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宇
(中共通辽市委党校,内蒙古 通辽 028000)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范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金融监管范式地转变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本文通过科学的分析金融科技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的影响以及所产生的各种具体风险,深入探讨了金融科技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范式转变的具体方式,以供参考。
当代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主要代表的金融科技,在为人们带来较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例如投资者因为受到投资顾问经理和时间方面的限制,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应有的证券咨询服务,而金融科技的发展催生了智能投资顾问,正好填补了有关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方面的空缺。与之前人工投资咨询服务收费相对较高、对象单一的弊端相比,智能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凭借技术方面的优势,能为用户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极大地降低了服务成本,这也是我国目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理念的最好诠释[1]。这些智能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顾问,可以在收集重要客户经济指标以及其他数据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预定的算法处理,从而为客户的资产生成合理的配置建议。相较于之前人工投资顾问所给出的建议,变得更为理性、公正以及客观,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各种人为主观因素给客户投资资产配置带来负面影响。在我国的投资者群体中,散户占据了较大的比例,与稳健的机构投资者相比,散户信息辨别的能力相对较弱,很容易受到那些非官方的市场信息欺骗,智能投资顾问可以帮助散户进行资产的理性选择组合,对其资金做出合理的配置,帮助散户投资者形成良好的理性投资习惯以及风险管理意识。
金融科技地发展为投资者的安全理性投资以及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势,但同时也引发了业务范围和监管规制方面的争议。对于智能投资顾问而言,其内涵包括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之前的人工投资顾问功能较为类似。但在实践过程中,这种智能投资顾问技术也被应用在了资产管理业务中,导致其实际的业务范围和其含义匹配度不足,原有的投资顾问规制体系无法应用于智能投资顾问的规范管理中,因为二者在业务范围上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别,从而带来了智能投资顾问在立法、监管方面的缺失。除此之外,机构和散户投资需求也呈现出一种持续跟随经济规模扩大的趋势,这也导致智能投资顾问在金融领域内的需求和应用持续得以提高,同样带来了监管方面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监管经验、监管依据和监管原则未能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体系[2]。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与智能投资顾问在国内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实际监管经验相对不足等有关,还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对智能投资顾问做出准确的规制,出现监管方面缺位。
在我国金融科技领域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金融风险泛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范围内出现的泛金融化现象,换言之,在传统意义上必须以金融机构作为基础方能获得的金融服务,现在也可以交由个人、非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的这种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风险泛化趋势,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业务从事者在专业知识、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门槛,带来了金融服务大众化发展的趋势。除此之外,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依赖于先进的科学技术与交易系统,它使得相同性质的金融风险发生频率以及严重程度有所提高,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网络安全风险。由于金融科技本质是以互联网技术作为基础,从目前的网络技术发展来看,其中仍旧存在着一些无法解决的技术或编程漏洞,有可能会在金融科技应用中的各个环节和场合出现金融风险。同时,信息和数字技术地引入也为网络黑客攻击提供了较大范围和更多的入口点。金融科技的发展也使得风险在金融系统内外之间的数据传递变得更为频繁。部分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出于成本和技术投入方面的考虑,通常会将云计算、数据存储等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机构。需要注意的是,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地运用,只能用于预估未来的数据而不能检测数据是否具备因果关系,换言之,这极有可能产生错估风险。如果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一些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将数据服务同时外包给同一家或者几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则这些第三方服务机构便会成为金融系统最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一旦发生倒闭情况,就会波及其他相关企业乃至整个金融系统[3]。
在金融危机发生过后,国内外的相关专家学者纷纷开始研究金融危机出现的原因,具体包括了金融创新过度、金融监管不力等。而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来看,资本主义国家所产生的诸多金融或者是经济危机,都是资本主义社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基本矛盾长期积累所导致的结果。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乎全部的经济危机都以金融危机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目前社会金融危机的出现,再一次暴露了资本主义经济和其金融体系所存在的各种弊端,现行监管范式如若只是单纯地将工作重心放在金融危机带来的不良后果上,仅针对金融危机所出现的各种表面现象进行解决,无法从其根源上削减其中的弊端,也会导致现行监管模式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因此,金融监管范式必须要跟随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做出合理的转变。
