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 登 广东海事局 易 彪
珠海云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王兴平
IMO海安会MSC在第101次会议上通过了《自主船舶试航暂行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本文在基于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制的筋斗云号自主货运船试航的基础上,进行解读和研究。
IMO海安会MSC在 MSC.1/Circ 1604号通函中指出:“为了协助有关当局和利益相关方确保安全、可靠地进行MASS系统和基础设施的试验,并注意环境保护,批准了《MASS试航暂行导则》”。
同时在通函中第二条指出:“委员会同意随时审查暂行《导则》,并根据其应用中获得的经验和/或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对其进行修订。”
从这两段描述,大致可以理解《导则》的目的是:
●作为MASS试航的原则性指导,以帮助MASS试航相关参与方和主管机关安全地完成试航;
●指导原则是临时性的,本身需要快速验证实施并从中找到修订的方向,所以《导则》是试验性质的。
从无人船研制单位的角度,尤其是当前阶段的无人船试航仍然以技术研发验证试航为主的情况下,《导则》起到了如下作用:
●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对参与各方如何确保试航顺利实施,给出了指导性原则,做到有“法”可依;
●作为海安会发布的通函,对于行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标志着无人船试航成为可被许可的行为,而不再是无“据”可依。
《导则》出台后,各成员国、国际组织、试航参与单位都可以依据《导则》进行试航,并针对试航经验及时提出修订意见,逐步完善《导则》,并可能最终成为未来无人船试航、运营的基础性监管措施。
在《导则》的第一节,针对制定《导则》的目的、范围和应用作出了说明。制定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协助有关当局和利益相关方确保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相关系统和基础设施的试验安全、可靠并适当顾及环境保护。
所以《导则》的根本出发点是试验安全、可靠,并确保环境保护受到重视。
《导则》指导的对象是相关当局:沿海国、船旗国、港口国,以及船东/授权代表、经营商和其他参与MASS试航利益相关方。
《导则》适用于MASS试航过程。MASS试航是一系列或一项针对系统是否等效满足IMO各项法规进行验证的过程。《导则》的条文即是针对“试航”过程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导则》实施主体是船旗国管理当局,由船旗国管理当局负责授权试航。如有必要,还应获得试航水域沿海国和/或港口国当局的授权。从实际来看,2019年,日本NKY一艘试验船就获得了Panama船旗国的批复,并组织了自主航行的试验。
基于各国针对《导则》的讨论,以及《导则》发布的正式条文,《导则》制定的意图有三条:一是明确各国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构是MASS试航的管理方,相关试航应按照《导则》要求取得主管机关的授权;二是明确试航的管理目标是确保试航安全、可靠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主管机关依据《导则》条款审核试航申请时,依据的也是这些原则;三是《导则》并未创造新的法规条文,其依从的仍然是依据成熟的IMO关于船舶和试航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只是依据《导则》去评估是否“等效”满足相关条款规定。
《导则》制定的出发点,一是确保试航过程安全可控;二是让主管机关对于无人船试航这一新生事物有清晰的认识,明确处理原则;三是明确各方的责任;四是尽快推动无人船试航,并不断完善《导则》这类指导性要求。
从《导则》关于目的、范围与应用的相关条文表述,《导则》的实施应该遵循以下要求:
(1) 管理主体是船旗国主管当局,由船旗国主管机关负责授权批准无人船试航;
(2) 应该关注《导则》条款的主体单位除了主管当局外,还有所有试航的利益相关方;
(3) 《导则》在无人船试航计划、授权和实施过程中适用;
(4) 《导则》实施效果的衡量是试航是否安全、可靠地进行,并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导则》要求每次试航都需要明确试航的范围和目标。这是所有工作的基本要求。范围和目标对于风险管理、应急保障等有决定性的作用。
《导则》通过单独的条款提醒主管机关和试航主体,注意所有的准备工作、现场监督、试航后的报告与数据分析,都应该围绕试航的范围、目的以及目标。
另一方面,对于每次试航,均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评估试航准备,以决定是否批准试航。
试航主体提交主管当局审核的资料中,应单独提出试航的范围和目标。
该项为所有试航的基础工作,无特别需要讨论的问题。
风险管控是《导则》的出发点,《导则》中每一条款都围绕安全、可靠试航展开。在《导则》第一条原则和目标中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一共有三点:
(1) 应适当识别与试验相关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至合理可行和可接受的水平。也即是主管当局和参与各方首先应该识别风险,在风险水平不可接受时不能试航。
(2) 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适当有效的应急预案和措施,以减少任何可预见事件或故障的影响。主管机关在授权无人船试航时,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措施应该成为先决条件,并严格审核。
