然有诸多关于现行户籍制度弊端的讨论,但是,土地与户籍身份的捆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惯习。2014年,国家城乡一体化建设让“农转非”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在Y村,村民对“农转非”的态度却急转直下。在村落整体搬迁措施的推波助澜下,旅游发展中积蓄的各种问题逐渐显现,并以土地之名展开了激烈的产权话语争夺,最后落脚于村落基层组织的更迭中。

(一)土地流转与户籍身份变更

我国1958年试行并在其后不断完善的户籍制度既加强了对城乡人口流动的控制,同时又逐渐趋向于界定和区分家庭与个人的身份,对个人进行分类控制。特别是随着政府对粮食进行集中控制,粮食及稀缺商品供应和户籍身份产生关联。在这一体制下,农村人被捆绑于乡村开展生产生活。相反,城市居民则可以享受公共物资(包括粮食、工作机会、教育、房屋分配以及医疗保障等)的补贴,并且有正式的工作单位。户籍制度成为整合国家“城市公共物资体制”的一种方式,而农村人则被排除在这一体制之外。因而,许多农村人渴望能拥有城市户口。

具体到Y村,20世纪60年代初,作为国家外事接待单位的“石林管理处”因正式职工人数较少,景区用工多由Y村生产队及附近村落提供,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村民了解国家单位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一方面,招待所的国家单位形象拉远了村民与招待所职工的心理距离,“那时我们主要是在一起劳动,生活上分享得比较少,等级上还是有些鸿沟,村民总觉得职工是国家的,国家对地方上而言,有优越感,村民觉得比起职工还是低着点”;另一方面,劳动中的互助合作又将村民对国家单位尤其是其职工居民身份的想象和认知引入到具体的生活情境中,村民普遍认为,拥有工作单位和居民身份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象征着成为“公家的人”,是“国家”的人。

20世纪80年代初,土地征用为Y村村民实现“农转非”的夙愿提供了难得机会。1982年,景区管理局为Y村提供了两个“农转非”名额。符合资格的人互相争抢,没有机会者羡慕不已,至今许多村民还清晰地记得当时的情景。1984—1985年,政府又为Y村10名高中毕业生提供了三个“农转非”名额。据说村民为了争取名额甚至引发争吵,在Y村这样传统的熟人社会中,这是前所未闻的。当然,这为数不多的农转非机会也为更多的Y村民提供了农民变居民的希望,因为拥有居民身份,就有可能拥有工作单位,成为享受国家福利的“正式工”。1993年修建宾馆征地再次为Y村少数村民实现了农转非的愿望。1998—1999年,户籍身份进一步与国家招生政策挂钩,“拥有居民户口就可以报中专、技校等,也好进国企、公家单位”这一观念可以说深入人心。此类虚拟政策促成Y村“失地”后人口最多的一次“农转非”(近200人)。据当时的主要经办者毕国良回忆,“因为这一观念在村里形成了基本共识,而且转为居民户口还可以享受国家粮油补贴,在土地又大量被征用的情况下,村民主动要求‘农转非’”。

过去,农民户口向居民户口的转化是地方政府征地后用以补偿农民的一种普遍方式。在国家推行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农转非”成为评估地方政府城乡一体化工作成效的新指标。2012年,石林县政府给Y村下达了60个“农转非”指标,但情况却发生了逆转,人们开始珍视农民身份,对“农转非”退避三舍。整体来看,截至2012年底,Y村已有40%的村民实现了“农转非”,成为居住在农村却拥有居民户口的“城里人”。这一转变是不同时期国家政策、经济指向的必然结果,同时,也隐含着土地、户籍制度的社会意义在社会转型中正发生重要变化。

