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忠 杨惠
本文介绍了我国坠落防护装备的标准情况及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并通过对比国内外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及管理情况,为我国相关从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执法和监管提出依据。
爬梯安全防护的垂直生命线
坠落防护装备是有效预防高处作业人员坠落或高处落物伤害的个体防护装备之一,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建筑、风电、矿山、化工等行业。我国坠落防护装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由单一产品发展为系统组合,是包含产品种类最丰富、组合方式最多样的个体防护装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坠落防护装备不仅在传统的建筑行业需求加大,高空清洗、维修、空调安装等作业的需求也井喷式增长,促进了坠落防护技术的发展及产品更新。
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我国制修订了一批坠落防护国家标准,填补了坠落防护领域诸多空白点。在“十三五”期间,我国的坠落防护标准化工作由原来的查缺补漏、填补空白,转变为清理整合、技术升级,将重点放在坠落防护标准体系建设方面。
目前,我国坠落防护装备标准体系涵盖10多项国家标准,包括安全带、安全绳、自锁器、连接器、缓冲器等相关产品标准,也有GB/T 23468—2009《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等管理标准。
高处作业人员配备的水平生命线
目前,我国坠落防护装备的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东部沿海省份。其中,山东滨州、惠民地区集中了数百家安全网生产企业,规模参差不齐,既有产值上亿元的大企业,也有条件较差的作坊式企业。江苏泰州地区集中了近百家生产吊带、索具和安全带产品的企业;福建莆田地区集中了一些生产密目式安全立网的企业,还有的企业专门供应网布。
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对提高坠落防护产业技术水平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部分先进制造商已逐步从单一产品生产,转变为提供坠落防护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坠落防护装备不仅包括安全带、安全网等坠落防护产品,还包括坠落防护系统的设计与搭建、坠落防护系统匹配与集成、坠落防护系统运行与维护,这些才是我国坠落防护装备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为了适应企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我国大量的坠落防护制造企业不断更新生产设备、提高制造水平,在原材料的加工工艺、金属零部件的成型工艺及表面处理工艺、织带及绳索的缝制编织工艺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使得国外很多知名坠落防护品牌将生产及研发基地转移至中国境内,这也促进了我国坠落防护产品的出口。但是,我国坠落防护装备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国外坠落防护产品设计理念更先进、技术含量更高,当然价格往往也更贵。
根据2012—2018 年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在建筑行业中,高处坠落事故占总事故起数的52.38%,高处坠落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6.04%;2012—2018 年高处坠落事故和死亡人数均成上升趋势。而在电力行业中,近3 年来,高处坠落占到安全事故总数的36.2%;2019年,该事故大幅度降低,但其占比依然较高。
目前,我国高处坠落防护整体水平不高,相关企业普遍使用胸带/腰带和不带缓冲的安全绳。只有少数有购买力的企业会使用全身式系带和缓冲安全绳,速差器等稍微高端一点的产品用量很少。企业使用的坠落防护装备价格普遍在100 元左右,甚至更低的档次,产品质量堪忧。其中,国产产品占多数,很多产品甚至无相关认证证书,如空调安装行业的人员使用合格防护用品还存在较大问题。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企业在坠落防护装备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应使用全身式系带和缓冲安全绳、速差器,并确保都有证书,是合格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同时,加强员工对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的培训,确保他们会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来保障作业安全。
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法规标准,在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体现较为明显。
美国1970 年颁布了著名的《职业安全卫生法》,明确规定雇主应采取措施,确保雇员免受作业场所职业安全与健康危害,并确保雇员能够得到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为了进一步落实该法案,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按照行业划分,制定一系列配备标准,用于规范各行业企业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例如,OSHA 规定,“在不同行业,工人只要在超过一定高度进行作业,雇主必须为作业者提供坠落防护装备,在一般行业,这一高度是4 英尺(1.2 米),在造船行业,这一高度是5 英尺(1.5 米),在建筑行业,这一高度是6 英尺(1.8米)”。OSHA 严格依据法规标准,对雇主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情况开展监管执法,主要内容包括:雇主是否给员工配备了充足的个体防护装备;雇主为雇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在设计和结构方面是否安全;是否使用了有缺陷或损坏的个体防护装备;是否为雇员提供了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培训等。
OSHA 要求,雇主为雇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美国国家标准。在OSHA 标 准1910.134《呼吸防护》中,要求雇主为雇员配备符合42 CFR84 的呼吸防护产品;在《可行走工作场所的个人坠落防护规定》中,要求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产品符合ANSI Z359 等系列标准。
美国通过第三方产品认证机制,证明防护产品质量符合上述标准的技术要求。对于呼吸防护装备,要求进行NIOSH 认证;对于其他各类防护装备,通过UL 认证等第三方产品认证,证明产品符合标准的技术要求,且能够保证持续稳定符合标准要求的生产能力。呼吸防护装备通过NIOSH 认证、工业阻燃防护和防电弧产品经过UL 认证,是证明其合规、被市场认可的关键证明。
欧盟于1989 年6 月通过了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框架性指令:89/391/EEC《欧盟关于采取措施促进工人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得以改善的指令》。为了促进框架性指令的执行,欧盟还发布了Directive 89/656/EEC《欧盟关于为工人在工作场所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以满足最低健康和安全需求的指令》。指令中规定:当工作场所中的危害因素无法避免或无法用技术手段降至足够低时,必须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装备;雇主应在充分评估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免费提供足够的个体防护装备等内容。欧盟各成员国将欧盟的法规、指令转化为本国法规,并由各成员国劳工部门制定个体防护装备行业配备的标准。
在配备使用监管上,欧盟各成员国政府负责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监管。以英国脱欧前的呼吸防护装备管理为例,安全与健康执行局(HSE)颁布了OG—00041《呼吸防护装备监察指南》,监察员依据该指南及HSG53《工作场所呼吸防护用品配备应用指南》等标准,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包括配备的呼吸防护装备是否满足现场作业者佩戴需求、作业任务、作业环境需求;雇主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呼吸防护装备管理措施等。在德国,与英国类似,由劳工督察负责检查作业场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否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在产品合规性方面,欧盟1989年出台了89/686/EEC《个体防护装备指令》(于2016 年正式升级为《2016/425 个体防护装备法规》),要求所有个体防护装备必须获得CE认证才能在欧盟境内销售。在执行上,CE 认证采取国际通行的第三方认证模式。欧盟各成员国的海关、安全生产监察和市场监察部门,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以及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展开监管,确保进入欧盟、在市场上流通、为雇员配备等环节的个体防护装备,都是经过CE 认证的合规产品。
在澳大利亚,SWA(Safe Work Australia)是澳大利亚政府的法定机构,旨在制定与健康安全工作要求等相关的法规标准。根据SWA要求,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符合澳大利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并为雇员提供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培训。基于上述法规、标准,澳大利亚市场的使用者、采购方,一般要求采购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需经过SAI Global 等第三方产品认证,以满足合规性要求。
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上非常重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在《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格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均有明确规定。
2019 年7 月,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生产、使用、流通等环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
为推动我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提高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2020 年12月30 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 部分:总则》、GB 39800.2—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 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3—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 部分:冶金、有色》、GB 39800.4—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 部分:非煤矿山》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这四项由应急管理部组织起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第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该系列国家标准的制定,是衔接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要求的重要技术支撑标准,填补了我国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方面国家标准的空白,将彻底改变我国企业和个人在进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时缺少相应指导和依据的局面。在标准发布实施后,将为广大从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提供配备、执法和监管依据,“兜住”劳动防护的底线,对于保障我国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