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华飞 孔维一
(同济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上海 200082)
提要: 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影响力逐步增强,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缺失愈发凸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是增强中国话语权的切实需要。中国的国际法理论是中国政府以及中国国际法学界基于现实的国际问题,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命题、理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中国国际法学界也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根基,无论从实践的维度还是理论的维度,中国都做好了发展国际法中国理论的准备。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仍存在缺乏系统性、理论与实践脱节、主流化程度较低等问题。探讨如何构建中国国际法话语权,即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就应当扬长避短,挖掘中国的文化内涵,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核心价值观,加强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增强话题论证意识。积极构建国际法的中国理论,不仅是为国际法学理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也有利于优化中国话语权的国际法环境。
随着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增强,中国的国际社会地位在不断提高,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也在不断增强。然而,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创建,尤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并未进入主流国际法话语体系。客观上讲,中国在国际法领域遵守国际法规则,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实践,但长期以来中国都是国际法规则的“接受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精心构建中国“对外话语权”,要通过提高“国际话语权”地位的方式,增强国家对外话语的说服力、公信力和感召力,以利于更好地向世界传播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全面阐释中国特色。因此,提升中国国际法的理论水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融入国际法话语体系就成为主观期待。这一主观期待也亟须中国国际法理论界在借鉴和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当前的成果与不足,在经验与教训中提炼核心的价值观念,通过完善国际法中国理论体系、加强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提升国际法中国理论研究的地位,促进民族复兴,推动国际法治研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对于国际法中国理论的研究,论证“国际法是否具有民族性”是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即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是什么?当前的“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处于何种状况?其“成果与不足”又有哪些?如何弥补不足,进一步“完善并构建国际法的中国理论体系”都是值得探讨的。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规范,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在讨论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前有必要讨论具有某一具体的民族特征的国际法理论在逻辑上是否成立。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大卫·肯尼迪教授关于国际法有一个著名陈述——“国际法因地而异”。这样的结论似乎与国际法的普适性相矛盾,但事实是,国际法自17世纪诞生以来,就具有强烈的西方国家的文化、传统、价值、法律、政治和宗教特点。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认为,国际法是国际政治的规范表述,这种国际政治将国家作为其基本的构成实体。任何法律体系无不反映政治体系中的政治主张[1]。西方国际法学家倡导的诸多观点都具有其本国的哲学思想精髓和民族文化痕迹,因此国际法的形式渊源、原则规范以及运行方式等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思想相结合的产物。西方大国为了维护、扩大本国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推动或阻挠着特定理念在国际关系中形成普遍性的规范体系,并最终达到垄断其他非西方文化的价值和理念在国际法构建过程中的影响力,西方大国由此掌握了“国际秩序定义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的民族特性是现实的,也是长久的。
但国际法的发展并非仅仅依赖某个或者某一些国家的理论,尤其在殖民地国家纷纷兴起,形成第三世界结构性地对抗西方强国后,国际法的场域涌入大量不同的、甚至相对抗的立场,这些民族国家之间立场的博弈,缓解了国际法固有的霸权主义色彩,阻止了国际法仅遵循某个或者某些国家的意志。国际法就是在这样的博弈中体现了制衡和协商下的国际社会主流意志,使其在具备民族特征的基础上仍保持了普遍公允和正义。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都受制于西方国家。自晚清引入到鸦片战争后的一百多年里,中国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即便曾试图认识并应用国际法,但仍迫于国际形势,鲜有获得相应的权益。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积极地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东盟国家确定了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全面加入了主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一国两制”构想,顺利实现香港、澳门回归祖国。这一系列实践活动积累了很多成果,同样留下了经验教训。
正是因为在国际法规则及其制定过程中都体现了不同国家的文化特质、价值取向、利益需求以及政治立场,国际法的发展必然在这样多元的民族性之间均衡行进,辨明了这一前提,中国要引领和影响国际法的发展,起到大国作用,就要发展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在理论和实践的最前线不断发现问题、创造新的理论,倡导国际法治,维护国家利益,在世界舞台彰显中国理论的实力。
