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悦
摘要:利益均衡,是海商法作为国家性法律应当具有的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我国海商法中虽然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规范了货物运输方面的关系和秩序,但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海商法中存在船货双方利益不均衡的情况,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均衡利益打造与维护方面的作用。基于此,文章以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实施为依据,对其中存在的利益平衡问题,以及相应的优化策略进行了探讨分析,为海商法内容的完善提供相应参考。
关键词:海商法;利益均衡;船货双方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持续推进,海运作为我国商业发展尤其是国际贸易重要方式的价值和作用得到了持续性的体现。在优化海运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海商法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对于船货双方来说,海商法为彼此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基本的规则遵循,也成为维护双方各自利益的重要手段。虽然我国海商法中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但相关规定在实践活动的适用和价值体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利益平衡问题。显然,这也成为持续优化海运营商环境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1.海商法中关于利益均衡问题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海商法是在1992年11月通过的专项法律。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照了诸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等既有的国际海运公约,保持了国内海商法与国际海商法的一致性。在该法的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分别从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等八个方面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要素进行了规定,这也成為在我国范围内开展海上货物运输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虽然在立法过程中,相关主体是出于合同双方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制定的相关条款,但在实际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却存在明显的侧重于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对托运人义务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1事故责任划分方面的利益权利与义务分配
海商法中对海运过程中发生海事事故后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托运人要承担对货物的包装、申报、办理出口手续、货物安全提示等主体责任,而承运人主要承担的义务有履行适航、货物管理、管理运输路线、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等交付货物等。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海商法中对因为海事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后的责任方面,并没有对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侧重于对承运人运输的方式和货物交付的方式等进行规定,这显然为承运人在海事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划分谈判方面留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但相对地就损害了托运人的货物损失追责权利。
1.2利益与义务规定内容的显性与隐性问题
虽然海商法中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合作方面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条文的阅读分析可以发现,法律中关于承运人的权利是相对明确的,而关于托运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则较为模糊,有些内容需要按照法律中明确的承运人的权利进行法理方面的逻辑推测,这就从法律的可理解性和可执行性方面造成了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与义务规定方面的显性与隐性问题。以货运相关费用的支付为例,海商法中明确规定了托运人应当承担的货物运输费用支付的义务,并明确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和其他合理且必要费用的权利,而并没有对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费用支付方面享有的权利。
2.调节海商法中利益均衡问题的策略
在长期的商业贸易实践中,海商法在规范和调整货运双方关系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海运范围和规模的扩大,海商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要求越来越多,而这就需要有更明晰、更全面的海商法作为支持。而我国一直沿袭的海商法内容在利益均衡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托运人通过海运进行货物流通的心理和行为,使海运领域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当前我国在海上运输方面的形势的变化,立法主体有必要对海商法中关于的利益均衡问题进行相应的调节,使相关利益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维护。
2.1调整对利益均衡问题的关注点
我国海商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借鉴国际性海事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当时,考虑到相关规则中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在海运方面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货物信息方面的不对称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承运人的利益而对海运过程中托运人的责任和承运人的权利进行了明晰,存在双方责任与权利不均衡的问题。而随着近年来海运技术的发展,以及托运人法治素养的提高,海商法所基于的货运双方中承运人在信息掌握方面的弱势地位已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并且,托运人对自身在海运方面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的关注度也有明显的提高。在这样的情况下,为更好地保证海上运输的规范性,刺激更多商业主体通过海运进行货物的运输,有必要对海商法中的利益均衡问题进行重新的审视,从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义务等方面进行重新的调整和优化,使海商法在利益平衡方面得以提升。
2.2强调权利享受和责任履行方面的举证内容
虽然我国现行海商法中明确,承运人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证明自身在货物运输方面不存在行为故意的情况,但这种通过举证使自身免于承担责任的权利在托运人方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托运人通过举证方面证明自身在货运运输方面没有过错,抑或证明承运人在货物运输方面存在过错的路径来进行责任的归咎缺乏明确的法律内容支持。显然,在当前信息收集、获取日益便捷的情况下,无论是承运人还是托运人,都可以借助相应的设备进行信息的获取和分享。因此,立法主体应当从法律上明确托运人享有与承运人同等的举证权利,使托运人可以通过证据搜集和列举的方式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和对方存在过错,使托运人的货物运输权利得到真正的维护。
2.3进一步明确货运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内容
重新审视目前我国的海商法内容,可以看出,其中更多地是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在行为义务方面的规定,对权利的内容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使得部分主体通过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寻求法律方面的权利支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难度。例如,在部分案件中,托运人权利内容的获取只能够通过相关条款内容的逻辑推理来获取,而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这实际上增加了海商法在利益均衡方面的维护。因此,在当前的货运实践中,立法主体除了要细化货运双方的义务内容以外,还要对双方享有的权利内容进行明确,以保证海商法在利益平衡方面的明确和规范。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规范货运双方利益均衡关系的专项法律,海商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积极性的作用。针对当前海商法中利益平衡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关主体要结合新形势调整对利益均衡问题的关注点,并强调权利享受和责任履行方面的举证内容,进一步明确货运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内容,以实现利益的真正平衡。
参考文献
[1]夏伊航.海商法中的利益平衡问题——以《海商法》第四章为主视角[J].财富时代,2021(11):160-161.
[2]陈石.《鹿特丹规则》下无单放货规则对《海商法》修改的启示[J].社会科学家,2021(10):137-143.
[3]潘婧奕.关于废除《海商法》中过失免责制度的相关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1(17):7-8+25.
[4]李天生.初论海商法的基本原则[J].河北学刊,2012,32(06):15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