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有关问题及对策

2021-04-02 18:42蔡爽龙董亚秀王浩军
浙江水利科技 2021年1期
关键词:洪水位划界库区

蔡爽龙,董亚秀,王浩军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浙江 杭州 310002)

1 问题的提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 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浙水科〔2016〕1 号)等文件精神,“十三五”期间,浙江省将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是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中一项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对于进一步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水利工程划界限权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因地制宜地提出对策,根据不同情况类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厘清权属关系,为全国水利工程划界限权工作提供浙江思路。

2 划界基本要求

(1)划界方案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公布,划界方案中应明确工程管理范围线(简称管理线)和保护范围线(简称保护线),并附工程的四至范围图(水文测站不作强制要求),图纸测绘比例建议为1:2 000 及以上[1]。河道工程应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和保护线,高程控制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条例》未规定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决定具体划定标准。

(3)无堤防的河道工程,划定标准按《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执行,规划建设堤防的,按规划线划定河道管理线。

(4)大中型灌区只要求渠首工程划界。农村供水工程水源的保护范围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山塘库区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不设置保护范围,大坝两端管理范围为两端以外不少于10 m 的地带,背水坡脚外管理范围为:坝高≤10.00 m,为10 m 范围内地带;坝高>10.00 m,为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3 划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3.1 划界标准不符合现行规定

部分水利工程历史上已划界确权,但年代久远,如诸暨市青山水库在1990 年已划界确权,但没有电子版测量图,且测量精度不满足规定要求,库区管理范围未按照校核洪水位或库区移民线来划定。

针对原划界成果不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的工程,需重新进行划界。划界图纸绘制之前先确定审批单位要求的坐标体系、出图比例和控制点精度,以免不满足要求。工程划界地形图比例一般不小于1:2 000,工程布置发生变化(如除险加固后等)需重新进行地形图测量。

3.2 管理范围已被占用,布设界桩难以实施

因历史原因,有的工程管理范围内存在道路、桥梁、民房等建筑设施,布设界桩时受到影响,工程确权不现实。例如浦阳江一期标准化创建咨询过程中,堤防管理范围界桩设置于水塘和房屋附近,导致无法实施。

首先要理解浙江省水利厅提出的划界限权工作要求:对于暂时不能确权的水利工程,可先只划界、不确权,不做征地及移民拆迁补偿,原土地权属关系及性质不变[2],农田、林地权属关系及性质不变,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生产,但禁止从事危及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原则上遇到上述情况,建议根据工程类型,对照管理规程要求,进行管理范围划界。实际调研时,遇到管理范围被占用情况时,通过与相关管理部门沟通,说明只划界不确权。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地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界桩设置,遇到民房、道路、桥梁等建筑物时,避免在已有建筑上布设界桩,采取就近设置或在附近拐点处设置的办法进行解决。

3.3 管理范围偏小

水库库区因修筑道路,部分河湾被截断,导致划定的管理范围偏小。珊溪水库库区划界时,泰顺县百丈镇柴岭脚附近因修筑道路(司筱线),部分河湾被截断,管理范围线沿道路外侧划定(道路顶高程高于库区移民线),未把截断的河湾划入管理范围,导致划定的管理范围偏小。

针对这种情况,应分析截断的河湾是否属于水库原征地范围。如果在水库原征地范围内,道路修建后内外水域虽不连通,但被截断河湾仍属于水库管理范围,应按库区移民线划定管理范围。

3.4 存在违章建筑,影响工程环境和日常管理

部分工程管理范围内存在违章建筑,如珊溪山水库库区存在采砂场,位于司前镇和百丈镇,采砂场高程低于库区移民线,属违章开采,影响水库环境和日常管理。

针对这种情况,应将采砂厂关停取缔,责令当地政府尽快将设备清出现场并采取措施恢复水域原状[3]。

3.5 管理范围划定时未考虑回水影响

珊溪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按20 a 一遇移民水位147.67 m进行划定,未考虑库尾洪水回水的影响,导致库区的管理范围划定偏小。

根据《条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当按库区移民线进行划定时,应注意其不是确定的数值,如珊溪水库库尾司前镇附近20 a一遇洪水回水水位为148.00 m,比移民水位高0.33 m,故库区管理范围划定过程中应结合洪水回水成果[4]。

3.6 工程划界未考虑与周边其他水利工程衔接

诸暨市西闸工程定荡畈东北侧的西渠,连接南侧洪浦江堤防和北侧杨蔡小湖堤防,是定荡畈湖畈以及洪浦江排涝的主要通道,在划界过程中,仅考虑水闸的工程划界,未考虑上下游堤防的管理范围,后经业主建议,结合规范要求将上下游河道各100 m 纳入管理范围。

水利工程划界应充分考虑与其他水利工程或河道管理范围的衔接,而不能仅仅考虑单个工程,水闸、泵站工程划界应考虑与之相接的堤防、河道等相应范围而定。

3.7 工程征地范围远大于按《条例》划定的管理范围

南山水库原征地面积1 188.5 hm2(17 828 亩),库区校核洪水位(132.91 m)以下面积315.6 hm2(4 734 亩),远小于征地面积。

根据《条例》,浙江省政府可批复的库区管理范围最小值为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最大值为校核洪水位外100 m以下地带(此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重合),当库区征地范围介于上述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时,可按征地线划定库区管理范围。南山水库属于大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的面积为315.6 hm2(4 734 亩),校核洪水位以外100 m 地带的面积为231.4 hm2(3 471 亩),故南山水库库区可划定的最大管理范围原则上为547.0 hm2(8 205 亩),此时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重合,远小于库区征地范围。经与浙江省水利厅和嵊州市南山水库管理中心沟通,考虑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最终按校核洪水位划定库区管理范围,但管理单位对管理范围外征地仍负有管理责任。

3.8 工程划界的管理范围跨市县

嵊州市丰潭水库库尾处与东阳市交界,根据市域行政区划线,库尾部分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涉及东阳市部分村镇。

针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跨市县的情况,需将相关情况在划界报告中说明,再将划界报告通过召开协调会议或发函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相关市县的意见。丰潭水库通过嵊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划界方案协调会议,征求东阳市相关部门(东阳市水务局、三单乡人民政府、佐村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最终确定:东阳市域内,丰潭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征地高程(355.19 m)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重合,不再另设保护范围线。

4 结 语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且与水利工程的安全息息相关。通过分析划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开展水利工程划界限权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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