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超在《现代哲学》2020 年4 期撰文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研究重心不在“纯粹思想的领域”,而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已经得到彻底解决,自然就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可见,恩格斯不可能用“哲学”一词去称谓马克思和他的理论。可以说“哲学是理论形态的世界观”,但这并不是一个对于哲学的“属加种差”式的定义,因为科学和神学等也以理论的方式构建各种不同的世界观,都可以被称为“理论形态的世界观”。《费尔巴哈论》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世界观,但在恩格斯看来,他们的世界观决不是哲学思辨的产物。正是在不把“世界观”与“哲学”等同起来的意义上,恩格斯才说“世界观不应当在某种特殊的科学的科学中,而应当在各种现实的科学中得到证实和表现出来”。因此,哲学“按其形式来说是被克服了,按其现实的内容来说是被保存了”。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辩证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不是通过哲学思辨的形式想出来的,而是由科学和工业令人信服地证明了的。所以,恩格斯才会振聋发聩地宣布:“现代唯物主义……已经根本不再是哲学,而只是世界观。”
金观平在2020 年9 月25 日《经济日报》撰文认为,中央反复强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准确理解、深化认识、系统把握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意义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当前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如何注意避免、主动厘清一些受错误舆论误导可能出现的种种认识误区,就显得愈发必要。这也是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到新时代的新发展阶段,我们应对了无数困难和风险,也正面临更多新的机遇和挑战。表象上看,很多事情具有难以预见的不确定性,但究其实质,许多看似偶然的突发因素,往往隐含着某些必然的深层原因。分析“偶然”,把握“必然”,主动施策,才是制胜之道。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基于客观发展实际,争取更大发展主动权的积极进取之举,是构建通往新发展格局的必由之路,并非迫于国际环境趋紧的被动无奈的选择,更不能被诬称为“闭关锁国”的历史性倒退。这一点,尤应谨记。
李浩燃在2020 年10 月9 日《人民日报》撰文认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当前,明晰改革之道,发挥好改革的突破和先导作用,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尤其需要对“势”有科学把握。我们应当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体察世情国情党情,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时刻看大势、想大势、因应大势,自觉增强大局观念、全局视野、战略思维。今天,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就是最重要的“势”,也是我们将改革进行到底的根本动力,必须紧紧围绕、主动顺应。全面深化改革行进至今,各领域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低垂的果子”早已摘完,但形势瞬息万变,难免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越是如此,越要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善于研判分析形势,谋势而动。“肯取势者可为人先,能谋势者必有所成。”驭势者赢,“势”在人为。主动作为、善战能胜,既善于积势蓄势谋势,又努力取势起势兴势,我们就一定能推动改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莫荣在《新经济导刊》2020 年第3 期撰文指出,2015 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就业和社会展望报告》中首次提出了“非标准就业”的概念,认为不属于标准就业关系领域的工作安排均是非标准就业,而标准就业工作安排是全职性的、无期限的,同时属于一种从属性的双边就业关系。非标准就业包括:临时性就业、涉及多方的合同安排、模糊就业关系、兼职就业。非标准就业的概念与非正规就业的概念相比更符合时代特征,包容性更强,许多更灵活的工作安排方式均被纳入,体现了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不过,新就业形态是对中国经济新业态、新动能中出现的新就业方式的一种特定称谓,越来越被社会和学界所接受。国内目前尚未对新就业形态作出规范性定义,理论界认为新就业形态是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一种灵活就业,将逐渐替代传统的典型就业,是未来的重要就业模式之一。所谓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有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灵活性、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就业形式多元化、就业管理数字化;二是组织方式平台化、平台用工规模化;三是兼职工作便利化、零工就业全时化。
张晋藩在《清史研究》2020 年第5 期撰文指出,中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土地私有权确立时起,出现一系列以土地为标的物的转让、交换、买卖以及不当侵权赔偿等法律行为与案件。这些法律行为与案件都镌刻在青铜器(如鼎、簋、盘)之上,成为传世铭文。可以说,这是早期的青铜民法。正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一样,民法史也同样源远流长。经过汉唐、宋明的发展进步,至清朝,可以说集历代民法之大成。清代民法以《大清律例》“户律”、《户部则例》等为主体,不仅是中国古代民法的最后形态,而且面临向近代转型,《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和《户部则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一直适用,直至1929 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才宣告终止。清代民法具有以下特点:民事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以儒家礼法文化作为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重视宗法族权,以家法族规补充国法;因案生例,循变立法。在极其丰富的清朝民事法律面前,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论调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