(二)土地流转与Y村基层组织变迁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征地、移民、“农转非”等逐渐成为学界讨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其中的一个主要矛盾是,怎样在维系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实现土地的资本化利用?2014年,“三权分置”政策出台为土地流转合法化提供了保障,土地对农户而言不再只是一种生产资料,还是能获取收益的财产性资料[28]。因而,其似乎也成为一种外在的社会变迁的结构力量,正在形塑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在Y村,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土地流转在改变村民户籍身份的同时,也使其村落空间、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组织发生着重大变化,在此过程中,土地不再是Y村人重要的生产资料,而是旅游经济中实现自我诉求的财产话语。

1.公司:旅游社区中的“基层组织”

20世纪80年代以来,村委会一直是Y村的基层村落组织。1993年,为发展旅游,Y村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组建了“XX农工商贸易公司”,与村委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成为一个“集农、工、商为一体的经济实体和行政实体”。在行政隶属上,Y村从石林镇划归到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成为管理局综合治理办公室直属企业,公司既承担村委会职责,同时又是石林景区管理局的下属机构。也可以说,管理局以公司形式对Y村村落事务进行监管。2002年,公司更名为“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公司领导(即Y村领导)由管理局任命,公司成员资格以出生权或与本村人的婚姻关系为依据。Y村村民从形式上转变为管理局职工。

在政府的对外宣传中,农工商集团公司依托石林风景区,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如日用百货、照相、民族刺绣等,公司已拥有临街商业网点、综合服务楼、办公楼、彩扩服务中心等集体企业和一部分合资企业,集体资产达到2 000余万元。但此集体经济收入与村委会时期无异,仍然以商铺和土地租金为主。此外,“自1993年,总公司承担了村民的各种提留和统筹,每年按在册人口分派红利。如2004年,非农业人口每人分红为500元,农业人口为400元。公司文件中还提及,公司直接安排村民在石林景区内就业,实现了失地劳动力的就业转移,使村民及其家庭经济收入得到提高,非农收入约占其年总收入的90%以上,成为村民增收的主要来源”(10)景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实施中的社会性别分析及政策倡导——以石林景区为例,云南大学温洛克资助项目报告,2005年7月,未出版。。不过,作为公司职工的村民生计依然主要依靠在景区自主经营。

也就是说,通过从村委会向“农工商集团公司”的转制,村民变身为单位职工。但这个“单位”又是特别的,村民并没有获得单位职工相应的福利。且管理局为村民提供的大部分就业岗位是以占用Y村几乎所有的农业耕地为代价的。而且,由于过去村委会的基础,公司经济结构除了旅游经营,也有零散农业。

在行政隶属上Y村已划归管理局,但管理局日常工作并未涉及农村事务。因此,在国家相关农业政策推广过程中,Y村拥有农业户口的村民几乎享受不到国家的农业扶持和补助,不是不具备农民资格,而是因为没有对应的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因此,不仅在《石林年鉴》(11)年鉴是集中对某地一年农、工、商社会发展等进行全面总结的政府文献。等政府社会经济生产统计材料中找不到Y村农业生产的记录,而且在行政或企业版块也找不到任何关于农工商集团公司或Y村的信息。笔者向《石林年鉴》主编咨询,主编的回复颇具深意:“当时他们不属于农村,所以没有相关材料。不过2011年后成立村委会就有了。”可以说,在作为企业职工的18年中,Y村在国家的行政建制中消失了,Y村村民也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在具体生活中,村民认为自己是农民,而在行政隶属上,他们又是公司员工。但是,这个公司“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跟公司法也不完全相符”。因此,Y村虽然在形式上已变为旅游社区,但它又显得名不副实。

