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系词“是”的辩证法含义
——以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学的统一为视角

2021-04-15 03:12张东锋
浙江社会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矛盾论黑格尔本质

□张东锋

内容提要 在基本判断形式“S是P”中,作为系词的“是”是判断的核心,但也是最难以理解的,不同的逻辑学家对“是”进行了不同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方面,本文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相统一的视角探讨判断系词“是”的内涵,站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唯物辩证法的高度俯瞰系词“是”,超出了逻辑学窠臼,拓宽了“是”的真理含义。另一方面,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反映论与实践论立场,批判了黑格尔逻辑主义、逻辑经验主义、逻辑先验主义对“是”的片面的狭隘理解,论证了判断的本质及其系词“是”的辩证法含义。从矛盾律的“或是或否”发展到“又是又否”的矛盾论具有客观必然性,矛盾论才是支配整个现实现世与社会生活的根本规律。

理性思维是运用语词进行判断并得出结论的过程,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的一种思维形式,是知识的起点。胡塞尔指出:“从形式逻辑在历史上形成时起,处于形式逻辑的中心的就是谓词判断的概念,即陈述的概念。形式逻辑的核心是陈述性逻辑,是关于判断及其诸形式的学说。”在多种多样的判断形式中,有一种最基本、最原始的判断结构,“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就认定,判断的基础图型是系词判断,它所获得的基本形式是‘S是P’”,任何其它形式的判断都是以此系词判断作为基础的,并且都可以从形式上转化为这个基本结构而含义却不变。①本文的讨论以这类简单判断为基础。

在这个最基本、最原始的系词判断中,系词“是”相比主词和谓词来说,是最抽象的,最核心的,也是最难以理解的,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不同的逻辑学家对此进行了不同的解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亚里士多德与表象论者(如康德等)认为,系词“是”表示两个不同事物或表象在思维和语言中的联系。唯名论者与数理逻辑论者认为,系词“是”仅仅表示把两个不同名称联结起来的语言符号或数学记号。胡塞尔认为,系词“是”是谓语中表达时间性的一个部分,对海德格尔来说,系词“是”表示“在-世界-中-生存”着的“此在”对周围世界中“存在者”的揭示或“去蔽”活动。②这些不同的解释都抓住了系词“是”某个方面的含义,但都有些偏颇,因为他们都缺少自觉的、明确的辩证思维。

本文试图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统一的视角理解判断系词“是”的辩证法含义。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相统一的思想最早由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阐述出来,马克思与恩格斯批判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基础,并进行了唯物主义改造,最终在列宁《哲学笔记》(特别是其中的《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得到最系统的表述,在认识现实、改造世界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思想引领作用。本文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相统一的视角探讨判断系词“是”的内涵,就是超出单纯的形式逻辑窠臼,从认识论与唯物辩证法的高度与宽度展现系词“是”的更加丰富也更加深厚的内在含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与人类思维的运动发展基本规律的学说,自然、社会与思维遵循着共同的辩证法基本规律,自然存在、社会存在与意识思维具有同一性,思维与认识的辩证法是对存在辩证法的能动反映。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的反映,就是主观辩证法或者说辩证思维。从辩证思维来看,可以发现最基本的判断形式结构(S是P)具有丰富的唯物辩证法含义,系词“是”不是形式逻辑(包括现代数理逻辑)认为的那种单纯符号或数学公式,而是反映着客观存在事物的运动发展规律的辩证逻辑和认识过程。从作为系词的“是”到辩证法含义的“是”表明了认识发展的必然过程,如果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比喻为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之间的关系,那么,在思维判断中自觉运用唯物辩证法,对于提高抽象思维能力、辩证地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具有高屋建瓴的导向意义。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反映论与实践论的角度剖析判断的本质及其系词“是”的内在含义,批判了黑格尔逻辑主义、逻辑经验主义③、逻辑先验主义对“是”的片面的狭隘的理解。