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是指中国政府以及中国国际法学界基于现实的国际问题,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命题、理念。根据曾令良教授的剖析,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中国从宏观的角度,对当今国际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识,这是中国在国际法本体层次的认知和理论分析,是国际法中国理论的认识基础和宏观观念。这一层次的研究在我国发展得最早、最充分,也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第二,中国对于国际法理论的构建和未来发展的预测。即建立在实际认识基础上的,对国际政治、国际关系格局、国际法的未来运作模式评估。例如中国对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当前世界秩序的变化及其未来、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反思等。第三,中国对于国际法制度和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评价。主要体现为中国政府及国际法学界在面对国际政治、法律、文化等相关国际事务的态度,基于自身的认知和价值评价体系分析评价。当前中国判断层次依然处于自身的立场,未能从国际层面着手,这对中国在国际法的话语权是一个较大层次的考量。如反恐与使用武力、国际法的碎片化、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改革等。第四,中国国际法立场的阐释和解读。国际法学界对中国政府在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时的议题立场做充分阐释和论证,有利于构建国际法中国理论的实践支撑。例如国际法学界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国际关系等中国理念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不仅繁荣学术,更提高了对外交的支撑。
发展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是中国借助国际法话语体系表达自身意愿、主张和立场,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的战略主动。中国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双边、多边的国际事务,以及跨国性、区域性和全球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无时无刻不在考验着中国的外交实力。为了能够更加自信娴熟地运用国际法参与国际事务,中国应对现有问题作出充分准备,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给出可行方案,国际法学界也应当对这些方案作出充分的论证。国际法话语权对“一带一路”倡议宗旨的实现尤为重要,从国际法角度,“一带一路”倡议宗旨的实现离不开调整中国与沿线各国关系的国际法规则,拥有国际法话语权是制定这些国际法规则的前提[2]。
发展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是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践行国际义务、参与国际事务,是中国表达服务世界、贡献全球的意愿。不仅将有效助力大国外交,更有利于引领国际法治进步,促进国际法治研究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推动国际秩序发展,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从19世纪开始,国际法学作为“西学东渐”的重要传播内容传入了中国,使中国的国家法理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全盘照搬到批判继承,再发展到能够自发地创建和发展一种具备中华民族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其间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尤其是新中国国际法学70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初步形成、萎缩萧条、恢复发展和积极有为”的四个阶段[3],现阶段正处于积极有为时期,中国已缔结了 25000多项双边条约,批准了近500项多边条约,加入了众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一阶段的中国更加注重国际法的作用,并强调国际法治。2014年10月王毅外长撰文强调:“坚持国际法治是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要坚定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立国际法治之信。”[4]中国对国际法理论上的重要贡献体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谐世界理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的提出。中国以建设性姿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参与全球治理,同时中国国际法学界也做了充足的学术准备,把这些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作为工具,阐释和解读着具体实践中的中国立场。
然而,国际法学在中国的长足发展与成果并不能否认客观上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边缘化状态。这与国际法在中国国内外的发展不足有很大关系,具体而言,中国国际法学缺乏对国际法中国理论的系统性总结,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中国理论的国际法在世界上的国际法领域主流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1.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了非殖民化运动浪潮,亚非拉民族的独立解放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新生国家都希望和呼吁能够建立起平等的国际关系。中国、印度、缅甸则在这一历史浪潮中,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中印、中缅分别发表了联合声明,确认这五项原则将在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国家同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予以适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我国国际关系发展史上的重要举措,并且为推进建构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创造性的开创了国家之间新型的相处模式。王铁崖教授在提及五项基本原则的意义时曾指出,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的原则体系是第一次被提出,是一个创造[5]。在五项基本原则提出之时,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尚未恢复,这五项原则的提出响应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也丰富了国际法的原则体系。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对国际法原则体系的完善作出了一定贡献。