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军 (江苏建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在土建工程整个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通常要涉及非常多的工作流程内容,还涉及各种不同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展,这也使得整个施工过程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并且工程的具体施工中环境条件也比较复杂,这都造成了不确定影响因素的增加,在具体的施工建设工作进行中很容易出现质量隐患,对工程的质量保证造成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工程监理在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上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施工准备阶段勘察设计中的审核考察、在施工现场的全程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中的分项验收和竣工阶段的核查检验等过程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实现了从源头上的质量控制,并且能够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纠正指出,让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整改,避免了后续二次施工和经营维护中的工作任务量增加,同时,也避免了无效成本的产生,使建设企业达成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完成度更可靠。
当前随着在土建工程建设施工中各种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用,土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工作难度也在逐渐增大,想要更好地确保施工的规范性,避免质量隐患的遗留,就需管理人员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素养,以更好地完成对施工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有效监督管理,避免不规范的行为出现。通常情况下,建设企业的管理人员很难具备各种不同专业全面的知识和技能储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精通每项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负责相应的监督管理,在专项检查下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通过分工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并履行好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可以更好地帮助建设单位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工作,进而实现工程质量的有效提升。
在绝大多数土建工程实施过程中,虽然都委派了监理机构人员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开展,但在实际工作开展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在我国受重视程度还是相对较低,这与监理工作在我国兴起得比较晚,人们在这方面的意识比较欠缺存在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很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者并没有正确认识到监理工作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只是将监理工作作为应负相关部门检查的表面工作,有时甚至会干扰和限制监理人员的具体工作权限发挥,这些都使得监理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造成很多工作遗漏现象。建设单位未赋予监理人员对施工方进行纠正、警告和勒令停止施工的足够权限,也导致很多矛盾问题的发生,使得监理人员在发现问题后必须要向建设单位上报,复杂的审核程序导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进而对工程质量控制造成不利影响。
在我国的监理事业发展中,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很大的工作重视和政策支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了不断完善,但在具体发展中仍存在很多体制上的不完善和落后现象,特别是对于土建工程这类涉及工作范围和内容都比较广的工程,在体制的完善中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监理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强化、监理制度方面的体系完善等都需要在改革工作中加强实施力度,这些方面的不足也影响着监理人员具体工作的有效开展,使得监理行业很难实现有效的进步发展,也造成了对监理人员的约束性比较差,进而影响监理作用的具体发挥。
在很多监理人员的具体工作开展中,虽然专业技能水平和责任心都比较强,但在实际工作中,受到监理技术和条件的限制,以及监理工作任务的要求不全面和监理人员的经验欠缺等方面影响,造成监理工作中监理不全面的现象发生。通常情况下,监理人员想要更好地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性,就要保障所负责的监理内容在各阶段及具体工作环节中,都能实现监理作用的有效发挥。目前,在实际监理工作开展中达到全面的监理目标仍存在很多不多不足之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完善,但想要实现具体的工作目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并得到有效的工作支持,进而通过提高监理水平避免监理不全面造成的质量隐患产生。
土建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升的重要基础建设内容,对于建设企业和施工企业来说都要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多提高自身的素质水平,对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加强学习力度,特别是要为管理人员创造更多的培养再教育机会,以实现让其在知识技能水平提升的同时,实现思想意识的提升,进而更有效的让其提升对监理工作的正确认识和深入了解水平,实现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对监理工作的有效配合。为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来说,还应加强各项基础条件和监理技术实施设施及工具的准备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方便监理人员能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
在土建工程很多监理问题的产生中,都与监理职责的不明确和监理权限难以得到有效实施有关。因此,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与监理机构做好工作协调和商讨,详细的确定合同的各项内容,并确保合同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同内容中,要详细标明建设单位、监理机构、施工承包单位的具体管理内容和范围,特别是要强调好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行使的监管权力,还要明确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并通过相关制度进行严格的约束,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进而避免管理混乱现象的发生。在合同中工作权限、职责以及监理人员可以行使的具体权利确定中,除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外,还要对土建工程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而确保合同内容更加符合实际施工建设,能得到工作的有效落实。
为更好地确保土建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对监理行业进行体制的完善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要确保监理市场能够保持良性的竞争机制,并通过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淘汰劣质的监理机构,还要确保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工作进行中应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并强化对不同工程监理对象的监理力度,特别是一些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及与民生直接相关的工程项目,要采取强制性的监理。当前,在监理制度方面,建设部已经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中有了很多细节上的完善,使得在体系上开始逐渐日趋成熟,为监理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依据。在对监理人员的具体考核中,也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在工程师注册考试制度、日常工作考核制度、晋升制度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完善,同时,对监理机构的资质也开始实施动态的考核管理,进而为我国监理行业的进步发展提供了更加可靠的基础支撑。
在土建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强化中,可从施工前、施工现场和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工作进行具体的措施优化。在施工前除了重点对设计勘察工作进行监督审查外,还要对可行性报告和施工方案进行测评,查看其中是否存在影响质量达标的因素;同时,做好对施工中所需的各项准备条件的严格检查,包括各种工作基础条件、防护设施及设备、工作环境、监理技术平台和工具等,都要查看是否准备齐全,有无质量问题。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是经历时间最长也是最辛苦的,需要监理人员除了具备良好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外,还要有比较强的身体和心理素质,以更好地适应不同环境下的具体工作,并与现场各方面人员做好协调沟通,还要做好监理工作实施计划,确保各种不同的监理方法的科学实施,还要利用好新进的检测设备和信息技术手段辅助监理工作的高效开展。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中,除了做好常规的施工环节验收检查外,还应重点对隐蔽工程以及一些比较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提高检验力度,要控制好验收标准,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勒令施工方进行整改。
总之,在我国的土建工程发展过程中,虽然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质量控制中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在监理工作方面提高监理水平和实施力度,并对监理行业本身进行不断的完善优化,以实现让监理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并避免不良监理现象的产生,为质量控制工作的进行提供可靠的支撑,使各种工程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