2.“打架”及村委会的回归

2010年,云南省两家主流报社分别刊发了题为《保护世遗,要人文还是风景?》《石林世界遗产地整体搬迁,原住民告政府“违法”》(12)分别见于《生活新报》2010年6月7日和《云南信息报》2010年6月12日的报道。这两篇报道分别邀请旅游人类学家、地质学家以及律师等学者进行了访谈,探讨了世遗保护与景区发展的问题,搜狐、腾讯、云南网等各大网站均进行了转载。但并没有影响政府最终对Y村进行整体搬迁的决定,各级法院也未受理村民状告。的文章。问题源于2009年3月27日,石林县政府向Y村发出“搬迁公告”,要求全村整体搬迁至景区外2公里处新建的XX第一村。Y村43户村民于2010年5月17日联合向昆明市中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对石林Y村整体搬迁的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上,搬迁引发的诉讼仅仅是地方政府与Y村村民诸多争议的结果。此前,村民还多次发起与县政府及其下级机构——景区管理局的协商和抗争活动。这些协商和抗争以村落搬迁为导火线,以村落搬迁补偿和集体土地利益为诉求,在打架等事件后,最后回到关于村民户籍身份变更以及村落基层组织选择的博弈中。

(1)“打架”与农工商集团公司的隐退

在Y村搬迁问题上,媒体、学界围绕人与“世遗”保护是矛盾抑或协调的话题展开了诸多讨论。但当“世遗”遭遇旅游,其中的权利和资本才是引导政府以及各利益相关者处理“世遗问题”的核心和关键[29]12。在过去,景区是Y村农业耕地的一部分,农民在土地、传统撒尼社会组织基础上发展生产,形成稳定的乡土社会。土地作为人们日常生产资料,不需要被特别单列强调。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Y村村民的社会生活因石林发生了巨大改变——景区建设使得村民不断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最终改变其传统社会生计,依靠在景区从事旅游生意获取生计来源。人们的生存保障从土地缩减到“景区”这一更小的时空范围中,社会风险成本增加。因此,依靠被征用的土地获取更多的财产权益成为维系社会生计的有效方式。

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Y村开始出现“以免交公余粮征用土地”以来,Y村与县政府之间一直就是协商与妥协的关系。村民之所以在每次商讨中都还能争取到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机会,或者说至今之所以还拥有谈判的资格和条件,一是因为管理局在景区建设中将Y村土地悉数征用,二是Y村坐落于景区核心这一区位优势。每次博弈不论哪一方拥有产权话语权,一句“土地是我们的!”往往能在最后时刻成为最有力的武器。

接到村落搬迁通告后,村落内部喜忧参半:有人希望借搬迁与政府交换更多的经济补偿;有人担心随着土地流失,搬离核心景区将使他们丧失与县政府及管理局抗衡的区位优势;许多老人痛心疾首,舍不得世代居住的家园。不过,这些不同的想法最终又凝结成对政府搬迁补偿的期待,村民派选代表与管理局进行磋商,遗憾的是,由于地方政府认为对Y村落搬迁以及经济补偿具有话语权,双方并未达成共识。商讨破裂击碎了大部分村民以搬迁换取经济补偿的幻想,也激发出村民与县政府、管理局多年累积的各种潜在矛盾,并将矛头指向最为重要的事项——土地。村民对土地被征(租)用以及为政府代办土地征用、村落搬迁事宜的基层组织——农工商集团公司提出质疑。大家认为,是农工商集团公司使其丧失了与政府谈判的筹码。因此,在后续谈判中,除了搬迁补偿,对农工商集团公司的声讨也成为一个重要内容。在多次与管理局协商无果后,村民决定通过集体力量实现自身诉求。

在两位年长者及一些年轻人的主持和召集下,村民有组织地向政府发起了一系列争取诉求的活动。以查土地征(租)用账款为主要内容,以罢免农工商集团公司领导、阻止村落搬迁为目标。主持者承诺,抗争成功后每户可分到15万元红利,但前提是大家必须集体行动,一致对外。并以按手印的方式在村民中达成了协定,形成一个手印同盟。据说,因为经济分红的巨大诱惑,除了少部分公司领导及家属,几乎全体村民都参与了按手印活动。2009年12月16日,300多村民联名“上书”县政府,要求罢免农工商集团公司领导。“主要是针对公司领导,罢免公司领导,老总、书记,还有三四个副总经理。还有查土地、查账、不搬迁!查土地,查他们吃掉多少。”由于诉求没有得到政府回应,村民进一步酝酿景区停工活动。即所有人不得到景区从事租衣、照相等旅游生意,每户至少派一人参与静坐以示抗议。此外,村民还封锁了农工商集团公司大门,不让公司领导上班,以期给政府施压。