在1966年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中指出,各国人民都享有为本身之目的,充分处分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国际义务”[6]。这标志着互利原则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吸收,被纳入了原则体系当中。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和平共处原则包含了国家的和平权利和义务,早在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就明确约定了和平共处原则对于世界各国的约束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战后的国际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战后国家间签订的多边协议、国际组织决议都在不同层面上吸收借鉴了五项原则,例如《各国和平共处原则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随着战后国际上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其深刻的内涵在一次次国家间的交往互动中得以印证和完善。
与此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法律秩序的调整。例如作为五项基本原则的补充——求同存异方针,推进了国家间交往模式的创新,帮助中国迅速打开了外交局面。万隆会议上,“求同存异”方针代表了中国“谦逊包容、实事求是”的态度[7]。而这种态度也向世界传达了中国对于新型国际关系的追求,释放出中国政府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建立友好互助的外交关系的信号。此外,五项基本原则还间接推动了不结盟运动的发起,在1964年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通过了《和平与国际合作纲领》,在借鉴和吸收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出了和平共处九项原则。尽管在冷战之后,不结盟运动的存在意义似乎不复存在,但不结盟运动的主张和理念仍对国际社会上的政治形势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
2.和谐世界理论
冷战结束之后,和平和发展就成了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两大主题。国际氛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逐渐从激烈的对抗趋向和平共处,世界各国之间达成了求合作、谋发展的共识。但在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论调下,也仍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例如冷战结束后遗留的民族冲突、宗教矛盾、领土争端等,以及鼓吹“中国威胁论”的论调长盛不衰。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中国政府率先创造性地提出了和谐世界的理念。
2005年4月22日,胡锦涛主席在亚非峰会上首次正式提出了和谐世界的理念,提到“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平等对话、发展繁荣,共同构建一个和谐世界”。2005年9月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六十周年的首脑会议上第一次向世界详细阐述了“和谐世界”的理念,在演讲中提到要“用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共同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才能真正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次演讲的内容受到了世界各国高度重视,是中国向世界传递要追求和平发展,表明我国政府致力于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愿景,并积极与各国共同建立起一个和谐世界的讯息。2006年4月胡锦涛主席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协商会议上发表了题为“促进中东和平 建设和谐世界”的演讲,在这次演讲中进一步阐释了和谐世界理论。他在会议上提到,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我们更应该重视和谐、推动和谐,致力于实现不同文明共同和谐进步。随后在8月举行的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将“推动建设和谐世界”设立为新时期对外工作的目标,意味着建设和谐世界正式成为指导中国外交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之后许多不同场合,和谐世界的理念不断被提及,也使这一理念从理论层面,逐步走向实践层面并得以落实。
我国政府提出的和谐世界理念所倡导的“和而不同”有着深刻内涵,其要义就是在承认并且尊重各国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发展模式、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存在差异且多样化的基础上,以宽容平等的态度对待不同国家,通过鼓励交流与合作,从而促进世界各国文明的进步。事实上,现代国际法中许多原则、规则和机制,都是在承认世界各国之间存在差异的基础上确立并完善的,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施行的差别待遇原则,国家金融领域的特别提款权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发展援助等。因此,中国政府主张的和谐世界理念所包含的“和而不同”与当代国际法所追求的多样性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构建和谐世界,并不是指天下一统,而是和却又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国际法能够尊重和促进各国不同文明的和谐进步[8]。和谐世界理论的提出,不仅是向国际社会发声,启发当代国际法的新价值取向,呼吁当代国际法维护和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谐进步,还作为先进理念指导的方式推动了我国的国际法话语体系的建立。
