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

2021-04-12 10:07马风藤曹赫赵海浩王婷婷
对联 2021年11期

□马风藤 曹赫 赵海浩 王婷婷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一)传承性

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们在历史文化积淀中以各种媒介载体世代相传而保存下来的,因而都具有传承性。中华文明几千年,每一历史时期的文化都有其独特的风格和特色,这种风格、特色或被后世全部沿袭,或被后世弃之杂糅而留存。总之,在任何历史时期的传承和发展中,均以前世积淀为基础进行创新和改造。

(二)社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是指其离不开人类社会,并且依赖于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目前可知的文化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其发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社会实践,也就是说,文化具有社会性。每一次社会改革、制度变迁、经济腾飞抑或衰败都可能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亡,以此而言,这种依赖关系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

(三)多元性

世界上的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多元的,『非遗』亦然。首先,不同外界环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对于『图腾』的崇拜不尽相同:有反映山神崇拜的四川岷江两岸羌族的『祭山会』,还有反映虎图腾崇拜的云南彝族的『跳虎节』等;其次,相同主体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形态,例如京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就有不同的派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当前,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呈现交叉、交接状态,形成了以《非遗法》为主要保护,各类知识产权法为衔接保护,条例、意见等行政法规为辅助保护的保护格局。同时,《刑法》也以惩治犯罪的方式参与保护。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定会不断加强和完善,逐渐将『非遗』的保护上升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层面。笔者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大致概括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以《非遗法》为主要的法律保护

二〇一一年二月,《非遗法》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非遗法》的属性为行政法,主要是确定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职责义务,该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和主要的作用。还有些条文明确了文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等。

(二)以知识产权法为衔接的法律保护

针对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运用相关衔接的法律进行保护,例如对于保护《苏东坡传说》《东海孝妇传说》此类民间文学应当运用《著作权法》;对于保护『王麻子』『王致和』等『老字号』应当运用《商标法》;对于保护《铜器制作技艺》《客家土楼营造技艺》等此类民间手工艺应当运用《文物法》;对于保护发明创造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运用《专利法》,例如《丁笛的演奏技艺》中的新型乐器——『丁笛』。

(三)以规定、意见、办法、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辅助的法律保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化部分别于二〇〇五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二一年单独或联合印发关于『非遗』保护的意见,这些文件成为后续『非遗』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也结合自身实际,纷纷出台行政法规加强对『非遗』的保护,例如,黑龙江省、吉林省、北京市等地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宁波市、景德镇市等众多市出台《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此类行政法规的出台,实际上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土化和多元化。

(四)以《刑法》为特殊的法律保护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治犯罪的法律,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上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刑法》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人、传承人、所有人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时,行为人就有可能因构成法定情节而根据上述罪名被定罪处罚。当然,情节不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受《刑法》制裁,而受民法调整。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修改和完善《非遗法》

《非遗法》自二〇一一年颁布以来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旧的条文应予修改,新的条文应适当增加。例如,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体身份,确定『谁领导、谁负责、谁监督』;还应强化『非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这一思想,并将此写入法律;还可以学习先进立法经验,开创『非遗密级』制度,将『非遗』进行评级,对于那些极其珍贵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进行技术手段处理后再公布。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全国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保护『非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制定和完善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应充分吸取成功经验,并听取『非遗』传承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将『非遗』的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的主要工作清单中,增强政府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除此之外,还可以成立『非遗』保护工作的领导小组,结合新出现的问题、状况对当前工作和法规、规章及时做出调整。

(三)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作为不可或缺的国家层面的一种保障,在『非遗』的保护工作中尤为重要。但除了出台和实施外,还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后续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例如,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成立执法检查小组。中央可以派出督查组,对各省市的法律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各省市也应主动在职责范围内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加强责任意识。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老字号』、民间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具有独特性的作品,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强化『非遗』受法律保护的属性。对于侵害『非遗』和『非遗』传承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政府和传承人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是『非遗』法律保护的必备环节。通过普法教育能够让广大民众正确理解『非遗』的内涵、领悟『非遗』的作用、学习保护『非遗』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普法教育进校园』『普法教育进社区』等活动将普法思想深入基层,还可以通过网络、线下广告等形式加强普法教育宣传。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也都是受益者,只有人人参与才能让『非遗』的果实真正受益于民。

四、总结

『非遗』作为一种独特且富有价值的文化资源,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强国建设提供了不竭动力,也为地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品牌建设提供了支撑。在全面建设小康和精准扶贫的道路上,『非遗』以其本土化优势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为贫困地区的人民创造了财富。时至今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已经取得宝贵进展,随着法治强固建设的推进,针对『非遗』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相信在国家的支持下,『非遗』的法律保护工作必定能更进一步,『非遗』在新时期也必定绽放更绚丽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