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莉 高航
摘要:农业是人類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支撑,也是人类最早开始的有计划、有组织从事的社会活动。一方面,与其他人类活动不同,农业需要与大自然打交道,农业生产是在自然场所中显示和展开,自然亲自参与了农业生产的始终。另一方面,从对人类发展的推动来看,农业是人们最早为着满足自身生存需要而从事的一种社会活动。既然农业是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而存在,它必然体现了人的各方面社会特征和价值。与人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涉及伦理一样,农业不但具有一般伦理的特性,而且因为它同时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于是决定了其伦理关注与其他人类活动不同,不只是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更主要的是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农业关注的对象不是人,乃是有生命特性的农作物,这些农作物或者动物具备生命的类特征,而且这些生命特征出于自然,具有自然属性,这一点也决定了人在生产农作物的时候需要遵循自然的规范原则,由此亦决定了农业伦理需要在规范伦理学的框架中加以考察和认知。同时,农业是为着人类生存的需要而产生的,人对农业的判断又显示出功利性,使农业呈现功利性伦理的特征。因而,农业伦理具备了伦理学理论的各个层面,甚至将一些看似矛盾的伦理学理论恰如其分地整合在一起。农业伦理不只是单方面属于哪一个伦理理论,而是融合了伦理学中典型的两个流派即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在这种融合中,农业显明出一方面以支撑人的生存为目的,另一方面需要适应自然的客观性特征,于是农业伦理也随之在这两个层面反映出其独具特色的差异性。农业伦理的二重性不只是学理上的一种考量和认定,而且是具体地显明在农业实践之中,农业耕作中的“时”观念就是农业二重特性的实践显现,使农业伦理成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实践理性。
关键词:农业伦理;农业的二重性;“时”
农业是人参与的社会活动,是以支撑人的生存为目的的社会生产活动。它不只是一项人类活动,也是一种自然活动,是人参与自然运行的活动。由此,农业活动就同时具有人类活动和自然活动的特点,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二重特性。农业的二重特性不仅体现在具体的生产实践中,也同样体现在人对农业的伦理评价中,使农业在伦理层面呈现出适应自然和满足人的需要两个特性。因而,农业伦理与一般伦理不同,不只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显明出人以怎样的伦理态度对待自然、怎样依靠自然获得维持自身生存的物质和资源。
实际上,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农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支撑,也是人类最早开始有计划、有组织从事的社会活动。与其他人类活动不同,农业需要与大自然打交道,农业生产是在自然场所中显示和展开的,自然参与了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农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伦理关注与其他人类活动不同,不只是关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更主要的是关注人与自然间的伦理关系。由此,农业伦理不只是单方面属于哪一个伦理理论,而是融合了伦理学中典型的两个流派即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在这种融合中,农业一方面以支撑人的生存为目的,另一方面需要适应自然的客观性特征,于是农业伦理也随之在这两个层面反映出其独具特色的差异性。
一、将农业带入思考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框架中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农业是人们最早为着满足自身生存需要从事的一种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社会活动。在这一活动中,人通过参与自然的生长运行,利用动植物的生物机能,将可以为人类提供食物的农作物置于阳光、空气、土壤、水等自然条件之下,促使农作物朝着有利于人类需要的方向生长,进而成为支撑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既然农业是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而存在的,必然体现人的各方面特征和价值。与人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涉及伦理一样,农业也有自身的伦理,只是以往被忽略或者被掩盖在其他伦理之中,没有被单独列出来加以探究和考察。这也正如美国农业伦理学家保罗·汤姆森所坦陈的:农业伦理是被伦理学界长期忽略的一个领域。原因就在于农业常常被认为是人与自然界打交道的活动,它更多地被归于自然科学领域,具备自然科学的特性,被划归于“硬科学”。如此一来,农业如同其他自然科学一样常常在事实上被认定却很少在价值层面上被评判,其包含的伦理特性也就常常被掩盖了。