一、判断系词“是”作为具体概念的展开

在形式判断学说中,“是”被抽象成干巴巴的系词,它所具有的丰富含义被遮蔽了,在黑格尔的辩证判断学说中才恢复了这个词的本来活力。

黑格尔认为,把系词“是”看作是判断的两个方面的结合,或者说把谓词附加给主词,是错误的,“按照这种看法,主词是在谓词之外独立持续存在的,谓词则处于我们的头脑之内。但系词‘是’就已经与这种看法相矛盾。”那么,黑格尔如何理解判断及其系词的意义呢?黑格尔说:“判断的意义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判断首先是概念的真正特殊性”④。这个看法非常重要,它把判断问题与概念问题联系起来,要理解判断的意义,首先要理解概念的意义。黑格尔把概念作为判断的前提,但这里所说的概念的含义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完全不同。因为黑格尔的概念与传统概念如此迥异,而且又如此重要和难解,所以这里不得不多做些解释,然后才能在概念基础之上进一步理解判断的本质。

在形式逻辑中,概念只是名称或语词,并不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判断是比概念更高级更复杂的思维形式,一切认识或知识都是以判断形式存在的,所以胡塞尔才认为,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形式逻辑的核心是谓词判断。黑格尔辩证逻辑的重心已经从谓词判断转移到概念,判断作为概念的展开,以概念作为逻辑思维的起点。概念是辩证逻辑的细胞,在其中包含着辩证判断的本质、萌芽,以及系词“是”的根源。那么,黑格尔究竟赋予概念什么样的内涵,才使得概念可以担负起它在形式逻辑中不能担负的任务呢?

概念是形象思维发展到抽象思维的产物,抽象过程就是在思维中通过比较、分割,把形象(或对象)中内含的特殊性与偶然性抽离,抽取其中的普遍性与共同性,或者把众多形象(或对象)之间的差异性与多样性抽离,抽取其中的同一性与单一性,这样形成的概念就是具有抽象同一性或者说形式同一性的抽象概念。黑格尔肯定了抽象概念作为知性思维工具的重要价值,指出它是理性思维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同时也批判了这种形式化抽象概念所具有的天然的缺陷。抽象概念仅存在于思维中,它是主观的,僵化的,空洞的,与对象相分离的,或者说外在于对象的,在抽象概念与对象之间存在着鸿沟,黑格尔认为抽象概念是没有生命的骨骼。这样的抽象概念,对于黑格尔哲学的宏伟目标和任务来说根本不堪重用,黑格尔不得不寻求一种全新的思维形式作为其逻辑哲学的基础。

黑格尔逻辑学以纯粹思维作为开端,纯粹思维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也不包含任何内容,它是最抽象的绝对存在。黑格尔认为,这种没有任何规定性的纯粹思维并不是思维的本质,思维的本质在于反思。反思是对思维自身的思维,反思与思维自身都是思维,因而具有同一性。但是,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反思与思维自身除了具有同一性之外,同时还具有差异性,思维自身是直接存在,反思是以此为基础的间接存在,反思是思维的本质。差异性并不处于同一性之外,而是内含于同一性之中,同一性是包含着差异性在内的同一性,差异性也是体现着同一性的差异性,二者不可分割开来。如果看不到差异性,或者说排除了差异性,那么同一性就成了形式上的、单纯抽象的同一性,这正是黑格尔把批判的抽象概念的由来。黑格尔的可取之处,就是在同一性中发现了被遮蔽着的差异性,把差异性重新纳入同一性之中,同一性与差异性并不两个东西,而是同一个东西,这样的同一性并不是原来那样的抽象的同一性,而是“具体的”同一性,从具体的同一性产生出具体的概念。抽象概念只具有同一性、普遍性的含义,而具体概念则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对立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具体概念是黑格尔对康德“抽象知性、具体理性”学说的创新性发挥和改造,它构成了黑格尔整个逻辑哲学的基础和真正原点。

