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菲
(四川省遂宁市文化馆,四川 遂宁 629000)
非遗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为保护或传承非遗而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记录和收集整理而形成的对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①建立科学合理的非遗档案管理机制是传承非遗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明确将非遗建档纳入法律范畴。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文旅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非遗相关情况,并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除保密信息外,应当公开,这为非遗档案式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我国从2003 年开始全面、整体性的非遗普查工作,“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正式启动,对我国非遗资源进行了一次摸底。遂宁市于2004 年在市、县区建立了以分管副市长(县、区长)任组长的遂宁市(县、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文化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文化局为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能归入文化馆。
通过这次普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绘制了遂宁市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分布图,集成各类民间文化资源书刊11 册(卷)、录音25 盘、录像98 盘,拍摄各种图片资料千余张,搜集民间各类实物10 余件,建立展示传习场所19个。
目前,遂宁市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项目177 项;其中国家级3项,省级15 项,市级32 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7 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3 人,省级21 人,市级66人。
距离第一次全国非遗资源普查已经14 年了,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非遗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中仍存在内容不完整、处置不规范等问题。
非遗资料的收集是建立非遗档案的基础工作。2004 年,遂宁市对全市辖区范围内非遗资源进行普查,挖掘出一大批优秀非遗项目,由于缺乏国家统一元数据著录标准,普查资料没有登记在册,同时受技术手段、保存设施等条件限制,导致非遗档案内容不完整,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仅有名称,无实质内容,更遑论传承人情况;其次,存储介质落后,很多非遗资料无法妥善保存,现存非遗图片像素普遍较低,音频和视频等资料无法导出,散失、损毁情况严重,影响非遗保护数据库的建立。
非遗档案的管理参与方主要是公共文化机构、非遗项目申报保护单位、传承人。遂宁市非遗档案主要由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收集,市非遗保护中心成立于2015 年,与遂宁市文化馆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编制与独立财政,收集的资料交予文化馆档案室保存,也可自行保存。目前,遂宁市非遗电子档案存储于非遗中心工作人员电脑,纸质文档大部分存于档案室,一部分放置在非遗中心办公室。2016 年,市档案局要求保存部分非遗电子档案,现仅保存遂宁市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的电子数据,还有不少资料分散在基层文化机构中,档案分散,不利于管理,很多资料无法妥善保存。
根据我国《非遗法》规定,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保存、传承、传播等七大类。“建档”是指相关机构应用档案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收集非遗档案,并对其进行科学整理使之有序化,以方便管理和利用。②但在不少地方对非遗的态度都是“重申报,轻保护”,尤其忽视非遗档案的科学化管理。非遗档案直接反映了非遗项目的基本情况、传承现状等,包括非遗项目及传承人的相关实物、道具等,以及对非遗进行普查、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还包括“申报非遗”工作有关的档案材料等。③资料繁杂细碎,而在实际工作中,从事非遗档案管理大多都不是专业人才,档案管理意识淡薄,缺乏科学系统的管理,导致非遗档案无法更好的发挥作用。
我国现有各级非遗信息网主要以宣传展示为主,检索基本停留在目录级,页面多是简要对各级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图文介绍,原始信息少。遂宁市还未建立非遗相关网站及对外公开的数据库,非遗信息主要上报省厅及市局,信息公开渠道少,不能满足民众的深层信息需求。而由于非遗资料收集渠道不畅通,传承人缺乏及时上报信息的意识,遂宁市文化馆的非遗数据多是项目及传承人申报资料,档案老化快,面对非遗的发展、传承人更新换代等情况,数据更新缓慢。
迄今为止,各级非遗网站及数据库建设技术标准不一,未形成统一的知识体系结构,再加上管理理念各异,各地非遗资源系统性、兼容性不强。从当前的实践和发展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主要集中在调查管理、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和对外展示三个部分。④
目前,虽然全国没有统一的非遗数据库,各地却已经开始自行设计和实践,但由于数字化保护的分类标准不统一,非遗档案管理大多依项建档、依人建档,但“项”“人”之下的档案类目设置缺乏统一的规则,将造成未来各地数据库难以融合。因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分类和国家标准,是当前非遗数字化工作的重中之重。⑤
非遗的档案式保护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无论是前期非遗普查、中期数据库的建立或是后期数据的更新与维护,而其本身缺乏经济效益,极大影响民众和传承人参与保护的热情。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科学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至关重要,强化非遗档案在传承非遗中的地位。随着非遗传承人整体步入高龄化时代,不少技艺面临“人亡技绝”的困境,非遗建档工作形势更加严峻,国家从2015 年启动300 名年满70 周岁以上或不到70 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四川省有10 人入选,要求记录工作与数字化工作全面对接,并且将记录成果纳入省非遗数据库,重视非遗档案的建立,更要注重非遗档案的科学管理。
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政府忽视了档案机构在非遗保护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应积极改变档案馆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边缘化地位。档案馆具有专业建档技术、统一的分类标准、成体系的管理,档案部门的业务环节主要为收集、建档及其开发利用,与非遗保护工作的普查、保存与传承形成一种对应契合关系,可合理利用这种优势建立本地特色非遗档案,不仅可丰富档案馆馆藏资源,而且还有利于非遗档案的挖掘与传播。
《非遗法》第十二条规定,文旅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非遗进行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非遗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国家出台非遗数字化分类和技术标准,非遗档案管理标准实现可量化,将普查成果和保护成果数字化。非遗档案数据库应包含项目申报、普查管理、专家评审机制、传承人动态管理、非遗专项经费、研究成果等子系统,全面梳理本地非遗资源,将文字记录、视频等通过互联网技术上传共享平台,充实非遗“大数据”。
非遗传承人能深入了解非遗,掌握着非遗的核心技术和核心档案,不单是项目和传承人申报呈现的皮毛,并且对非遗有特殊情感。而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与一般非遗共同生存,本身也是非遗传承者和传播者,凝聚了一个地域、一个时代的记忆。其他相关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往往能从不同视角发掘非遗人文价值、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赋予非遗不一样的解释与生命力。文化部门应搭建一个沟通平台,保证参与非遗档案保护的主体沟通顺畅,方便汇总非遗信息及数据,统一提交数据库。
非遗保护队伍专业性较强,除六大类专业知识以外,非遗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调查普查的专业知识、申报保护的专业知识、传承展览的专业知识等都需要系统专业的长期培训。师资力量缺乏,专业队伍不专是各级基层非遗保护队伍存在的普遍问题。非遗档案的管理涉及档案学专业知识,更需要组织专业师资队伍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
我国对非遗保护一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为指导思想,非遗档案作为保护非遗重要一环,其作用不容忽视。档案工作注重真实性、原始记录性,民众是档案资料的第一手来源,也是非遗的直接参与者和传承者,政府部门加强非遗保护的宣传,增强大众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走向良性发展的保护之路,结合公共文化机构工作者和专业学者的努力,在新时代大数据的背景下,建立面向公众的非遗数据库,提升非遗档案管理与利用的水平。
注释:
①张惠萍. 档案学视角下的岭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研究[J].云南档案,2012(09):34.
②王巧玲,孙爱萍,陈文杰.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的优势与劣势分析[J].理论探讨,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