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少敏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广东 518172)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支撑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及辐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为宗旨,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根本,以加快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主线,全面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
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全系统、全行业需加快推动形成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良好风气,确保数据“真、准、全”,加快形成“严、真、细、实、快”的工作作风,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与基础保障。制定“一区一策”精细化监测方案,助推区域环境监测高质量发展。
环境质量监测:按要素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开展国控城市站点监测,城市路边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监测,工业园区监测,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和降尘监测;开展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开展国控地表水和未纳入国家网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结合本地污染特征,开展优先控制污染物监测;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区域行政级别,分级分类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根据本地土壤污染特征和属地管控重点,在国家监测工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土壤有关地块重点监测。
污染源监测:污染源监测作为环境监测重要组成部分,监测数据是排污企业污染源治理成效考核、环境监督执法、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环保验收、环境影响评级和环境规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类型排污企业,在监测布点、采样频次、监测项目、工作方式、质量控制和保障、数据报送等有不同的要求。
生态状况监测:以遥感监测为主,以野外地面核查为辅,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开展监测与评价。
环境应急监测:接到环境应急相关部门的报告后,监测人员于接到通知后一定时间内赶到现场,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装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赶赴污染事故现场,根据地区应急监测工作规范开展相应的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地区年度监测方案是一项地区年度监测任务的总体构思和设计,制订时必须首先确定工作依据,明确监测目的;然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监测对象,合理布置监测网点,安排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落实监测责任主体,提出数据报送要求,制订质量保证程序、措施和方案的实施计划等。具体地讲,地区年度监测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方案编写依据。编制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时,承上启下,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依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国家、省监测方案及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制订操作性强、实施效果明显的年度监测计划,并根据新的需求适时调整监测方案,编写年度监测方案补充内容,按方案发放程序受控发放。
(2)监测范围。环境质量监测:依据监测事权,开展地方事权监测工作,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结合。污染源监测:各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求,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其他排污单位。各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污染源监管需求也可将其他排污单位纳入监测范围。认真执行自行监测制度,做好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监测,督促排污单位规范监测、依证排放,实现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生态状况监测:依据监测事权,开展地方事权即核查地面遥感数据。
(3)监测项目。环境质量监测:①环境空气监测项目目前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②河流和湖库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24项基本项目及流域控制指标,各地可根据属地管理需要适当调整项目。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按照《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开展监测。④地下水项目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37项(不含放射性指标);⑤土壤《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若发布新的国控或省控监测项目,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污染源监测: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物指标;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标;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具体可根据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生态状况监测:对遥感解译的获得的地表覆被数据进行地面调查,获取用于遥感解译结果的核查数据,验证地块地理位置、海拔、地貌类型、全景景观类型、生态系统类型等。
(4)监测时间和频次。环境质量监测:配合国家、省、市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工作。污染源监测: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目前各地大部分采取“双随机”抽查监测机制,配合执法开展监督性监测。
(5)监测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考虑资质能力、工作量等情况分工到位,适当时可委托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但须提出委托检测的质量要求及监督检查事项。
(6)监测数据报送要求。常规监测数据报送范围为监测对象的监管责任单位及上级单位,例行监测或调查监测数据报送任务派发单位;监管单位可以根据数据运用时间提出数据报送时限要求。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全过程必须符合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同时必须规范、合法。水环境监测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O3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开展质控工作;污染源监测严格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质控工作。
(1)抓重点。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制度,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国家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预防不当干预,保证了环境监测与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地方的监测重点则侧重于污染源监测,包括工业污染源、市政设施、医疗污染监测等,同时配合监督执法部门做好信访投诉监测。监测方案的制定则应该充分征求监管科室意见,按要素、污染类型、监管分类细分监测工作要点。(2)注重监测方案的指令性评审,在监测工作实施前完成评审工作,对应监测方案,从实验室资质能力、监测适用性和工作量等方面进行评估,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批准。(3)组织开展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及抽测,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核查频次、内容及要求。认真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做好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监测,督促排污单位规范监测、依证排放,实现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4)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深入推进,监测任务的迅速扩张,仅靠政府监测机构已不能满足管理需求,适当时可委托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要做好委托检测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利用实验室间比对和盲样考核,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校准或检测能力进行判定,可以通过查阅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换、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5)及时收集最新监测政策要点及技术规范,适当调整监测方案内容。
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互相成,相伴成长。随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队伍、网络体系、业务领域和技术体系不断建设健全,实现了生态环境监测从分散封闭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测到预测预警的巨大转变,初步建成了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地方年度监测方案也须与时俱进,不断充实监测要素,创新监测工作方式,提升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支撑生态环境工作决策,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