(3) 应持续评估试验安全性,超过安全参数时应暂停或停止试验。该原则提示风险管理在试航过程中是动态的,应持续评估;并且试航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判断应该通过安全参数进行实时评估,一旦超过安全参数规定时,应立即中止试航。
《导则》在制定时并未规定具体的风险要求、风险指标体系,而是给出了一个指导性的要求:必须识别风险、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控制风险水平并持续评估判断。
回顾MSC通函中提到:试航是指MASS设备和设施的试验,这些试验是为了验证设备和设施的功能、性能是否达到IMO的相关标准,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从这一条理解,委员会之所以未规定明确的细节,一是因为无人船属于新生事物,具体形态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各个国家的标准和技术路线也迥然不同,很难具体化;二是IMO针对安全性、可靠性以及环境保护已经有了明确的要求,MASS试航只要依据这些既有的规定去做等效评估。
另外,对于MASS系统,各研发单位也应该依据一定的方法评估系统的可靠性风险,而这一类风险并不是主管机关能识别和发现的。所以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是对主管机关和参与单位共同的要求,是目标和结果导向的。
风险管理在试航前应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试航过程中的风险以达到可接受水平。针对无人船试航的风险,区别于传统船舶的试航风险,在传统的船舶试航风险基础上,应尤为注意MASS系统本身的可靠性也即是失效风险,并依据可能出现的失效模式研究制定预防和应急控制措施。主管机关应深入审核风险管理方案,并以结果导向从风险管理措施、应急安全防护等角度评估MASS本身、试航保障措施、试航环境等是否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是否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安全参数对于试航过程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针对MASS特征,安全参数可能包括系统设计指标允许范围、试航环境安全允许范围等。例如MASS是否越过实现划定的试航区域、MASS航速是否超过计划范围、MASS是否出现转向角度超过预定值等,这些安全参数大多可以通过量化的方式进行判断,方便现场做出快速判断。
由于MASS是新生事物,关于MASS的概念、体系、技术尚处于研究讨论阶段,尤其是系统研发单位(通常是试航申请单位)、船东、主管机关等不同利益相关方对MASS的理解不同,看待MASS的角度也不一样。在MASS风险管理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 主管机关缺乏对MASS系统的具体认知,难以审核相关试航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例如针对MASS系统的失效模式和失效影响,海事主管当局很难进行判断,需要通过船级社等第三方机构对系统进行风险评估。
(2) MASS研制单位、试航主要参与方可能对试航风险评估不全面。MASS是新生事物,尤其是许多研制单位并没有系统的传统船舶的经验和基础,针对海上航行风险、船舶系统风险可能难以做到全面评估。主管机关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严格审核提交的支撑材料,咨询行业专家,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管理缺失。
(3) 风险管理措施过于繁琐,制约试航。《导则》的出发点是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尽快推动无人船试航,但如果过度要求风险管理、过度要求满足严苛的应急保障措施,则可能限制试航。一方面过度的措施会增加成本,另一方面是过度的措施可能会减缓试航进展、延缓研发进度。
(4) 安全参数的设置存在较大的异议。船舶是一套复杂的系统,无人船更是远超传统船舶的复杂度。对于设置哪些安全参数,安全参数如何设置,主管机关和试航申请单位之间可能存在较大争议。
《导则》原文关于强制性文件的要求,从字面理解即:
(1) 必须考虑各强制性条款的意图。
(2) 船旗国按照试航的目的,考虑试航设施和船舶能力和限制,以及风险管控的措施,决定试航船舶在强制性条款的范围和应用,包含等效和豁免。
从字面理解,以及《导则》制定的根本目的,关于强制性要求的表述实际表达了两层含义:
(1) 关于船舶的强制性要求在MASS试航中仍然适用,不能因为是MASS试航就忽略相关条款要求。例如关于船舶安全性能的强制性要求。
(2) 具体哪些条款适用,哪些可以作为等效,哪些可以豁免由船旗国主管机关决定,决定的依据以风险为考虑,结合测试目的,测试船和设施的能力和限制。
这就非常明显地表达了从强制性要求方面去管理试航风险的意图。对主管机关而言,职责就是以强制性要求为基础对试航进行评估和审核;同时赋予主管机关灵活处理的空间—考虑等效和豁免。其意义在于虽然有强制性要求,但仍然可以结合无人船的特征给与等效和豁免。例如对于船员的规定,针对无人船试航,主管机关就可以考虑是否可以把远程操控人员视同船端驾驶员。
从强制性措施的实施角度,应明确的是:
(1) 实施审核的主体是船旗国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拥有决定权;
(2) 试航主体应明确试航目的,以便主管机关做出判断;
(3) 试航前应对试航船舶进行能力评估,对试航环境设施的限制进行评估;
(4) 试航主体应对试航做出风险管理措施安排,以便主管机关做出判断;
(5) 主管机关判断的依据是船舶的强制性要求,以及试航本身。
关于强制性措施的要求,需要主管机关和试航主体充分沟通讨论,以安全为结果导向去评估适用范围和豁免等效。
仍然需要强调的是,因为MASS的特殊性,主管机关在没办法深入了解系统和技术的情况下,很难做出准确的评估和判断。
针对MASS系统本身的能力限制,试航保障设施的能力评估,对于主管机关而言有一定的难度。而对于强制性措施的要求,试航主体是否清晰,也是一个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