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海霞(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兰州 730010)
工程建设风险是长期存在的,不可能完全被消灭。项目工程建设只有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才能针对性地降低风险损失,而为建设工程购买工程保险则是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主要策略之一。工程保险可有效降低和转移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的风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选择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来减少建设工程中的风险,有效地转移工程建设风险或降低经济损失,增强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抗风险能力和生存竞争能力。如何选择效率高、信誉好、承保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来投保是每一个工程建设单位(即被保险人)都很关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工程保险招标投标评价指标中的一些要件进行简要分析。
整个工程项目保险招标投标工作中不容忽视且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资格预审,保险人通过资格预审可以选择专业程度、担保实力、业务经验、服务水平等方面与被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匹配的保险公司进入招标范围[1],从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提前选择综合评价良好的保险公司来做担保,减少招标压力和坏标风险。工程保险招标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企业经营资格;专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保能力;经营合规性;承保经验及近年财务状况;地(区)域业绩;具有相关从业资格人员数量;法律诉讼及仲裁数量;信誉评价。
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的确认,可以避免履约能力不佳的保险公司中标,降低不合格投标人中标带来的后期履约风险,减少评审阶段的工作压力,从而降低招标工作成本、降低不必要的保险成本。
2.1.1 影响工程保险费(率)报价的因素
(1)保险责任。在保险条款合同中明确,保险公司保险费用越高,所承担的责任越高;由于工程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风险因素复杂,受干扰因素较多,故在保险费确定过程中,应综合进行评估,将保险成本和保险的安全可靠性与服务要求相结合,统筹考虑各方因素,找出保险费用与保险责任之间的平衡点。
(2)不同事故所设定的免赔额,根据当地市场规律和自然环境所决定。
(3)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负责程度,以及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深基坑作业、恶劣天气状况等危险状况存在程度。
(4)施工的期限以及保证期的长短和责任范围。
(5)特殊危险赔偿限额的设定等。
2.1.2 承保经验主要考虑因素
(1)投标人类似工程承保业绩以及本工程区域范围内的业绩。
(2)投标人类似业务开展信誉。
(3)保险业务管理水平及业主评价。
(4)担保业务从业人员水平及数量。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保险责任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投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条款对投标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问题一一响应,内容主要有:法律文件要求的主要保险条款;扩展责任条款;特殊原因或灾难造成工程损失的理赔方案;保险范围变动,建设工程数量的增减幅度对保险费用调整的比例及范围的约定的影响;保险款的支付方式;其他约定条款等。
由于各类工程项目建设风险的种类和要求是一样的,故被保险人应当结合自己工程的特点,结合保险市场情况拟定保险责任条款,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条款文件一一作出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保险责任条款一部分作为基本责任条款,另外一部分为辅助责任条款。基本责任条款要求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的要求给予响应,否则将视为“废标”,而辅助责任条款要求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选择性响应,但应明确将投标人的响应程度作为评标的依据[2]。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履行职责对被保的工程项目所赔付时具有的经济偿债能力。保险公司所拥有的资金是否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是确定中标单位的重要考虑因素,关系到工程投保的成败,即风险转移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衡量保险公司偿还能力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绝对偿付能力指标。绝对偿付能力主要体现于公司偿付备用金的多少,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主要评价指标。偿付备用金=实际资产-实际负债,保险公司所拥有的备用金充足,当风险发生进行赔偿时,不会超过赔付预算,则说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强,保险公司备用金与偿付能力成正比。
(2)相对偿付能力指标。相对偿付能力指标通常用担保收取的费用与赔偿支付备用金的比值来衡量。
