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犯罪学兴起与启示
——基于西方犯罪学理论演变的考察

2021-04-17 05:44:22
关键词:越轨犯罪学犯罪

李 东

(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西方犯罪学理论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与变革历程后,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并在一些犯罪研究与治理的重要议题上(如偏差行为、毒品滥用和监狱管理等)形成了颇具影响力的知识生产体系,推动了自身的进步、繁荣与独立。但在中国,犯罪学却似乎仍处于尴尬境地,夹在刑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缝隙中停滞不前。21世纪前后,曾有不少学者分析过中国犯罪学的危机根源和本体理论薄弱等问题,并提出了极具洞察力的建议与突围路径,助力犯罪学学科独立和崛起。[注]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可参见:王曙光.论犯罪学本体理论的建构——关于过程、范畴、分形解释方法论的新设想[J].社会科学研究,1993(1):60-64;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J].刑事法评论,2007(2):393-405;王牧.从“犯罪原因学”走向“犯罪存在学”——重新定义犯罪学概念[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2):33-38+159;岳平.当前我国犯罪学本体发展的反思与抉择[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23-134.然而,直至现在,我们也很难自信地宣称中国的犯罪学已然成为一个独立成熟的学科。虽然关于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正蓬勃发展,但犯罪学的本体理论与认识论前提等问题仍悬而未决;同时,对研究结论实用性的过度强调,也容易导致犯罪作为一种现象本身的意义被忽略。有鉴于此,厘清犯罪学发展脉络,探寻困境成因,并提出新的解决路径确有必要。为此,本文首先回顾了西方犯罪学从古典到实证的发展脉络,解码当下犯罪学犯因研究取向的系谱,并试图以其中的演变、转型、危机和过渡为线索,挖掘犯罪学难以独立的根源。其次,分析犯罪学领域内新兴的文化犯罪学范式的时代适应性、应用性和解释力,以评估其突破犯罪学现实困境的可能性。最后,以西方犯罪学理论发展为镜,总结出既符合现代性趋势又贴近我国犯罪学发展变革方向的经验启示。

一、从古典到实证:犯罪归因取向的形成

西方犯罪学的发展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个从古典到实证的演变历程。1764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问世,成为刑法学史上的奠基之作,也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古典犯罪学派的出现促成了18世纪欧洲的刑事司法改革,推动了刑罚从残酷肉刑到监禁刑的转变。然而,福柯也指出,席卷欧洲的改革浪潮并非某种人本主义的觉醒,而是新自由主义治理的开端,其目的是使得惩罚更为有效和普遍,以促使权力嵌入整个社会机体[1]。直到现在,新自由主义的原则和治理技术仍根植于多数国家的政治体系中,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原则也同样随之延续,并指导了近百年刑事司法体系的发展与改革。古典犯罪学派的核心假定是:犯罪是个体基于自由意志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2]。因此,社会应当增加犯罪成本以震慑罪犯并引导公民遵守规范。由是观之,古典犯罪学派尤其注重对犯罪的治理和惩罚与对公众的震慑和限制,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及不可僭越,因而并不侧重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在这一阶段,刑法学与犯罪学交织混杂,难辨界限,直到实证主义犯罪学出现,二者的分野才开始清晰;与此同时,也正是实证犯罪学派的兴起促成了学科重心转向犯因研究。

19世纪中期,以自然科学思维、原理和方法来揭示、模拟和解释社会行动规律的认知框架开始掌控社会科学研究,犯罪学也紧跟步伐开启了新纪元。以自然科学方法研究越轨行为的先驱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在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中突破性地借用达尔文的进化论视角来解释犯罪行为。通过对犯人头骨的测量和研究,龙勃罗梭提出了返祖犯罪学理论(Atavistic Criminal Theory)[3],认为有些罪犯是天生有着犯罪倾向的人,这些人的犯罪起因与某些特定生理特征如头部尺寸、下巴宽度等有关。虽然龙勃罗梭的观点已经不再被现代的犯罪学家所推崇,但他开启了采用自然科学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新路径,使人们关注到犯罪可能是受某些个体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所驱动,进而带动了犯罪生物学的发展。

20世纪初,随着社会学涉足犯罪领域,越来越多的研究发现个体之所以越轨主要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犯罪应被归因为超个体的结构性力量。例如,最早进行社区研究的芝加哥学派在对移民青少年越轨问题的分析中提出,犯罪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传统社会秩序与联结失效导致监督和约束缺位造成的[4]。之后默顿对美国社会高犯罪率的分析也指出,是共识性的文化目标与合法手段之间错位和脱节导致犯罪泛滥[5]。某种程度上,这一阶段犯罪学的结构归因倾向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20世纪60年代前后,西方国家在短时间内经历了相当大的社会动荡:二战后美国积累了大量财富,但富裕的经济表象下却是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和冲突,而这场泡沫般的繁华最终在经济滞胀中彻底沦为世界性危机。在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中,将越轨和偏差诉诸秩序失范构成当时犯罪研究的主旋律。