基于农业常常很少在价值层面被评判,对农业的伦理考察也就相对滞后,远远落后于农业科学,甚至落后于一般科学伦理的考察。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有真正学理意义上的农业伦理学,探讨的线索主要有两条:一条是美国农业伦理学家齐达尔(Robert L.Zimdahl)等从种植业、养殖业和草业的生产实践中反思一些农业技术运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追问农业技术应用和实践主体的社会责任;另一条是由美国密歇根大学的汤姆森(P.Thompson)等运用规范伦理学的工具讨论相关的农业活动和实践中的伦理问题。由此拉开了农业伦理学研究的帷幕。虽然作为一门新兴的当采学科,国内外学者对农业伦理学都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创办了学术杂志、召开了学术会议、发表了不少相关学术成果,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农业伦理学的研究范式,许多相关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基于农业伦理学研究尚缺乏的事实,本文尝试对该学科给予一定的学术探讨。首先探讨的问题是农业是否需要进行伦理探讨以及应当给予怎样的伦理探讨。对于农业是否需要伦理探讨,我们给出的答案是:农业需要进行伦理探讨。原因在于农业作为人类的一般生产活动,不但具有一般伦理的特性,而且具有极为特殊的伦理特性。农业活动同时涉及人与自然,是在人与自然打交道过程中开展;农业的这种二重特性决定了基于其上的伦理也显明出双重特征,至少可以从伦理学的两个学理层面即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对农业加以考察。
从学术归类来看,农业伦理既然被冠之以“伦理”,它就具备一般伦理学的特征。按照第一位使用“伦理学”概念的亚里士多德的解释,伦理学设立的目的是探究人行为上的善及正确的问题,由此确定了凡关乎伦理问题的话题都要以人的行为是否出于善及正确为基准。以此为评判标准,农业伦理既然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它也应当将人的行为是否出于善及正确作为自身的标准,农业伦理需要回答何谓人行为的善和正确。可以说,农业伦理是回答人在参与农业生产中如何达到善和行为正确的问题。不过,因农业注重的是如何从土壤中获得人所需要的农作物,它所关注的对象是农作物以及农作物生长所依赖的自然环境,因此,农业伦理所关注的问题就应当是人如何使农作物及其生长所依赖的环境达到善,参与农业生产的人们需要回答如何在围绕农作物生长以及其他与农业动植物生长相关的行为上是正确的问题。这一系列的回答构成了农业伦理的核心内容和研究视点。
从人行为的目的來看,无论哪一种人类行为,都是带着一定的目的性,是为了满足人自身的需要。人的需要决定了事物的价值,以致评定一个事物的价值往往以是否满足人的需求来衡量,能够满足人需要的通常被认为是有价值的,甚至事物价值的大小也取决于对人需求满足的能力。农业伦理既然是作为伦理的一个分支,说明它依赖的基础一定也是以价值为建构基础,农业的价值同样是以人的需要来衡量。实际上,从农业最初的产生来看,它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而产生,农业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它给人生存的需要提供多少支持和帮助。由此看来,农业生产虽然面对的是农作物,但实际上是以实存世界的方式存在,这样的实存特性决定了农作物具备作为客观世界特征的一面,具有独立于人类的感知与理解的客观实存特征。但是因为农作物是人参与其中的生产物,它又具备为满足人类需要而产生的价值特性,人会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农作物的种类、品种等,使农作物成为人类生存所依赖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农作物生长所依赖的基础和环境是自然物,人对农作物的选择和需要不能随心所欲、放任自流,而是需要考虑自然环境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在中国古代农业中被总结为天时和地利,确切地概括了农作物生长必须依赖的基本自然因素就是天与地。
从存在的特性而言,农作物生长所依赖的自然因素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因素,通常是人难以控制的,这就决定了人赋予农业生产的价值有一定的限制和边界,即不能超越天时和地利,要以适应天时和地利为价值标准和选择。从伦理学意义上来讲,天时和地利以其客观性存在特征为农业设立了伦理边界,成为农业伦理关注的焦点。如此一来,原本被划分得非常清楚的实存世界和价值世界的二分界限在农业领域中消失了,二者非但没有界限,反而融合在一起,这正是农业存在的特点,也是农业伦理不同于其他伦理的独特之处。
