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豪,易轩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毋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安机关在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建设平安中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风险防控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治安警务模式取得巨大成功并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西方警务理论与实践对中国警务工作的理论创新、话语体系建构和实践策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公安理论研究者、公安实务工作者在进行警察科学研究、理论思考和警务改革实践过程中,总会有意无意地借鉴西方社会警务理论框架来进行诠释和论证。20世纪末,随着新工业革命的推进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西方的循证警务实践在近年来得到了我国公安学者与警察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其基于证据而行动的警务决策理念与行动模式与当前治安风险治理与防控目标导向下的中国警务改革具有高度的目标契合性、价值相融性和机制运转的耦合性,对治安风险分析、预警、处置以及公安警务决策机制与行动模式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利于构建现代化的治安治理机制与警务工作体系,以提高公安机关的预防和控制治安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安警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何为循证警务?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基于证据进行决策和行动的警务模式。循证警务的概念最早由美国警政专家劳伦斯·谢尔曼在1998年提出。众所周知,世界警务发展经历了四次警务革命:分别是以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机构建立为标志的警察职业化运动,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警察专业化为标志的专业化运动,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以技术和装备改进为主要内容的警察现代化,以及80年代以社区警务运动为主要内容的“新警察模式改革”阶段。每一次警务革命均承载着西方国家对警察职能、价值及其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重构与逻辑演进。
警务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控制犯罪的国家管理活动,随着社会变迁和国家政治功能的变化而变化。16世纪初期,“警务”意指维持或改革“良好秩序”所必需的行动。德国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冯·贾斯蒂将“警务”定义为“以某种方式组织国家内部宪法的科学,以使各个家庭的福利应始终与共同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警务”被认为是旨在调解个人(家庭)和国家幸福之间关系的一种活动,警察使国家能够增强权力并充分发挥力量;另一方面,警察必须让公民感到幸福,改善公民生活,将警务与现代政府的目标或国家的合理性结合在一起[1]。后来,德国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冯·索南费尔斯摆脱了将警务等同于福利的传统,认为警务是建立和管理国家内部安全的科学。齐默尔曼则认为警察实际上是致力于通过“观察、预防、镇压和发现”而不是通过仁慈的福利措施来维护国家秩序的机构。恩格斯对警察的本质进行了揭示,深刻指出警察(暴力机构)这个角色系因国家统治者为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而诞生,其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和国家管理的机器,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福柯认为,17世纪和18世纪的学者对“警察”一词的理解在当时被视为政府在国家框架内将人民作为个人进行治理和控制的一整套技术和策略[2]。他在《规训与惩罚》中进一步揭示了国家控制与公民规训的奥秘,阐释的一种层级监视技术对西方警务的控制技术产生了深远而持续的影响[3]。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阐释了风险社会形成的原因及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西方警务科学由此转向了警察对于社会风险与公共安全的治理。埃里克森从风险社会的概念分析了警务目标的转型,认为风险社会的概念将极大地改变警务的内容,技术的发展不仅支持传统的警务,而且还意味着对警察工作的重新概念化[4]。