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指出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随后,在联合国成立七十周年系列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发展前景、文明交流、生态体系”五个方面阐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刻内涵[9]。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涵盖了政治、安全、发展、文化、生态五大方面,其构建需要世界各方主体的一致认同和积极践行。自这一概念提出以来,我国政府在理论发展和实践行动上采取了诸多尝试,着力从与周边发展中国家建立命运共同体,在国际上推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等方面助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传统的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权力的对抗与斗争是国家间关系发展的主线,“此消彼长的零和权力观和对抗思维占据了主流,特别是根据西方大国崛起而得出的国强必霸的论调”[10],导致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国等新兴国家的发展产生了疑惑和不和谐的声音。与对抗斗争背景下形成的国家间关系的局面不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倡导各国之间平等且相互信任的新型权力观念,反对国家之间对抗和斗争,提倡和平发展、互助共赢的新型国家间关系,而这正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呼吁和追求,也有助于消除世界各国人民对于中国发展的顾虑。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基于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程度日益加深,全球性问题不断凸显这一时代背景,而作出的科学论断和战略选择,对形成新型国家间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在当今时代,国际法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的作用受到了国际法学术界的高度重视[11]。随着国际上的各国之前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交往日益紧密,彼此依赖程度逐渐加深,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也正在不断扩大,在维护世界和平发展格局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增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中所呼吁的“和平犹如空气和阳光,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没有和平,发展就无从谈起。国际社会应该倡导综合安全、共同安全、合作安全的理念,使我们的地球村成为共谋发展的大舞台,而不是相互角力的竞技场。各国交往频繁,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关键是要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与和平谈判,妥善解决矛盾分歧,维护相互关系发展大局”[12]。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倡导世界各国要摒弃零和关系的权力观,反之要用开放和发展的眼光来对待世界政治经济新格局和新秩序。实际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也向世界传达了中国的国际法立场,即坚持走互相尊重、合作共赢的道路,积极地推动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从而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4.“一带一路”倡议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对东南亚、中亚等多国出访,首次提出联合构建 “一带一路”倡议,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2016年9月,中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这是中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签署的第一份共建“一带一路”的谅解备忘录,是国际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一大创新。2016年11月,联合国大会首次在决议中写入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决议得到193个会员国的一致赞同。2017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关于阿富汗问题的第2344号决议,首次载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呼吁国际社会通过“一带一路”建设等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敦促各方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安全保障环境,加强发展政策战略对接,推进互联互通务实合作。截至2021年1月30日,中国已经同140个国家和31个国际组织签署205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从联合国与诸多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鼎力支持可以看出,“一带一路”倡议将以一种全新的治理平台和跨区域合作的新维度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不仅会促进国际过境运输制度的完善、丰富国际法司法合作制度,还会推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总之,“一带一路”倡议昭示新一轮的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变革进程,并且是增强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有益尝试。
1.缺乏对国际法中国理论的系统性总结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迅速发展,以及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互动中,中国的国际法学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也逐渐在国际法领域提出了一些具有鲜明特色的理论,例如国家主权理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理论、国际法治理论等[13]。尽管在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果,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仍然不足,中国对国际社会上的国际法影响力的速度提升水平远远落后于我国综合国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速度[14]。在理论层面上,我国国际法学界尚未对有关国际法的中国理论进行系统且全面的总结,中国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尚未建立明确的理论立场和话语体系,对于具体的立场和观念的理论化程度不足。
具体来说,这种理论化程度不足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的研究未能充分地展现中国立场和中国精神,研究话题的持续性不足。例如对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理论探究,对于“和谐世界”的理论探讨都不够充分和深入。何志鹏教授在山东大学举办的 “中国国际法的理论探索:成就与展望”讲坛中提到“和谐本是中国独特的同时又能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的价值观,但是自从2012年之后关于和谐世界理论的研究热度就开始逐渐下降”,研究主题的持续性较差,长此以往,将十分不利于国际法学研究对国际法中国理论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和论证。第二,在话题探讨和论证方面存在着论证不足的现象。在一些涉及国际法的实践问题上,未能充分表明中国对于某些国际法事务的态度和立场;对于提出的一些学术观点有时可能未经过充分论证,存在着人云亦云的现象。充分论证、循环论证,宣言式的叙述比较多,缺乏周密的推理、只有发散性的观点呈现的诗性思维还比较常见[15]。第三,尚未形成核心价值观念,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仍面临重重困难。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体系,这对于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构建,以及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提升来说无疑是不利的。