直到20世纪70年代,不断有学者发现,无论犯罪怎样归因,总是有不犯罪的人存在,并且任何解释都无法推论一个关于犯罪的确定因果链,唯一能确定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于是,有一部分学者将关注点从秩序失范转向符号互动,例如,以霍华德·贝克尔(Howard Becker)为代表的标签理论认为,大众贴在某个人身上的越轨者标签可能会促使他主动延续罪犯角色[6];冲突论则强调司法实践背后的权力关系,认为法律的制定、破坏和强化反映的正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争夺控制权的冲突和抗争,而解决犯罪问题的途径就是重构群体之间的权力配置[7]。

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学中结构与个体的二元对立态势开始出现整合,一大批理论学者如吉登斯、布迪厄、哈贝马斯,都从不同的角度为行动与结构、微观与宏观的整合提供理论支持,强调在考虑制度结构的同时重视行动者的主观世界。受到这种整合浪潮的影响,犯罪研究也开始注重讨论历程和情境,试图综合考虑越轨者的背景与前景两个重要因素。美国犯罪学家阿格纽(Robert Agnew)所提出的“故事线(Storyline)”理论就认为,个体在实施犯罪之前所经历的突发性事件与其成长过程中的背景性因素相互交织促成了偏差行为。他提出了五条相互缠绕的故事线并指出,如果突然被置于一种负向情境或消极关系之下,个体面临的压力陡增就很可能会通过越轨来宣泄自身情绪[8]。关注犯罪诱惑力的卡兹(Jack Katz)则发现,犯罪行为通常包含着行动者的强烈道德体验——耻辱、傲慢、讥讽、报复——这些感受会使他产生超越当下情景获取主导权的需求,这种需求一旦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中得到满足,便会产生一种快感或刺激,形成持续的吸引力并诱惑个体越轨[9]。关注生命历程的犯罪学家桑普森(Robert Sampson)和拉布(John Laub)则采用了一种发展性的观点来研究犯罪,通过追踪和分析一千名被访者从少年到老年几乎横跨一生的材料,他们提出了一套逐级年龄控制理论来解释个体在不同的生命阶段所涉及的社会联结与社会控制对行为变异过程造成的影响;与此同时,他们还意识到个体的能动性差异以及某些突发性事件的重要性,因而也强调在分析越轨者生命历程时应当注意某些重要的人生转折点[10]。

关注历程与情境的犯罪学家为犯罪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但究其根本,情境论的犯罪学家在解释越轨时也采用了与结构论者相似的分析方法——逆向推论,即从未知(越轨原因)探求需知(个体或结构因素),最后导向已知(越轨事实)。这种分析法把越轨这个复杂的现象化约为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整体,关注被认为是本质性的因素,剔除掉被认为是偶然性的要素,以此推论出最能反映本质的、最有普适性的因果联系。这样的路径能够帮助我们很快地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可行路径却也容易丢失对犯罪现象意义的追问。因为人的行动其实很难像物理现象那样归纳出直观的线性关系,虽然统计分析可以找出某些具备显著性影响的因素,却无法用确定的因果关系解释整个问题。以毒品问题为例,单次的毒品使用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吸食上瘾,毒瘾形成与吸食毒品的类型、吸食频次、主观快感体验、社会/家庭控制因素有着密切关联[6]。由是观之,逆向推论所总结的犯罪原因并不足以解释完整的犯罪现象。犯罪是一个递进式的行为变异过程,其中既包含着越轨发生的原因,也隐含着控制越轨行为的方法,所以不能割裂作为整体的越轨过程[11]。因此,犯罪学研究有必要整合越轨者的整体生命历程,从他们的行动序列中提取隐含的意义结构,这样或许才能形成对犯罪现象更全面的理解。

