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浩淼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推进共同富裕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2035 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这说明共同富裕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背景下,共同富裕应该被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作为民生安全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为困难和弱势群体提供现金支持和服务帮扶,是关键的收入分配调节手段,可以让困难和弱势群体也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并且对缩小收入差距作出一定贡献,是迈向共同富裕目标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和兜底性的制度安排。
在共同富裕视角下,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并不会因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而减弱,反而会因救助对象向低收入人口拓展、救助目标和标准的提升等而凸显其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和兜底性制度的重要性。也就是说,社会救助不应再被视为保障生存的制度安排,而是要将其视为提升低收入群体生活品质和福祉水平的有效手段。
2020 年8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这意味着社会救助制度得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将不断地优化完善,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社会救助的重要性会不断加强。
在脱贫攻坚阶段,社会救助主要以反绝对贫困为目标,关注生存需求的维持与保障。在脱贫攻坚胜利后,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明确了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等具体目标,这预示着我国的反贫困已经进入了以追求共同富裕为目标的新发展阶段,这就要求社会救助也要进行目标提升,成为治理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之一,着力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民生发展问题,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坚实基础。
社会救助的目标提升不仅是反贫困战略转向的现实要求和追求共同富裕的必要之举,而且是社会救助制度自身发展完善的内在需要。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断优化、资源投入持续增加,但长期秉持以现金救助方式为绝对贫困者提供生存保障的目标定位,已显现出一定的“内卷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相对于城乡社会低收入群体持续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反绝对贫困为目标的社会救助标准长期偏低、救助方式较为单一,导致近年来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数快速下降;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政策出台和各类资源投入越来越多,但制度效率却没有大幅改善,救助操作规程的日益复杂化和繁琐化在无形中增加了救助资格的含金量,助长了受助群体的依赖心理。为了社会救助制度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必须提升社会救助目标,救助对象从绝对贫困群体向相对贫困的低收入群体的转变、救助标准从最低保障向基本保障的提升,以及救助方式从单一向分层分类的过渡,有助于拓展救助范围、统筹救助资源和提高救助效率,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品质的提升,筑牢共同富裕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其中,“弱有所扶”是十九大报告中的新提法,增加这一内容,进一步丰富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涵,精准、全面地补齐了民生短板。可以说,在“弱有所扶”方面取得新进展,使低收入群体有更多获得感是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这里的“弱”,是指生活存在困难的低收入与弱势群体,其范围要比原有绝对贫困群体的范围更广,“扶”的含义也不仅局限于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是要能够帮助低收入和弱势群体摆脱生活困境并实现融入发展,发挥兜底保障和促进发展的双重功能。
兜底保障是社会救助的基础功能,是要保障低收入与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生活,同时,社会救助还应该防止受助群体被边缘化或被社会排斥,帮助受助群体获得发展的机会和能力,这有助于促使社会救助从“消极”走向“积极”,推动社会救助的人力资本投资转向。社会救助促进发展功能的发挥,能够提高受助者的就业、增收和发展能力,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平台。为此,一方面要从制度措施入手,通过以工代赈、就业介绍和推荐、培训教育等方面的“造血式”积极救助措施,使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和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和发展能力得到提升,克服各种妨碍就业和获取收入的障碍,帮助其提高收入并改善困境,这对我国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总量有很大贡献,由此而带来的长期财富增长可能远远超出为其所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此外,还要重点关注处于学龄阶段的困难家庭子女,为其接受教育培训提供帮扶和支持,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链条。另一方面,要转变受助群体的心理感受,让受助群体的感受从“羞耻感”转变为“上进心”。受助对象“能力低下”“好逸恶劳”等负面标签和刻板印象容易给其带来“羞耻感”,使受助对象被动地接受救助,难以获得发展的动力和信心。在共同富裕的视角下,要把受助对象看成重要的人力资源和平等的社会成员,通过宣传教育、扶志扶智等多种方式树立受助对象的上进心,尤其是应该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介入社会救助工作,为困难和弱势群体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帮助他们增强信心和动力,并为他们提供社会支持服务,使促进发展的社会救助措施和手段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把事后补偿与事先预防相结合,从“消极救助”向“积极救助”转型。
当然,为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促进发展的双重功能,还需要在救助对象和水平确定机制、财政支出水平决定机制、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体制、社会救助实际效果等各个方面设定测量和评价指标,确保社会救助能够切实提升困难和弱势群体的获得感,成为共同富裕的坚实保障。
脱贫攻坚的胜利确保了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但脱贫攻坚成果还需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让“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其中包含了“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在具体目标任务中明确提出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等。从以上表述中可见,在共同富裕视角下,我国将继续推进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及低收入人口的帮扶和救助力度,目的是让摆脱了绝对贫困但收入仍较低、生活仍较困难的群体提升生活品质,跟上共同富裕的步伐。同时,乡村振兴是推动农村发展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改革,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
在共同富裕视角下,社会救助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必然要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把社会救助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考虑和谋划。
我国的乡村振兴主要包括五大任务,分别是产业振兴、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社会救助应该助力完成以上五方面的主要任务,助推乡村振兴,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从产业振兴看,社会救助中的发展型专项救助项目,如教育救助和就业救助,有助于受助者的人力资本发展和积累,可以为产业振兴提供较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从生态宜居看,住房救助应该发挥主力作用,要继续推进廉租房和危房改造等住房救助项目,同时要加大农村救助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使特困人员供养的环境与设施得到持续改善;从乡风文明看,要发挥和弘扬慈善救助、扶贫济困、扶志扶智等措施的作用,改善困难和弱势群体的精神面貌,帮助其树立通过发展摆脱社会救助的信心和动力,同时积极助推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从治理有效看,社会救助作为涉及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制度,要注重制度自身的治理和对制度实施的监督评估,把社会救助治理的有效性纳入乡村治理之中;从生活富裕看,要实现生活富裕这一乡村振兴的根本目标离不开社会救助制度,要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促进发展的功能,确保困难和低收入群体能够共享发展成果。总之,把社会救助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考虑和谋划,既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低收入人口发展问题和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