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真
从当前城乡规划部门管理现状来看,组织和个人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到规划管理活动中,这也是能够体现公众参与的意义。公众对于城乡的规划管理具有监督权、参与权和知情权。但是,在当前我国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对于公共参与并不是很重视。无论是制度还是内容,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与审视。
因此,要想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就需要加大对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力度,确保城乡规划公平公正。这一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能够加强行政公示制度、政务公开以及各项组成部分的管理。对此,就需要从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建立、规划知识普及、法律法规完善等各个方面去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
从现代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公众参与主要是在公众需求多样化、社会分层、利益集团介入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协调对策。通常情况下,其主要集中在资源利用、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各个与公众利益联系紧密的领域。在规划领域,这一过程主要指的是公众参与规划的监督、实施、编制各个环节中,以此来推动民主规划的进一步实现。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公众参与越发受到重视。
早在1947年,英国就出现了城乡规划管理公众参与理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推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开展的比较晚。随着当前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各领域开始推行阳光政策,使得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过程中,其作用和意义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就明确提出,在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和平、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过程中,城市规划是主要的公共政策之一。这就要求各个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编制明确的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也需要坚持部门合作、专家领衔、政府组织、科学决策、公共参与等各项原则。
当前,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开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意识淡薄的问题非常突出。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受到公众职业、年龄的影响,对于生态环境以及住宅商业建设的规划,往往只有年轻人的参与热情较高。这就表明,我国民众对于规划的专参与热情并不是很高,若是没有从事相关规划,那么很难从规划的出发点以及城乡建设发展切身利益角度去思考自身与城乡建设的关系。这就导致公众参与度不强,没有较深入地参与到城乡规划建设中。
当前,我国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过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职责、内容、机构、对象、权利义务的建设过程中,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划,由此也就导致公众参与规划管理存在盲目性和权宜性的特点。其次,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也没有社区、企业、非营利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这就导致规划管理不完善,公众难以发挥作用。再者,政府部门也没有对公众所提出的建议进行及时准确的分析反馈,这也不利于公众参与到规划编制工作中,实现规划的互动性和连续性。
我国在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比较重视规划部门的授权,因此就会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群众被动附和政府强制实施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公众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城乡规划主要是从法律上来反映国家的意志。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重视人民群众的意愿。无论是在我国的城乡规划法以及地方性法规上,在对相关行政机关职权规划、部门职权划分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公众纳入到参与规划,履行他们的权利义务。这就导致公众没有合理的渠道和途径去向政府部门反应对规划的意见,了解规划的情况和信息。公众只有等到规划方案评审完成或受到批准之后才能够了解到城市规划,因此也就导致在规划的过程中,公众的建议难以被采纳。
当前社会是网络社会,在规划建设的过程中,社会公众会面临着多种选择。然而,对于没有明确参与目的的公众来说,形象的界面是吸引他们注意力的因素。因此,在实际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打造一个公众参与的专有平台。与此同时,也应当设立专门的讨论区,引导公众去积极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由于财力、人力等各项因素,在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很多事项不具备协调和沟通的条件。基于当前形势,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专有网络平台的公共讨论区,这样可以结合广大群众的意见收集信息,使得这些信息能够真正地应用于城乡统筹发展规划过程中。
为了能够更好地让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中需要不断去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这样可以确保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其中。在建设过程中,首先应当界定参与者。在城乡规划草案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三项工作。首先应当结合以实际的情况去调查资料,做好规划的建设和制定。接着,就是规划草案的制定。规划者和公众的经验知识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公众长期居住在这个地方,对地方比较熟悉,因此会对规划有着很好的指导作用。若是公众的建议被采纳,那么能够更好地帮助城乡规划人员准确把握地块信息,从实践角度展开分析。公众对于地方知识比较局限,常常只包含有关于地块的信息。然而,在基于城乡发展的背景之下,相关规划者也需要从专业的角度去考虑发展方向,不能够以自己的专业来代替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合理界定参与主体,选择规划类型。在界定内容和程序的过程中,也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的特点,对公众参与提出不同的要求。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分析规划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参与方案和程序。与此同时,应当重视地方公众在参与事件之后所产生的事后性,以此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规划的过程中,需要为公众参与编制提供机会,要明确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并不断细化整个操作程序,确保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其中。
在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只有不断去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才能够更好地让公众参与到规划管理过程中,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因此,各级政府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去拓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渠道,建立有效的体系。政府在规划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利用规划网站、政府网站等各个信息化平台对城乡规划信息进行公开,以此增强规划的透明度。与此同时,也应当保障规划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相关部门也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社区等平台来开展工作,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使得更多的公众能够参与到决策编制、监督、实施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更多地去采纳公众的意见,在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同时,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在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公众需要积极的参与其中,实行他们的监督管理权。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并改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积极打造公众参与专有网络平台、健全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积极拓展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渠道等各种方式来更好地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以此实现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