概念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抽象概念只表达了形式上抽象同一的、空洞的普遍性,它抽象掉或者说排除了特殊性;而具体概念则在自身之内同时包括三个不同环节:普遍性、特殊性,以及作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个体性。在概念中,这三个环节是不可分离的,互相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概念的具体性在黑格尔这里依然是指思维上的具体性,属于主观性概念,并不具有客体的实在性。对具体概念在思维上进行主观的分析、区分、规定,就是下判断。通过判断,内在于概念中的互相联系着各个环节,分裂脱离开来,外在化,各环节虽然仍旧那样联系着,但已经互相区别开来,产生了差异。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一。”⑤从概念到判断根本上来说就是把同一中内含的差异性分割出来,体现出来。

如果从具体概念出发,就可以比较容易地看出黑格尔的判断学说的源流:判断的本质在于概念内在含义的展开,“判断的意义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从先后顺序上来说,先有概念的具体同一性与个体性(即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性),在此基础上才有作为分割的判断发生。“判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性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性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予以分割。这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⑥形式判断的命题“主词+谓词”,根据黑格尔的判断学说,其实质都可以表述为“个体的是普遍的”,所以,判断的基本形式结构S是P的根本原因其实在于概念的具体同一性。从而,判断系词“是”的意义也蕴含于概念本义之中:“那联系字‘是’字是从概念的本性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它自己同一的本性”⑦。在传统的形式判断中,只是看到了主词与谓词的外在联系,只是把“是”作为单纯系词,并没有看到主词与谓词的内在同一性,“是”作为联接,不是主观的联接,而是从概念本性之中的内在地联接。“当我们说“这朵玫瑰花是红的”或‘这幅画是美的’时,这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把红加给这朵玫瑰花或把美加给这幅画,而是说红和美是这些对象固有的规定。”⑧

总而言之,系词“是”表明了概念的内在的具体同一性的展开,“是”究竟如何去“是”,取决于概念如何展开自己。这样来说,有什么样的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是”。如果象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概念即是空虚的联系字‘是’字的充实化”⑨,那么概念的内容对于“是”究竟如何展开至关重要。概念是怎样形成的?概念如何获得属于自己的内容?黑格尔认为,概念并不是形成的,“概念决不可认作有什么来源的东西”,概念并不依赖于任何外在事物,“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⑩一方面,黑格尔把“是”归结于具体概念的同一性,另一方面,黑格尔又限制了概念与现实世界的关联,从而限制了“是”之所是的实事内容,所以,黑格尔对于系词“是”的创新性阐述敞开了一道门,同时却又关上了一扇窗。只有唯物辩证法的判断理论才可以真正打开系词“是”的幽深的门窗。

二、判断系词“是”作为事物矛盾的反映

判断的对象究竟是什么,这是解开系词“是”之谜底的一把钥匙。对“是”的不同理解源于对判断对象的不同看法。康德认为判断的对象不是自在之物,而是自在之物的表象。黑格尔则认为判断的对象是概念,但是概念却不仅不依赖于客观事物,而且是逻辑上先于客观事物的,概念构成客观事物的核心与本质,统治着客观事物。胡塞尔认为,“每个判断都有一个前提,即有一个对象摆在那里,被预先给予了我们,它就是陈述与之相关的东西,”⑪但是这个判断的对象作为前谓词的经验对象,是主体意向性建构的结果。海德格尔认为所有被“此在”遭遇到的“存在者”都是判断的对象。在数理逻辑与逻辑经验主义的形式化判断那里,则把一切判断对象都符号化、数学化。因为有什么样的判断对象,就会有相应的“是”的看法,所以关于系词“是”的含义就或者表示联结,或者表示同一,或者表示陈述,或者表示揭示、去蔽,或者表示数学运算、符号计算。那么,唯物辩证法如何看待判断的对象,又如何看待“是”之所是?

