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挚友陆某及他的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个刚满14周岁的孩子晓伟。晓伟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为了使晓伟得到关爱和照顾,我和妻子想收养晓伟,但有人说我们已有一个孩子,不能再收养子女,还说法律不允许收养年龄偏大的孩子。请问,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有子女者可再收養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民法典放宽了被收养人年龄,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将被收养人年龄限制从“不满14周岁”放宽至“不满18周岁”,这有助于满足收养的多元需求与价值期待,可以让更多孤儿能享受家庭的关爱,也能让有收养意愿的人享受天伦之乐。
综上所述,你和妻子虽然已有一个孩子以及晓伟已满14周岁,这都不再是收养子女的“门槛”。如果你和妻子征得晓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并且符合收养的其他各项条件,就完全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