在这里,我们看到透过带给人们的需要和价值,农业不但突破了“硬事实”的自然科学框架,为自身迎来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式,而且拓展了伦理学研究的视界。按照伦理学的一般理解,最初的伦理观念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后来加添了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在农业伦理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人与土地的关系被纳入伦理学研究的范畴,让研究者将探究视角拓展至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考察人如何利用土地支持自己生存的事情,这反映出农业不仅为自己赢得了道德探究的视域,还使农业的道德表达与农业行为的诞生一样,是出于对人类自身生存权利的维护和需要。天时,也显现出“人类文明离不开人类的生存,人类的生存扎根于农业行为的进化,而农业的发展受制于土地、河流、气候、海洋、物种等生态环境维持的状态”[4]68。农业发展中的这些受制构成了农业伦理的研究对象,使农业伦理带着自身的特殊研究范式进入伦理学领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从自然和人为二重特性阐释农业伦理
就一般的人类活动而言,农业首先是人发起和参与的一种生产活动,所关注的对象不是人,乃是有生命特性的农作物,属于物的类。但是农作物与一般人类劳作产品不同,这些农作物或者动物属于有机生命范畴,具备生命的类特征,而且这些生命特征并非人为强加的,乃是出于自然,具有自然属性,是在自然环境中带着自然属性特征生长出来的;这决定了人在生产农作物的时候需要遵循自然的规范原则,由此决定了农业伦理需要在规范伦理学的框架中加以考察和认知。
按照伦理学对各个流派的解释,“与陈述‘是怎样的描述伦理学不同,规范伦理学专注于‘应当如何,它在对盛行的道德进行批判性的审视的基础上,对作为正确的或善好的行为标准的、因而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绝对有效性要求的道德规范,进行反思、分析、建构、塑造、论证和辩护,换言之,它是以判别、对比、定性的方式来探究道德规范的内容,基于雄辩的理据对其认可的价值与规范做出论证,对其否定的价值与规范提供反驳”。依据规范伦理学的这些特征来考察,可以说农业伦理如同规范伦理学所专注的“应当如何”一样,人们在利用自然种植农作物时,同样需要回答人应当如何做才能获得最好的收获。具体而言,参与农业耕作的人需要知道如何利用天时、地利以及人力达到最大、最好地收获农作物,这成为判断人们进行农业耕作正确和善好的准则。这样的规范伦理实际上包含了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理论主张。
在伦理学理论中,“功利主义是一种规范伦理,其实质在于将行为的后果或遵循行为规则的后果能否有助于所有当事人功利(快乐、安康、利益、益处、效用、偏好与幸福)总量的最大化视为其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功利主义首先将功利、效用当作首要目标,由此,“它在研判某一行为或规则的道德性时,不是依据其自身的性质,而是基于其所导致的预期或事实上出现的后果(即对普遍福利的贡献度),故功利主义称为后果论;这也就决定了按照功利主义,一行为主体在行动之前,必须进行理性权衡与算计,力求行为后果达到快乐的最大化和痛苦的最小化。再次,后果论也是目的论。由于功利主义将益处最大化作为后果的最高目标,故它被归属于目的论。按照所谓目的论伦理学的要求,某一行为或规则是否服务于某项目的,是判断其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以功利主义伦理学来考察农业伦理,显然,农业伦理是以行为功利主义为出发点,目的是要获得农作物产出的最大化,是从自然之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期望从所耕种的土地上得到最大的功利。为了达到功利目的,人们将参与农作物生长的各个因素最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就是将天时、地利、人力整合在一起,以此实现土地的最大产出以满足人支撑自身生存的需要。这样,原本以自然方式存在的天时、地利成为人进行农业耕作的工具而进入农业伦理功利主义的原则中。
农业伦理的功利主义原则因为看重的是怎样从有限的土地上获得最大的产出,从事这一劳作的人们就会竭尽所能达到目的,而技术是能够帮助人们实现愿望的最好方式。因此以功利主义为原则构筑的农业伦理常常将农业生产中所遇到的问题理解为技术妨碍的缘故,将农业问题看作技术问题,将农业带人技术中心主义中,农业由此成为依赖于技术而存在的行业,也使得原本作为人类生存基础的农业变为与技术连接和缠绕在一起的产业。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建造的农业伦理对农业好坏的评判也建立在其效用之上,意味着好的农业与更多、更大的生产连接在一起,如何更大、更多地获得农作物和牲畜的产量成为人们耕作的目的和努力目标,人们对所耕种土地和天时以及人力的利用都以此为目的,甚至对所耕种土地的保护也建构在这一基础之上,从而使农业进入一种以人类生存为中心的循环中,成为支撑人持续发展的基础。
