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 郭辉
摘 要:企业环境责任(CER)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学界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理论尚不成熟。目前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界定及衡量、动机及影响因素分析、表现形式及后果分析、相关立法及规制等四个方面。未来我国的相关研究应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积极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企业环境污染和企业环境责任履责现状积极推进。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文献回顾;综述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4-0021-03
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关注与研究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从企业社会责任诞生之日起,企业环境责任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除了企业社会责任之外,企业公民、商业伦理等CSR相关概念亦将企业环境责任囊括其中。随着我国企业环境污染后果的显现和企业环境责任的缺失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企业环境责任也逐渐成为国内学界关注的热点。
一、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界定及衡量研究
虽然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但是目前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马燕(2003)提出,企业环境责任是在关注自身与股东利益的同时,出于对社会共同利益和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考虑,自觉将自身行为约束在道德和法律框架内,维护经济发展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廖小平、梁小利(2009)认为,企业作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对其带来的后果负责。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在责任伦理的引导之下积极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与保护、并积极履行环境补偿义务等责任。同时,从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出发,企业环境责任也不应弱化企业的追求利润的本质,应当是利润与道德的结合。林红珍(2011)提出,企业环境责任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曹鹏(2012)提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不应当被视为企业的利润折损和额外负担,从长远角度看,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自身软实力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对企业赋予的新的使命和责任。贺立龙、朱方明、陈中伟(2014)将企业环境责任界定为通过一定经济机制的规范与引导,具体表现为企业在遵循社会福利的基准之上合理地使用和配置环境资源,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评判标准是根据其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是否促进了集体福利的最大化。黄卫华(2016)认为,企业环境责任的核心价值诉求是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合理地发展经济。
二、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动机及影响因素研究
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可以看作是对未来进行投资,可以提升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使得企业更有竞争力。从外部看,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受到来自政府、消费者、投资者、社会舆论等多重压力。这些压力客观地改变了企业所面临的激励和约束,成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动力源泉。冯小宇(2008)认为,目前我国对于环境责任的承担仍处于一种观念、行动上被动的状态。企业对于环境责任的履行很多时候是对政府政策、社会舆论及产业链中跨国公司等合作伙伴施加压力的应对之举。企业更多的时候是把履行环境责任当作削减企业盈利的减项,其短视的行为忽略了履行环境责任给自身带来的潜在效益和竞争力。要解决环境问题最重要的是,以市场机制让企业自觉自愿地采取环保手段。宋建波、李丹妮(2013)认为,我国对企业环境责任与环境绩效的相关性研究存在理论与实践的不足,譬如理论上的概念模糊、实践上的环境绩效评价、信息披露机制建设缺失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因此,我国企业的环境绩效评价标准和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企业在此基础之上才会把环境责任主动地转化为企业的战略行为,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统一。赵一强、张云(2013)通过回顾历史上的“斯密之谜”,发现利己与利他存在自洽性,回归斯密对人性的多元性解释并借用马斯洛需求取向理论,吸收利他主义的最新研究成果,构建了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解释系统,提出了强化企业环境责任需要综合采用三种规制方式,即环境命令—控制、市场激励和自我规制。王德发、曹素文(2020)通过对企业环境责任与企业价值的共存关系进行研究,并且得出结论:虽然履行企业环境责任与企业的短期内部价值呈負相关,但是从宏观和外部市场来看,却与企业的长期外部价值呈正相关关系。
推动企业环境责任发展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规模、财务杠杆、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行业敏感度、股权结构、股票风险、股票市场表现、高管薪酬激励、高管股权激励、产品市场竞争等。比如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义务,将公司的环境政策、环境成本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及时向社会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充分考虑和衡量企业现有或者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冯司妙(2013)通过研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重点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环境绩效和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与其财务绩效呈正相关,并且这种影响的作用方式最主要的是通过对环境绩效的影响来实现。姜雨峰、田虹(2014)认为,利益相关者压力、制度压力均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呈正相关。而其中的伦理领导是利益相关者与政策影响到企业环境责任的中介,伦理领导离不开其自身的利他性价值观和绿色创新理念的树立。周卫中、赵金龙(2017)根据第九次全国私营企业调查问卷数据,依据社会情感财富理论,对以中小规模家族企业为主流模式的我国民营企业环境责任行为进行研究,考察家族涉入与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关系。研究发现,家族所有权和管理权涉入对民营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家族企业在环境责任履行上并没有表现出更多的优势。同时,国际化经营是家族企业环境责任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国际化经营减弱了家族涉入对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负效应。
三、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表现形式及后果研究