西方警务改革的实践表明,打击犯罪能力快速增长的专业警察并没有减少犯罪的发生,社会治安形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现代化技术装备的“机械警察”反而造成了警察与民众的疏远与隔阂,导致警民关系高度紧张。实施社区警务战略中的警察回归社会,虽然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警察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其社会化、平民化的社会角色难以对整体的社会治安秩序实施控制,对突发性的犯罪问题和紧急事件进行快速反应和有效应对。治安问题的复杂性与警力有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使警务决策的科学化、管理的精细化与行动的高效性成为世界各国警务改革追求的目标,各国均在努力探索一种更为高效和可行的警务模式。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种族冲突和1964年发生的学生骚乱,老式“犯罪战斗人员”警务模式陷入困境,关于警察和警务的研究迅速发展,展开了对警察权本质及警务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反思。班顿、斯科尼克、威尔逊等人在对关于警察行为的调查和警察执法案例研究后指出,一些警察行动不符合民主社会的法治体系和道德标准[5]。在以个人权利为中心、过分强调自由、民主和平等、人权至上等个人主义价值体系之上的西方国家,警察执法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及因冲突引起的社会骚乱时常发生。警察逐渐从军队中独立出来走上了专业化、现代化发展道路,通过改善装备、加强训练来提高犯罪预防与社会控制能力。警察管理领域的“专业主义”将警察专业化建设作为终极价值信仰及其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对警察的知识、技能、道德要求的提高以及方法手段的创新,解决警察腐败问题,并使警察摆脱地方政府的政治控制,但并没有为犯罪和治安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行动方案和干预策略。因为,专业实践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多变性,严谨抽象的科学理论有时会遮蔽社会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模糊性[6]。
现代社会治安与犯罪问题的复杂性使过去那种依据警察经验行事的警务行动模式陷入了困境,警务实践中对证据的利用受到了许多国家警务决策和行动的重视,源于循证医学思想及其实践的循证警务(Evidence-Based Policing)应运而生。“循”即“遵守、依照”的意思,“证”就是“证据”,指用来证明事物的凭据[7]。显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刑事或行政案件中的“证据”概念,而是有关治安问题的各种信息和要素。对“证据”的准确理解则应将其置于“循证医学”的实践中加以综合分析。循证医学就是让医生“有足够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持他们在达到预期结果的有效性治疗”[8],且重视其他领域的从业者为医学实践、业务决策提供的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强调“尽可能充分地以现有的最佳和最适当的研究证据”的重要性[9]。循证医学理念被运用于犯罪预防,衍生和发展了循证犯罪预防概念,并由此得到了西方国家警务专家的重视。循证警务意为“遵循或依照证据开展的警务工作”,认为警察组织同样需要一种积极主动的战略管理,评估工作中的优势和劣势,准确识别机会和威胁,从而确定组织努力的方向,建立适当的目标、策略和战术,准确预测到哪里需要他们的资源,并立即做出有效的干预和反应[10]。可见,循证警务既关注行动的反应性,更重视决策的科学性,是一种将警务行动评估与警务决策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的一种警务形式。循证警务意味着“通过将研究中获得的最佳证据置于政策的提出与实施的核心位置”,帮助警察组织制定行动的最佳规划和决策[11]。
准确把握循证警务的科学内涵与知识谱系,是实现循证警务与中国警务实践理论融合并创新的前提条件。总体来讲,循证警务体现为一种技术理性主义的警务变革与政治话语意识主宰。技术理性主义强调以“证据为本”的警务工作实践模式和治安问题的干预与处置技术;政治话语意识则通过警察管理的变革与警务风格的转换,将警务目标转向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淡化警察对社会进行控制和镇压的专政本质,从而赢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和信任。