黑格尔已经从逻辑学、认识论、辩证法相统一的角度阐述了判断的本质以及系词“是”的含义,但是黑格尔判断学说的基础是纯粹思维,逻辑概念先于客观事物并且是客观事物的本质。针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概念学说,马克思指出:“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甚至被他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⑫列宁在唯物主义基础上重新改造了黑格尔关于辩证法-认识论与逻辑学的统一的原则,并根据这个新原则重新阐述了逻辑的定义:“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⑬列宁关于逻辑本质的这些论述既有唯物辩证法的高度(逻辑是对世界客观规律的认识),又有认识论的宽度(逻辑是认识史的总和),这为正确理解判断的真正本质、揭示系词“是”的深刻内涵奠定了前提。

唯物辩证法认为判断是概念内在本质的展开,在这一点与黑格尔一致,但是对于概念的内在本质究竟是什么,它在判断中究竟如何展开,则与黑格尔完全不同,从而也形成了完全不同的判断理论。黑格尔认为,概念是主观的,没有外在的来源,而且对于外在事物是逻辑上在先的,与此相反,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概念不是自在的,概念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概念的本质不在于自身而在于外在的他者,概念是客观事物或对象的本质属性在思维中的反映形式。与黑格尔的概念相比,唯物辩证法把概念重心转移到客观世界事物或对象之上,概念的本质在于如实地、客观地反映世界事物的本质。概念虽然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概念的内容却是客观的,概念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列宁对此指出:“当逻辑的概念还是‘抽象的’,还具有抽象形式的时候,它们是主观的,但同时它们也反映着自在之物。……人的概念就其抽象性、隔离性来说是主观的,可是就整体、过程、总和、趋势、泉源来说却是客观的。”⑭

概念的客观性在于它真实地反映了世界事物本身的矛盾本性。那么,事物的矛盾本性是什么?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或对象,既与自身同一,同时又与自身不完全同一,同一中有差异,差异中有同一,同一与差异不可分离,二者的对立统一是客观世界事物的矛盾本性。黑格尔认为具体同一性是概念本身的本质属性,但唯物辩证法认为这种具体同一性是概念对客观事物(包括自然与历史社会两个方面)本身矛盾本性的反映,对于这种反映式认识的性质,列宁指出:“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自然界在人的思想中的反映,应当了解为不是‘僵死的’,不是‘抽象的’,不是没有运动的,不是没有矛盾的,而是处在运动的永恒过程中,处在矛盾的产生和解决的永恒过程中的”。⑮

概念的普遍性是对事物同一性的反映,概念的特殊性是对事物差异性的反映,概念的个体性是对客观事物中同一与差异统一性的反映。所以概念体现了客观事物或对象的三种本质属性:普遍性、特殊性与个体性。形式逻辑(包括先验逻辑与数理逻辑)的概念仅仅表示表象或符号的普遍性,抛弃了内含于普遍性中的特殊性与个体性,因而是片面的、错误的。黑格尔的概念虽然是具体概念,其内涵包括普遍性、特殊性与个体性,但颠倒了概念与现实事物的关系,概念并不随事物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是神秘的、牵强附会的、固定而僵化的。只有唯物辩证法的概念不仅是全面的,还是运动发展的、灵活的,因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普遍性、特殊性与个体性在世界变化中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唯物辩证法的判断学说就是建立在概念的这种运动发展基础之上的。

概念在内容上虽然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与个体性三种本质属性,但这三种属性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处于于同一个概念之下,三位一体是概念的形式特征。在概念中,同一与差异之间的矛盾处于隐蔽和萌芽状态,而在判断中,这个矛盾则通过主词+谓词形式(在内容上则是对象+属性)公开表现出来,概念的三位一体结构通过判断形式变成了三位二体结构(即统一着的概念分裂为主谓二体,概念的分化=判断),所以判断是概念内在矛盾进一步运动发展的形式。那么,具体性的概念为什么在形式上分化为主词与谓词呢?黑格尔认为概念分化为判断的原因在于绝对观念自身的运动,而唯物辩证法则认为,概念分化的原因不在于观念思维中,而在于概念所反映着的世界事物本身在实践中的运动发展。判断的真正对象不是形式上或表面上的主词或概念,而是主词或概念所反映的客观事物中的实际的内在矛盾。判断的正确或错误不仅在于判断形式本身,更在于判断是否如实反映了在它背后的实践活动中的客观事实。

