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天书 李玮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法治是最好的武器。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创新举措、加强保障,切实做好事中事后控制,着力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助力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满足感、获得感。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业房屋建造能力大幅提高,住宅建设规模逐年扩大,住宅工程品质明显提升。但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不落实,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任意赶工期、压造价,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等问题,渗漏、裂缝等质量常见问题仍较普遍,工程质量投诉多、投诉难,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激发建设单位保障质量的内生动力,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1)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
建设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2) 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要鼓励施工单位采用BIM、装配式建造等手段方式,优化施工工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但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天/层,少于等于5天/层的需经专家论证同意,严禁少于4天/层。
(3)全面压实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关赔偿。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住宅工程,一律不得推荐参加各级评优评先。
(2) 全面推行“一证两书”
以贯彻落实“一证两书”制度为契机,提升购房者对自己住宅质量的知情权,指导建设单位参照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和保修书“示范文本”编写两书,传递质量检验信息,明晰质量责任关系,强化住宅分户验收。同时,融入企业特色,推荐企业品牌,倒逼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
(3)试点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试点,引入保险机制分担风险,形成市场、政府与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共治的机制,逐渐形成住宅工程“投保—建设—风险管理—维保”全过程管理模式,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有效处置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投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4)创新全社会监督机制
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丰富“一证两书”宣传载体,组织开展观摩示范活动,不断凝聚共识,扩大工作影响。设立工地开放日,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全装修关键工序隐蔽验收等重要节点,接受社会监督员进场检查并核实质量信息情况,着力营造工程质量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5)建立信息公开通报制度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质量投诉、事故通报、违法处罚等曝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为购房者理性购房提供参考,不买质量投诉多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的房产。同时,将相关责任单位在建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控。
(6) 探索第三方质量评价
建设单位承担了住宅工程质量的最终验收和评价,而购房者却对其没有任何实际参与和发言权。住建主管部门可探索引入第三方住宅质量评价专业机构,提升合格性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约束房地产商在市场竞争中,注重质量品牌效益,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行为,给购房者清晰的住宅工程质量评价结果。
(1)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落地。
(2)积极改革创新
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现场与市场两场联动机制,构建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质量治理格局,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参与试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强化督促指导
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应聚焦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开展省级督查,打击违法违法行为,有效传递压力。对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地区,适时给予通报表扬,酌情在市、州年度质量工作考核中给予相应分值。
(4) 加强宣传引导
做好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宣贯落实,进一步增进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行业共识。要拓宽渠道,大力宣传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政策要求,报道正面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
住房质量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提升工程品质、促进高质量发展是国家的大政方针要求。营造守法、执法、敬法的住宅市场法治环境,强化责任落实,提升住宅品质,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