农业伦理一方面从人为了获得农作物产量来看具有功利主义的特征,它是以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为目的,尽力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从人的层面来看,但如果从自然的层面来看,农业伦理又具备了道德义务论。义务论与功利主义不同,主要考虑的不是伦理对象的外在效果,而是关注对象的内在价值,“义务论强调行为的内在价值,它专注于我们必须做什么这样的问题,且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该行为本身是好的。换言之,义务论认为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仅仅在于原则或规范本身,这里的义务论就意味着原则,故义务论也被称为原则论,义务论伦理学亦被称为原则主义伦理学。按照义务论,一种行为的好坏,要看它是否合乎原则的要求”。纯粹的道德义务论在康德看来是一种唯一的、无限的善的事物,即纯粹的善良意志,它是一种自在的善。这种强调内在价值的善良意志并不是因为它产生了什么作用或完成了什么事情,也不是因为它适合于用来达到某个预定的目的而是善的,而仅仅是因为这个意愿是善的,也就是说,它是某种在自身内就拥有其完全价值的东西。以义务论为基础构筑的农业伦理与功利主义不同,不是看农作物的外在效果,而是注重農作物的内在价值,也就是尊重农作物自身的自然和生命自在的善。因为这个善不是由人强加于自然和农作物或牲畜的,是自然与农作物、牲畜原本就有的,以自有的方式存在着。这一特点决定了进行农耕的人对自然和农作物有道德义务的责任,具体而言,就是人要尊重所耕种的田地,合理利用天时,将自身的功利期望与尊重天时、地利结合,使原本处于冲突层面的功利主义和义务论巧妙结合起来。这正是农业伦理不同于其他伦理的特点,也是具体参与农业生产的人需要考虑的方面,人可以将自己的功利需求与守护自然的义务确切地融合在一起,以使农业可以成为持续支撑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三、农业伦理的二重性如何渗透农作“时”的观念
农业生产不同于工业生产,它是人在所处的自然环境中利用人的能动性特征参与农作物和牲畜生长、发育、循环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首先对所参与的自然进行认识和把握,将人自己的自主意识渗入自然的运行中。为此,需要对人如何认识农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自然加以考察,才能明白人是怎样在自然环境中开始特定的生产活动。以此为考虑,我们需要明白农业生产到底需要哪些自然因素才能开显。
从农业生产活动的特点来看,人类的这一社会活动需要三个因素参与:天、地、人,中国古代农业称其为“三才”观。在这三个因素中,天在人的可控范围之外,人对天一方面怀着敬畏的心情,另一方面因为自身生产的需要,将对天的抽象认知用于人类实践中,以顺应的态度适应和利用天。基于此,人需要从抽象的天之中找到具体可以操作的方面,这就是“时”的概念的引入。古代中国将“时”理解为人在适当的地方和时间做适当的事情,是人将不可控的天转换为具体的时间与空间,在具体的时间与空间中把握自然。农业生产就是将时间与空间用于人的生产活动,围绕“时”形成了农业生产的基本秩序和具体的农业认知,构建与农业相关的各种理论。在实践中,人们形成具体的农时观和土地观,成为农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在农业发展历史中,中国古代农业的农时观是最为典型的,也最能反映农业伦理中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本质特征。《孟子·梁惠王上》提出的“不违农时,谷不胜食”是中国古代农业对如何恰当利用农时最精炼的表达。这里的不违农时,不只是人在农业生产中对天时的一种认识,而且反映的是人们“应时”“顺时”“时至而作,竭时而止”的农业伦理观,是人们在不违背天时的前提下如何积极利用其特征用于支撑和引导农业生产,显明的是一种顺应农时的态度。也就是说,不因人自身的意志力违反农时,将人的农业生产活动限定在顺应天时的秩序中,带着对人生产活动的要求和限定,将人的农业生产带人与天时适应、合一的规范中。这也就将农业生产带入伦理范畴之中,可以对农业生产进行伦理考察和定规。不过这种出于具体农业生产实践的伦理显然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其目的主要不是规范人的行为,而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活动可以持续进行,具有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特征。