与此相应,系词“是”的本质也必须解释为处于实践活动中的现实事物的内在矛盾在判断思维形式中的反映,这种实践反映论的解释,是列宁的逻辑学-认识论-辩证法相统一的原则在判断理论中必然体现。相反,形式逻辑(包括当代数理逻辑)的“是”则沦落于无意义的虚词或单纯的数学运算符号,这就割裂了逻辑学与认识论、唯物辩证法的统一关系,是片面的,因而也是错误的。海德格尔论述了“是”的存在论含义,而且把存在理解为此在在世的去蔽活动(即揭示存在者的活动),这超出了对“是”的单纯逻辑学解释,某种程度上接近了判断背后的世界事物。从概念内含的三方面本质属性来说,海德格尔存在论的判断学说批判了形式判断对存在的遗忘,重视了概念中内含的个体性与特殊性方面,却反对概念中普遍性的一面,他反对形式普遍性(理性)在世界中的主宰地位⑯。与海德格尔重视个体性不同,胡塞尔的先验逻辑十分重视概念中普遍性的一面,本质直观就是舍弃特殊性直观普遍性,概念和判断被看作是意向性建构的高级产物,因而系词“是”表明了意向性建构的时间性过程。但是把丰富复杂的现实生活世界看作主体性建构的结果,这与实践反映论相向而行,现象学意在思维的严格的确定性,所以意向性始终不去触摸、实际上也达不到彼岸的自在之物,而反映论则意在行动的指南,它必须直面被现象学质疑的现实世界,它认为“是”之所“是”的最终根源在于人对客观世界的陈述与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学-认识论-辩证法相统一的原则,不仅是解释世界的理论原则,更是改造世界的行动原则,如果从这个原则来看系词“是”,那么系词“是”则具有实践论与反映论含义,“是”不仅反映着思维中的矛盾律,也反映着实践中的矛盾论,表达了矛盾律与矛盾论在“是”上的统一性。

三、从“或是或否”到“又是又否”

形式判断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直到现代谓词判断,都认为判断的基本规律是同一律与矛盾律。同一律,即“A是A”,任何A都与自身完全同一,每一事物都是它本身所是的那个东西。这种形式上的抽象的思维同一性,是形式判断成立的根本基础或者说灵魂。同一律的否定形式就是矛盾律,因为“A是A”,所以“A不是非A”。矛盾律意味着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作出不同判断,两个正相反的判断不能在同一关系下同时是真的,这也被称为不矛盾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作出了不同判断,就会陷入逻辑矛盾,也就是说,“A是A”与“A是非A”(或“A不是A”),这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不能同时正确,“A不能是A同时又不是A”,只能“或是或否”,二中择一。

唯物辩证法认为判断是事物内在矛盾的展开,所谓矛盾是事物内部对立面之间的对立与统一关系,这个矛盾是现实世界的矛盾,它存在于自然、社会与人的思维过程中,由于矛盾的存在,事物是运动变化发展着的。辩证判断的基本原则是“又是又否”,它是表现事物矛盾本质的思维形式,是客观事物矛盾本质在判断思维中的反映形式。如果说形式判断的基本形式是“S是P”,那么辩证判断的基本形式是“S既是P,又是非P(或S也不是P)”,简单说来可以归结为“又是又否”。表面看起来,矛盾论与矛盾律是对立的,不可兼容。

