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审核与管理要点

2021-04-03 08:13张静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21年10期
关键词: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条款

张静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 430014

1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核管理的重要性

任何工程项目的开展,都需要制定完善的工程合同为其提供保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为众多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工程建设单位(发包方)与工程设计单位(承包方)为完成某项特定的工程任务签订的一项重要协议,它明确了工程设计范围、工期、双方之间的责权和义务,对规范双方市场行为、促进双方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等具有直接重要的影响。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合同得以顺利实施,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即为合同的审核与管理,设计合同审核管理直接决定了设计合同的质量与执行效率,它要求设计单位合同审核人员对设计工作范围、技术专业、设计阶段、合同条款的规范性逐项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漏洞隐患,保证工程设计的各个环节均在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以增强项目前期设计工作的科学性,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提供明确的合同依据,进而消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及经济纠纷,最大限度地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工程朝着正确有序的方向稳步推进。此外,加强设计合同审核管理将有助于提高项目设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及法制观念,为规范建设主体行为营造良好的氛围。

但是,当前我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审核与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合同存在漏洞、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其在后续难以按既定目标执行,进而引发合同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本文将结合个人从事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经验,分析讨论目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其审核管理要点,以期为类似合同管理提供借鉴与参考。

2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审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尚处于发展上升阶段,建设交易行为的规范性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系统有效的合同管理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加之相关人员的合同管理综合素质及法律知识欠缺,导致设计合同的审核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大体总结归纳如下。

2.1 忽视对合同双方的资质或营业证件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合同无效

工程设计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往往忽略了对建设单位的“三资”(资格、资质和资信)进行周密的审查,就草率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展工作,但由于以下情形往往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本身不具备承揽工程项目的权利:1)由于建设单位“三资”不合格,或因其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或代理人超越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代理权限;2)建设单位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没有通过工商行政部门取得营业证书资格的情况下,通过不法手段得到资质或营业证件,或者虽然取得正规营业证件,但是工程项目超出了相关证件准许经营范围;3)建设单位以“基础建设办公室”或“工程总指挥部”等名义作为负责主体签订合同,或委托无效代理,即未经单位法人出具委托证明函的代理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1]。同时有些设计单位一味谋取经济利益盲目承接工程设计项目,忽视对自身资质进行审查,导致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超出其许可经营范围。以上情形将导致工程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进一步导致工程设计单位的前期准备工作无法得到相应的酬劳。

2.2 缺乏对设计合同的完整性及合同中的重点条款、重要词汇的有效审查

项目设计单位管理人员在进行设计合同审查时,未对设计合同的完整性与可行性、合同中的重点条款及重要词汇进行充分有效地审查,包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付款依据、期限、方式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付款附加条件,设计期限约定,设计合同内容变更约定,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条件以及后续处理审查条款、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途径、保密事项等相关规定[2]。另外对合同中的重点词汇、设计范围、专业不敏感,无法有效辨别出容易产生歧义或者表述模糊不清的词语,从而为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埋下隐患。

2.3 缺乏对设计合同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对策分析

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的合同机制建立时间很短,人们对合同体系及其重要性认识普遍较为局限,遵守合同的主观能动性较低,加之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严重削弱了合同的风险识别及评估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同时由于合同具体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欠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工作错综复杂,管理模式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合同风险识别及对策分析能力不高,这些均为设计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埋下隐患。

3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审核管理要点

3.1 . 重点审查设计合同主体签约资格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能从事项目相关工作。有些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本身并不具备签约合同的资格,但为了谋取经济利益,通过作假等手段虚构实体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尽管这种行为最终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是作为设计单位未能及时审查发现将使其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或确定负责签订合同单位的“三资”情况或个人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确定其可代表签约各方的法人代表,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等情形发生,保证签约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同时要重点审查建设单位所从事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即其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期行政审批及核准手续是否齐全。