在过去金融行业的自我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为了金融发展而发展的情况,将金融手段当成了目的,金融化的过度发展使得经济活动的重心从产业部门逐渐转移到金融部门,并且金融资产的实际增速远远超过了实体经济的增长,发展速度与实际需求完全脱节。除此之外,以自由主义作为导向的市场行为和金融监管目标之间存在着较为显著的矛盾,以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其中所用的技术手段是将二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理解为抽象层面的同一性,无法从事物存在的多种形式和其外部表现出发,将之归结为事物所存在的本质内在矛盾[4]。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方式无法做到真正全面地揭示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矛盾,这也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在金融科技背景下需要更新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目前金融发展状况来看,出现了一种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发展方向,从而导致绝大部分的金融研究学者将自己的研究重心集中在了使用数学语言进行表述以及构建金融体系上。但在现实的金融发展过程中,金融的发展复杂性却远远超过了这些所谓的数学建模。金融危机本身是在经济学的主客二分以及过分崇拜数理知识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一种沉重代价,为了更好地形成对当代金融行业的批判性理解,需要通过转变金融监管范式,确保金融行业能够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理性地发展,真正实现金融行业的稳步持续发展目标。
在金融科技持续发展影响下出现的金融风险泛化现象,使得金融行业的跨业风险来源呈现出一种多样化、分散化的发展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各个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都面临着漠视跨业风险和缺失监管范式的问题,如此一来,必须要建立一个具备统筹性的跨业风险金融监管机构。我国国务院已经在2017年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为了更好地建立跨业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国务院金融委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赋予其合理的法定地位[5]。我国需要借助立法工作的有效实施,将金融委定位成独立于“一行二会”之外的独立机构,赋予其独立的预算和编制功能,专门负责金融的发展和稳定、协调统筹金融监管工作。此外,我国的立法也需要赋予金融委以信息收集权、监管指定权、规章制定权等诸多的合法职权,保证金融委能够全面发挥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之外,也需要建立独立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虽然我国的“一行二会”之内均设有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现行的机构监管方式却带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不一致的现象。如此一来,需要将原本属于“一行二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经过合并之后成为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负责全部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行为监管工作。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金融发展实际状况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及时更新、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全面整合现有的金融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机构的岗位、部门设置,删减不必要的岗位、部门,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定期整理、汇总、分析、共享消费者的金融数据,并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为金融业与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6]。
我国所实施的金融监管方式,一直都在力求从根源上解决金融规则刚性和市场动态性变化之间的矛盾,以此来保证金融规则能够在完善发展的前提下,对金融市场持续发展变化形成一定的包容度。如此一来,在今后金融监管方式调整的过程中,需要使用适应性监管方式,强调立足于金融科技创新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基本保障金融规则稳定状态的前提下,赋予监管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监管规则方面的自主权,以及制定内部合规性规则的自主权。在这种要求下,适应性监管需要有效分配立法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规则制定权。立法机构需要负责基本维持稳定的金融基础规则制定工作,而金融监管机构所制定出的金融规则,则可以根据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信息反馈、变化进行适时的调整。金融监管机构、被监管机构之间的规则制定权分配、调整、优化,则需要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最低监管要求给出明确的规定,被监管机构则需要制定更为高水平的审慎标准,以此合理分配金融规则制定权,并通过建立规则制定的激励相容,针对金融规则和创新之间的同步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7]。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确实促进了金融行业内部市场需求的扩大以及投资建议的合理化发展,但同样也带来了业务范围和监管规制方面的争议,并且引发了金融风险泛化等问题,这也是我国金融监管范式需要根据时代化发展实际创新的根本原因。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在结合国家金融市场实际发展状况的前提下,建立以金融规则制定权合理分配为基础的适应性监管体系,以及将金融风险作为基础的跨业风险监管机构体系,确保金融监管方式能够全面发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