从形式判断来看,同一个判断对象在此时“或是或否”,绝对不可能同时“又是又否”,形式判断认为辩证判断明显违反了思维的基本规律,是错乱的思维与语言形式。有一些极端的形式逻辑学派(如逻辑形式主义)把辩证逻辑当作诡辩论,坚决反对辩证逻辑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极端的辩证法派(如某些黑格尔主义)则把形式判断看作是脱离实际内容的、无用的空洞游戏,因而主张取消形式逻辑。那么,矛盾律的“或是或否”与矛盾论的“又是又否”究竟“孰是孰非”,哪一方更有道理?如何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下面从唯物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相统一的视角辨析一下矛盾律与矛盾论的关系,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从中可以看出从“或是或否”发展到“又是又否”具有客观必然性。

同一性原理的作用在于保证了概念与判断在形式上的确定性与同义性,这一点既是思维对象得以被思维的前提条件,也是人们之间互相沟通交流的基础,否则人们就无法正确的思维,也无法准确地理解对方。矛盾律的作用与意义在于反对主观主义、相对主义与诡辩主义,这个作用与同一律一致,二者都是从不变的、恒定的角度,静止地、固定地思维或陈述对象。矛盾律不仅认为思维与语言中不能存在矛盾,而且认为现实世界中也不能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那就只是思维中的假象,不是现实事物的内在本质。矛盾律与我们的生活世界相适应,或者说是日常生活世界得以正常进行的必然基础,我们的任何逻辑判断和言说都必须服从矛盾律,我们不应该陷于自相矛盾,这不仅是思维也是日常生活的前提。在矛盾律之下,一个事物或对象“是”什么或“不是”什么,是非分明,非常清楚明白,容不得混淆。

逻辑经验主义象毕达哥拉斯主义那样,认为数学与逻辑是比生活世界更高更本质的领域,无论是生活世界还是数学逻辑世界,矛盾律都是最高的原理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而否定了矛盾论。当前最流行的人工智能世界,其算法与程序语言当然也是以矛盾律为基础与标准,“是”的含义就相当于符号“=”。逻辑经验主义的形式主义把作为逻辑学规律的矛盾律扩大到逻辑领域之外,上升到整个世界的本质规律,只有从矛盾论的高度才能认识到矛盾律扩大化的片面与错误。

唯物辩证法认为,逻辑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形式,形式逻辑是静态的反映,辩证逻辑是动态的反映。哪种反映更接近客观事物的本质呢?世界是物质的,物质的运动是永恒的、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所以,事物的运动规律在思维中的如实反映应该是一种动态反映,“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象黑格尔有时所说的)、变化中来考察事物”⑰。形式判断的静态反映只是对事物的表面认识,或者说仅仅是思维中的抽象认识,辩证判断的动态反映才更加符合客观事物的本质。在观念论本质主义的认识论看来,现象是变化的,本质是不变的,但是这种所谓观念性本质正是一种抽象思维的结果,而不是对事物矛盾本质的客观反映。一方面,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是永恒运动变化着的,然而另一方面,作为思维形式的概念却是相对不变的,在事物与概念之间就出现了裂痕。为了弥补这个裂痕,就需要让概念也运动起来,运动起来的概念才能更好的反映现实,正如列宁所说:“人的概念并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转化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对概念的分析、研究,‘运用概念的艺术’(恩格斯),始终要求研究概念的运动、它们的联系、它们的相互转化”。⑱