缺少系统化总结的具备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不仅会影响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使得中国在国际法治中缺少话语权,进而导致国际法律制度在实体上的规范制定和在程序上的设计失衡,难以达到国际法治善治的目标;而且人云亦云的跟进式研究也存在弊端,容易导致中国国际法学的理论研究缺少创新性和独特性,在面临复杂的国际法实践问题时难以提供智力支持和引导。
2.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当时的国内环境下对于国际体制秉持消极甚至可以说是排斥的态度,国内法治化程度不高等因素,我国的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学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尚不明显[16]。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理论研究领域,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长期以来,在国内的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研究过程中,缺少与相关的实践部门之间的交流互动。实践部门(譬如外交部门和商务部门)需要强有力的国际法理论作为智力支持;与此同时,国际法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与实际生产力和影响力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因素导致了中国国际法学理论探究与实践脱节,进而影响了我国的国际法学术研究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力。尽管在改革开放后30年来中国在国际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这些发展还远远不够,国际法学建设任重而道远[17]。
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来看,国内的国际法学者侧重于对于传统理论和个案实践的研究,还没能将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与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和外交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18]。理论研究的广度有余、深度不足,导致脱离了外交实践的国际法学理论缺少鲜活的生命力。尽管有个别的国际法学者深度的参与到了国际法实践中,例如单文华教授以受邀专家身份参与了中美BIT多轮谈判,率领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国际投资法研究团队为多轮谈判提供专业上和学术上的支持,并且在此基础上主持撰写了《中美投资协定中方文本(专家建议稿)》《中美投资协定重要议题研究》等理论研究成果,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和赞扬。在深度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理论研究成果,这有赖于国际法学者卓越的专业能力,坚实强大的理论研究团队和开放包容的外交部门等实践部门,但从整体上来看,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者们还没有广泛有效地参与到国际法实践当中。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的国际法学界尚未形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理论对于外交实践的支撑不足。
3.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的主流化程度不高
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在两个领域显示出来:第一是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学界,第二是中国国内的法学界。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目前还没有系统性的总结,通过在相关的学术平台检索“国际法的中国理论”也只有数篇关于这个话题的期刊论文。在出版书籍方面,仅有何志鹏教授撰写的《国际法的中国理论》一书对中国政府多年来有关国际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并且对中国国际法理论进行了探讨[19]。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在国内学术界尚未受到重视。在国际社会方面,中国的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也未能占据研究的主导地位。因此就出现了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研究的主流化程度不高,“双界边缘化”的情况。
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在国际社会上受关注程度低,与中国的软硬实力失衡、国际法话语权不足等因素存在密切关系。尽管近些年来中国硬实力在不断提升,但是硬实力上升并不必然就代表着软实力也在上升,中国在意识形态、政治制度以及国际形象和国际声誉上还有待提升。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在国内受重视程度不高,被边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国际法学者本身,在学术研究过程中过于追求理论,对国际法实践和案例重视不足,缺少对国际法可操作性的认识,缺乏国际法学研究与国内法理论研究的交流,往往囿于自身的研究范围,未能与其他学术领域之间进行互动交流。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下,要想能够提出中国的方案,凸显中国智慧就显得尤为不易,因此亟待提升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的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
国际法中国理论的形成,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从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国际法中国理论在学术界的主流化程度也不高,并且与西方国际法水平相比,我国的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之间还存着一定差距。因此就需要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加快构建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将国际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结合起来,为国际法发展贡献力量。