3.2 严格审查合同的完整性及重点词汇的科学性

根据设计项目性质,仔细核对设计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与可行性。如可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GF-2015-0209版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建设工程)或以设计单位惯用的设计合同样本或作为参考[2],同时也可以借鉴“菲迪克”条款中各方权利、职责,并逐项检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其表述清晰,不存在歧义且具备较强的实施性。当发现存在缺项现象时,应及时补充条款内容。同时,在拟定合同时所使用的词汇应具备极强的专业性与准确性,由于工程设计合同是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用于后续工程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流工具,其本身应非常严谨,当发现条款表意不明容易产生歧义时,应重新修改该条款,如在涉及数字的条款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等字眼,而应采用具体的数字描述,以免后续发生与数字指意不明的纠纷,损害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采用主观表意不明确的词语(如巨大的、相关的)描述客观事物,能够采用数字量化的应尽量通过数字描述。对表意不明确的条款经更正后,由多名相关人员进行反复推敲直至达到共识。

3.3 全面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控制研究以降低合同潜在风险[3][4]

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为体系全面加强合同风险管理研究。具体地,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合同主体风险、内容风险、形式风险以及价值风险等合同风险。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时尽可能约定清楚合同条款中的各项任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约,并在合同签约前重点审查明确以下内容:(1)设计方承担的工作任务是否与招标文件或者委托书内容一致(特别强调工作范围及设计费的取费标准、系数),且在后续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阻碍,是否需建设单位予以配合,如需要应在合同中注明清楚;(2)审查设计期限约定是否与工程实际体量及本单位预期相符,合同内容中应包括预期设计完成日期及实际设计完成日期,并在合同中详细注明若无法在设计期限内完成设计任务,双方应如何协商解决逾期问题;(3)若出现设计合同内容修改变更,如工程设计图纸需要作修改时,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何种途径解决,变更造成的设计工作量增大双方如何计算额外设计费用;(4)对于合同审查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均已落实,不对等的苛刻的风险条款是否已作修改;(5)经过修改或补充的合同条款是否可能带来新的风险,与原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是否仍然存在漏洞及不确定性;(6)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是否完全保持一致,建设单位是否认可承包方对合同内容的分析与理解。对合同中表述不明、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是否已作修改,或请建设单位出示书面说明和解释;(7)对于工程款支付条款,承包方要明确各阶段支付时间(或具体时限)以及具体支付比例和具体数额、币种,同时要明确建设单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的相应法律解决途径,同时明确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条件及后续处理流程等;(8)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划分;(9)违约金的处罚约定。同时应注意在非特殊条件下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商定的权力及义务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并注重合同在满足设计合同主体功能与辅助性工程成本均衡,充分体现设计合同的经济性与实用性,建议在合同风险分析过程中采用如故障树等图解分析方法分解量化各潜在风险[5]。(10)版权的归属。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额支付本合同全部设计费用后版权才能够归发包人所有。

在完成合同风险识别后,应进一步对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确定潜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导致的损失后果严重程度,可采用统计学方法对风险识别后各因素的损失程度与发生概率(权重)进行汇总评估,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专家打分方式确定风险等级,依据风险等级从高到低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对策分析。

3.4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力度

建设项目工程量大,合同从鉴定到产生效力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促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更好地进行。具体而言,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包括[6-8]:(1)索赔制度:当事人违反约定给另一方造成巨大损失时,索赔制度应当对合同双方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明确合同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2)变更制度:当工程涉及变更(重大)时,若涉及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或发包人要求更改造成项目的复杂性变更或性质变更使得设计方的设计工作减少,据此产生的设计费变更,应明确其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确保设计变更做到有据可依,合同双方依据履行;(3)补充合同制度:对标准合同文本中未尽事宜及重大设计变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其目标应为减少合同双方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并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4)合同的归口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合同审核流程管理、合同用章及签订时间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统计及归档制度等。同时,在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中,要注重强化对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并定时定期开展对合同管理队伍培训教育提升工作,不断强化对合同管理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以提高其管理能力与工作责任意识,促进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质量和效率提升。

此外,应加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企业内部应设定合同自我监督机构,由专人负责监管合同的履行情况、归档管理工作及统计分析工作,具体包括检查合同履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整理保管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函及业主(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之间的来往函件等文件,并做好统计合同份数、合同金额、合同变更情况、合作双方纠纷次数、纠纷产生原因、索赔情况以及合同违约率等统计工作。

4 . 结语

本文讨论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合同在审核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承包方忽视对建设单位的资质或营业证件进行严格审查,项目签订过程中缺乏对设计合同的完整性与有效性以及合同中的重点条款、重要词汇的有效审查、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以及缺乏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缺乏对合同风险识别评估及对策分析等。基于所存在的问题总结了设计合同审核管理要点,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水平提升提供借鉴与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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