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
——时代背景、实践需求与具体路径

2021-04-15 01:01
云南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谢 宇

涉外法治问题,是中国在协调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两个大局的实践中面临的重要法治问题。早在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20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①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第5 页。该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为中国涉外法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是中国“重大的法学理论命题”。②莫纪宏:《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重大的法学理论命题》,《探索与争鸣》2020 年第12 期。为了进一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有必要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涉外法治理念的时代背景,探析贯彻落实涉外法治理念的实践需求,并明确落实该理念的具体路径。

一、涉外法治理念提出的时代背景

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首先必须全面认识该理念提出的时代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③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 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年,第428 页。涉外法治理念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提出的,是对当前国内国际局势发展若干重要时代命题的回应。

(一)协调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两个大局

尽管当前全球化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许多国际问题和国内问题交织在一起,越来越多的治理难题单凭一国之力无法有效克服,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应对。在此背景之下,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之间的联系日益难以割裂,两者牵一发而动全身,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两个大局是当前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正是为了服务于协调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两个大局的时代需要。一方面,作为国际治理的基础和前提,①王轶:《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民日报》2021 年3 月19 日,第11 版。国内治理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要顺应时代潮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为国际治理提供良好的基础,必须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更好地实现国内治理的“良法善治”。另一方面,作为国内治理的延伸和保障,②王轶:《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际治理也越来越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局势波谲云诡,国际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治理,既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在参与国际治理的过程中,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国际治理的根本方式,③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14 年第10 期。也是广为接受的方式。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运用法治参与国际治理,提出:“中国走向世界……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④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年,第225 页。

(二)应对新的风险与挑战

当前,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既包括国内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险以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也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军事风险等。⑤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 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年,第81 页。特别是近年来国内风险和国际风险交织,对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国内风险逐步显露。过去,经济高速发展掩盖了一些矛盾和风险。伴随着经济增速下调,各类隐性风险逐步显性化,地方政府性债务、影子银行、房地产等领域风险正在显露,就业也存在结构性风险。⑥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 卷),第232 页。另一方面,国际风险频发。近年来,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日益突出,部分地区地缘政治局势动荡、新冠肺炎大流行、全球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等风险凸显,国际风险不断加剧。而各种风险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针对当前复杂的国内国际局势,为了防范化解上述风险,做到未雨绸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既聚焦重点、又统揽全局,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连锁联动。”⑦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 卷),第222 页。而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视风险的法律防控机制,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报告、风险响应、风险防控协同、风险防控追责等环节建立健全风险法律防控机制,通过前瞻性、科学性的法律机制应对新的风险和挑战。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正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和化解国内国际风险的具体表现,也是完善风险法律防控机制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合作共赢,就是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第47 页。首次明确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进行了阐释。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年,第58 页。2018 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正式载入宪法,中国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该理念的重要地位。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离不开国际关系的法治化,离不开全球治理规则的民主化、法治化。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人们面临着两个重要的法治难题,一是部分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追求不一致,二是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遭到部分国家的公然违反。①张辉:《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社会基础理论的当代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18 年第5 期。要解决这两项法治难题,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目标,对中国而言,就必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加强国内法治的同时,同步加强涉外法治,“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提升中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国际法更能够反映包括中国在内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同时,在推进涉外法治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尊重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确保国际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二、贯彻落实涉外法治理念的实践需求

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史沉淀,为中国积攒了涉外法治的宝贵经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为中国深化对外开放和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方向。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必须建立健全中国的涉外法治体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从当前的实践需求来看,中国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涉外立法工作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章立制,通过加强涉外立法工作为其他涉外法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加强涉外立法工作,确保中国涉外法治工作有法可依,是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基础,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基本要求。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不断深入,涉外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例如,在以往的涉外法治实践中,一些西方国家频繁以人权、国家安全等各种借口对中国实施法律制裁,尽管中国在实践中也会相应地予以回击,但在反制外国不合理的制裁措施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直到2021 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外国制裁法》,为中国通过法律手段反制外国不合理的制裁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对系统的规范。再如,在数据安全领域,美国制定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规定美国政府有权要求受其管辖的电子通讯服务或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披露存储于外国的数据,使得美国对数据的管辖权延伸至了美国境外,对其他国家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构成了威胁。对此,中国于2021 年6 月10 日通过的《数据安全法》,在涉外条款中专门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通过该涉外条款为维护中国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尽管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法律均包含了涉外因素,但中国涉外立法在内容和法律层级上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为了更加有力、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加强涉外立法工作势在必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对外开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②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年,第49 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形势,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重大开放举措要于法有据,营造规范的法治环境”。“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167页。可以说,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首先是要加强涉外立法工作,为涉外法治体系提供规范基础。

