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顾淑清 周华倩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各类建筑工程诉讼的司法鉴定证据诉求日益增长。司法鉴定人如何运用专业知识严谨、有序地开展鉴定工作;如何解开案件困惑,出具客观、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案件的最终裁决提供可靠技术支持。本文以某住宅楼外墙渗漏原因的司法鉴定为例,对开展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工作进行了阐述。
据民事诉状,原告(业主)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某住宅楼2001 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在房屋交付验房过程中发现墙体有多处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调解未能使双方就渗漏原因及责任分担达成和解,故进入诉讼程序。原告申请对住宅楼墙体渗漏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某住宅楼的建筑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建筑工程红外热成像法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81-20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无机保温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235-2011;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工程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查、检测结果。
委托单位提供的建筑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等均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外墙外保温设计变更:真石漆面层(满刮柔性耐水腻子二道)→5mm 厚AICA 抗裂砂浆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160g/m2)→40mm 厚Ⅰ型黑金刚无机保温砂浆→3mm 厚AICA 渗透结晶性界面砂浆→20mm 厚1:3 防水砂浆找平层→墙体、混凝土基层。在外墙外保温涂料饰面系统的抗裂面层中,应设置抗裂分隔缝,并应做好分隔缝的防水设计。
1)依据设计文件和JGJ253-2011,外保温系统工程施工资料核查情况以下:缺少的主要材料进场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缺外墙构造做法检测结果;锚栓现场拉拔试验报告缺基层部位为多空砖砌体的检测值;缺少隐蔽验收资料。
2)依据GB 50210-2001 和JGJ235-2011,找平层施工资料缺防水砂浆的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检报告。
1)雨后使用红外热成仪检查,2001 室外墙内侧局部有渗漏痕迹:东阳台(59×FL)轴外墙面渗漏;主卧卫生间(58×E-F)轴外墙面有两处渗漏; 厨房(52×R-U)轴外墙穿墙管道下渗漏。
2)剖开2001 室52×R-U 轴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现以下问题:
真石漆面层与抗裂砂浆层间,未见腻子层,不符合设计“柔性耐水腻子二道”的要求;耐碱网格布未能有效压入抗裂砂浆,实际处于外露状态;剪力墙支模用对拉螺栓孔未按要求进行封堵;现场检测保温层厚度,实测值不足20mm,远小于40mm 厚的设计要求。
3)不同墙体交接处未见增强网。现场剖开50-52×R 轴外墙,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剪力墙与多孔砖砌体间的防水找平砂浆层,未见用耐碱玻纤网格布或热镀锌电焊网作抗裂增强处理,不符合“墙体中……,凡不同墙体交接处须铺一层钢丝网,网宽为300mm”的设计要求;外保温系统的抗裂砂浆层未见耐碱玻纤网格布,不符合设计和JGJ253-2011 的要求;外保温系统的饰面层未见柔性耐水腻子构造层,不符合设计和JGJ253-2011 的要求。
外墙外保温系统对外墙整体防水起到关键性作用,为检查外保温系统的实际构造做法,现场选取与2001 室北立面外侧设备平台相邻的3 处独立外墙,各随机钻取1个芯样,检查结果如下:
饰面层未见柔性耐水腻子,不符合设计要求;抗裂层网格布外露或缺失,构造做法不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无机保温砂浆层平均厚度不足20mm,小于设计要求40mm;保温砂浆内侧的找平砂浆层,目测不能判断是否为防水砂浆,也不能分辨其与AICA 渗透结晶性界面砂浆的施工分层界面,但总厚度小于20mm+3mm=23mm 的设计要求。
选择了2001 室50-51×R 轴窗户西侧?,真石漆外观状况相对较好的外墙面,进行现场淋水试验[1]。连续淋水持续1 小时(水流量:约2L/m2·min),后配合红外热像仪检查对应墙体内侧渗漏情况。淋水结束1 个小时后检查,红外热像仪显示墙面有渗漏[2];淋水结束约24 小时再测,渗漏范围明显扩大。
提供的建筑施工图及外墙外保温设计变更文件,均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外墙防水设计满足相关要求。