既然天时以其特有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实践,那么如何运用天时来构建人对“时”的伦理理解和规范行为呢?这一规范要求就是人不违天时而行,乃应顺天时而做,即按照天时运行的规律来安排农业生产。虽然天时只是以自然的方式存在,并未向人提出伦理诉求。但是因着天时有自身运行的规律,这些规律独立于人而存在,人对它们最好的方式是顺应,而不是违反,这实际上表明沉默的自然向运用它的人们提出了伦理诉求,就是人需要适应自然,不违逆自然,这是自然作为伦理对象的特殊之处,即不是以人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制订出来的,乃是以自然自身的价值和规律来负载的。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来考察,就是天时为什么成为农业活动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原因在于农业生产活动不同于其他人类活动,它是人借用自然生长的特点而达到为自身谋取生存物质的过程。这一特点决定了虽然农业活动是人参与的活动,是属于人类社会的活动,但这一活动的场所以及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所获得的物品是在自然中展开,人们用于种植的种子和要收获的农作物都需要在自然环境中生长发育,是在与天时的交互中显明出来的。天时亲自参与农作物的生长过程,成为农作物生长不可或缺的因素,天时的吉凶顺逆直接决定着农作物生长的优劣。正因如此,古人将天时看作与农业相关联的农时,是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的。
当“天时”转换为“农时”之后,“时”就从原本不可控、完全独立于人而存在的客体变为人可以利用和把握的农业生产因素。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首先按照天时运行的特点制订出适宜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时,以时段的相对间隔和延续构成时序,人们由此制订出与农业活动相关联的节点,成为“际会”。如何更好地把握这些“际会”以利于农业生产成为农业伦理关注的焦点,体现着参与农业生产的人如何“极天地之渊蕴,尽人事之始终”。利用天时的时序和际会形成的农时观念和理论不只是体现了参与农业活动的人们如何将其具体的实践活动加以总结和提升,而且显明了人们如何将农作物的生命置于自然的时序中来展开,这实际上是一种符合天时的生命伦理,是与天时相互协调并在农业生产实践中显现的伦理。在这一伦理中,农作物作为生命的主体在农时的大框架下得以生长和发育,农时作为农作物生长和发育的基本因素为农业设定了伦理框架和限制,使农作物作为生命的体现置于一定的伦理约束中,当人掌握了这种伦理约束的特征之后,就能将农业与农作物的生命特征结合起来,推动农作物以最好的方式生长和发育。以植物花粉的传播与授粉为例,它对于某些农作物是必然发生的,但只能发生在特定时刻,人们只能把握特定的时机授粉,而不能强迫作物违时授粉。
由于“时”处于动态中变动不居,更需要人去把握和运用,这就决定了农事活动常常以时间维度为主轴构建,从事农业活动的人需要将时分为不同阶段的关节点,即际会。围绕际会安排一年的农事活动,体现了农业伦理的特征,即不是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注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标示着人如何适应自然规律的要求安排自身的农事活动,建立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这样,人承担的伦理责任不只是从自然中获得所需要的农作物,更是如何使农作物在与自然相互适应中生长和发育。这样的伦理观不同于人在维持社会良性运行而建构的伦理和行为约束,而是以维持自然的良性运行为首要考虑,以顺应自然的良性运行为前提和出发点来安排人的农事和生产活动,将自然融入人的社会活动,同时将人的社会活动融入自然,是自然与人类活动相互融合的过程。
将“时”引入人的农业活动中,显明“农事活动有其基本时序,农业掌握时宜是保持农业时序常态运行的必要措施。一旦正常时序被打乱,将陷生态系统于无序状态,轻则系统受损,重则导致系统崩溃”。也就是说,农事活动是在一个有序状态中进行,这个有序状态建构的基础就是从天而来的时序,这个时序不是由人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规定,是由自然向人所显明,由此构建了农业伦理的基本方面,也显明出农业生产的特点,人的农事活动安排隶属于农时之下,依照农时的特征来安排。这样不仅规范了农事活动,使人们所从事的农事活动进入有序状态,还对每一个时序节令中人们该做什么也作了规定。由此,农事活动进入周而复始的相对稳定状态中,人们只要遵循农时安排适宜的农事,基本上就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收获想要的农作物,从而使农业真正成为人赖以生存的基础,农业也因这样的功能成为支撑人生存发展而延续几千年的须臾不可或缺的生命基础,并直到未来。
从伦理意义上,农作中“时”的观念实际上是将农业带人基于自然至善的本然性特征中,体现着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们无论如何渴望得到较大的土地产出和收获,但是他们深知自己带有功利主义的渴望必须与相应的自然约束结合起来,顺应自然的秩序和安排,将自然的至善性置于自身的功利性需要之上,以自然的至善性作為首要考虑,以满足自然的至善性为整个农业生产的考虑,而不是撇开自然的至善性仅仅考虑人的功利性需要。如此建立的生产就将农业带人一种守候和照料之中,而不是强求。这是伦理向农业提出的基本诉求,也是期望将农业引向良性循环的目的、意义和价值,使得农业生产活动可以在伦理规范的庇护下持续进行,进而与人的生存密切相连、永不分离。
(责任编辑 张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