二、现实困境:犯罪学本体的迷失

传统实证主义犯罪学所遵循的逆推论证法总是不可避免地将纷繁复杂的犯罪原因化约为某些简单的要素,如低自控力、社会控制薄弱、社会联结缺失等,这样的结论很容易陷入还原论的陷阱;与此同时,部分犯罪学研究一开始就站在了越轨者的对立面,抱着纠错的目的在寻找越轨的源头,这样也容易导致犯罪现象本身的分析价值被忽略。某种程度上,犯罪既是对规则的破坏,有时却也是对限制的突破。例如,功能主义者就认为,某些越轨行为实际上可能维护或促进了社会系统的运作;同时,犯罪提供了一种警示性教育的工具,实际上间接巩固了当前的道德价值体系。[注]采用功能主义视角解读犯罪问题的研究往往另辟蹊径,试图挖掘某些越轨现象的价值,例如,戴维斯(Kingsley Davis)关于性工作者的社会学研究就指出,性工作者为已婚男性提供了一种没有情感牵连的、非人格化的(impersonal)以及没有威胁的性能量释放,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著名的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在《洁净与危险》一书中也指出,偏差行为在意义序列上与常规社会是有所关联的。具体内容可参见DAVIS K.The Sociology of Prostitution[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37,2(5):744-755;玛丽·道格拉斯.洁净与危险[M].黄剑波,柳博赟,卢忱,译. 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167-171.但这类观点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它对犯罪的解释似乎在为既定事实强行添加合法性,结果效应被扭曲成起因变成一种目的论解释;其次,功能主义者虽然看到了越轨行动所蕴含的积极要素,却没有对此进行归纳和总结。不是所有的越轨都是有价值的,像性侵、强奸、抢劫类的犯罪就很难挖掘其合理性,因为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本质上是对他人的伤害——不论这种伤害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的。相反,许多受压迫者的反抗运动,即使表现形式是越轨,甚至是暴力,但仍会被视为促进社会进步的类型,因其彰显的价值意涵是对人本身的理解与尊重。功能主义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并不充分,不过这并不妨碍它对犯罪学视角更新的贡献,因为它肯定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的价值,而不是预设一种对错的道德判断。

功能主义对犯罪的讨论实际上反映出一直以来犯罪学在研究对象界定上的缺陷。作为一门研究犯罪的学科,它所关注的问题应是关于犯罪的全部内容,包括概念、本质、存在、发展、演变、价值等等。但从实证犯罪学诞生伊始,讨论几乎完全限于对原因的探究,研究范畴从生物到心理、结构到历程、背景到情景,甚至政治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领域内的讨论也不在少数,却始终未触及作为现象存在的犯罪。王牧教授曾指出,当前犯罪学研究的问题在于过度关注“原因”,而忽略了对犯罪“存在”的剖析[12]。事实上,犯罪学的研究倾向性在中国也比较明显,作为刑法辅助的犯罪学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中国兴起,目的是应对十年动乱后出现的犯罪高峰,为社会治理提供方案[13]。由此,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最终是为了预防、控制、打击乃至消灭犯罪;相应地,研究结果的效用评价也取决于它能否直接应用于执法实践或犯罪治理。于是,犯罪学领域内的知识生产方式变得尤其单一,数据、计算和统计结果成为唯一可靠的资料,而对事物性质和定义的质询则被挤压到边缘。

然而,犯罪学在辅助犯罪治理方面也尚未达到理想效果。如前文所述,主流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倾向寻找引发犯罪的非人为因素,因此在犯罪治理的具体措施上,这一研究路径总是或多或少诉诸社会结构或政策制度的完善。然而,上层建筑的改革通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多方协调、统筹和调整,而政策改进的耗时会导致持续的供求错位,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因此,在实际的政策运作过程中,基层代理机构的具体执行就至关重要,但由于科层制管理中的权责分明等原则,代理人通常会优先考虑自身的政绩和利益,而把具体的改革目标对准底层的个体。如此一来,治理就偏离了靶心。与此同时,在技术层面上,刑事案件被处理成档案和数据归纳到官方的统计机器中,其存在形式被简化为抽象的、可被处理的数字后,“人”就消失了。久而久之,很少有人会在意越轨的那部分人所经历的致使其走上偏差道路的过程,而只关注他们是否得到了足够的惩罚,似乎只要惩罚足够,犯罪本身所反映的社会结构中的冲突、矛盾和问题也就一并被解决了。但现实的情况是,惩罚无休无止,犯罪也在变本加厉。格兰德(David Garland)就发现,在美国社会,一场大规模的监禁浪潮(Mass Imprisonment)已经出现,政府投入到监狱建造和犯罪治理的预算不断增加,入狱人数近十年翻了几倍,但犯罪率仍在不断增长[14]。琐碎的生活经验也可以轻易证实这一规律:打击或惩罚一个逃学的孩子并不会让他变得热爱学习并遵守纪律[15]。虽然不能就此否定惩罚对于越轨的威慑性,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仅仅依靠打压或惩罚可能无法动摇犯罪的根基。

犯罪治理的单一模式间接反映出犯罪学学科发展过程中的理论缺陷。尽管学科本体与理论建构的问题从未被忽视,但几乎所有讨论仍停留在思辨性的问题发现阶段,始终没有一个可行的整合路径。因此,有必要扭转固有分析模式,重视对整个行为变异过程的探索以及对客观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及价值的讨论。换言之,无论从何种视角出发,都需要去理解犯罪对于越轨者而言意味着什么,理解犯罪现象的文化意涵,才能理解行为的深层意义,进而寻求一种比起惩罚,更有效也更接近偏差问题本源的犯罪治理模式。

