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2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国办发 〔2020〕2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精神,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拓宽就业新渠道,激活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市场,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发展灵活就业渠道
1.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引导劳动者兴办小规模经济实体,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合理规划商业街区,提升完善商业基础设施和功能,鼓励各县区打造1-2条特色步行街。发展城市商业综合体,做活假日经济,兴办早夜市,鼓励省内名品名店、各类教育、文创、健身、娱乐、休闲等业态依托商业综合体入驻开店、首发新品,设立“老字号”产品销售区、青海特产专卖店。发展多元化小店市场主体,多样化商业业态,创造灵活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支持非全日制就业。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整合小散便利店资源,鼓励非全日制用工,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力度,推动城乡社区服务事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创办各类社区服务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老年人服务、幼儿托管、病残管护、家政小时工等便民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平台经济发展政策措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微商、电商等网络零售、平台配送和网约车、物流快递、外卖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名企业对接,寻求合作项目,积极引进知名电商平台入驻西宁,依托互联网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提升网约车平台监管能力,降低网约车从业资格证考取成本,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吸引物流快递企业参与电商进农村示范项目。鼓励各县区培育和发展具有区域特色、高原特色和民族特色数字文化产品。持续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推动农村电商发展,加大电商企业培育力度,促进电商产业集聚化发展。鼓励各类重点群体参与农村电商产业,实现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推进“互联网+”灵活就业。发展旅游、医疗、教育等行业“互联网+”,积极开发灵活用工岗位。依托数字文旅大数据平台,推进5A级景区智慧化建设,打造“农村电商+旅游示范点”和“互联网+旅游景点+农特产品”的旅游示范点。推进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在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试点智慧医院建设。推动线上教育培训,推出能覆盖我市常用3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鼓励民办培训机构自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鼓励职业院校探索“互联网+培训”模式,整合培训资源,完善专业教学资源库。拓展5G、数据中心、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为劳动者居家创业就业、兼职就业等灵活就业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灵活就业发展环境
5.放宽准入限制。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为新设立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网通办”服务。对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劝导随意摆摊设点的个体经营者进市场、进门店开展经营活动,引导劳动者规范、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严格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早夜市,发展专业市场、跳蚤市场、小区便民摊点,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营商环境监督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7.取消有关收费。落实国家取消涉及灵活就业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充分利用“12315”举报平台受理各类收费咨询和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8.提供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租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租国有性质单位房屋等生产设施的,按规定予以减免租金;承租集体和其它性质单位房屋等生产设施的,引导和鼓励出租方为租户减免租金。组织摸排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情况,核准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用于个体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提供闲置空间,采取降低租金等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经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落实税收优惠。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减免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依照规定在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简化报送材料,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网点数量,开通网上办税操作端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引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对自主创业的10类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发放最高额度不超过2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以及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灵活就业供需匹配
11.增强培训针对性。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支持各类培训机构、用工企业、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养老、保育、餐饮、物流、“青海拉面”“青绣”等技能培训和新能源、新材料、特色农产品加工等新兴领域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化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实施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工作,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落实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新业态平台企业制定行业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优化公共就业服务。通过全市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在就业专栏中整理分类发布。举办女性、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农民工等专场招聘会,实施“送政策、送岗位、送补贴、送培训”专项活动,免费发布非全日制或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供求信息,为有灵活就业意愿的人提供职业指导服务和创业服务。帮助用人单位搭建线上线下招聘平台,为各类求职、招聘人员提供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14.创建灵活用工服务平台。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创建、市场运作”方式,支持各商会、行业协会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提供供需对接、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等服务。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各类线上服务平台及现场招聘会,发布零工、兼职、自由职业等信息,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5.规范设立灵活务工市场。鼓励各县区充分利用现有场所资源设立灵活务工市场,逐步在交通便利、零工聚集较多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集中开展劳务洽谈。加强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促进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灵活就业保障
16.维护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关于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措施,规范各类用工行为。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引导新业态新领域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开展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利用网格加强对企业劳动报酬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畅通劳动争议维权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17.做好工伤预防。持续推进建筑、铁路、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工伤预防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8.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登记后,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失业登记后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9.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对于2020年因困难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底前可自愿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免收利息和滞纳金,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到账当年开始计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加大困难人员救助。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的各项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未覆盖人员的排查和救助,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救助。改进和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做好新职业的推广和统计工作。做好新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及原有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增设、师资培养工作。加强部门协作沟通,做好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西宁调查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实施
22.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政府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精准施策,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灵活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23.加强激励督导。把城镇新增就业计划完成率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支持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内容,使文明城市创建与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24.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总结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先进做法,挖掘一批灵活就业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进行宣传推广。聚焦社会关注热点,认真开展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积极主动回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