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清理整改措施研究

2021-04-02 03:14何正华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021年4期
关键词:小水电核定临安

何正华

(杭州市临安区天目溪流域管理所,浙江 杭州 311300)

为更好地把控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更好发挥小水电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民生、推动乡村振兴等作用,杭州市临安区结合水电产业实际现状,积极有序地开展了小水电的整改清理工作,走出了一条绿化发展、生态优先的新路子。

1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临安区成立了以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委办局参与的联合工作组,明确各相关部委办局职责。区水电局牵头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办理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小水电项目的相关规划修编、办理生态流量的核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指导工程项目安全鉴定和生态流量设施建设,协助项目的竣工验收;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竣工验收;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的规划环评、环保验收,参与生态流量的核定;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本次小水电项目的清理整改经费;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预审等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林局负责林地征(占)用等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小水电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国家电网临安公司负责退出电站发电设施的退网和销户工作;电站所属镇街协助本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方案的落实。以上各方相互协调配合,为做好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 全面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工作

根据临安区小水电开发建设现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小水电清理整改的要求,临安区对本区域内93座电站进行综合评估,着重对全区各流域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农村水电截流水导致的溪流减水、脱水现象等生态综合治理进行科学评估,通过评估全面准确掌握全区水能资源开发强度和利用强度,水电站生态设施和生态流量下泄情况,水电开发和管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2.1 评估依据

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意见》(水电[2018]312号),浙江省水利厅等部门印发的《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浙水电[2019]1号),以及《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2014)、《小型水电站机电设备报废条件》(GB/T 30951—2014),《绿色小水电评价标准》(SL 752—2017)等标准规范。

2.2 评估指标和电站分类

对水电站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涉及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红线情况;二是立项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环评批复与验收、土地预审等合法合规性情况;三是生态流量核实情况;四是生态泄流设施情况;五是生态流量监测设施情况;六是电站取水输水设施和机电设备运行情况。

水电站进行综合评估后,分为保留类、退出(报废)类和整改类共三类,根据评估依据和评估指标对全部电站实施核查,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3 清理整改方案

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国家四部委和浙江省相关部门的关于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退出类和整改类电站编制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分别从合法合规性、生态流量核定及其泄放设施改造与监测、水电站安全性等方面逐站编制工作方案。

3.1 退出类水电站清理整改方案

全区93座电站,综合评估结果,保留类0座,整改类75座,数量占比81%,总装机149455kW,容量占比95.6%;退出类18座,数量占比19%,总装机容量6920kW,容量占比4.4%。

列入退出类电站,部分涉及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因机电设备老化严重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经济等原因,这些电站需要和电站业主达成补偿协议,妥善安置失业人员,提前化解社会矛盾,并制定退出工程撤除和生态恢复方案。由专业评估中介机构对电站资产进行评估,由区政府财政资金给予退出电站经济补偿。

3.2 整改类水电站的整改方案

3.2.1 全面完善行政许可手续

根据综合评估中整改类电站存在行政手续不齐全的问题特别是新建和改扩建电站未作环评、未完成环保验收等审批手续,由环保、水利、发改等部门联合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完善整改类电站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包括立项审批(核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审批等手续。

3.2.2 分类核定生态流量

根据《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方案》(浙水电[2019]1号)及临安区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意见,对于临安区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标准,在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或环评等文件中已经明确生态流量的直接采用,其他电站的生态流量应在“一站一策”方案编制时明确,按照水电站所处不同河流特性、不同生态需求、流域开发利用现状、水文气象条件等,合理核定生态流量。生态流核定方法:一是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对水电站取水点以上集雨面积200km2及以上断面,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进行核定,选取多年平均流量的10%比拟进行生态流量核定。二是采用最枯月平均流量法,电站取水口以上集雨面积200km2以下断面,采用最枯月平均流量法进行核定,选取频率为90%的最大枯月平均流量比拟核定生态流量。生态流量核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发文公示后确定。

3.2.3 逐站实施生态改造

对于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需要的,按照可行、实用、经济的原则选择生态泄流和流量泄放方式,增设、改造泄放设施或调整运行方式;存在水生态破坏或水环境污染的,应采取相应的水污染治理、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等措施,没有完成植被覆盖的裸露地表,采用植被恢复措施。

3.2.4 逐步实现在线监测

按照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断面所处位置通信情况,生态流量泄放断面所在河道坝址以上的集雨面积、生态流量泄放方式、电站装机规模、特殊监测要求等,采用静态与动态、定量与定性、实时与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电站生态流量进行分类监测。目前,75座电站已基本实现在线实时监测。

3.2.5 统一建立区监管平台

根据《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浙水农电[2019]1号)文件要求,以市、县级为单位,统筹建立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信息平台,全面提升农村水电行业管理水平。目前,临安区通过招投标,委托第三方已建立了临安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包括GIS图、工程基础信息、生态流量监测、配置管理、后台管理、电站手机端6大功能模块,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可视化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加强了小水电生态流量监测力度,促进临安区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绿色发展。

4 建 议

4.1 建立健全农村水电生态流量考核机制

将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相关工作纳入河长制日常检查指导和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有关乡镇街道生态保护工作的评分依据。建立农村水电站生态流量绩效考核机制,评价结果纳入“五水共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大禹杯”等考核和奖励,将生态流量考核评价纳入有关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建立改造台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2 建立农村水电生态补偿机制

基于“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以各水电业主为责任主体的流域补偿机制。设立农村水电保护补偿基金,以各电站业主的年发电收益为主要对象确定其出资份额。

a.建立水电站生态放水发电损益补偿机制,泄放生态流量。创建绿色水电站虽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电站经济收入的损失,为了提高电站业主创建积极性,建议建立水电站生态放水发电损益补偿机制。

b.建立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为鼓励影响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和运行有安全隐患的老电站退出,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小水电绿色转型的扶持政策,建立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

4.3 建立小水电环保生态调度模式

电站按照“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根据河道生态流量的下泄要求,进行水量生态调度。优先电站梯级调度,发挥电站径流调控效益,通过蓄丰补枯,有效提高枯水期流量。科学运用雨情水情信息,合理安排电站发电计划,提高水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当发电与流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流域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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