三、新的路径:文化犯罪学范式

(一)兴起背景:风险社会与文化转向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犯罪学领域内出现了一种文化转向,有一部分犯罪学家开始呼吁将犯罪与犯罪控制共同置于文化的语境下去考察,试图突破实证研究范式的局限,以定性研究方法与民族志的调查为主要工具分析犯罪问题,引发了西方犯罪学界的热烈讨论。[注]文化犯罪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乔克·杨(Jock Young)、杰夫·法瑞尔(Jeff Ferrell)和基思·海沃德(Keith Hayward)。具体可参见: FERRELL J. Crime of Style: Urban Graffiti and the Politics of Criminality[M]. Boston: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6; FERRELL J, HAYWARD K,MORRISON W. Cultural Criminology Unleashed[M]. London: The Glasshouse Press,2004; FERRELL J, HAYWARD K, YOUNG J. Cultural Criminology: An Invitation[M]. Los Angles: Sage,2008.这种转变的出现与后现代的社会文化环境变迁密切相关。根据著名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的风险社会理论,西方国家在从工业社会发展而来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 “自我对抗(self-confrontation)”,即工业社会的活力和胜利成果反而削弱了自身的基础[16],贝克将这一过程称为自反性现代化,而风险社会作为其中的一个阶段将导致个体生活出现如下转变: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使我们从传统的社会联结和时空界限中脱离出来,赋予我们更广阔的流动空间和自我表达的自由;但另一方面,那些原本可以依托家庭或社会关系解决的问题,现在也只能依靠我们自己来感知和处理,前所未有的自由也蕴含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于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某些边界跨越行为开始具备另类的符号价值,并被视为一种对社会秩序和结构的文化回应和表达,或是对自身本体论的重申[17]。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文化犯罪学应运而生。

理解文化犯罪学范式首先需要明确这个领域内对文化这一概念的界定。文化犯罪学家认为,在后现代语境下讨论文化与犯罪的关系,应以日常生活和主体经验、而非大数据和社会统计为起点,因为随着个体化趋势的推进,价值表达和自我认同变得愈发重要[18]。这一理论取向实际上源自社会学领域内兴起的“文化转向”。20世纪80年代前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文化是在连贯的行动流而非某种先验的与社会结构的内在联系中产生意义的;相应地,对文化的解读和分析应植根于生活系统之中。[注]囿于篇幅,本文并不打算展开描述文化转向的兴起与变迁。关于这部分的内容可参见:GEERTZ C.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Selected Essays[M]. New York: Basic Book.1973; SWIDLER A. Culture in Action: Symbols and Strategies[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86,51(2):273-286.这场浩浩荡荡的变革趋势使得文化概念的边界被极大扩展,使之不单以一种有固定结构和实体指向的形式被认知,也越来越多地作为“意义之网”[注]“意义之网”一词是格尔茨对文化的一种解读,这是文化转向的核心概念。对此的具体分析可参见: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M].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5.泛化在日常生活实践和行动决策之中。受文化转向的影响,文化犯罪学尤其强调对意义和象征符号的解读和诠释。与此同时,文化犯罪学也强调,作为集体性共识的犯罪控制机制也是一种文化实践形式,因此犯罪控制政策的产生、破坏与革新的过程也需要被纳入考量[19]。从远处观,这些议题与主流的犯罪学研究有着一定程度的重合,都涉及对宏观治理政策的反思和质询,但不同之处在于,文化犯罪学强调以日常生活经验的意义诠释为起点,所遵循的是犯罪学家马扎(David Matza)所称的“自然主义(Naturalism)”,而非实证主义的视角。所谓自然主义,强调的是对经验世界的忠诚,认为在对人的研究中必须“把科学的方法与人本主义的独特工具——经验、知觉和同理心——相结合。”[ 20]也就是说,要用严谨的科学方法来解读人的经验、感性和知觉,而不是以客观和理性为名将其化简或剔除。具体到对越轨和犯罪问题的解读上,自然主义的视角则强调对偏差主体的欣赏性理解(appreciation)。需要强调的是,欣赏性理解并不代表赞成或支持越轨,而是要求研究者悬置价值判断,设身处地在他者的立场上看待和分析其社会生活和行动决策逻辑。这一主张值得深刻反思,因为任何政策的完善、适用和调整实际都无法脱离对施政对象的理解而单独存在,正如犯罪社会学家严景耀所说:“法律条文在规定他们一定要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以前,必须要考虑他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1]我们国家的犯罪治理体系依托坚实的政治制度已有了长远的发展,但我们仍需不断汲取社会伦理资源才能促成这种治理持续不断地优化。事实上,在个体化趋势逐渐增强的后现代语境下,犯罪研究或许确实需要通过解析主体经验形成过程的复杂性来为当前的知识生产体系提供一些新信息。