邓翠华(2009)提出,企业环境责任最主要的表现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责任,即企业的活动应将自然的承载力与自我修复能力纳入考量范围,企业的行为不能突破环境承载力的最低限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对自然的开发力度。同时,企业环境责任也需要将“代际公平”的原则作为衡量企业环境责任的标准。韩德余(2012)提出,对于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衡量可以对照国际的环境责任绩效指标体系标准,同样,国内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也可以被定义为符合性指标。其中,财务指标、环境管理绩效指标以及低碳指标都是可以被量化的,通过对层次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价法的运用,可以构建出合理的企业环境责任评价指标体系。高展、金润圭(2012)通过运用不完全信息重复博弈方法,运用重复博弈模型分析双边激励机制对跨国企业环境责任履行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企业领导者会选择博弈双方共赢并走向合作的行为,因此通过对组合策略的采取来改变博弈参数,决策者会选择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赵天燕、孙涛、郭文(2013)通过研究统计年鉴中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污染统计指标,运用指标测算区域环境综合增长系数,从而将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状况系数化,且通过对江苏省2005—2010年环境污染指标数据进行检验。最后得出结论,即江苏省环境污染增长速度开始放缓。姜晶花(2013)提出,企业长远的发展离不开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行关照,这需要企业有一种“共生”的理念,而不是只顾及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必须承担超出经济利益的环境责任。王丹、李玉萍(2014)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建立多元一次回归模型,研究环境责任指数与董事会规模、股权集中度及管理层持股比例等这几个因素的相关性。研究表明,监事会规模与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呈负相关性,而其他因素不存在相关性,并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给出了建议。
四、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及规制研究
在法律层面上,在呼吁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背景下,我国有关部门应创设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同时企业自身也应积极承担企业的环境责任。高清、赵彩凤(2011)认为,企业应被冠以“新生态人”的身份,因此在刑事法律中应将企业的环境刑事责任纳入考量范围。于企业而言,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认定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自觉承担起环境责任。企业生态人的刑事责任制度需要“风险规制”理论的指导,同时还应建立奖励与惩罚并行的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利用法律法规解决企业环境污染及逃避责任的问题。张宇庆(2013)认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产品给社会的前提一定是以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为前提。企业作为主要的资源开发利用、排污排废的行为主体是必须主动承担环境责任的,而对于其规制的方式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即贯彻权责统一的原则,企业应主动支付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和生态修复费用。殷鑫(2014)认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责任尚未法律化,因此企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会主动承担治理及修复的成本和责任。对环境正义及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是当务之急,只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明确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陈旭(2017)认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履行环境责任的主动性,大部分企业往往会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破坏生态环境的平衡性,甚至选择转移环境污染的成本。对于其背后成因的探讨,除了企业自身环境责任意识的淡漠,主要原因还有我国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存在立法、执法及司法方面的不足与漏洞。因此,想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企业环境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当下对于严密的法律法规、有效的执法手段及健全的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至关重要,这是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的关键之一。陈冠华(2017)认为,我国企业环境责任履行不利与环境责任立法的滞后有紧密联系。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公平公正的责任理念的体现。企业环境责任可以分为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因此,环境法律也可以分为“刚性规制法”和“柔性促进法”。刚性规制法具有强制性,通过惩罚性措施规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柔性促进法具有一定的弹性,通过激励措施引导企业承担更高标准的环境责任。
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因此相关理论还不是很成熟。在伦理层面上,尽管“责任”是伦理学关注的重要对象,但“企业责任”卻在伦理学领域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企业界对其环境责任的认识与实践。学界应在借鉴国外关于CER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环境污染和履责的现实,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尽快推进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伦理建设,乃至法律依据的建立,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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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ummary of the Research on th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of Chinese Enterprises
WANG Wan,GUO Hui
(School of Marxism,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anjing 210037,China)
Abstract: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CER)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s related to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society an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The research on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as academic circles started relatively late,and the relevant theories are still immature.Current research focuses on four aspects: the defi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the analysis of motivation and influencing factors,the analysis of manifestations and consequences,and related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s.In the future,Chinas research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actively learn from foreign research results,and actively promote the status quo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performance of Chinese enterprises.
Key words: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literature review;review
[責任编辑 毛 羽]
收稿日期:2021-01-06
基金项目:2017年江苏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公民生态意识培育体系构建研究”(17JYB013);2017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绿色发展视域下的生态教育:理论、实证与政策”(2017ZDIXM093)
作者简介:王婉(1995-),女,江苏扬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环境伦理学研究;郭辉(1974-),男,陕西西安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从事环境伦理学、生态文明理论与地方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