概念的运动就是辩证逻辑,不运动的概念就是形式逻辑,辩证判断作为概念的展开就是概念的运动形式,而形式判断则只是概念的外在组合而不是概念的内在运动。如果说矛盾律是对事物或对象静态认识的合理结果,那么矛盾论就是对事物或对象动态认识的合理结果。矛盾律与矛盾论二者都具有合理性,但处于世界认识的不同发展阶段,形式思维的矛盾律只是世界矛盾规律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如果把矛盾律作为现实世界的最高规律就是从静止的角度看世界,对世界的运动本质视而不见,这是逻辑主义的偏见。逻辑不仅仅是思维形式,也是对世界的认识论,这种逻辑思维与认识论也应该反映现实世界的客观的辩证法规律。矛盾律是对世界辩证规律的静态认识,“或是或否”带来的确定性是我们正确认识不可偏离的法则,但是另一方面,这种静态认识也必须流动起来,形成对世界运动本质的动态认识“又是又否”,这也就是矛盾论。矛盾论是矛盾律的深化认识,矛盾论把矛盾律作为自己的一个必要环节,“又是又否”包括对立的两个方面,即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其中每一个判断都不能违背矛盾律,因而两个都是正确的判断。符合矛盾律的两个对立的正确判断在矛盾论中统一起来共同反映现实世界的本质,两个对立的静止认识组合成为一个动态认识,这就是思维辩证法的精髓,也是主观辩证法对客观辩证法在思维形式上的能动反映。

“或是或否”的矛盾律只是确定一个判断是不是形式上的正确(right),即便它是正确的,但可能未必是真理(truth)和智慧(wisdom),只有把正反两个方面“又是又否”结合起来的矛盾论才产生真理,因为正如列宁所指明的,真理不是抽象的、单方面的,而是具体的,是多方面规定的统一。一方面(或此时)是“是”,另一方面(或彼时)又“不是”,单方面或单个时段可能是正确的,但这个一时一地的正确却又是片面的、短暂的正确,可能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所以要想把握真相或真理就要超越片面的、短视的偏见,用全面的、长远的眼光看问题。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指出,没有矛盾论的视野就会犯教条主义错误⑲。“偏信则暗,兼听则明”,以及“去其两端,取其中而用之”,充分体现了其中的矛盾论思想,是非常有道理的,充满了真理和智慧。

辩证判断不是否定形式判断,而是克服了形式判断的片面性与局限性,并把形式判断作为自己的一个必要的发展环节,因而,从这个方面来说,矛盾律与矛盾论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而是就象恩格斯所比喻的那样,是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之间的关系⑳,二者各尽其用,不可相互否定。然而,也有一些逻辑学家试图以矛盾律取代矛盾论,比如逻辑形式主义(包括西方许多反对唯物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派别)虽然正确地看到了矛盾律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但是却把矛盾律的作用扩大化、绝对化为最高原则,认为世界只能“是”这样或“不是”这样,世界不能既“是”这样同时又“是”那样,看不到世界的辩证本性,属于坐井观天之见。矛盾律虽然在机器语言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并不能取代矛盾论在整个现实世界与社会历史生活中的绝对地位,以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为基础的反映论与实践论赋予系词“是”无限丰富的含义。为了把握真理,拥有智慧,我们的思维方式既要遵循矛盾律“或是或否”的确定性与稳定性,更要上升到“既是又否”的矛盾本性。从矛盾律到矛盾论的过程也就是从简单到复杂、从形式到内容、从抽象到具体、从正确到真理、从相对真理到绝对真理的一步步深化的认识过程。辩证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形式判断的片面性,以全面的、联系的、系统的、运动的、发展的辩证思维方式解释现实世界,同时也指导着我们改造现实世界的实践活动。

注释:

①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5、29页。

②海德格尔:《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290页。

③逻辑经验主义在本文中泛指以形式逻辑(或者说符号逻辑、数理逻辑)立场反对辩证法的许多学派,本文比较了逻辑经验主义与辩证法在判断学说上的根本性分歧,忽略其细节内容。逻辑经验主义的逻辑观可参见Alan Richardson,Thomas Uebel,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gical Empiricism(Cambridge Companions to Philosoph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④参见黑格尔《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294页。

⑤⑥⑦⑨⑩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37、337、338、355、334页。

⑧黑格尔:《逻辑学》,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页。

⑪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8页。

⑫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二版跋,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2页。

⑬⑭⑮⑱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77、178、165、213页。

⑯参见张东锋《判断与存在——海德格尔早期判断学说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30~132页。

⑰《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9页。

⑲参见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9页。

⑳参见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与《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13页与第9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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