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明
吉林省城市供水有限公司 吉林 长春 130000
自古以来,高质量的水利工程以造福人类,减少水患的丰功伟绩而名垂青史,夏朝的夏禹治水工程、战国时期秦国太守李冰率众修筑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汉武帝治理黄河工程、东汉明帝命水利专家王景支持修河筑堤工程、三国时代魏国修筑的水利工程、隋朝开凿的大运河、明清时期的土塘水利工程、柴塘水利工程、石塘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根治海河工程、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水库工程,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峡水电站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等,都是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应从生态环境保护、设计、施工的各个环节,加强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建设,打造一批经得住历史考验的优质工程项目。
无论是修渠、筑坝、还是建桥、兴修水电站等,任何形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是对区域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等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管理责任落实,明确责任分工目标,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完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形成质量监督管理合力,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优质高效。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江、河、湖、渠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是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主体,按照国家制定的水利法规及其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技术规范,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听证、委托招标等事项,确保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与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以我国建成的著名水利水电工程三峡大坝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组织力量就开始了勘测、规划与设计工作,从1953年—1970年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三峡大坝筹建工作,1970年12月,国家调动武汉军区与湖北省的力量,着手进行葛洲坝工程建设,为三峡工程项目建设探索经验;改革开放后,三峡工程成为中央提出兴建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工程项目;1985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三峡工程作为重要提案,引起争论,1986年中央、国务院发出论证三峡工程建设的通知,1989年三峡工程建设可行性报告研究通过,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提交的三峡工程建设方案,从1993年到2009年三峡大坝水利工程分三个建设阶段,先后完成成了大江截流一期工程,水库蓄水、安装发电机组和船闸通航为标志的二期工程,实现发电机组全部发电和枢纽工程竣工为标志的三期工程。在项目建设期间,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国家水利部与属地党委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把质量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到位,创造了世界奇迹和人类历史上的奇迹。
(2)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部门是质量和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项目工程的材料质量标准、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监督管理责任完全在于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工程队则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标准,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生产,具体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技术标准的落实,工程监理则按照设计要求,监督施工过程的质量标准,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保证设计质量技术标准不走样。
不同级别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是公益性质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国家省市县乡都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与质量监督管理,但是,具体到现实中,多数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中,管理机构不直接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标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都是委托第三方组织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因而,除了较大型有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之外,中小型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很难发挥质量监督管理作用。比如,村里修筑的坑塘沟渠等水利灌溉工程都是受益主体直接管理项目建设,根本不要求管理机构参与。
2006年国家水利部结合国家招标法、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水利工程监理及其质量监督管理范围进行了划分,具体涵盖防洪、灌溉、排涝、发电、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各类工程的新建、改建、加固、修复、扩建、拆除等项目,还对监理机构与监理方式进行了统一规定,但是,具体到工程建设实践中,很多法规要求很难落实到位,造成质量不保。比如,甘肃高台子县的小海子水库3次加高扩建工程是国家水利部专列的西部病险水库处理项目,因质量监督不到位,工程建设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造成溃坝决口,冲毁1000余亩农田,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和利益驱使,项目建设的立项、招标、施工、验收等环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看中的是施工进度和工程效益,工程监理鉴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两方面影响,失去了质量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普遍存在质量安全意识不高的现状,导致具体的质量监督措施不落实,岗位施工质量责任心不强,质量监督成了“走过场”“闹形式”,质量监督管理在工程质量中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
完善的管理体系建设包括政策法规建设、体制建设、机构建设等等,因此,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健全,就是在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下,打破利益的“藩篱”,深化改革,坚持高质量建设为主线,构建以质量监督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确实增强质量监督管理意识,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由“量”到“质”的迫切要求,就要深化机构改革,统筹人、财、物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作用、市场的决定作用和企业的具体作用,理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水利、应急、建设等部门精简原来职能重叠的机构,组建新的专门机构,适应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的需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坚强的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原来的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废除,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中需要的民法条款,实现了创新,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供了科技、人力资源、现代金融等方面创新的法律支撑,有力地促进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的规范化建设。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只有体制创新,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增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活力,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度,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首先创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变原来的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把项目建设中每一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标准,按职责要求,分配到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员的具体岗位层,形成大家围绕质量标准共同发力的氛围;其次,创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测方法;在工作实践中,利用通信、网络、扫描视频技术,实时在线监测,质量控制中心根据监测数据信息,对质量控制标准不间断分析判断;再次,质量验收创新;由原来的阶段性综合验收,改为日验收或者岗位验收,确保质量标准控制到位。
意识理念是提高人的主卦能动性的心理基础,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核心基础,是提高人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意识,无论是管理部门、施工企业,还是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从领导到每一个工作人员,更新观念,创新质量控制管理意识,一改传统的警钟长鸣式的安全生产教育方法,把质量技术标准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就是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标准的现场培训,工资标准与施工作业的技术质量标准相互依赖,使每一个人始终把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内容记在心中,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保障和安全生产的基础,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都是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践行者,必须树立强烈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意识,严格职业道德操守,因事施策,强化措施,创新完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内容和形式,把成功的经验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穿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之中,促进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