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晓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 南京 210019)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如何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如何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这一重要举措,长三角地区发挥区域带动和示范作用责无旁贷。
回顾招标投标电子化的历程,成绩显著、成效斐然。2012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使得电子招标方式有了法律依据;2013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颁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投标、评标和中标的电子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回顾招标电子化近10年的进程,在招标的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化等方便有了长足进步。以南京市为例,自 2005 年起建设工程领域率先实现了网上投标报名、语音自动通知评标专家等部分环节的电子化,并于 2009 年上线全国首个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e 路阳光”,基本实现了建设工程的全流程电子化。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当前电子招标方式仍然停留在招标公告的网上发布、投标文件在线传输以及远程异地评标、中标候选人的公示等程序性环节,在招标投标活动的智能化建设包括各类招标投标形成的大数据分析等方面难有建树。特别是招标活动中至关重要的评标环节,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实现智能评审。笔者将以工程建设施工为例,探索智能评审系统的研发并对长三角区域的应用路径加以分析。
笔者认为当前评标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三个:一是部分专业评标专家人数偏少;二是评标质量仍有待提高;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现象频发。这三个突出问题是相互联系的,从南京市当前的专家分类情况来看,除了施工、监理等大类专家人数较多,部分小专业类别仅有几十人,人数少直接导致评标专家被投标人“围猎”的风险大大增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的概率也相应增大;而当前的评标规则存在缺陷,特别是经济标评审缺乏评审细则,评审多流于形式,商务标中的业绩信用等缺乏可靠的数据来源,弄虚作假时有发生,技术标评审的主观性强,评标专家人为因素作用明显,评分离散度大却没有追责机制,驱使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获取不当利益。
回顾招标投标工作发展的 20 年,数字化建设成绩明显,但危机和困局凸显。要突破瓶颈、走出当前电子招标的困局,就应当围绕“大数据+智能评审”,大力开展招标智能化建设,当前阶段立足于以长三角一体化为抓手,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研发智能评审系统,建立跨省评审、智能评审的创新评标方式,为推动全国一体化、全程智能化的招标活动先行先试、奠定基础。
智能评审系统基于在优化评标规则的基础上,克服地域限制,让数据“多跑路”,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成果和区块链信息共享为项目评审以及后期实施中的管理提供参考,实现事中事后的智能监管。
智能评审系统以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为依托,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应用、区块链技术,对评审规则进行全面依法革新的评审系统。系统的运行,可以减轻评标专家的事务性工作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将大数据分析出的结果和区块链共享数据提供给评标专家进行判定,实现提高评标质量,减少投诉,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的目标。
2.1.1 评标规则的智能化应用
评标规则不同于我们所通常理解的评标办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议法,本文所述的评标规则是对评标办法的细化,对每一评审因素具体程序的优化。当前常用的评审因素:经济标,即投标报价的评审;商务标,即投标人以及投标项目经理的业绩、信誉和获奖情况等;技术标,即投标人拟定的基于对投标项目理解基础上的实施方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明确招标活动的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标的评审又是上述三个评审因素中最为重要的,笔者将在后文中重点分析经济标评审的规则和评审指标。
(1)经济标评审规则。经济标评审的指标主要应包括:投标报价的漏项缺项、投标报价的偏离度以及低于成本的判定、投标报价与技术方案的对应性。
针对智能评审系统分析出的每一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漏项缺项,评标委员会首先须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经过初步评审,认定其是否属于重大偏差,属于重大偏差的否决其投标,属于细微偏差的,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具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不再赘述。
投标报价的偏离度以及低于成本的判定分析则需要借助搭建长三角一体化的造价信息指标体系,运用区块链技术架构,汇集投标人在长三角地区投标报价各主要指标的造价信息,纵向可以比较某一投标人在一定时期投标报价情况,分析其投标偏好以及大致企业投标成本;横向可以比较某一时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析某一投标人的报价偏离程度。具体评审可针对招标人设定的重要项目清单的投标报价运用长三角地区造价信息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对于价格畸高或畸低的项目清单提交评标委员会分析,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成本、是否价格高到招标人难以接受、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
投标报价与技术方案的对应性指标主要指运用 BIM 技术提取投标报价的组成与其技术方案的相关数据,分析是否相对应,如:其措施费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措施是否一致;项目评审中某投标人关于某一项目的措施费明显低于其施工组织设计载明的相关措施方案,那么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来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偏差。如未被判定为重大偏差,上述评审指标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暂行规定》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调整;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2)商务标评审规则。商务标评审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用等内容。为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在资质和业绩方面,一是借鉴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材料信息“零提供”方式,采集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各行政监督平台等关于商务标评审内容的相关信息,推送至智能评审系统,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二是将长三角城市各相关单位建立的企业“主体库”数据上链存证,确保记录真实、精准,并通过授权机制将记录在长三角区域内整合共享,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在信用方面,长三角城市群各相关单位利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架构,建立交易主体信用评估模型,对市场主体做出精准信用分数评定。将信用评估模型需要的核心指标数据上链存证,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自动计算主体信用分数并在链上进行数据存证,实现信用分数区域内共享。
以上方法不仅可以减少投标人准备相关材料的负担,更重要的是数据来源渠道权威、真实可靠,减少可能的弄虚作假行为。