强调国际法求同存异的和谐精神的前提下,中国应彰显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态度。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西方社会文明的产物,仍然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其游戏规则[26]。我国的国际法理论还尚未具备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国际法学界存在着边缘化的状况。要改变这种边缘化的情况,可以从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两个维度入手。在国内社会,要加快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的形成和完善,使其在国内的法学界占据一席之地。一方面要提高学术研究界对于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的认识,使更多的国际法学者投身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领域当中;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拓展研究的范畴,不能只将目光局限于国内的实践问题,还应当结合西方的国际法前沿问题研究,创造出中国理论。这对国内的国际法学科教育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亟须培养出真正懂得国际法,还能将国际法学的理论探究与实践活动紧密结合的法治人才。在国际社会,需要提升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推动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在国际上地位的提高。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各种国际场合和国际法实践中,以积极、开放的姿态,参加到国际法的实践活动中,在各类国际协议的制定和修改中勇于发出中国声音,向世界各国展示我国的基本立场和姿态,同时在国际法律活动中贡献出我们的智慧,以期不断地提高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声望。
1.挖掘中国的文化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应当把握三大方面: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要建立和完善国际法的中国理论体系,也应从这三方面着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就要深入挖掘中国的文化内涵,将理论建设与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具体而言,就是在建立、完善和加强具备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过程中,将优秀的中国文化融入其中。饶戈平教授曾经指出,构建国际法中国理论,就需要立足于树立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自主性,将中国的传统文化与具体的实践活动相结合,不断推动我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发展[20]。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点:第一,将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内容,例如与人为善、和而不同、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观念,融入国际法的中国理论体系建设当中,通过这种方式向世界传达中国的道德追求,打消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中国发展的疑心。至今已有六十多年历史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新时代推行大国外交的基础,和平的国内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互利共赢的前提,在新时代下建立和完善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则需要坚守并且将这些理念融入实际建设中。第二,总结归纳古往今来的国际法实践经验和教训,譬如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中体现的互利互惠思想、和谐世界的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都值得国际法学者深度发掘。第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助力形成系统科学的国际法中国理论。在国际法学理论研究的进程中,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中的中国元素继承发扬,形成国际法中国理论的民族性。
2.增强话题论证意识
当前我国的国际法理论界对于国际法的观点和理念存在着论证不足的现象,因此就需要增强话题论证意识,使论证层次更加丰富,加强不同理论之间的交流融合,从而提升理论的广度和深度,使其易于被社会大众和世界各国人民所理解和接受。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其一就是促进中国和外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著名国际法专家王铁崖指出:“不论西方或者苏联的国际法学说,都是可以作为我们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说的参考。”[21]因此,可以在立足本土的文化背景和实际国情的基础之上,吸收借鉴西方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与西方国际法学界进行良性互动和交流,从而实现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说的创新和发展。以全球治理为例,唯有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良性互动与循环,才能算得上真正提升我国的全球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其二就是要在理论研究过程中,杜绝闭门造车的思维,要增进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社会和国际法治良治与善治的需要,中国国内对于国际法领域的研究陷入了理论贫困化的境地。传统的国际法学研究侧重于解读国际法的各种规则与原则,其研究实质上是在接受并认可了现行的国际法规则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回应,这样的研究方法不利于国际法学说的创新与发展。在学科交叉视角下开展国际法研究,是国家明确立场与权衡利益的需要[22]。作为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在对国际事务参与研究时需要从多学科角度出发,而非囿于传统的国际法学研究方法。譬如正在推进实施的“一带一路”,面对实施进程中出现的部分法律问题和制度问题,就需要以来多元的研究方法,注重与其他交叉学科的交流与融合,在多学科视角下进行国际法学理论探究。
3.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核心价值观