(二)研究路径:对叙事、行动及意象的诠释

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强调的背景因素(贫困、失业等),文化犯罪学的人本性质决定了它在实际研究过程中非常关注日常生活经验,具体而言则是通过对叙事、行动以及意象(image)的分析达至诠释目的。叙事的纳入主要基于两个现实因素:第一,人是在社会和历史的推进作用下被塑造的,许多私人领域内的问题本质上都具备社会性[22]。因此,叙述和书写自我实质上也是社会行为,理应被归为社会科学分析的对象;第二,个体关于自身之所是的理解某种程度上是在叙事中被构建起来的[23]。在流动的生命历程里,自我认同并不是一个实体存在,它的现实性只有在被解释的时候才得以出现。通过叙述或对话,个体得以将过去不连贯的生命事件环环相扣变成一种持续的生活经验,从而建构起对自我的完整认知。此外,叙事的表述顺序,既体现了整个故事的发展脉络,也体现着叙述者认为重要的情节,进而成为挖掘叙述者价值取向的重要元素[24]。因此,对叙事的解析是人类研究不可或缺的部分。

此外,不仅是叙事,任何承载意义的行为实践都是文化犯罪学的考察对象。20世纪90年代文化犯罪学家们对极限冒险行为(Edgework)的讨论就是一个例证。最早进行这类研究的史蒂芬·朗格(Stephen Lyng)指出,极限运动实际上是对现代极权管理形式的一种回应和逃离,因为它为那些想抵抗并超越例行化生活的行动者提供了一个“避难所”,徘徊于生死边缘的极限运动帮助这些人找到了被理性掩埋的自我[25]。不过,六年后,朗格的逃离假设就遭到了质疑,阿伯拉菲亚(Mitchel Abolafia)在对华尔街的债券交易经纪的研究中发现,极限实践是风险社会中的重要技能。类似股票买卖和证券交易这样的投资行为是一种高度理性的赌博,需要高超的心理调节技巧,包括情绪控制、直觉判断和自我认知稳定等,某种程度上与在生死边缘试探的极限运动并无差别[26]。股票交易的例子很好地说明极限实践与风险社会的结构秩序存在一致性,它不是逃离社会秩序,而是一种回归。因此,对极限实践的讨论最终得出的结论就非常契合后现代语境下的复杂性:人们既在过度控制中追求冒险体验,又在另一个维度将这种体验转变为资本以适应现代风险社会。所以,没有人真正逃离了社会系统,只是以不同的形式进入多元的经验领域,并在其中建构自身的认同。

进入21世纪以后,科技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承载意义的社会文本形式不断革新,意象传播的介质——文字、图像、视频等——越来越具备流动性,图片处理和视频剪辑技术随时能够颠覆并重构视觉材料原本的象征意义,模糊所见与所是的边界。后现代的“媒体景观(Mediascape)”[注]“Mediascape”是人类学家阿帕杜莱在《普遍的现代性:全球化的文化维度》一书中提出的概念。阿帕杜莱从景观(scape)的观念出发,将全球文化划分为五种景观:族群景观、金融景观、科技景观、媒体景观以及意识形态景观。阿帕杜莱对媒体景观(mediascape)的解释是:“一是指生产和散布信息的电子能力(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影制片厂)的分配;二是指这些媒体所产生出的世界影像。媒体景观为全世界的观众提供丰富而庞杂的影像、叙事及族群景观,商品世界与新闻政治的世界在此混杂一团无从辨认。”这一概念与鲍德里亚的“仿真幻像”非常接近,都用来表示媒体作用下社会的全面商品化现象。对阿帕杜莱全球文化景观理论的详细介绍可参见:周娟. 阿帕杜莱的全球文化景观论[J].国外社会科学,2009(6):96-101.特征也使得视觉材料充满权力意味和政治色彩,尤其是在对犯罪问题的渲染上,符号意义的不确定性更甚。一方面,犯罪主体的形象如何被呈现会被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影响和操控。马格里翁(Giuseppe Maglione)就发现,西方恢复性司法系统中对案件利益相关者的描绘表面看来没有偏颇,实际却暗藏政治文化意涵。被害者通常被描述为无权、软弱、情绪化的个体,加害者则是不成熟的、爱惹麻烦的形象;前者与主流媒体中对女性形象的传统偏见相呼应,后者则是典型的青少年男性的形象。马格里翁指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描绘方式再现并强化了对犯罪的某种根深蒂固的常识性理解,这么做既不中立也不客观,甚至可能在司法过程中强加权力效应,增添一些本不属于案件相关者的特征或需求[27]。另一方面,越轨亚文化也深植于犯罪的媒体意象中。例如,一些犯罪学家发现,当代社会中出现了一种犯罪的商品化现象(the commodification of crime):越来越多的商业公司以毒品、黑帮、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卖点,把它们与青少年热衷的亚文化形式如说唱、涂鸦等结合在一起包装成一种浪漫、刺激、酷炫、时尚的文化流行品。在此过程中,犯罪与追求刺激之间的界限在青少年文化中变得极度模糊[17]126。事实上,在表达自我价值的亚文化形式中掺入违法取向的做法不仅是某些商业机构的宣传策略,近年对于恐怖主义集团成员招募的文化犯罪学研究也发现,极端暴力组织同样试图通过将自身与亚文化相联系以美化暴力颂扬违法,向那些被边缘化且对政府不满的年轻人推销恐怖主义组织的生活方式[28]。