循证警务在英美等国家经历了一个从提出到成熟的实践过程。1995年劳伦斯·谢尔曼和德尼斯·罗格尼提出了“热点警务”概念,认为巡逻不再是依据警察的经验漫无目的地进行,而应通过研判分析,确定犯罪集群(热点)地区,再部署警务人员到有犯罪报告的犯罪热点区域进行巡逻和侦探,以节约警力资源[12]。“热点警务”的实质也是一种基于证据的、以犯罪多发地作为工作导向的警察勤务模式。在美国,各地警务部门通过寻找最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和巡逻各自的犯罪热点区域和地点,与问题导向的警务工作一样,“犯罪热点”的确定方法有一个关键的因素:及时准确的犯罪信息。将计算机信息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电子地图技术在犯罪分析、警务实战中予以广泛应用,犯罪地图的生成使犯罪热点分析更加直观和精准,使警务工作和预防、处置违法犯罪更加科学、更有效率[13]。1998年,劳伦斯·谢尔曼进一步提出循证警务概念,认为“如果警务实践中各个复杂和重复的要素能为重复操作的专业实践所评测,警务工作将开展得更有效率”[14]。强调应对警务工作的结果进行研究,并以此指导警察工作,从而将警务的原则方针落实到警察工作中,并以此评估警察机构、警察分队和警员的工作成效[15]。伦敦大学尼克·蒂利认为,“循证警务模式使警察采取的措施建立在客观的证据之上,而这些证据正好能够反映出这些措施在解决实际(而非假定的)问题的有效性。”[16]21世纪初,英美等国的警务机构开始重视数据的运用,并很快地将许多关键的警察战术和战略决定建立在了数据等信息证据的基础上,使证据驱动的决策成为一种规范,并发展成为一种重要手段,以确保警察的决策科学并合乎逻辑,警务决策不再是建立在街坊邻居间的不可靠的信息来源与警察单纯的经验判断之上。
循证警务的实质就是基于证据分析、研判及其结果运用而实施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警务模式。这里的“证据”不是具体的某一个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而是指警务工作决策和行动所依赖的一切与警区治安相关的主客观信息,既有通过警务信息系统、警务地理信息平台分析所获得的人、事、物、犯罪案件及其犯罪的空间分布特征等客观证据,也有来自社区管理者、社区警察以及社区公众对社区治安问题与违法犯罪的经验感知与基本判断,还包括抽象的理论证据,如犯罪规律特征、社区社会心态、社区文化认同,管理者以及警察对违法犯罪的态度和做出的努力和效果。可见,循证警务并不是仅对违法犯罪做出类似“热点警务”那样的基于违法犯罪的发生而建立的一种简单的警察反应机制,而是基于社会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发展态势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反应性、综合性的警务策略,是一种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整体性预防和控制的循环警务决策模式。循证警务重视对社区治安的目标性、过程性管理以及对违法犯罪的结构性、体系性防范,需要警察组织以及社区管理者共同参与警区的违法犯罪预防。循证警务对于警区治安问题的防控就好比循证医学之施于人的治病,不再局限于“望闻问切”判断病情,而是借助现代医疗技术手段观察、记录、收集病人的病理信息,并结合病人先前病历记录分析病因以及现在身体的整体健康状况和机能,从而实现合理用药、精准治疗,更重视将治疗的结果反馈到应予采集的信息中进行新一轮的循环运用。循证医学理念的形成是建立在人类社会疾病谱系的变化、科技革命和信息网络技术背景下医治手段和方式的变革基础之上的,任何医疗决策的确定都要根据现有的最可靠的临床科研证据来进行,对病人的诊断、治疗、预防、康复和其他决策都应建立在当前最佳临床研究证据、临床专业知识技能及病人的需求三者结合的基础之上[17],通过系统的研究,将医生个人的经验与能获得的最佳外部证据相结合,严格、谨慎、准确地实施诊断和治疗。据此类推,基于社会治安防控的警察组织的警务决策、运行机制以及警察对于责任区治安问题与治安风险防范的行动模式也应建立在对违法犯罪数据分析和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系统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诊断性治疗和系统性的防范。
传统的警务决策管理一般依据警察机关指挥决策者的思考和警察个人的工作经验进行,而循证警务则是一种基于证据循环运用的“分析-决策-行动-反馈-决策”过程。循证警务决策过程分可为两个阶段:先期的证据运用及警察干预行动的选择;行动效果的持续监测与绩效评估指标的确立。在犯罪预防的循证实践中,可以通过对违法犯罪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掌握违法犯罪发展趋势和态势,及时对警察政策和行为模式做出调整。美国圣克鲁斯警察局是较早运用大数据分析历史案件的警察组织,它通过数据分析推测犯罪趋势并提出犯罪预防的警务模式。美国马里兰州运用软件对罪犯假释或缓刑期间的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并将其作为法庭假释审查的参考,取得了较好的犯罪预防效果。在证据的第一轮使用阶段,警察组织借助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警务地理系统、犯罪地图、视频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通过犯罪情报分析研判,制定犯罪预防与控制对策,更好地把警务资源集中到犯罪活动的聚集区(犯罪热点)、重复犯罪人(累犯)上,并对警察和管理者的行为实施监控。如美国孟菲斯市的“Blue CRUSH”的警务工程,通过可视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为警务人员提供犯罪高发地及其被警察成功逮捕的有关信息,为警方实现精准打击提供帮助[18]。在基于行动反馈的第二次证据使用中,将循证警务与警察管理系统相结合,利用计算机对警务政策与警察行动的效果评价与反馈,及时调整组织决策,将治安情报、战术、警务人员部署以及警察组织管理部门的及时跟进和公正评估结合在一起,推进警察组织价值、警务决策方式、警务运行模式的变革,使每一个组织的目标、任务和行动更加清晰。