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勤华
法治梦,换一种说法,就是法治理想。
法治,由于强调了规范的意义,避免了个人的任性,尊重和采纳民众的诉求和意愿,保障了社会上每一个成员的权益,限制(制约)了社会公共权力的滥用,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是文明国家治理的一种最佳方式,也成为无数仁人志士和社会精英追求的梦想。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更是成了近代追求法治梦的第一批践行者。
一
让我们先来看看人类历史上第一位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的追梦历程吧!
格老秀斯(Grotius,1583—1645)出生于荷兰的德尔夫特(Delft) ,早在少年时代,就显示出了非凡的才能。12 岁时考入了大学,15 岁时用拉丁文撰写的哲学和法理学论文在答辩时赢得了一片喝彩。之后,这位神童也曾作为荷兰特使陪同荷兰省议会议长奥尔登巴内费尔特访问法国,受到了法王亨利四世的热情召见。在法国期间,格老秀斯获得了奥尔良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此后,格老秀斯被任命为荷兰政府的国史编纂官,以及荷兰和西兰( Zeeland) 两个地区的总检察长。1613年,他又被任命为鹿特丹市市长。在此期间,他作为荷兰外交使团的一员访问了英国,并会见了一批知名学者,受到了热烈的追捧。
正当格老秀斯春风得意之时,不幸也开始降临。荷兰的执政者以奥尔登巴内费尔特议长和格老秀斯曾为宗教自由辩护而对其予以镇压,判处两人死刑。奥尔登巴内费尔特于1619年5月12日被执行,而格老秀斯则在6 天之后改判为终身监禁,并于1621年机智地从监狱成功逃脱。之后,除了1625年回过一次荷兰(但再次遭到了通缉,被永久驱逐出境)之外,一直流亡在法国、德国和瑞典等异国他乡。1645年,在斯德哥尔摩前往吕贝克(Lǜbeck)的航海途中,患重病去世。
虽然从36 岁起就离乡背井,生活凄惨,但格老秀斯追求国际法治梦的步伐没有停止。1623年的夏天,他开始了《战争与和平法》的创作,写作的冲动发自他自幼以来逐步形成的理想,就是要将人们从战争的恐怖中解放出来,寻找一条通向和平的道路。经过一年多极度紧张的劳作之后,格老秀斯终于完成了这部伟大的作品。1625年3月,《战争与和平法》的第一版正式出版。
在格老秀斯生活的时代,是战争频发的岁月。他亲眼目睹了整个欧洲因“30年战争”而被撕裂。格老秀斯的梦想就是试图寻找一种能够指导并处理战争问题的原则。虽然各国因战争而遭受了浩劫,彼此敌对,互相怨恨,但格老秀斯同时也看到了欧洲曾经拥有过的一种共同的约束。因此,他深切地意识到必须创建一个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用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冲突。从历史角度说,直到格老秀斯将其思想表述出来为止,欧洲尚无系统的国际法。
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关于制止(减少、规范)战争、追求和平的具体思路为:首先,他讨论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其次,他提出了“什么是合法的战争”之问。格老秀斯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军事条约以及其他各种方法来确保和平的实现。从这一努力出发,在由自然状态确立的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中,他看到了由契约缔结的权利的共同体。而由各个国家组成的社会,与地方共同体一样,需要对权利的认同。地区分界的状况,并不能消除人们对正义的要求,因为这种要求源自人类的本性。
人类本性的这一法律(自然法),是普遍约束各地区人民的生活的,它不会因时间和地区的变化而失去效力,它派生出了战争的法则,也同时孕育出了和平的希望。当这一法律运用于武装冲突时则表现为:只有在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动战争;而战争一旦打响,双方就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交战。战争法就来源于这些永恒的法律,因此,它们是神圣的。万国法不仅仅由从正义之一般原则抽象出来的某些纯粹的结论构成,它还包括一个以各国同意(条约)为基础的理论体系。很清楚,格老秀斯一直在争取以这个实在法律体系为基础建立一门法律科学,这门科学也因他的努力而具有了与众不同的特点。在国际关系领域内,是格老秀斯将这种摆脱浑沌混乱的法律秩序之创立过程记录了下来,其贡献是巨大的。因此,后世给予他追求国际法治之梦以极高的荣誉,称其为“国际法之父”。
二
格老秀斯之后,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推进,近代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也走上了追求法治梦的曲折道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于英格兰萨默塞特郡威灵顿村一个清教徒家庭,从小接受严格的教育。在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时,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此时,牛津大学还在经院哲学的统治之下,洛克既憎恶经院哲学,又憎恶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主张宗教宽容。他深受笛卡尔哲学的影响,并穷其一生独立思考、勤奋写作,从而成为了皇家学会院士。
1666年,洛克认识了沙夫茨伯爵,并于1667年搬进了伯爵在伦敦的住所,兼任他的个人医师。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了很多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沙夫茨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在荷兰,洛克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宗教宽容》等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沙夫茨伯爵曾是辉格党领袖,洛克的思想受其影响很大。