(二)提升涉外法律实施水平

完善的涉外立法是贯彻落实涉外法治理念的基础,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提升涉外法律的实施水平是贯彻落实涉外法治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关键。如果涉外立法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可能会影响中国法治文明的形象,还会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一方面,应当继续提升涉外法律在国内的实施水平。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制定了越来越多的涉外法律法规,为涉外法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规范基础。然而,由于涉外案件纷繁复杂,而法律规定难以面面俱到,因此,如何细化涉外法律,使涉外法律从“纸上的规则”变为人们遵守的行为规范显得至关重要。特别是随着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深入,外国公民、企业来华数量大量增加,中国公民、企业“走出去”的规模日益增长,涉外国家安全问题,涉外经济纠纷问题,“三非”(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问题,留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等日益突出,难免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涉外行政执法与司法问题。良好的涉外行政执法和涉外司法,不仅有利于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和法治文明形象。相反,如果涉外法律的实施水平低下,不仅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和法治文明形象。

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有力保障。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在国际上是一种并不鲜见的现象①廖诗评:《国内法域外适用及其应对——以美国法域外适用措施为例》,《环球法律评论》2019 年第3 期。,适当的国内法域外适用对于反击外国不合理的“长臂管辖”,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当前和今后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年,第14 页。。然而,要使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得到保障,除了通过立法为国内法域外适用提供法律依据,确立特定领域的域外管辖权以外,更关键的是依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充分的能力和资源行使域外管辖权,而不致使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规定被束之高阁、流于形式。

(三)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

在实践中,涉外法律服务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涉外诉讼业务,也包括涉外非诉业务,既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涉外婚姻继承等民商经济领域业务,也包括涉外刑事、行政等领域业务。随着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步伐加快,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企业和公民权益保护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中国对涉外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高水平的涉外法律服务将为中国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是中国涉外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案中,在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国企业三一重工关联公司的收购项目时,三一重工就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在美国法院成功挑战了美国总统的禁令,得到了联邦上诉法院对其主张的支持,③See Ralls Corp.v.Committee on Foreign Inv.In U.S.,758 F.3d 296.成为中国企业在美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标志性事件,在这一过程中,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当前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仍存在工作制度和机制不完善、政策不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不强、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比较匮乏等问题,制约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为此,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 年10 月29 日,第1 版。2016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从多个领域提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具体举措。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查明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等方式,积极为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年,第9 页。

(四)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中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战略部署的人才基础,是贯彻落涉外法治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治体系的人才保障。同时,中国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也离不开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提供支撑。由于涉外法治涉及的法律较为复杂,涉外法律人才所要掌握的知识体系不仅包括本国法,还包括国际法和外国法,因此,对涉外法律人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也有着更高的要求。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混同涉外法律人才和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国别法人才培养方案不系统、法学与语言结合度低等原因,中国涉外法律人才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仍待进一步提升,难以满足当前涉外法治实践的需求。①郭一达:《新时代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路径探析》,《中国司法》2021 年第3 期。例如,截至2021年,中国律师队伍已经有52万多人,但是涉外律师仅有12000多名,②《国务院新闻办就“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十四五’良好开局贡献法治力量”举行发布会》,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1-03/29/content_5596567.htm。与实践需求之间仍然有较大缺口。从实践来看,中国对于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在涉外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各环节的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均较为缺乏,③杜焕芳:《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及实现路径》,《中国大学教学》2020 年第6 期。这种现象不利于贯彻落实涉外法治理念、建立健全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制约了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推进。

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就必须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十四五”规划也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第168 页。。

三、贯彻落实涉外法治理念的具体路径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最终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理念,健全涉外法治体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必须明确和细化实现该目标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路径

加强涉外立法工作,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使涉外法律工作有法可依,使其严格依照法律轨道推进。2021 年3 月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2021 年,中国先后出台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规范,充实了中国涉外立法的内容,为遏制美国长臂管辖、反制外国制裁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这远不意味着中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就已经健全,未来仍然有必要进一步充实。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应当继续以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等重大国家战略为主要着力点,完善重点领域的涉外法律体系。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等重大国家战略的过程中,必须要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要与沿线国家实现充分的合作与对接,在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投资、资源开发、经贸合作、金融合作等领域合作的基础上,必须加强法律制度的保障,只有不断完善与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规则、投资规则、争端解决规则之间的衔接,才能够确保“一带一路”行稳致远,为中国深化对外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加强对外国威胁的防控。当今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中国也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应对外国威胁和挑战,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已经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为中国应对外国威胁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国家安全涉及的领域纷繁复杂,国家安全立法工作仍然有诸多领域需要填补,特别是目前中国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领域的立法仍然较为薄弱,未来仍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外商投资和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国代理人登记制度等重要的国家安全制度,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二)完善涉外行政执法与涉外司法机制的具体路径