循证警务作为一种警务决策与行动结合紧密的运行机制,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警察指挥体系变革,将警察机关的组织权力和权威转移到区域指挥官手中,使其掌控警务资源,并利用数据来发现问题和评估行动的成败,使警察机构的中层管理者创新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得以大幅度提升[19]。可见,循证警务决策十分重视警察干预措施的效果评估和结果反馈,重视证据的循环使用和警务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原因分析,从而实现绩效的持续改进和最佳警务决策。
世界警务改革的认知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向经验主义迈进再向实证研究转型的发展历程,在警务模式上经历了从“被动反应”式警务向“主动提前”式警务的转变。西方实证主义的警务改革采取了一种从日常生活世界中“抽离”和“悬置”的立场,经由对客观化的社会治安现象采取客观、普遍主义的技术分析,获得一种形式理性至上的警务运行模式,实现社会治安控制和管理的目的。循证警务作为一种基于技术理性与行为理性对社会治安进行整体性控制的警务运行机制,它与传统警务的区别在于:(1)传统警务模式的关注内容是违法犯罪行为和镇压骚乱,循证警务关注的对象则是整体的社会治安;(2)传统警务的决策证据来自社会治安总体形势、趋势,个别典型案例和过时的教材、民警经验等,循证警务则是以治安情报信息为中心,除了足够所需的案例、违法犯罪数据等资料以外,还要有不断更新的有关违法犯罪、风险监测数据等情报信息、社会治安研究报告的系统评价证据;(3)传统警务是通过非整体、片面地观察和收集某些相关违法犯罪资料和信息,而循证警务需要系统全面地收集违法犯罪和公共安全数据和资料;(4)传统警务没有对大数据和情报信息引起足够的重视,警务决策基本上取决于领导认知和民警个人经验,而循证警务是以各类情报信息和实证研究报告为最佳证据。
循证警务作为一种犯罪预防模式和警务机制在国外已有二十多年的实践,但在国内并未得到治安学学者和警务实战部门的关注。就理论借鉴而言,域外理论的本土性知识构建与实践需要一个“反映、显露、展现、重构”本土性资源的过程[20],循证警务的本土性知识构建应嵌入到中国警务的治理结构、治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警察文化之中。当前,社会风险和矛盾依然突出,治安事故频发,刑事案件高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防范和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仍是当前中国警务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治安风险防控的精准实施与有效控制、化解,要求警务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都以当前可获得的最佳证据为基础,以提高警务决策水平和行动能力。
2012年公安部曾在浙江警察学院召开以“循证犯罪与中国警务模式的革新”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犯罪学专家大卫·维斯伯德教授,乔治梅森大学犯罪学和法律与社会系主任、犯罪政策研究专家大卫·威尔森教授等学者就循证犯罪政策等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和实践应用等议题做专题报告,循证警务引起了中国警察学者和公安实务部门的注意,但专题研究和论文成果并不多见。2012年王辉博士对当代西方循证犯罪预防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介绍,着重介绍了西方循证犯罪预防理论的一些主要成果和研究方法[21]。2013年杨涵首次对“循证警务”的概念及其理论进行了介绍,认为警务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都要以当前可获得的最佳证据为基础。循证警务能够提升警务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密切警学联系,完善警务活动的公众参与机制[22]。杨学锋教授则从实验犯罪学的角度对循证警务的价值和功能进行了阐述,认为热点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社区警务等新模式遵循了循证警务的基本理念,并获得了实验犯罪学证据的总体性支持[23]。循证警务在中国警务实践中虽未提及,但基于循证思想的警务改革在21世纪初就开始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试行:2004 年北京市公安局探索以公安业务数据常量进行警务指挥和决策的改革,取消了以前的“指标制”,根据“数据常量”对首都的治安动态进行精确指导,对犯罪活动实施精确打击[24]。2006年,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进行了“警情常量指导主动警务”的改革,建立了“治安动态实时警情监测预警平台”和“情报线索传递流动平台警情常量”,运用了包含 110接警 、治安、刑侦、户籍(含流动人口信息)、出入境、派出所及公安队伍建设等在内的一系列常态化的数据及其指标体系指导警务工作,并将其作为派出所警力分配与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25]。循证警务实践改变了过去只依赖行政长官意志和“高层”意图而很少征求管理指挥层等“核心圈子”以外的个人意见的警务决策模式,重视知识创新模式下的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公安工作基础数据、警务人员个人经验和理论知识在警务决策和行动的运用[26]。
