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浙江省内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落实专人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学校每年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部门备案。
鼓励学校积极采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消防物联网技术,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可安装无线联网烟感等智能联网设备,实现早期预警。学校应当合理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或成立志愿消防队。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微型消防站。在岗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可由消防设施操作员、保安、联防队员等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