纵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路径,我们发现它至少具备以下三个基础。一是国际社会上的共识基础,即该国际法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主体特别是主权国家的一致认同,汇聚了世界各国的共识。二是具备一定的价值基础,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所传达的核心价值观念定是受全世界人民所推崇和追求的。三是时代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需反映出国际社会的现实,因此在时代的发展大潮中形成的基本原则,才有实践性和指引性。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提及了该理念,使其逐渐在国际社会上达成了更加广泛且一致的共识,在成为国际法的原则的道路上更近了一步。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中,也要做到敢于并且能够善于立足于国际法实践,输出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价值的观点,并且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将其广泛化,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际法的核心理念为价值导向,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念和国际法话语体系。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国家利益所涉及的范围日益拓宽,我国应在国际交往中增强自身的话语权,在根本上实现从国际规则及理念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被动接受者,向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设者和贡献者身份转变。增强国际法的话语权,对我国的国际法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必须努力形成并确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核心价值观,从而将科学理论转化成法律制度。车丕照教授曾经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唯有转化为具体实际的国际法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这个价值转化的过程就需要加强对国际法话语的普及和国内相关立法活动的转化[23]。对于类似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和谐世界”这些中国提出的且具备一定的共识基础的国际法核心价值观念,如果能够深入挖掘,讲好中国故事,也能提升我国在相关领域的话语权。
4.加强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
(1)促进学术研究与实践的交流
长期以来,由于国际法学理论研究与实际部门之间缺少交流,导致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现象。要构建国际法的中国理论,就需要在国际法学理论的研究者和国际法实践的参与者之间搭建起畅通沟通的桥梁,跨越两者之间缺乏交流的鸿沟,从而解决国际法实践的参加者本身缺乏长期跟踪、理论的研究者长期关注不足的问题[24]。实践部门所提出的观点由法学理论界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其可行性和合法性,使其内涵和实践意义得到证实;学术界提出的建议由实践部门所践行,使学术研究的生命力得以延续。这两者的良性互动则需要相关部门(譬如国际法学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双向行动和努力,从而达到一种良性循环,即实践为学术研究提供研究课题,理论界则为实践部门的行动提供智力支持。中国的和平崛起和国内外的法治环境为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参与国际法实践提供了重大机遇,使更多的国际法学者能够参与到国际法实践当中。
解决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问题,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界应当时刻保持问题意识,以问题为导向去深入研究中国所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和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从不同的学科视角,采用多元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揭示出国际法实践问题的本质,将国际法的理论研究拓展开,从而为形成强有力的国际法中国理论筑牢基础[25]。这就要求国际法学者打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界限,从多学科的角度进行横向或是纵向对比研究,从国际法的实践活动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深入论证。二是实践部门应加强与学术界的交流合作,建立起紧密联系的合作伙伴关系,形成优势互补的局面。各级政府部门需关注理论界对国际法研究的动态,紧跟实践前沿动向,与理论研究者实现良性互动,从而切实提升国际法学理论的研究水平,增强我国的软实力。
(2)完善国际法学理论研究创新机制
迄今为止,我国国际法学者在发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国际法论著方面还没有明显的突破,在国际法研究的某些领域还存在重复性、碎片化状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这就需要学术界齐心协力,从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国际法学者应当立足中国立场,从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转被动为主动,及时地提出有利于我国发展的议题。这对国际法学理论研究学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要求他们能够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在新的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不但要提出“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还要积极争取参与到制定过程中,改变过去单纯地对他国方案进行简单修修补补的局面。通过加强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创新,积极参与到中国面临的国际法前沿问题的研究中,努力创造和探索中国的法治模式,主动研究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国际法问题。通过这种由内到外、由区域到全球,逐步实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的创新。另一方面,要完善理论研究的学术环境,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和支持理论上的创新。创新制度的制定,不仅包含了对学术研究成果的评价制度、实践幻化制度、学术项目支持等方面,还要求法学界的各个学术研究机构、部门充分调动现有资源,合理利用好科研平台,扎实做好国际法的理论研究工作,助力我国的国际法理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