治安风险是指可能影响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各种案(事)件、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20世纪末以来,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与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加和突出,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社会治安风险不断凸显,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1996年“治安防控”被中央政法委员会纳入了“九五”政法工作部署和公安部制定的《“九五”公安工作纲要》;2002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明确将社会治安防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2015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治安防控体系正式上升为国家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行动。宫志刚教授认为,治安防控是通过国家主导的权威力量按照一定的规范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干预,以达到有序化的目的,是国家组织化的控制系统[27]。在“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治安风险治理的重要职能部门,既要有系统、全面的治安情报信息,又要有对社会治安形势与矛盾纠纷的全面认识和整体判断。因此,治安风险治理与防范与循证警务基于证据的系统性防范、总体性控制思想具有高度的目标一致性。循证警务思想及其实践成效对我国治安警务模式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如发端于美国的计算机统计分析管理模式(COMPSATAT)和重点地区警务管理模式,在指导警察开展定向巡逻、问题导向警务以及加强监控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19]39-45,这与我国街面治安防控网的构建以及警察快速反应机制建设不谋而合。基于治安问题解决的社区警务“扫描-分析-反馈-评估”决策机制在行业单位防控网建设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功,充分证明了多渠道信息来源以及循证决策、反馈机制在治安防控中的重要性。
循证警务实践是在警察科技革命和社区警务实践的基础上开展的警务改革,它实现了警务决策从主观主义向客观主义、经验主义向科学实证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转变,涉及警务决策与运行机制的系统性、结构性变革。循证警务在治安风险防控中的借鉴与创新,要求充分吸收西方犯罪预防与控制的循证实践理论成果与实践智慧,探索循证警务哲学、逻辑、要素和中国公安警务理论资源和制度文化的整合与价值重构,形成更具解释效力的符合中国警务改革与发展方向的公安警务理论体系;要善于运用中国警务政策实践和地方性经验知识的论据进行反复论证,强化警务研究与实践主体的自觉意识和自主性实践;要运用治安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中的价值体系、社会表征、符号资源和话语方式去诠释循证警务的客观存在和行动方式;要将循证警务的创新性发展与当前中国治安治理实践中的警务改革的目标聚焦、任务使命、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结合起来,将循证警务理论迁移到中国当下中国的警务文化与制度实践之中,实现循证警务知识在中国警务改革实践中的创新性转换和经验性生成,为世界警务改革与发展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具体来讲,循证警务实践应聚焦当前防范和化解重大治安风险,将理论研究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等中国治安治理的结构、制度、文化及运作逻辑相结合,实现循证警务价值理念、符号资源和理论知识在中国警务改革实践中的创新性生成,建构符合中国治安治理传统与当下政策要求的新的话语方式和意义,生成新的警务行动规则,提升中国警务改革与世界警务改革与发展之间的沟通、融合能力。