可以看到,媒体对犯罪意象的建构以及行动者的阅读实践共同生产并维持了对犯罪与偏差、正义与惩罚的集体性共识。但视觉文本传递意义的力量并不被权力关系中的某一方完全掌握,它可以被当权者用来制造道德恐慌以巩固统治,也能被反主流的利益集团用来制造一个截然相反的幻境。某种程度上,虚拟已经变得足够真实,大众媒体已经扩展到足以影响人类主体性的程度。因此,对犯罪学而言,解读大众媒介建构、塑造和传播犯罪图像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如何影响人们对犯罪实践的理解尤其重要。文化犯罪学恰好回应了这一时代需求并体现出巨大的潜力,其对恐怖主义的解读就是一个例子。现阶段的恐怖主义形式已经从早先的军事化组织转为了“孤狼(Lone Wolf)”式袭击:越来越多的恐怖袭击事件的肇事者本身与恐怖组织没有联系,没有暴力犯罪史,甚至没有意识形态的倾向或信仰;他们进行恐怖袭击的原因多数是出于对个人境况或政府管理的不满[29]。正统犯罪学模型中的解释因子,如心理、民族、结构或政治信仰等,在孤狼式袭击现象上的效用并不明显,也难以恰当地回应恐怖主义袭击,只能增强安保而无法根除隐患。文化犯罪学家米勒(Vincent Miller)和海沃德(Keith Hayward)将关注点从犯罪起因转向袭击案本身后发现,恐怖袭击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它还是一种现代媒体景观的产物。孤狼式袭击所需的东西很少(车或者刀即可),但因为它直接攻击最普通的民众,所造成的社会恐慌极大,因此效用极高。这一点对某些边缘个体而言极具诱惑和吸引力,尤其是在经过媒体报道形成一个持续的传播链后,这种形式会像病毒一样蔓延并迅速被不同的个体内化和模仿[30]。不同于正统犯罪学对犯罪频率等定量数据的执着,文化犯罪学通过将自身置于这种媒体和文化间不断流动的意义漩涡中考察袭击形式本身的意义,挖掘出犯罪的隐性层面,注意到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进而弥补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不足,为真正有效的犯罪控制机制提供了参考意见。

四、文化犯罪学的启示

(一)关注文化的动态维度

对犯罪或越轨行为的研究长期以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从控制论的视角出发,将越轨视为需要被惩罚和矫治的秩序破坏行为;另一种则以亚文化理论为代表,认为越轨是一种集体文化的表达以及仪式抵抗的象征。[注]亚文化理论在美国和英国均有深远发展。20世纪初,美国的芝加哥学派率先开始了对移民群体越轨问题的系统研究。以艾尔伯特·科恩(Albert Cohen)为代表,美国的越轨亚文化研究认为,越轨亚文化是这群少年建立起来用以拒绝和抵抗主流中产阶级价值秩序的一套新体系,借由这套越轨价值观,底层阶级的少年得以象征性解决因社会地位引发的压力和挫败问题。20世纪60年代后,亚文化研究的中心转向英国。彼时,以斯图尔特·霍尔(Stuart Hall)为代表的伯明翰学派借鉴芝加哥学派的研究立场和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关于“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路径,对那些明显偏离社会标准并有着自己独特行为风格的青年群体文化进行了广泛且深入的阐释和解译。通过批判性继承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伯明翰学派认为亚文化风格实际是工人阶级青年面对阶级困境时的一种宣泄以及象征性的抵抗,而这种抵抗以拼贴和重构主流文化要素的方式呈现出来并彰显着青年群体的创造力。关于亚文化研究的发展脉络,可参见:陶东风,胡疆锋.亚文化读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前者的问题在于,它只将犯罪视为对法律或道德秩序的违背,而鲜少反思施政伦理与生活伦理之间可能的落差;而亚文化理论虽注重解读越轨群体内部的文化意义,但对亚文化抵抗性的过度关注却致使其忽视了潜藏在冲突表象下主—亚文化间的深层关联。任何形式的亚文化都是在有限的社会生活领域内生成的,因而抵抗的概念本就无法脱离主导的价值体系独立存在。

