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及危险作业入刑

2021-04-18 23:32
消防界 2021年5期
关键词:重点保护违章罪名

据新华社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同日施行,明确了多个新罪名,包括妨害安全驾驶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延伸阅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參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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