静坐长达一个月,在与管理局的多次交涉中,村民似乎对基层政府已经丧失了信心,但却希望通过这样的行为,引起上级政府、领导的重视。静坐期间,大家常常相互鼓励:“坐着、坐着,领导就要来了!”不过,他们的希望却一再落空。据说,发展到后来还出现了村民给游客下跪请求帮助的情形。因担心抗争给景区旅游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管理局及县政府也非常着急。2010年1月20日,Y村农工商集团公司领导、县政府领导等到农工商集团公司办公室商讨解决村民停工事宜。结果被村民围困在农工商集团公司办公大楼,时间长达12个小时(从下午2点到凌晨2点)。最后,围堵演变成一场暴力厮打。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县政府组织防暴队向农工商集团公司楼下集结,意图利用武力吓走村民。但村民也很强硬,有年轻人甚至愤怒地说:“不怕,来了拿石头闷(砸)!”并在此过程中迅速制定攻防策略。他们将参与活动之人组成人墙梯队,妇孺在最外围阻挡警察,年轻人则躲在后面随时准备展开攻势。在第一回合中,由于防暴警察不敢轻易对妇孺老人下手,村民占据上风。此后,警察两次试图冲散人墙均未成功,而个别警察还因村民扔出的乱石身受重伤。无奈之下,县政府下令使用催泪弹才将人群冲散。在相持和冲撞中,村民与警察均有受伤,从事后统计来看,村民受伤更多。

当晚,政府抓捕了许多在冲突中较为活跃的年轻人,并于第二天开始了大范围的清查和抓捕行动。最后,Y村有40多位村民被判刑,手印同盟也因这一威慑被打破,景区停工及其系列反抗活动以政府的阶段性胜利而结束。不过,县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Y村这一棘手问题。虽然在搬迁以及补偿问题上仍坚持原意,但是,考虑到农工商集团公司已成为各种事件的焦点,2010年5月,县政府批准成立Y村居民委员会以替代农工商集团公司,农工商集团公司在村民搬迁抗争中退出历史舞台。

(2)村委会的回归

为平息“打架”事件,安抚人心,政府决定将农工商集团公司改为Y村居民委员会。但居委会领导成员仍然由农工商集团公司原班人马担任。这一“新瓶装旧酒”的举动对于刚刚经历“打架”事件并付出代价的Y村民来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除了对村落土地征用、租用补偿经费去向的质疑,村民对公司的反对还源于对公司老总多年利用村庄资源为己谋利行为的不满。于是,公司问题被不断放大。村民埋怨说:

“这么多年,不知那些土地款去哪里了。我们租衣、照相在自己的土地上每年还要交给公司两笔钱:押金和管理费。我们每年的分红只有四五百,管理费却要交一两千,自己交钱给自己分红。公司还说土地款给我们分红了。不知道那些账去哪里了!我们自己组织的摄影队和导游队,也被公司收走了‘所有权’,现在摄影队和导游没一个是村民的(指经营权)。”

当村民开始追溯个人权利,才发现农工商集团公司已经有18年没有更换过领导,而随着近年来公司老总家庭旅游经营收益的急速增长(13)公司老总确实善于利用政府资源,并以妻子名字成立公司开展旅游经营。但是否涉及贪污、腐败,不是笔者要交待的重点。,村民自然想到贪污、腐败等系列问题。因此当县政府仅以居委会取代农工商集团公司,领导维持不变时,村民的诉求还是没有实现。