某种程度上,文化犯罪学跳脱了这种对立并调和了二者:一方面,文化犯罪学将文化视为可被解释的深层意义系统,这种典型的诠释主义路径关注到了被理性化趋势掩埋的情感体验和意义协商,突破了传统的控制论框架,显现出与亚文化理论的部分重叠;但另一方面,区别于亚文化理论对抵抗和冲突等概念的强调,文化犯罪学认为应当将犯罪现象的两大主体——规则制定者与规则破坏者——放置在同一张意义之网中进行考察。这就表明,在文化犯罪学领域内,对意义的诠释实际上时刻与外部的秩序、结构和权力交织在一起,而这种融合视角鲜少出现在既有的犯罪研究中。此外,将文化视为意义实践过程也间接消解了结构—行动的二元对立,因为一旦以动态实践而非静态结构的观点看待文化,人的行动就不能被简单归结为外部环境或自由意志,而是被包含在情感与意义的网络中,呈现出跨边界、模糊和混杂的特质。

正是对传统犯罪研究中诸多二元对立的超越,文化犯罪学得以适应复杂的现代性流变态势,进而持续生产关于犯罪的鲜活解释,并间接推动犯罪学回归到对犯罪学本体问题——犯罪存在——的关注。事实上,文化犯罪学的这种突破恰恰是通过重构文化的意涵实现的。如上文所述,文化弥散于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个体行动流之中,在这种观点的引导之下,犯罪研究的焦点也就从破坏、违背和抵抗转变为意义、协商与互动。这种对文化动态维度的关注以及研究焦点的转变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因为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建设既需要依托先进的数字技术,也不能忽视从日常生活层面汲取养分,而这一点在汹涌的理性化浪潮之下尤其重要。与此同时,将文化看作一个动词而非名词也间接将历史性与情境性的维度纳入犯罪研究的分析框架之中,这也就表明,循着个体经验的脉络深入分析可以触及更广泛的文化背景与意义原则。某种程度上,这也可能促进中国犯罪学的本土化进程,因为中国的犯罪问题必然植根于中国的文化土壤之中。

(二)重视经验材料的分析价值

社会科学在数据材料的选取上存在一个科学性的等级排序:数字、量表、统计结果被视为最具科学性的硬数据;研究者下田野获得的一手观察材料次之;经过主观过滤、加工和修改的叙事材料居于最末。这是实证主义路径关于何谓“科学”材料的评估体系,但也正是这套体系限制了犯罪学学科知识的迭代和更新。事实上,如果我们能暂时悬置对统计或量表的执着,便很容易发现,犯罪学所掌握的关于人和群体的生命叙事、道德体验和情感挣扎其实比其他人文学科都更为复杂和多样。这些材料中蕴含着关于自由与限度的平衡、权力与抵抗的互动、自我的挣扎和调试以及制度与话语的互构等极具分析价值的议题,它们既与刑事司法有关,又与社会结构相连,也涉及个体心理特征,但却不附属于法学、社会学或心理学等任何一个领域,而是犯罪学理论场域内的独特脉络,构成犯罪学成为独立学科的重要支点。

以狱内在押犯的文化诠释研究为例,我们可以管窥罪犯道德体验的复杂与多样。监狱内部的各种设置,包括高度组织化的活动以及统一的制服与编号,其实都在无形之中冲击着犯人们旧有的身份认知,而这种自我认同上的落差实际构成了监禁痛苦的来源之一。不过,许多研究发现,囚犯不是被动接受者,他们会积极地发展一些策略来回应权力和污名,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建立等级秩序或社会排斥来为自己寻找优越感。挪威犯罪学家尤杰维克(Thomas Ugelvik)就发现,大部分犯人会用排斥、侮辱或霸凌强奸犯的方式来抵抗自身的道德降级,并通过叙事行动建构一种所谓“正当罪犯(Proper Criminal)”的认同,即认为自己在道德水准上比强奸犯要更高,相对来说更为正派[31];与此同时,尤杰维克还发现,即便是处于最底层的强奸犯,也会通过指责受害人等方式在道德上正当化自己的犯罪行为[32]。有些英国学者对专门囚禁性犯罪者的监狱进行的研究也发现,处于道德等级体系最底层的犯人挣扎于与污名的对抗之中,为此,他们自发组建了一个追求平等的道德共同体以试图剥离罪名带来的负疚感或减轻由社会排斥导致的痛苦[33]。

这些关于犯人生活世界和叙事行动的研究所呈现的道德体验和意义联结都表明,与日常社会生活一样,监狱内的罪犯故事也黏连在文化和意义之网中,但却蕴含了更为复杂的人性线索。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独特异质性构成了犯罪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科学的支点。换言之,如果犯罪学研究能够不执着于数据的“科学性”,而是尝试理解现象意义和主体经验,以及机构与主体间的互动,那么犯人叙事是否真的反映了客观现实就没有那么重要[34]。重要的是他如何组织起这个故事,这个故事发挥何种作用;有哪些结构性要素限制了故事的表达;他们赋予故事的意义又会如何影响他后续的行动和决策,等等。这些关键问题中潜藏的人性线索亟待挖掘,也成为犯罪学生命力的源泉之一;与此同时,被压抑的学科潜力得以释放又会反过来促进刑法学和社会学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三)发挥叙事的矫治潜能