(3)技术标评审规则。技术标评审主要指施工组织设计。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则仅做符合性评审,无重大偏差即可;重点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可进一步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价指标进行细化描述,评标委员会扣分须写明理由以及列明投标文件具体存在缺陷的内容,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时将所有投标人扣分理由及投标文件存在缺陷内容一并予以公示,通过明确扣分点和社会监督减少评标专家评审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在评审手段上,加大对技术标暗标横向评审力度,通过智能评审系统打破区域、时空界限,将技术标所有评审点内容随机排版并编码,再随机分配给所有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评审完成后,由智能系统进行汇总统计。整个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之间“不见面”、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之间“不见面”,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不见面”,最大限度降低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概率。
此外,建议可利用 AR 技术,在评标准备阶段,由招标人进行项目概况介绍,有利于加深评标委员会对项目情况的感性认识。在评审阶段,评委确需讨论的,可以线上语音方式进行;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中应用 BIM 和 AR 技术相结合,有助于评标专家对于技术标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评审。
2.1.2 评标专家的智能化抽取
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一直是评标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可建立长三角地区评标专家共享机制,智能评审系统跨省随机抽取相关评标专家,项目所在地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以主场评委身份负责组织评标相关工作,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各自所在地以副场评委身份参与评标,实现评标专家与拟评审项目自动匹配,评审系统随机分配评标专家至不同评标室,同一评标室可同时实现多地多个项目的同时评审。
跨省远程异地抽取评标专家以及评标室随机分配机制可大幅降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引导评标专家、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可行性,也大大减低了投标利害关系人获取评标专家名单的动力,减少了人为干扰评标现象的发生。
2.1.3 评标行为的智能化判定
评标行为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否决投标的理由、扣分分值及依据等相关信息的统计,智能化判定的指标主要有:评标专家对同一评价指标给予各投标人评分的离散性;不同评标专家对同一投标人评分的离散性;评标专家评分高值(低值)与特定投标人的关联性等。主要考察评标专家与特定投标人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关联,此类信息由智能评审系统定期推送至监管部门,供监管部门在实施日常管理时进行参考,对于及时发现串标行为以及遏制评标专家评审随意性、倾向性将有显著意义。
2.1.4 标后管理的智能化检测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智能评审系统将中标人的价格组成、施工方案、工期计划等重要信息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比对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分析价格、施工方案以及工期调整原因,以发挥招标投标数据对事中事后检测管理的作用,达到投资、工期、质量控制的目的,最大限度提高经济效益。
由前文所述,可以总结出智能评审系统的优点,即“规则公平、数据客观、评审公正、全程可溯”。
(1)规则公平。通过优化评审指标和细化评审流程,做到规则的科学公平,保障投标人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
(2)数据客观。评标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数据客观真实反映了评标活动的全貌,对项目评审以及标后监管都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3)评审公正。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为手段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方式最大限度拓展了评标专家抽取的范围,减少了串标的可能性。评审行为有据可依,评审结果公开公示,最大限度减少评审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4)全程可溯。智能评审系统存储了评标活动全过程的数据,对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的异议、投诉,提供了最真实的信息源;同时,智能评审系统的预警功能使得工程实施期间的造价、措施和工期与原中标结果相关数据的偏离度达到设定值时即可自动向行政监管部门推送警告信息,有利于实现标后实时跟踪管理。
单一的智能评审系统的研发并不能完成智能评审体系的建立,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这一系列制度保障的“组合拳”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2.3.1 规则统一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 [2021] 240 号)要求,原则上只保留长三角地区省级法规、规范性文件,梳理相关招标政策,调整不一致的内容,建立长三角地区省级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制度规则联席会议制度,保证智能评审系统的研发具备完善统一的制度环境。
2.3.2 系统互联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定位,可运用区块链技术在长三角地区以众筹方式研发智能评审系统并统一搭载在各交易平台上,同时众筹构建长三角一体化的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接收各交易平台推送的评标数据,并链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各行政监督平台,采集相关数据推送至交易平台的智能评审系统。通过各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招标信息、投标人资质等市场主体信息、评标专家信息、信用信息等资源共享,实现长三角地区的跨省评标,为后续电子招标全流程跨省交易先行先试。
2.3.3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系统与以往的电子招标的最大区别在于智能二字,而智能作用体现在数据分析功能,因此除了智能评审系统对于评标活动本身的优化之外,对于评标活动形成的大数据应有配套的分析系统。根据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三大平台的各自功能定位,笔者建议可在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增加大数据分析模块,归集各交易系统的评标数据,有助于对各工程建设行业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等各方面提供数据分析为支撑的参考建议。
2.3.4 数据确权
2020 年 4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明确把数据也作为一种新型要素,那么对于数据要素的确权就尤为重要。
对于数据分析的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来说,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建议在各类招投标文件范本中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交易数据有分析使用权,但不用于商业用途。
打造智能评审系统是电子招标进一步规范化的创新举措,是探索招标投标长三角一体化的改革举措,更是优化长三角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发挥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重要举措,笔者希望通过智能评审系统的研发应用,推动电子招标走向智能化,在长三角地区形成带动和示范作用,总结招标投标“跨省交易”的成功经验并向全国复制推广。