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琳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福建 福州 350117)
公共图书馆是提升基层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的重要载体。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提出,“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1]。由此说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和急迫性,继续维持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结构,已经无法全方面满足公众的需求和权益。
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进展,笔者对其进行了分析研究。
本文以“图书馆法人治理”等字眼为主要主题,在CNKI上进行检索,共获取相关文献期刊165篇,检索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本研究以这165篇文献为主体,对近些年我国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全面观测。
2014—2017年,样本文献数量分别是2014年31篇,2015年47篇,2016年37篇,2017年21篇。可以看出这四年中,2015年文献数量达到高峰,这可能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事业单位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有关。2018年—2020年,样本文献数量分别是2018年31篇,2019年20篇,2020年7篇。在2018年文献数量有小幅度的上升,与当年明确提出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条文密不可分。
通过导出计量可视化分析,深圳图书馆的学者在十年期间发表了11篇文献,来自中国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的学者均发表了7篇,安徽省图书馆、南京图书馆、安徽大学的学者发表了6篇文献等。数据表明,发文量排名前列的机构多为中北部地区,证明中北部地区对于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重视度较高,研究更为广泛。
引文次数最多的为2014年4月由李国新学者执笔的《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现状·问题·前瞻》,被引次数为97次。这应该是因为该文献总结了前人的观点,并根据当前现状提出了未来展望,具有借鉴意义;肖容梅学者撰写的《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现状与分析》,被引次数为76次,文献对一些代表性的公共图书馆进行了分析;蒋永福学者同一年发表的两篇文献《论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论图书馆理事会制度》被引次数分别为76次和56次,表现了其在图书馆法人治理方面较为体系的思考。
从2015年以后,学者逐渐转为调研实践研究。由霍瑞娟学者执笔的《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现状调研及思考》被引量为36次,这应该是因为其由理论转为实践,提出自身的思考,李媛媛学者的《新时代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政策难点与对策建议》被引次数也高达17次,文献的创新点在于对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中党的角色定位提供了基本遵循。
从研究方法上看,实证论文数量相较之前有了明显的增长,不再是单一的定性分析,这表明从理论到实践是所有制度的发展趋势。
我国对图书馆法人治理、理事会制度相关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大约始于新世纪之初,最早的研究主题称之为“图书馆治理”[2]。对于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概念的诠释,因为学者理解的不同使得含义多变。我国图书馆界较早明确提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概念的是黄颖的博士学位论文《图书馆治理的比较制度研究》,她提出中国图书馆治理变革的政策建议是:改革和完善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行图书馆委员会制[3]。即强调组建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建立理事会。蒋永福学者则认为“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为了实现图书馆法人自主管理而设计的、以形成主要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力分享与制衡机制为核心旨归的管理体制。”[4]公共图书馆作为事业单位,它的法人治理布局由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这三者彼此制衡监督而成。2021年丁明春学者撰写的《公共图书馆治理法治化的内涵、意义及实现路径》中则认为公共图书馆治理主要为“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管理图书馆事务,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过程。”[5]这说明了图书馆治理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不单是政府的单一管辖,更多在于政府、图书馆、社会力量之间的管理制约。
我国图书馆法人治理发展到如今已经有20余年,逐渐从理论转化成了实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国图书馆治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相应章程规范、组织约束力不强、建设主体形同虚设、建设主体能力分割等方面。
4.2.1 理事会的“尴尬”角色
理事会在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布局中起到主导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理事会处在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没有实权,不具备决策权和监督权,离“决策机构”有相当大的距离。
同时理事会也存在着制度不合理的情况。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理事会管理制度,因此各个地方的理事会都有自己的设计标准,且大部分设置只是“徒有皮囊”,只是从形式上模仿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最终沦为毫无意义的组织结构。
4.2.2 章程规范化不足
章程是公共图书馆的“宪章”[6],但章程在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制度角色未能得到很好地发挥,各图书馆章程还远远不是图书馆法人进行自治的“宪章”[6]。合法有效的章程对公共图书馆、举办单位、理事、监事、馆长等均具约束力的认识尚未真正形成[6]。章程应当根据地方特色等表现出其的独特性,但大多数章程千篇一律,且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已经从理论转变为实践,相比早些年,其已经有了进步性,但仍然存在着缺乏相应章程规范、组织约束力不强、建设主体形同虚设、建设主体能力分割等问题。如何冲破以往的单一管理模式,真正做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是当下图书馆亟待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