加强涉外法律实施工作,首先在于完善涉外行政执法,对于当前而言,最为核心的任务是完善涉外行政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目前中国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领域并未出台专门规范涉外行政执法的法律,只是在相关法律中进行了简要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在第八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则适用该法规定。然而,由于国际关系的敏感性、涉外主体复杂性(如涉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调查取证及执法困难等因素,涉外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仅仅依赖规定相对原则的法律可能无法适应实践中发生的各类涉外行政执法案件。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涉外行政执法的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以更为妥善地处理涉外行政执法案件。例如,公安部为此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明确了在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中确认国籍的方式、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外国人的处理等行政执法细则,为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提供了详细的规范依据。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行政执法领域都需要更为完善、详细的涉外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未来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反垄断调查、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都要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年,第54 页。。

加强涉外法律实施工作,还必须完善涉外司法机制,努力提升涉外司法的公信力。一是要提升涉外司法的透明度。提升涉外司法的透明度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只有充分的司法透明,才能够保障司法公正,防止歧视性待遇的存在,保障诉讼的可预见性,促进涉外诉讼主体严格遵守中国各项诉讼制度和程序。②陈昶、林晓君:《透明度原则对涉外民商事审判提出新要求》,《人民法院报》2004 年7 月28 日。因此,在各类涉外法律案件审判过程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重视对审判依据、审判过程、审判结果的公开,在公开的过程中接受各方主体的监督,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加深各方主体对审判依据、审判过程、审判结果的认识和理解,打消相关主体对司法裁判不公的顾虑。二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避免给予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超国民待遇”,导致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也要加强对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障,严格遵守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定,遵循对等原则和国际惯例,尊重相关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程序合法正当、结果公正有理,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第55 页。并为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提供翻译、程序指引等必要的保障措施。

(三)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的具体路径

一方面,要完善中国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培育机制和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一是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培育机制。既要通过完善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激励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降低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的经济成本、制度性成本。同时,还要加强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范,通过政府、行业组织等主体制定涉外法律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提供指引,完善其内部组织结构、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利益分配等制度,使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不断成熟,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涉外法律服务。二是要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公民之间的联系,使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能够更加精准、高效地把握企业、公民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同时,鉴于查明域外法律在涉外法律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建设等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法律服务业的开放,积极发挥境外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支持境内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在境外开拓市场、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联合经营的同时,还应当稳步引进境外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境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境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境外法律顾问等形式,积极探索并加强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借助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助力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特别是应当借助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的实施,稳步放开港澳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在内地执业,在使港澳深度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同时,发挥其传统涉外法律服务优势,为国家涉外法律服务提供更多支持。

(四)完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具体路径

涉外法律人才质量的优劣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息息相关,要培养出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的涉外法律人才,为中国涉外法律服务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障,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一是打造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高端平台。近年来,中国越来越重视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例如,2021 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明确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学校承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的培养项目,以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将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常态化、规范化。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打造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高端平台,为其承担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培训、课题研究、对外合作交流等相关职能提供充分保障。同时,要鼓励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引进和培养优质的师资队伍,形成科学、合理的师资队伍,为源源不断地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提供智力支持。二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由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等同于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所需要掌握的内容包括国内法、国际法和外国法。因此,完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方案,除了学习国内法以及国际投资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国际商法等国际法课程以外,还应当充分重视长期被忽略的美国法等重要的外国法课程,使涉外法律人才在涉外法治工作中能够做到知己知彼。例如,在学习美国法时,既要对美国立法特别是《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经济间谍法》等近年针对中国频繁适用的法律进行熟练研习,还要对美国法院的重要判例进行学习。只有完善涉外法律人才的知识体系,使其课程设置全面贴合实践需要,才能有效提升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三是完善涉外法律人才交流机制。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够闭门造车,必须积极探索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多样化机制,完善与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等项目,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法治人才国际化视野,抓紧培养政治可靠、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涉外法律人才。①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年,第25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