如上文所述,重构的文化概念开拓了分析罪犯经验材料的理论空间,这对刑罚矫治识别犯人的自我认知、情感需求和行动取向提供了一种新的工具,某种程度上也能够服务于监狱矫治工作。按照目前监狱改造思路,认知偏差既是引发犯罪的要素也是监狱改造的靶点。因此,扭转和矫治犯人的思维模式,使得他们认罪、忏悔、服法、内疚、羞愧并承担违法的责任是矫治工作的核心要务,也是衡量其再犯风险的重要指标。在监狱矫治实务工作中,再犯与认罪的关系既是共识性前提,也是刑罚矫治体系的理论立足点。不过,在学术领域,再犯风险、监狱改造和认罪服法之间的关系却似乎从未有定论。事实上,自20世纪70年代罗伯特·马丁森(Robert Martinson)宣称改造在降低再犯率方面没有明显效果以来[35],欧美国家关于监狱改造效果的争论就从未停息,矫治无用论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导致了美国重刑主义的回潮,致使刑罚威慑和报应刑复归[36]。虽然矫治无用主义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著名的风险、需求和回应(Risk-Need-Responsivity)三原则的出现而被推翻,以证据为本的循证矫治模式开始流行,但循证矫治模型中对犯罪动因需求的界定近些年里也遭到了新的质疑[37]。关于教育改造对犯人认知改变的成效研究也表明,强制的认知矫治反而会增强犯人的越轨认同。司法话语干预到犯人的自我认知建构过程,要求他们承认自己的罪行和错误,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变相要求他们内化自己作为“坏人”和“越轨者”的标签;相应地,犯人的耻辱感增强而自我价值感减弱,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反而上升了[38]。此外,对重归社会的犯人的道德复原和融合状况的研究也显示,在监狱内所接受的道德教育并不能如预想的那样促进犯人的社区融入;相反,道德改造反而阻碍了出狱犯人形成新的道德认知。以就业为例,这些已经出狱的犯人时常陷于一种两难境地:监狱内习得的道德准则要求他们坦诚自己的前科,而一旦说明情况大概率保不住工作,而即便仍能工作,日常生活中他人审慎和警惕的眼光也会让人难以自处。这使得出狱后的犯人很难维持心灵秩序的平衡以获得真正的复原[39]。

越来越多的罪犯改造研究显示,以扭转认知为唯一目的的改造项目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它要求犯人只能以认错的姿态看待自己的罪行,这种要求的理论前提是对的,但实施方式却出现了问题。认罪服法教育以单一标准划定正确的自我反思形式,即承认罪行并与过去割裂,但“让他们为自己的错误负上全部责任并不会让他正常,而是要他非凡”[40]238。 这并不是在否定反思教育的价值,而是强调道德意识的培育和自我认同的建立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认知矫治对亲社会行为的培养持一种过于理想化的观点,“知错”是“能改”的前提,但并不必然导向“能改”,行为决策是一个融合自我觉知、情境判断和结构性限制等多重因素的社会实践类型,因此道德复原的核心应是培养完备的合理决策体系,而非一味地强调认、服、改,否则这既忽视了道德的复杂性,也间接压缩了犯人的反思空间。此时,文化诠释的转向就体现为一种相对合理的替代路径,因为它把主体放在优先位置,关注他们的叙事、想法、态度和感受,而叙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罪犯赋予自己犯罪行为意义的过程,这其中必然包含着犯人对自己以及社会的认知与反思。例如,犯罪学家欧康纳(Patricia O’Connor)就曾提出,犯人在回忆经历时的修辞、语速、例证、人称代词和词汇类型都体现着他的态度、觉察和沉思,而对这些叙事碎片的关注和解读恰恰是进行干预性矫治的线索[41]。比起强制认错,尊重叙事本身多维且善恶杂存的特征,或许才能更好地拼贴起犯人生活世界的碎片和断裂,促成有效的道德复原。因此,人本取向的矫治体系应关注犯人叙事中蕴含的道德复原潜力。

猜你喜欢
越轨犯罪学犯罪
越轨创新的概念、测量及结果研究
越轨创新的前因、过程与结果研究
越轨创新行为研究综述与展望
生产力研究(2020年2期)2020-02-23 02:27:49
Televisions
中国犯罪学家推介
——许春金先生
中国犯罪学家推介
——张荆先生
中国犯罪学家推介
——张荆先生
中国犯罪学家推介
——张黎群先生
什么是犯罪?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