理想的保险公司不仅拥有足够的资金偿付能力,还应该具备足够的技术和管理力量,以确保在承保之前对项目的风险状况有足够的认识和掌握,对风险进行合理化的评估,协助参与工程建设的被保险人进行项目的风险管理,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达到防范风险隐患的要求,并以此来完善被保险人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投标人提供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合理化意见可以体现出该投标人技术专业水平的高低及风险管理经验和实力,然而,合理化意见往往具有个人主观性并与被保险人对工程项目风险认知的程度有关,故对投标人合理化意见的部分评标的分值分配不宜过高。
招标文件中除相应的承保责任外,还应该提供对应的保险服务内容,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中对应承诺的保险服务应当以附件的形式附在中标合同后。保险服务承诺至少包括的内容有:拟投入项目管理的主要人员名单及数量;理赔要求(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及理赔申报程序);灾难或损失预防制度;理赔时限、方式等支持条款要求;咨询要求等。
投标人应该提供的优惠条件有:增加一些除招标文件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以外的特殊保险或者保险服务;提前设立小额度的赔偿基金,以便在小风险发生时可以迅速赔付,并且将该资金委托被保险人管理[3];可提供免费的专家咨询、培训,了解和学习相关的保险技术,以便在风险发生时,得到最大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市场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业务操作,有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能会许诺一些银保监会明令禁止的优惠,如无赔退款等。在评标过程中应将这些不规范的因素排除在外,以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
目前工程保险主要有独立承保和联合体承保两种形式。
(1)独立承保。独立承保方式能够使被保险人更加合理地选择专业能力强、综合评价高的优质保险公司,各投标人通过在优质的服务、较强的专业、理赔的指标等方面建立竞争优势,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以展开充分的竞争。相应的招标人(被保险人)通过对自己投保工程的特点综合分析,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保险公司。另一方面,竞争性招标投保有利于招标人最终合理地定价。对于建设规模小以及风险点少且容易控制的工程,独立承保的方式有利于被保险人有针对性地选择保险公司。但其缺点是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和风险点多的工程,独立承保的保险公司往往由于专业性单一、承包能力不足、风险评估和规避不到位等原因,无法合理地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容易产生理赔纠纷,也就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很好的保障。
(2)联合体承保。联合体承保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和风险因素较多的工程比较有利。建设规模较大的工程保险金额也往往较大,被保险人可通过项目优势,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拟定联合体各方专业水平和理赔能力要求,这样有利于均衡各方利益和风险的分配。缺点是联合体承保由于其资质审查和评定比较复杂,增加了招标难度,另一方面,联合体承保形式下不能展开充分的竞争,容易导致“串标”。对于规模较小和风险点较少的工程采用联合体承保时,联合体各方权利和义务不好均衡,增加了理赔程序,不利于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如果采用联合体承保的方式,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参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要求,要求联合体承保人应有联合体投标牵头人,通过对联合体牵头人的选择来规避联合体承保方式竞争性不强的弱点。联合体牵头人所承保的份额不得小于50%,由联合体牵头人组织联合体承保各方组建统一项目管理机构或组织作为所有保险人的代表对接相关保险业务。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履行保险人的义务与责任,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须满足联合体牵头人投标承保的所有服务内容和保险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承担其份额。
对评标的各个评价指标进行合理化的分值分配,有利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评价。建议评标采用评价指标形式,具体评价指标为:实质性响应(满分20);保险费报价(满分15);承保经验(满分10);偿付能力(满分10);承保明细表(满分4);保险责任条款(满分5);保险服务承诺(满分8);风险评估报告及合理化建议(满分4);扩展责任条款及特别约定(满分5);人员组成(满分2);工作制度(满分3);优惠条件(满分5);公司资质(满分2);地域业绩(满分3);其他(满分4)。
保险经纪人可以是有经验的保险专家或顾问,也可以是保险业务经纪组织。在保险招标投标过程中,保险人有大量保险业务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和保险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的经验;被保险人往往保险专业人员少,经验不足,且无法对保险评价指标中优惠条件、承保经验、赔偿承诺等进行客观地量化评估,故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保险招标投标中经常处于被动状态。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保险经验丰富的经纪人为自己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合理性谈判、评标、参与合同谈判等诸多内容。这有利于保险人的权益保障和保险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