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生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0)
初创型企业主要是指新成立企业,以生产、营销或服务方式,满足市场各项所需,最终获取自身利益。初创型企业运营时间较短,且资金与资源缺乏,主要包含以下特征,其一,创新潜力大。不管是新成立企业,还是传统企业进行升级,为市场提供所需,创新市场处于空白,机遇与挑战共存;其二,资金与创新性人才缺乏。与成熟的大企业相比较,初创型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多为创始人自行出资,而若想实现银行贷款,自身财务数据、信用评级等方面,难以满足银行抵押要求。人才队伍层面,初创型企业初始规模较小,且管理体系尚未成熟,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其三,管理结构简单。对于初创型企业,通常创始人及合伙人拥有绝对控股,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公司章程约定较为简单;其四,经营风险大。初创型企业除资金及人才层面缺陷外,极易受外界因素影响。信息渠道不畅通,自身实力较为薄弱,缺乏变通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增加企业倒闭的风险[1]。
股权即为股东的权利,股东因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获取相匹配的控制及话语权,以及需承担部分风险的义务;股权结构主要指股份企业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占的比例及其相互间关系,股权结构实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础,企业治理结构以股权结构形式为表现。我国通常将股权划分为两个层次,其一,为股权的构成,企业各类别股份如法人股东、社会公众股东、国家股东等;其二,股权集中度,排名靠前及大股东持股的比例,可反映企业被股东控制的状况。
(1)股权结构单一
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初始成立,均在亲属、朋友资金支撑下开展,股东结构单一,对企业融资及扩大规模造成影响,经营风险集中,致使企业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
(2)股东结构呈现亲缘性
针对股权结构趋于亲缘性,主要多表现在民营企业,企业重要部门及管理人员,权责主要由亲缘群体掌控,尤其在内控方面尤为突出,相互监督难以落实,制定相关制度流于表面。
(3)创始产权主体界定不清
多数初创型企业,在股权配置之前,未能将自身产权实际状况予以明确,待正式分配股权时,自身利益与预设不尽相同,涉及利益偏差时,若想将自身产权进行划分将无法实现。
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企业,自身匹配的股权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不能简单地判定某一特定股权结构为最佳,多种因素对股权结构确定造成影响,譬如企业发展阶段不同、所处行业性质等。
(1)法律法规
我国企业股权结构,受我国本土法律约束,同时受其他国家法律影响。针对法律法规较完善的国家,对股东权益保护较为全面,股权结构越分散,对小股东的保护越突出,而法律法规对股权保护体系不健全,股权结构较为集中,通过控制权对代理人予以监督,降低代替成本。
(2)行业特征
企业构成要素较多,主要涉及员工、供应商、政府、投资者、客户等,行业性质不同,成本交易差距甚远。一般企业股权结构,与企业自身类型息息相关。通常个人或家族企业、跨国企业、国有企业等股权集中度较高,合伙制企业股权结构较为分散。
在我国初创型企业现有股权激励模式中,多以股票期权模式为主,易受市场环境影响,使被激励人员工作程度与股票收益成效相悖,使股权激励机制实际价值及成效难以展现,加之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股权激励行权价格不稳定,各类风险增加,且极易出现不良行为,使多数激励对象利益受损。
初创型企业在未来发展中,不断进行人才引进、股权激励等,表明企业处于持股动态。在股权进行分配前,需存留部分股份,将其划分为三部分,第一,股权激励份额。可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企业生产效率;第二,预留新合伙人份额。为未来投资者或合伙人存留部分股份,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第三,预留股权融资稀释份额。企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进行融资,所以需将此部分股份预留。根据实践研究表面,需严格遵循以下要点:一是分配原则。企业在初创阶段,面临风险较大,企业团队人员需根据投入资金价值,进行量化分配,具体而言,即为承担风险较大且投入资金较多的人员,应持有较大比例的股权。在创始人股权分配基础上,对股权整体架构设计,需将预留股权及合伙人动态股权调整机制全面考量,且对合伙人进、退机制予以约定;二是坚守控制权原则。创始人为企业核心人员,需拥有绝对的控股权。倘若股权较为分散,在企业实际经营进程中,如果发生意见分歧等,相关风险未有人进行承担。因此,为避免上述问题,创始人需拥有绝对的控股权;三是公平原则。针对初创型企业而言,分批进行股权分配过程中,切勿实施平均主义,需将各个成员入资类型、金额等予以考量,例如,技术型、资金型、能力型等。不同类型股东,承担风险及责任不一,所以股权分配需遵循权责匹配原则;四是效率及动态原则。创业企业合伙人通过长期为企业服务,获得股权激励,核心标准为价值理念统一,如此,才能提升企业治理效率。且市场环境处于变动中,表明企业发展、经营处于动态过程。企业不断发展,并不表明企业股权结构保持不变,经营者需根据企业发展速率及规模,将股权结构设计是否合理予以考量;五是激励模式的选择。激励模式主要涉及现权激励、期权激励、虚拟激励,各种方式均存在优势及不足,需根据企业实际状况,进行选取[2]。
在初创型企业股权结构进行设计时,需将对象、结构、规格等要素予以明确,立足于创始人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合理、可行性高的股权结构,与企业发展状况吻合。
(1)定对象
定对象需将部分人员可作为合伙人进行考量,一般无法实施物质激励,才可考虑通过股权,例如,专家顾问、资源承诺人员等,表一为两位创始人股权模拟分配状况[3]。
表1 两位创始人的股权模拟分配情况
(2)定结构
结构主要针对股权持有比例。针对初创型企业股权结构分配时,股东人数尽可能控制在2~5人为宜,同时需确定领导者,控股比例最好在51%以上,资源股东及战略股东,持有股份最多不超过5%,投资股东保持在10%以下。
(3)定规则
股权结构设计规则主要包含进入、合作、退出及特殊情况处理。进入规则主要包含创始人团队组建进程中,进入标准选取,股权激励时可将人员参与标准及规则明确,引入投资时需将标准及股权出让大小等规则约定。合作制定股权结构规划,及企业运行期间,股东自身权责予以约定。股东与股权激励对象离开,或受各类因素无法胜任原有工作,可实现退出机制。
内部股权激励组织架构科学布设,可确保企业股东持有严谨态度执行投票权,为企业日常经营提供便利。从初创企业现有股权架构分析,可将各层架构予以划分,且将其权责予以明确。初创企业生产、发展战略执行体系,全部股东均可查看各项账目及文件,便于将自身职能了解,为投票准确性提供支撑。首先,需完善股权激励外部配套制度。为切实降低企业运营风险,需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其次,根据我国相关会计准则,需对初创型企业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予以估算,估算过程中应用参数及指标已明确,实际股权执行事务中,通常由会计师根据企业实际所需进行判定,增加盈余管理风险。
为避免此类问题,需将当前股权激励方案全面考量,结合激励对象、条件、主体等因素,将股权激励方案优化及完善。
若想使初创型企业股权市场价格增值,需以规范性、成熟的股权激励方案作为支撑,将企业经营者制定股权激励收益成效予以展现。我国股权证券市场极易受到宏观经济政策影响,抵抗市场能力较为薄弱,为减少股权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现象,企业可将预期收益为目标,立足于长远发展角度,制定股权激励方案。首先,根据当前企业发展状况,将市场、经济予以考量,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科学制定;其次,初创型企业在最初经营中,缺乏优秀人员,在内部业绩评价体系中,需将财务业绩指标弱化,尤其是净资产收益率等;最后,权重系数设定完成后,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可选取科学、合理的估值法,对现有资金流量风险、价值等予以分析,构建估值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