洛克的法治梦,主要体现在他1689年出版的《政府论》一书中。该书分为上下两篇,在上篇中,洛克分十一章,对保皇党人菲尔麦鼓吹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以及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批判。在此基础上,洛克在下篇中开始阐述其理想(梦想)中的法治国家,以及其实现路径(制度设计)。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自由且平等,但又不是放任无度,而是遵循着一种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这种自然法规定保护每个人的天赋的平等权利和自由。但由于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缺少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审理争执的机构,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于是,人们互相订立协议(社会契约),把一部分天赋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这样,人们就进入了社会,建立起政府。因此,法律(立法)和政府(行政权力)都来源于“社会契约”。即使在建立政府的情况下,人们仍保留了一部分权利,政府的活动不得损害人们的这种权利。这样,洛克通过自然法、人类理性、社会契约,就为资产阶级上台、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上述学说的基础上,洛克指出,君主和政府没有实行专制统治的权力,而只能按照法律进行统治,否则,就违背了人们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他认为,没有法治,就没有政府的存在,因为法律不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一种政治上不可思议的事情。要使法治社会确立,光有政府执法还不行,必须每个人都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
洛克阐述的法治梦的内涵以及其实现路径,对后世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不仅为英国,也为整个西方法治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孟德斯鸠的法治理论,就曾深受洛克的影响。甚至洛克本人也没有想到,他在《政府论》中所论证的理论竟然在一百年后,真的由美国的一批开国元勋,演化成了著名的《独立宣言》,并从此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而洛克就是这个新时代的指引者。
三
沿着格老秀斯和洛克开辟的道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继续着追寻法治梦的历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德城堡的贵族世家中,自幼就接受了良好教育,16 岁时,入波尔多大学法学院学习,相继获得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1721年5月,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出版了《波斯人信札》。这部书是欧洲近代启蒙运动时期第一部重要的作品,开启了理性批判的先河。1728年4月起,孟德斯鸠到奥、匈、意、德、荷、英等国作学术旅行,实地考察其社会政治制度和民俗情况。尤其是在英国,他不仅对其君主立宪制度极其感兴趣,而且也为其宪政历史尤其是《自由大宪章》所吸引。在实地考察、阅读文献和大量笔记的基础上,孟德斯鸠回国后一心从事著述,于1733年初完成了初稿,定名《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年匿名在荷兰出版。
之后,孟德斯鸠潜心于撰写《论法的精神》一书。虽然,此时的孟德斯鸠,身体状况已经非常不佳,他自己也担心:“我开始感到无力写作了。”“我每天用八个小时写我的《法》。”“我的书越写越厚,我的力气却越来越弱。”所有努力和心血,最后都凝聚为1505页手稿。1748年,《论法的精神》在日内瓦出版发行。孟德斯鸠20年的心愿终于得以实现。《论法的精神》出版后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这部手稿如今收藏在法国国立图书馆。1755年,孟德斯鸠于巴黎去世,终年66 岁。
凝结了孟德斯鸠法治梦想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共有6 编31 章605 节,几乎囊括了人类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仅比较重大的,就有80 多个。而对人类法治文明进步和发展贡献最大的就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理论。在建设法治的实践中,孟德斯鸠崇尚宽和优良的政体。那么,如何来保证政体的宽和优良呢?即如何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呢?孟德斯鸠认为,这就需要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政治自由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下。可是,政治自由并不始终存在于宽和的国家里。只有权力未被滥用时,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有政治自由。”为此,孟德斯鸠在继承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英国思想家洛克等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经典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的理论。
一方面,孟德斯鸠对洛克的理论进行了改造。除保留立法权之外,去除了外交权。同时,在孟德斯鸠的心目中,掌握审判事务的司法权,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必须和行政权分开,予以监督和限制。这样,孟德斯鸠提出了比洛克更加合理的权力制约的理论,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彼此分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另一方面,孟德斯鸠解答了为什么必须把国家的权力分开、予以制衡的深层次原因,即这么做是由权力的本质所决定的。他明确指出,权力必须限制,否则必将走向腐败。“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必须通过事物的统筹协调,以权力制止权力。”“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此外,孟德斯鸠用了历史上和现实中的无数事例,反复阐述和论证了权力得到分开、彼此制衡,国家就能平安长治;反之,公民的自由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出现动荡的国家治理规律。孟德斯鸠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来行使,彼此独立并相互制约。