此外,自20世纪90年代实现“农转非”以来,居民身份带来的实惠并不显著,反之,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等政策的施行,居民身份反而让村民丧失了许多本该属于自己的社会福利。在心理上对居委会有一定的抵触。更重要的是,Y村村民虽然在户籍上实现了“农转非”,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对农民身份有更多的认同。生活虽然改变了,但大家对农民身份维系的心还在。成立居委会等同于彻底丧失农民身份,大家极力反对,并坚持实行村民自治,自主选举,成立村委会。

政府虽然已经批准成立“Y村居民委员会”,但碍于村落搬迁依然是Y村以及县政府当下面临之重要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也做出妥协。同意让Y村重新选举,成立村委会。2011年3月,在已成立居委会的情况下,Y村通过民主选举并最终成立村委会,试图改变村落困境。村民李连芬在打架事件后为集体事务积极奔走,以查土地、不搬迁、年底分红为口号,组织村民积极参加投票、竞选并以压倒性优势竞聘成功,成为Y村村委会新任村主任。尽管在集体公司老人李明等竞选者看来,多年未实行民主选举的Y村在竞选程序上存在问题,但碍于县政府希望通过村民选举以实现安抚民心的策略,大家也只能默许这一竞选结果。村委会18年后再次回归Y村。

四、结论

这场由搬迁引发的系列抗争活动最终以Y村村委会的成立而结束。它看似反对农工商集团公司,其实是旅游发展多年后村民对自身日渐失范的社会身份、村落组织以及社会秩序的一次集体调适,更是现代性背景下旅游地社区土地观念变迁的集中体现。

“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将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以土地换取补偿款等成为农村争相跟进的一种潮流。这一依靠土地暴富的心态既成为广大农民的梦想,同时,以全部土地换取巨额补偿也使得农民意识到社会风险成本增加。在Y村,村民看似因村落搬迁惶惶不安、为争取自身经济收益竭尽所能,其实是旅游引发的土地流转使这个村落失去了传统农耕社会赋予的家园空间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Y村人开始变得紧张、焦虑、“唯利是图”,以致传统人际关系疏离、社会身份困惑、社会问题频现,它体现了当下农村生活中一种潜在的危机。因此,人们一方面在追逐土地的财产价值;另一方面又以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保障功能[30]为利器,与各利益相关者博弈,并衍生出关于土地的产权话语,最终达成对土地的财产诉求。

在中国,法律规定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即使面对旅游发展和土地流转的冲击,Y村及地方政府对土地产权的观念是清晰的,如同在东欧、亚洲其他国家乃至非洲的土地变革一样,农民积极响应的社会实践不是创造出新的所有权[12]14,[13],但双方又均在各自立场上强调土地的类产权。Y村人沿袭了中国农民将长期稳定的使用权等同于变相的所有权的心理[25]120,地方政府则继续代言对国家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因此,在村落搬迁博弈中,双方均把“土地属于我”还是“土地属于国家”作为各自立论的产权话语,并成为社会互动中的政治工具。除了看到农民话语权的虚弱,地方政府利用国家权力可以轻易将其想象粉碎。还要看到,农民是在怎样的一个经济背景和社会现实中使用产权话语。在旅游发展过程中,Y村的基层村落组织经历了从村委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这一特殊而又有意思的更迭。这一变化是Y村人在利用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存要素与地方政府进行产权话语博弈并败下阵的一次集体调试,并寄希望通过这样的调试,回到农民、土地、农村这样一个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关于农民权利建构的相对“合理”的认知体系,最终抢回产权话语,达到实现自身权益的财产诉求。可以说,面对危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民户籍身份、土地、村委会共同存在成为农民维系生存保障的“复合产权”。这也说明,在产权话语的争夺中,处于弱势的Y村人利用自己的智慧以期实现国家话语和地方想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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