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 瑞
(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贵州贵阳 550001)
近几年,我国经济实力得到了稳步提升,但是生态环境问题同样日益严峻,为此我国相继出台环境保护政策和管理条例。但是我国土壤环境污染现状总体仍不乐观,并且由于土壤环境管理相对于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起步较晚,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不足。
目前,我国根据自然环境发展现状,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联合,针对我国土壤污染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最终得出相关结论:现阶段我国土壤管理现状总体并不乐观,全国土壤已经超出标准数据的16%左右,其中土壤耕种位置超标率已经高于19%,并且重度污染工业生产企业以及周边土壤定位检测,其污染已经标出标准36%左右。
相比水污染以及大气污染来说,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所需要的资金相对较大,加上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地域性、积累性等特征,无论是减少土壤污染存量还是控制新污染的整体生成总量,都需要大量的经济和人力投入。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后续管理一般需要依靠政府进行拨款,十三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成为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内容,但是其经济支出仍然有限,虽然在2018 年,我国针对土壤污染经济投入已经增加至90 亿元,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足和问题[1]。
在土壤后续治理过程中,其经济的来源不仅渠道较窄,并且并没有长期的基础保证,最终其经济支出问题成为了土壤污染治理的主要阻碍。虽然国家已经发布新的土壤管理要求和规范,以此有效针对土壤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管控。但是从长远发展角度进行综合观察,土壤污染在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过程中,其经济投资所需要的支出可能会超过十万亿元。
由于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的治理和防控起步相对较晚,所以国家在法律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至今没有健全。所以,想要有效保证土壤环境和污染风险可控,就必须完善顶层设计,增加土壤有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此构成相对完整的土壤保护制度。除此之外,我国大部分土壤保护标准和治理结构体系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特点,虽然政府和国家更多关注于其标准的统一性,但是却忽视了我国各个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造成制定出的文件和条例无法有效适应实际土壤环境。
面对我国严峻的土壤环境污染现状,以及污染修复工作的复杂性、周期长等特征,所需投入的修复治理费用数量之巨远超想象。我国现有的资金模式如“谁污染谁治理”、第三方治理、PPP模式等在一定程度上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土壤污染防治存在技术难度高、治理工作量大等现实困难,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量巨大,现有的财政制度安排和融资机制难以满足资金需求,迫切需要创新土壤修复与治理的投融资模式,建立长效的资金筹措机制。目前我国在环境修复资金投入上呈现出过分依赖政府的局面,基本以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导致了在资金投入上无法形成长期有效的稳健机制。根据现阶段国家针对土壤专项治理使用经济的实际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其国家对其专项管理资金的支出于政府需要各占50%左右,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分地区政府经济相对落后,无法按照标准要求实施土壤治理资金的支出,最终造成无法更多的申请土壤治理专项启动资金,从而约束了地方开展土壤治理项目和相关工作[2]。
我国针对土壤治理方面,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共同管理,其中包含: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而各个管理部门共同治理的发展现状则造成了责任体制无法完善建立,并且其监管权利和力度被分散,出现了责任制度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到位,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的出现。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土壤自然环境作为公共管理范围内,其主要管理的结构体应该明确,与此同时还应该开展责任制度,防止出现责任内容的混乱和交叉,从根本上提高土壤环境污染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现阶段我国土壤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公众参与治理不深入问题十分明显,并且其管理制度的建立也无法符合公众的实际需求。最终造成监管制度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一旦出现土壤污染产生的环境权利被侵害,关于此项相关制度和问题的公诉流程并不完善,致使公众参与程度没有被充分发挥。其一,我国公共环境管理意识和思维不够全面,其二,环境信息不公开,公共参与程度不深入等[3]。
有关部门应该不断宣传和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加强应用,最终实现法律的精准实施。除此之外,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以便于后期科学、争取的评定土壤污染实际情况,最终有利于不断强化对土壤的监管力度。由于我国地域十分辽阔,不同地区之间具有不同特点的地理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应该制定出标准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以此有效满足不同地域特点的土壤,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地域形态的地域形态的综合形式,可以充分考虑国家环境的建设标准和地区土壤建设标准,将两者相互结合,进一步推动国家土壤管理标准的适用性,从根本上消除其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为地方政府还应该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土壤质量标准的管理结构体系和技术规范。
在经济融资制度的建立方面上,首先应该坚持污染者治理的相关原则,并且根据土壤治理法律进行严格执行,一旦发现拒不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政府应该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和管理。在2016 年颁布的土十条中明确,在政府的经济带动下,土壤的治理还应该充分引入社会商业经济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以此有效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了基础的经济保证。
土壤污染管理是一项比较复杂且时间较长的发展任务,因此在实际开展环境管理过程中,其具备与其他污染类型不同的特殊性,所以在治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经济调控的作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为更有效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我国迫切需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仍存在着立法层级不高、可操作性低,资金来源单一、可持续性差以及社会监督不到位、基金功能容易异化等问题。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法律制度,构建全民共治的污染治理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一,通过基金进行现行管理和赔付后,针对污染源头进行追加赔偿,可以迅速解决污染土壤治理问题,防止因赔偿时间操作过长,致使土壤污染范围和程度不断增加,带来更大的环境风险。其二,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搭台唱戏”,构建出多种经济融资渠道,以及多样化的经济筹集模式,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另外,由于PPP 模式具有一定公共性质,所以政府在实际管理和监督过程中,需要保证其经济属性,以此不断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另外,政府还需要不断宣传和推行“第三方环境服务”的管理制度,依靠合同的制定,明确管理的相关标准和最终结果,积极和认真督促专业管理技术水平,从根本上保证高水平、高质量的土壤污染管理修复工作的开展。
土壤污染在责任结构体系的建立方面,还需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县官原则,而对于土壤的污染无论是财产方面、精神方面还是自然环境方面,都需要明确损坏的现状和程度。以此作为基础,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以及责任管理范围,最终由经济财产、向生态环境损坏转化。同时对于历史所遗留的土壤污染问题,其在管理和治理需要从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对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存再说,社会治理制度是基础条件,所以对于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方面,也同样需要不断增加污染修复的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更加应该积极主动地开展经济融资政策,重视社会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出社会力量。逐渐由政府管理转化为政府引导的全面格局,最终形成完整的土壤污染管理和修复管理制度,最终有效解决土壤污染管理得社会问题。
全面推动土壤污染管理的专业性、市场性以及经济性,充分发挥出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核心要求,不断增加社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保证社会人民大众对于突然污染的基础知情权利,以此作为基础,不断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模式,最终形成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在土壤环境管理的力度,全面推动土壤污染管理向更高水平发展。
由此可见,根据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政府应该不断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并且通过不断完善和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多元化投入渠道,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才能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实际要求,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有效解决,实现“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