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是新时代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和使命[28]。如何提升公安机关防范和化解治安风险能力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警务改革的重要目标聚焦。嵌入理论认为,行动者不能脱离社会结构而独立行动,而应嵌入具体的、当下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中,做出行动决策[29]。基于循证实践的警务改革不能脱离中国公安工作与治安治理的结构而独行其是,应将其警务理念和要素嵌入到中国治安治理的整体结构与行动之中,实现循证警务内涵、价值、功能与中国公安工作的政策制度、价值体系、文化土壤及其社会功能的有机嵌入和融合。嵌入性是指某一事物内生于或根植于其他事物的一种属性,体现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密切程度。整合则为组合、融合、综合之意,指一事物对其他事物的统摄与统合,也可以指事物自身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地整理、调整并重新构建和组合[30]。如果说嵌入性是循证警务在中国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可能条件,整合力则是其能够落地生根的生命力所在。
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是最根本的社会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前提和保障。循证警务实践必须聚焦市域社会治安治理与治安风险防控的国家行动之中,实现“风险预警预防更加精准、基础管控工作更加扎实、打击违法犯罪更加有力、社会整体防控更加严密”的社会治安治理与风险防控目标[31]。社会治安治理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基础上提出的,旨在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治安风险防控是以系统性、综合性、源头性治理为认识论基础,以治安问题为导向,以信息化为引领,以基础建设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的治安警务改革工程。循证警务作为一种基于“证据”的反应性、程序性与策略性警务,一方面,要克服传统治安警务决策的经验主义的局限性,既重视对治安问题形成的外部归因,又重视对治安问题的内部归因,真正实现从治安“危险”预防向治安“风险”治理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转变,实现治安防控目标与新形势下警务目标转型的价值契合;另一方面,应重视警务行动各环节反馈性“证据”的反复使用和递归性运用,提高警务行动的精准性、针对性与科学性。循证警务与治安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机嵌入与融合,必将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安全风险等治安情报的收集、储存、研判、运用能力以及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
循证警务不是一种简单的警务行动模式,而是一种治安警务决策方案,它涉及除公安机关之外的相关部门、组织的配合和支持。循证决策是一种依赖更多的信息类型和数量,以及依靠科学的信息分析的方法来提高政策成功可能性的决策方式。”[32]治安问题“证据”种类的层次性和多样性,要求警务决策和行动既要重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获取及时的、动态的犯罪数据和情报信息,也要重视对违法犯罪规律、治安动态和热点、社会治安重点领域、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更需要加强对来自政府各部门的政策、决策成效研究以及对社情、民情、公众安全感等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潜在性、苗头性治安问题,提高公安机关的风险感知和对违法犯罪问题的预判、应对能力。因此,循证警务决策需要在社会治安治理的结构中予以考量,在社会治安治理国家行动的统领下完善警务机制。公安机关应注重加强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积极拓展治安“证据”的来源渠道,实现决策“证据”的广泛性、及时性、准确性,从而使公安机关对治安问题、社会稳定、安全风险问题的诊断、分析和解决都要建立在现有政策法规、情报信息、社情民意、专业知识、警察战斗力等基础之上。如通过对警区范围内诸如学校安全、酗酒、吸毒、青少年犯罪、越轨行为、家庭暴力、机动车盗窃、入室盗窃、电信诈骗、故意伤害、恶意上访、重点人员、治安纠纷、灾害隐患等治安问题、治安风险、治安信息的收集和掌握,为警务决策和行动提供依据。
在当前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刑事犯罪高发和不确定性治安风险防控的多重压力下,中国警务改革的目标聚焦及其工作重心,逐步从预防违法犯罪向化解社会矛盾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转变。警务范围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公安警务工作与其他行政部门、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日益交织在一起。治安警务改革应将循证理念运用于社区警务、接处警、街面警察巡逻、场所行业治安管理与治安行政服务等公安业务之中。