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的理论,是他对人类法治文明的最大贡献。无论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还是国家经济建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或者是政治秩序的清明和长治久安,首要的任务就是警惕和预防国家权力的腐败。虽然,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在强化惩治权力腐败的力度,也设计了权力制约的各种模式,但260 多年的实践证明,孟德斯鸠阐述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理论,是成本最小、实施最易、效率最高的。孟德斯鸠的理论不久之后就为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为各国宪政制度所实践,就是一个明证。
四
近代启蒙思想家中,第四个法治追梦人,是卢梭。
卢梭(Rousseau,1712—1778)生活的时代,几乎与法王路易十五在位的时间全部重合。由于路易十四把国库都消耗得差不多了,所以路易十五执政就变得十分困难。由于他早年丧失父母,一直在摄政之下生活,又要顾及自己的欧洲最强国家的国王的面子。所以,路易十五的性格是双重的,既强势,又软弱。加上国家经济捉襟见肘,所以到他亲政以后,他想做事也做不成,不久就沉迷于宫廷生活享受、追求女性的怪圈之中。
那么,这些和卢梭的成长以及其追求法治梦想有什么关系呢?首先,社会生活的严重等级化,对于像卢梭这样的穷人而言,是激发其反抗心的巨大背景。卢梭的“论不平等”,就是一例;其次,由于路易十四的挥霍,路易十五想改革没有成功,最后干脆放弃,自己也陷入奢侈腐化的生活之中,社会底层人民的生活非常困苦。而卢梭作为一个最底层的年轻人,感同身受,由此培养起卢梭的革命思想,反对特权,反对等级,反对统治者等等。
卢梭一生所追求的法治梦,主要体现在他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在这本巨著中,卢梭阐述了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意义重大的一些问题。如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法律的目的是“追求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自由的内涵即“人生而自由,但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这里的枷锁,就是法律;法治的本质就是法律必须融入每个公民的血液中,“世界上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印在书本上,也不是雕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人民的心里”;国家的统治方式是人民主权,“人民握有主权,既不可以分割,也不可以转让”;国家的成立基础为社会契约,现代政府、现代国家的统治的合法性,是因为统治者与人民订立了契约,双方互相让出一部分权力(权利),从而体现了社会妥协、社会平等和社会诚信。
五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运动,在政治法律领域,大体从17世纪初的格老秀斯开始,中间经历了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到贝卡里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1738—1794)基本上终结。卢梭于1778年去世,贝卡里亚于1794年去世。此时,除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成功外,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相继爆发,资产阶级的主要任务已经不只是启蒙,而是更重要的法治国家的建设了。因此,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治梦基本得以实现。
那么,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追求法治梦的奋斗历程,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呢?笔者以为,首先给我们启迪的就是他们的批判精神。无论是洛克,还是孟德斯鸠、卢梭、贝卡里亚,都给予旧制度、旧法制以猛烈的批判。其次是执着精神。如格老秀斯,即使生活潦倒,赤贫如洗,也要一步一步去追寻国与国之间和平的法治道路;洛克即使流亡荷兰,仍继续在探索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建设的模式;而卢梭,在靠抄写乐谱以维持生活的状态下,也没有放弃对自己梦想的追求。再次是献身精神。即使受到迫害,作品被禁止,也绝不退缩,为真理而战,一直至去世,格老秀斯是这样,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也是这样。最后是建设精神。否定旧制度,是为了建设新制度。格老秀斯对新的国际法秩序的建设方案,洛克对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孟德斯鸠关于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积极建议,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之下人民主权的政府与国家的建设,贝卡里亚提出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的人道主义”以及逐步废除死刑等的主张,都是建设新制度的强大理念和创新设计,充满了政治与法律智慧,给予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建设以巨大的理论指导,也是我们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应当传承的历史遗产。
追寻法治梦,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用学术语言来说,法治梦的追求、实现过程,实际上就是对未来法治国家建设的理念创新和制度设计过程。进入新时代的中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与上述启蒙思想家生活的时代相比,已经有了丰厚的资源和优越的条件:我们不仅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有新中国70 多年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还有5000 余年中华法律文化的丰富遗产,以及上述近代启蒙思想家所传承创造的深刻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传统。而所有这一切,都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法治梦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念、制度和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