外墙设计了两道防水: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裂层(5mm 厚AICA 抗裂砂浆压入耐碱玻纤网格布),设计做法满足JGJ253-2011 的要求。2)墙体、混凝土基层外侧的找平层(20 厚1:3 防水砂浆),设计做法满足JGJ235-2011 的要求;同时外保温系统的界面砂浆,设计为3mm 厚AICA渗透结晶性界面砂浆,使找平层的设计防水功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依据JGJ144-2004 第7.0.6 条“外墙外保温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其主要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而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未见上述文件,尤其是涉及墙体防水功能的AICA 抗裂砂浆、AICA 渗透结晶性界面砂浆和找平层防水砂浆,无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无法判断所用材料的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未见防水工程施工隐蔽验收资料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故无法判定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6.3.1 抗裂面层(第一道防水层)施工质量缺陷
节能构造钻芯检验发现,抗裂层的耐碱玻纤网格布未按要求压入抗裂砂浆或局部缺失,其做法不满足《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 16-2014 第14.1.3 条“采用耐碱玻纤网格布时,在保温层表面先刮抹3~4mm 厚聚合物抗裂砂浆,随即压入一层耐碱玻纤网格布,安装锚栓后再批刮2~3mm 厚抗裂砂浆,控制抗裂砂浆面层的总厚度不应大于6mm; ……”的要求。
6.3.2 界面层存在与否不能确定
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辩别界面层与找平层的施工分界面,同时因资料核查未见相关材料的进场及施工验收记录,不能确定现场是否进行过AICA 渗透结晶性界面砂浆(具有防水功能)的施工。
1)厚度缺陷: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抽测了3 处,测量了位于基层外侧与保温层内侧的砂浆层厚度,分别为7mm、16mm、9mm,而设计要求(3 厚AICA 渗透结晶性界面砂浆+20 厚1:3 防水砂浆找平层)为23mm,不满足JGJ235-2011 第7.2.7 条“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80%。”的要求。
2)材料的防水性能不确定:资料核查未见防水砂浆的进场质保资料,也未见见证复检报告,不能确定使用砂浆的抗渗性能。
6.5.1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未作增强处理
现场抽查了剪力墙与孔砖砌体的交接处,未见作增强处理,不满足DGJ32/J16-2014 第9.1.3 条基层处理应符合: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应铺设抗裂钢丝网或耐碱玻纤网格布,与各基体间的粘结宽度不应小于150mm 的要求[3]。
6.5.2 墙体孔洞存在未封堵现象
现场检查发现混凝土剪力墙上存在过墙管孔、支模对拉螺栓孔未封堵的现象,不满足设计文件“所有穿过墙体的管线、嵌入墙体的设备安装完毕后须将洞口周边堵塞密实”的要求。也不符合DGJ32/J 16-2014 第9.1.3 条“外墙脚手洞及眼应分层塞实,并在洞口外侧粉刷一道防水增强层。”的要求。
综上所述,雨水在风压作用下,透过饰面层或其上的裂缝,渗漏到抗裂面层。因抗裂面层的耐碱网格布缺失或做法不规范,不能有效阻止抗裂面层开裂而失去防水功能,使雨水通过裂缝或施工缺陷处进入保温层。保温层无防水功能,且无机保温砂浆的体积吸水率一般为5%~10%,具备一定的“蓄水”能力。保温层内侧设计为3mm 厚AICA 渗透结晶性界面砂浆(具有防水功能),但现场检查不能确定该构造层的存在,因此其对20mm 厚1:3 防水砂浆找平层的防水增强作用不能保证;但可确定实际施工的“界面层+找平层”总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防水功能存在缺陷,保温层的“蓄水”可从防水砂浆层的缺陷处渗漏到基层。基层因存在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未作增强处理而开裂、孔洞未封堵、多孔砖砌体不防水等,使雨水可渗漏到墙体或墙面内侧。现场所做的淋水试验,也进一步证明外墙防水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通过案例可知,建筑工程物证司法鉴定分析,首先要客观、公正的收集与鉴定事项相关的信息,必要时需做一些检测和破损试验。收集完信息后,鉴定人应充分利用专业知识进行技术分析,分析过程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论证严谨、科学,结论观点明确。这样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使原告、被告信服,能为法院的公正裁决提供可靠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