应注重公安业务数据与指挥决策平台数据的共建共享,善于收集和运用治安管理中形成的业务数据,如案(事)件信息、人口信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状况等治安信息,将其作为治安决策与警务行动的依据;公安决策和指挥部门应推进社区警务系统、场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特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印章管理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风险防控信息系统等业务的平台整合、数据共享和综合运用;基层执法单位和部门应规范信息采集和输入行为,及时将现场执法信息、场所行业安全检查情况、公共复杂场所治安信息、单位内部治安基础数据、社区矛盾纠纷和安全风险等信息登记、录入,完善、充实大情报信息平台基础业务数据,做好对行政违法案件、刑事犯罪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以及安全风险隐患的建档与跟踪管理工作,为警务决策、指挥和行动提供数据支撑和证据支持。
鲍曼认为,秩序是现代性的内在要求,科学理性是人类主宰世界的原则,知识、技能和技术是现代性的充裕资源[33]。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民众社会交往、交通出行、生活购物、投资理财、民意表达、维权上访的重要方式。网站、微信、论坛、微博、App、抖音、二维码技术、腾讯视频等成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为公安机关对特定人员的轨迹分析和行为特征分析提供了大量“证据”[34]。科学技术在警务中的运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虚拟社会成为治安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主渠道,现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已成为获取治安情报信息的核心技术。循证警务在治安防控中的实践,要重视公安警务数据收集的科学、智能化建设,增强警务“证据”来源的及时性、客观性和全面性。首先,应推进公安大数据平台建设与治安App开发。通过开发治安服务、安全服务App程序,提高公民的治安参与度,拓宽治安情报收集途径,打通公安大数据与社会数据平台共享通道,实现治安部门与房屋中介、共享单车、滴滴出行、地铁公共交通、物流信息、商品专卖等公众号、二维码、各类App程序数据的共享,提高证据来源的客观真实性。其次,应建设和利用好治安块数据,推进社区警务治安信息的采集、存储与维护工作,形成一定范围内开放、共享、连接的数据基地,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特殊人群、重点人口的信息以及各类矛盾纠纷、社会风险、安全隐患信息,便于提前介入管控和防范。再次,应推进高效的警务决策指挥平台建设。依托“天网工程”“雪亮工程”等国家工程项目,加大对社区、重点行业、公共复杂场所、产业园区的智能治安防控系统建设,实现对辖区内治安问题、公共安全风险、特定违法犯罪、重点人员和特殊人群等信息的智能分析,完成关联特征检索和违法犯罪高危人员的信息推送和落地管控,提高治安精准防控能力。
警察是天生且不可避免的政治[35],警务工作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社会、历史和经济高度相关,对一个国家警务模式的了解应透过其价值观念、政治差异、文化传统和政治局势去认识。循证警务的本土化实践是一个涉及价值观整合、制度融入、方法融合等多个层面的、庞大的系统工程,对推进治安风险防控机制的融合具有重要的催化和整合作用。价值观的整合要求警务发展理念与中国社会形态、警察文化、治安制度的深度融合。中国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使我们确信:从国家利益和集体主义价值观出发的国家组织动员和社会的广泛参与,在建构良好的秩序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警务改革的理论与知识建构过程中,需要一种主体自觉意识,反思性和批判性的本土化的知识建构,不能将“以证据为本”的警务工作“临床化”工作模式变成包治“百病”的“社会控制工具”,更不能沉迷于循证决策的工具性知识对社会治安的技术规训。应加强中国警务改革与循证警务的平等对话和理性沟通,将循证警务机制嵌入到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与防控的政治制度、社会治理结构与社区警务实践中,更好地促进域外警务理论的本土性知识的生成与新的知识体系建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国家描绘的改革蓝图具有理想主义的特征,国家集权主导下的统一性、制度性的警务模式推行需要通过地方警务改革的实践进行试错和修正,中国许多成功的警务模式改革均源自地方性的警务改革探索。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实践表明,风险防控型警务机制是一种植根于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传统的文化表征系统,其构成性要件包括社会稳定、治安治理、案(事)件、规则、习俗、符号、程序以及人们对于社会治安的观念、情感、认知和道德标准,循证警务只有嵌入现有的社会治安治理的知识、文化、制度和警务实践,才能获得持续的动力和长久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